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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波市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录(截至2019年9月30日) 2019-10-31/ningbo/2019/1031/12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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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月23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变动表 2019-10-23/ningbo/2019/1023/11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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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月24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变动表 2019-10-24/ningbo/2019/1024/1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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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月25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变动表 2019-10-25/ningbo/2019/1025/11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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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月28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变动表 2019-10-28/ningbo/2019/1028/11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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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月29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变动表 2019-10-29/ningbo/2019/1029/11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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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变动表 2019-10-30/ningbo/2019/1030/1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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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7号文第八条“分局应在收到完整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通过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备案通知书”,二十个工作日是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是由分局还是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备案通知书?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关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根据《行政许可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许可受理单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备案通知书由所属外汇分局出具,并交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转发给主办企业。 2020-02-03/ningbo/2020/0203/12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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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汇局为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和(或)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是否还需要提供外债合同和(或)境外放款合同?如果需要提供,签约币种、债权人和签约期限等要素如何确定?不同合作银行如何进行额度控制? 答:外汇局为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和(或)境外放款登记时,主办企业需提供外债合同和(或)境外放款合同。为便于操作,主办企业可与其频繁发生交易往来的境外机构签订框架性协议或意向书,明确币种、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主要条款,币种可选择发生交易常用的币种或交易金额占比较高的币种,金额按照集中的额度填写,签约期限按照双方约定期限填写。银行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通过查询跨国公司主办企业控制信息表查看尚可流入和(或)尚可流出额度。 2020-02-11/ningbo/2020/0211/12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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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已按36号文备案、实际开展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并选择继续按照7号文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跨国公司,应如何调整外债或境外放款额度? 答:(1)在重新按照7号文进行备案之前,已按36号文备案的跨国公司可在原备案额度内办理跨国公司项下业务。 (2)按36号文备案部分集中外债额度或境外放款额度的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应在重新按照7号文备案时明确不集中或者全部集中相关额度。若选择全部集中相关额度,其以自身名义借用的外债应全部偿清和(或)发放的境外放款应全部收回,否则不得参与外债或境外放款额度集中。 若选择集中外债额度,应根据7号文第十五条规定,按宏观审慎原则确定外债额度。 2020-02-11/ningbo/2020/0211/12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