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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12年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 2012年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顺差706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027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299亿美元,收益逆差36亿美元,经常转移顺差14亿美元。资本和金融项目逆差(含净误差与遗漏,下同)710亿美元,其中,直接投资净流入372亿美元。国际储备资产减少4亿美元(不含汇率、价格等非交易价值变动影响),其中,外汇储备资产增加3亿美元,特别提款权及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减少8亿美元。 2012年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顺差1478亿美元,资本和金融项目逆差854亿美元,国际储备资产增加624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1(初步数) 单位:亿美元 项目2 行次 2012年 三季度 2012年 前三季度3 一.经常项目 1 706 1478 A.货物和服务 2 728 1453 a.货物 3 1027 2155 贷方 4 5434 15011 借方 5 4407 12856 b.服务 6 -299 -702 贷方 7 475 1378 借方 8 775 2080 1.运输 9 -118 -348 贷方 10 105 289 借方 11 223 637 2.旅游 12 -191 -409 贷方 13 122 360 借方 14 313 769 3.通讯服务 15 -2 1 贷方 16 4 13 借方 17 6 12 4.建筑服务 18 26 72 贷方 19 36 97 借方 20 10 26 5.保险服务 21 -45 -129 贷方 22 6 23 借方 23 52 152 6.金融服务 24 -1 -2 贷方 25 2 6 借方 26 2 8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27 23 76 贷方 28 35 105 借方 29 12 28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30 -39 -123 贷方 31 2 6 借方 32 40 129 9.咨询 33 33 100 贷方 34 85 241 借方 35 51 142 10.广告、宣传 36 5 14 贷方 37 12 34 借方 38 7 21 11.电影、音像 39 -1 -3 贷方 40 0 1 借方 41 2 4 12.其它商业服务 42 12 52 贷方 43 64 196 借方 44 52 144 13.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5 -1 -1 贷方 46 2 7 借方 47 3 8 B.收益 48 -36 -19 C.经常转移 49 14 44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4 50 -710 -854 其中:直接投资 51 372 1272 三. 储备资产 52 4 -624 3.1 货币黄金 53 0 0 3.2 特别提款权 54 5 4 3.3 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55 3 11 3.4 外汇 56 -3 -640 3.5 其他债权 57 0 0 注: 1.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 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 本表2012年前三季度初步数由2012年上半年正式数与2012年三季度初步数累加而成。 4. 本表资本和金融项目数据为经常项目差额与储备资产变动数之间的差额,包含净误差与遗漏。 2012-10-26/safe/2012/1026/49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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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顺差397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871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425亿美元,收益逆差36亿美元,经常转移逆差11亿美元。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含净误差与遗漏,下同)573亿美元,其中,直接投资净流入407亿美元。国际储备资产增加970亿美元(不含汇率、价格等非交易价值变动影响),其中,外汇储备资产增加976亿美元,特别提款权及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减少5亿美元。 2013年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顺差1382亿美元,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1624亿美元,国际储备资产增加3006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1(初步数) 单位:亿美元 项目2 行次 2013年 三季度 2013年 前三季度3 一.经常项目 1 397 1382 A.货物和服务 2 445 1469 a.货物 3 871 2446 贷方 4 5644 16221 借方 5 4773 13774 b.服务 6 -425 -977 贷方 7 506 1473 借方 8 932 2450 1.运输 9 -155 -418 贷方 10 94 284 借方 11 249 701 2.旅游 12 -226 -583 贷方 13 120 355 借方 14 347 938 3.通讯服务 15 0 0 贷方 16 4 12 借方 17 4 11 4.建筑服务 18 18 48 贷方 19 28 76 借方 20 10 28 5.保险服务 21 -46 -134 贷方 22 11 28 借方 23 57 162 6.金融服务 24 -1 -3 贷方 25 7 19 借方 26 8 22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27 20 68 贷方 28 39 111 借方 29 18 43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30 -56 -139 贷方 31 3 7 借方 32 59 146 9.咨询 33 41 125 贷方 34 106 289 借方 35 65 163 10.广告、宣传 36 1 11 贷方 37 10 34 借方 38 9 23 11.电影、音像 39 -3 -5 贷方 40 0 1 借方 41 3 6 12.其它商业服务 42 -20 52 贷方 43 80 250 借方 44 100 198 13.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5 1 0 贷方 46 3 9 借方 47 3 9 B.收益 48 -36 -38 C.经常转移 49 -11 -49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4 50 573 1624 其中:直接投资 51 407 1183 三. 储备资产 52 -970 -3006 3.1 货币黄金 53 0 0 3.2 特别提款权 54 0 1 3.3 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55 5 10 3.4 外汇 56 -976 -3017 3.5 其他债权 57 0 0 注: 1.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 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 本表2013年前三季度初步数由2013年上半年正式数与2013年三季度初步数累加而成。 4. 本表资本和金融项目数据为经常项目差额与储备资产变动数之间的差额,包含净误差与遗漏。 2013-10-30/safe/2013/1030/50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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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扩大会议,专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易纲主持会议,局党组中心组成员、总会计师、局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与会同志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致认为,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行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等基本法治观念,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不法外设定权力,坚决克服懒政、怠政。 与会同志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结合外汇管理本职工作展开了学习讨论,并一致认为: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和执行宪法确立的各项制度,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二是坚持党的领导,严格落实机关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党组发挥抓党建的关键作用,重点履行好领导、用人、保障、管理责任。三是坚持依法行政,切实树立法治精神。继续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法规清理和行政审批项目清理,要严格遵守程序正当等原则,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完) 2015-12-03/safe/2015/1203/46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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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主持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学习传达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重点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局党组成员参加会议,总会计师,局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站在党和国家全局的高度,充分肯定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的重大成效,深刻分析了反腐败斗争面临的严峻复杂形势,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目标任务,体现了坚强的党性原则,彰显了党中央的责任担当。 会议指出,总书记的讲话,有分析判断、有目标举措,为下一阶段工作指明了方向,是面向全党发出的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的动员令。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正确把握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的工作部署,充分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强化政治意识、纪律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把全体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 潘功胜强调,学习领会好、贯彻落实好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是当前外汇局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必须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要结合外汇管理工作实际,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严明党规党纪,保证中央政令畅通;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防范岗位风险;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勤政廉政;落实中央专项巡视反馈意见,全力抓好整改工作;落实纪检体制改革要求,提升纪检部门履职能力。(完) 2016-01-18/safe/2016/0118/46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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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功胜局长会见欧洲货币机构投资者集团主席安德鲁•拉什巴斯 潘功胜局长会见黑石集团总裁托尼•詹姆斯 2016年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在北京分别会见了欧洲货币机构投资者集团主席安德鲁·拉什巴斯和黑石集团总裁托尼·詹姆斯。 潘功胜指出,对当前的中国经济要有全面客观的认识。总的看,当前中国经济仍运行在合理区间内。在世界经济和贸易增速放缓、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剧的背景下,2015年中国经济保持6.9%的中高速增长是非常难得的,而且这一增速是在中国经济总量已超过10万亿美元的基数上实现的,在世界范围内仍属于较高水平。 潘功胜强调,中国经济增速的变化,有全球经济增长乏力的原因,也是中国政府主动调整政策的结果,有利于中国实现更加可持续、更高质量的增长,也有利于全球经济再平衡。未来中国将着力加强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地平衡经济增长、结构调整和风险防范三者间的关系,实现经济持续平稳发展,为全球经济增长和再平衡发挥重要作用。 潘功胜表示,当前中国国际收支状况基本平稳,跨境资本流动风险总体可控,人民币汇率对一篮子货币保持了基本稳定,不存在持续贬值的基础。我们统筹考虑便利化和防风险,在继续大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同时,强化风险防控,突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要求,打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不会走资本管制的“老路”。 会谈中,大家还就当前全球经济金融形势交换了意见。(完) 2016-02-05/safe/2016/0205/46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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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三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3.67亿美元,流出0.82亿美元,净流入2.85亿美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73.28亿美元,流入8.70亿美元,净流出64.58亿美元(见附表)。 附表: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季度)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3年第三季度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 2.85 流入 3.67 流出 0.82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 64.58 流入 8.70 流出 73.28 注: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附:名词解释 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从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其他金融业务的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或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且这种股权投资使直接投资者在直接投资企业中拥有10%或以上的表决权。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统计境内金融机构对外直接投资和吸收来华直接投资的投资资本金流量数据情况。其中: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流入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投入或新增的投资资本金,流出是指境外投资者从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减少或撤出的投资资本金;对外直接投资资金流出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投入或新增的投资资本金,流入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企业减少或撤出的投资资本金。 2013-11-11/safe/2013/1111/50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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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2014年第3期 2014-02-28/safe/2014/0228/60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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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在北京会见了摩根士丹利总裁戴赫龙,双方就全球经济、中国经济、近期全球金融市场波动及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完) 2016-02-21/safe/2016/0221/46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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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6日,第三十七届国际证监会组织年会在京开幕。会议间隙,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孙鲁军司长就QFII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1:今年是我国QFII制度实施十周年,请问您如何评价QFII制度这十年来的实践? 答:我国QFII制度从2002年末开始实施,至今将近10年时间。QFII制度是在中国境内资本市场尚未完全对外开放、人民币资本项目没有实现可兑换情况下的一种制度性安排。通过这种制度安排,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在核定的投资额度内,进入我国境内资本市场进行证券投资。 近10年来的实践证明,QFII制度的实施是推进我国资本市场开放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通过QFII制度参与我国境内证券市场,对改进和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框架、投资理念、公司治理、风险控制、技术水平,以及提升境内托管行、券商的服务水平均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推动了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广泛合作,促进了我国资本市场规范化、国际化发展,为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改革发展积累了有益经验。 问2:从QFII制度的监管职责分工来看,QFII的资格审核及市场准入审批由证监会负责, QFII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额度审批由外汇局负责。那么,能否介绍一下外汇局进行QFII额度审批的工作制度? 答:根据QFII制度相关法律法规,QFII机构经证监会批准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之后,应当在1年内通过托管人向外汇局提出投资额度申请。外汇局对QFII投资额度审批实行集体评审工作机制,由来自外汇局不同业务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额度评审委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评审会,对已完整、合规地提交额度申请材料的QFII机构进行集中评审。这种工作机制对提高QFII机构额度审批的透明度、公平性、规范性和及时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此外,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始终与证监会相关部门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协调,建立了良好的信息数据共享机制。 问3:请您介绍一下近年来QFII额度审批的情况? 答:QFII制度实施以来,外汇局积极配合证监会,在支持和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目标下,结合我国国际收支状况及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把握额度审批节奏,推动QFII投资总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12年5月16日,外汇局共核准138家QFII机构共计260.13亿美元的投资额度(不含因其投资主体变更等原因,取消投资额度的3家机构及其原获批的额度)。 总体上看, QFII额度的审批进度与QFII机构的客观需求基本是匹配的。例如,在QFII制度实施初期以及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期间,QFII机构投资额度申请意向较弱,对应年度QFII投资额度的审批数额也较小;在QFII制度稳步推进期间,外汇局保持每年30-35亿美元的审批节奏。需要说明的是,2011年面临持续较大的跨境资金流入压力,外汇局适当放缓QFII额度审批进度,全年共批准19.2亿美元。2012年以来,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总体趋于更加平衡,为进一步促进境内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外汇局及时调整并加快QFII额度审批进度,截至5月16日,已核准38家QFII机构共计43.73亿美元额度,基本接近2010和2011年两年核准的投资额度的总和。 问4:我们注意到,证监会最新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4月底已有163家境外机构获批QFII资格,但外汇局最新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5月8日累计获批额度的QFII机构仅有141家。请问,两个数据差异应该如何解释? 答:证监会统计和公布的是QFII资格获批数据,外汇局统计和公布的则是QFII额度获批数据,上述差异主要由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造成:一是部分QFII机构没有及时向外汇局报送投资额度申请材料;二是部分QFII机构申请材料不全或有变更,主要是其出于资金募集或投资计划调整等考虑,需对原已提交的材料进行变更;三是部分QFII机构由于资金募集困难等原因,主动要求延期批准其投资额度。 排除前述原因后,目前外汇局QFII额度的审批进度已经与证监会QFII资格的审批进度保持一致。 问5:近期,证监会在多个场合表示将采取措施大力推进QFII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包括可能降低QFII准入门槛、进一步引进境外长期资金等措施。请问,外汇局是否也有这方面的考虑? 答:QFII制度形成和实施的过程中,外汇局与证监会始终保持着密切的沟通与配合,两部门已经形成了信息互通、数据共享的工作机制。外汇局通过修订相关政策法规、建立额度评审会机制、窗口指导等多种方式,不断促进QFII制度所涉外汇管理的便利化、规范化和透明化,对QFII机构合理的政策需求做出积极的回应和调整。在额度审批和汇兑政策方面,外汇局与证监会一样,也一直贯彻鼓励境外养老基金、保险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投资者的原则,在单家机构获批额度、投资本金锁定期等方面均给予较大的倾斜政策。 问6:近期,QFII总额度已经国务院批准增加到800亿美元。请问,外汇局对新增额度的审批有何计划? 答:近期,国务院已经批准将QFII投资总额度提高到800亿美元。为支持境内证券市场的改革发展,外汇局在投资额度及汇兑管理方面也进行积极调整,如:大幅加快QFII投资额度审批节奏,对于具有政府背景的投资资金,以及境外养老基金、保险基金等中长期资金提供额度审批快速通道,在初始投资额度规模上给予一定的倾斜,提高上述QFII机构初始获批额度,并适当简化QFII机构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的管理流程。 下一步,外汇局将一如既往地大力支持境内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继续与证监会保持密切的沟通协调,结合当前跨境资金流出入的形势,坚持鼓励中长期境外投资资金的政策,进一步完善QFII额度审批机制,提高QFII额度审核效率,更好更快地满足QFII机构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额度需求,促进QFII制度和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 2012-05-20/safe/2012/0520/47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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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促进服务贸易发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决定自2013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此接受了记者采访。 一、本次改革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推动服务业大发展的重要时期。加快发展服务业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任务。国务院发布的《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指出,要扩大服务业开放,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建立健全服务贸易促进体系,完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推进服务贸易便利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也提出,以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重点,推进外汇管理简政放权,完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抓住推动服务业发展的有利时机,在前期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实施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为促进我国服务贸易健康发展创造更好的外汇管理政策环境。 二、本次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本次改革作为外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国家的总体要求和外汇管理理念方式的转变。一是通过取消行政许可、简化单证审核等措施大力推进便利化;二是由重流出、轻流入的管理方式转变为流入、流出并重的均衡管理;三是由审批、核准工作为主的事前管理转变为监测、分析为主的事后管理;四是加强主体监测,由对逐笔交易行为的监管转变为对交易主体外汇收支的综合性监管,构建更加便利、规范、透明、高效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体系。 三、通过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境内机构和个人可以获得哪些便利? 答:此次改革以推进外汇管理便利化为宗旨,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的便利度将显著提高,具体包括:一是取消服务贸易购付汇核准,所有服务贸易购付汇业务均可在金融机构直接办理。二是等值5万美元以下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无需审单。服务贸易小额收付汇业务可在金融机构直接办理,金融机构对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通过此项措施,可以使绝大多数服务贸易业务实现便利化。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金融机构仍需审核单证。三是对于仍需审核单证的业务,审单要求也进行了多项简化。对现行的数十类单证审核规定进行简化与合并;取消对绝大部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文件的审核要求;取消对外付汇税务证明等。四是放宽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境外存放条件,允许企业集团服务贸易外汇收入集中存放境外。 四、改革涉及的对外付汇税务政策有哪些变化? 答: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已于2013年7月9日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共同确定了对外付汇税务政策改革方案:一是取消提交对外付汇税务证明的要求;二是实施对外付汇税务备案制,即付汇人只要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即可办理付汇手续;三是付汇实行税务备案的金额为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 五、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无需审单的新政策给予了企业很大便利,这项改革措施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答:此项改革措施是根据我国服务贸易金额小、笔数多的实际特点制定的。5万美元这个分界点的确定,则是建立在对近年来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详细统计、分析的基础上的。根据2012年数据统计结果,取消对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企业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单证审核,按笔数计算,可覆盖约88%的企业服务贸易交易,从而便利了我国绝大多数服务贸易企业;而其余12%需在金融机构审核单证的服务贸易交易,其金额约占企业服务贸易交易总金额的92%。这种抓大放小、突出重点的管理方式,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效率,降低社会成本。 六、此次改革对金融机构办理相关外汇业务有怎样的影响? 答:一方面,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整合为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提供了更加清晰、简明的依据,便于金融机构操作;单证审核的简化有利于降低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改革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对业务审核的权责,加强对金融机构审核的尽职要求,促使金融机构完善相关内控制度与业务操作流程,防范异常资金利用服务贸易渠道进行跨境流动。 七、改革将如何协调“便利化”与“防风险”之间的关系? 答:“便利化”与“防风险”相结合是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重要原则。在大力推进服务贸易便利化的同时,外汇管理部门一是强化均衡管理和事后管理,加强对服务贸易外汇资金流入、流出的双向监测,建立由宏观分析、中观监测、微观核查紧密结合的非现场监管体系,提高对风险的识别、预判和防范能力;二是抓大放小,抓住重点主体和大额交易。同时,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在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后,不论金额大小,均需留存每笔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相关交易单证5年,以备外汇局事后核查;三是明确金融机构审核的尽职要求,提高金融机构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自觉性,从而实现“便利化”与“防风险”的相互融合和相互促进。 2013-07-24/safe/2013/0724/47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