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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录(截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宁波市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录(截至2019年12月31日)
2020-01-13
/ningbo/2020/0113/1266.html
宁波市外币代兑机构名录(截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宁波市外币代兑机构名录(截至2019年12月31日)
2020-01-13
/ningbo/2020/0113/1267.html
娄底市中心支局多措并举推进国际收支统计工作
为进一步提升辖内国际收支统计数据质量,娄底市中心支局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 一是调整充实国际收支统计队伍。对国际收支统计人员进行调整补充,并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提升人员素质,培养一支结构合理,作风优良,业务精通,适应新形势需要的国际收支统计干部队伍。二是加强对辖内银行的业务指导。2020年1月7日、8日分别约谈了2019年度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差错较多的四家外汇指定银行,通报了2019年各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质量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强调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重要性,并现场进行辅导,同时,对被约谈银行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要认真反思,分析原因。查找问题根源,对症下药,防范类似问题重复发生。二是加强管理和内部考核。要建立内部核查制度,定期核查,要加强对前台人员的管理、培训,从源头上控制住差错的发生,要做好“传帮带”,确保人员调整后业务的连贯性。三是要加强与外汇局的沟通联系,发现错误及时报告、纠正。
2020-01-13
/hunan/2020/0109/1267.html
创新,在复兴的征程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心科技创新工作纪实
2020-01-10
http://www.gov.cn/xinwen/2020-01/09/content_5467913.htm
习近平出席“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结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
2020-01-09
http://www.gov.cn/xinwen/2020-01/08/content_5467591.htm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020-01-09
http://www.gov.cn/premier/2020-01/07/content_5467267.htm
习近平就阿曼苏丹卡布斯逝世向阿曼新任苏丹海赛姆致唁电
2020-01-13
http://www.gov.cn/xinwen/2020-01/12/content_5468523.htm
外商投资法生效提振外资企业信心
2020-01-13
http://www.gov.cn/xinwen/2020-01/12/content_5468391.htm
习近平向阿曼新任苏丹海赛姆致贺电
2020-01-13
http://www.gov.cn/xinwen/2020-01/12/content_5468524.htm
(已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动外汇市场对外开放,便利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管理外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就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境内外汇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具备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以下简称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规定的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条件的境内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结算代理人),可以对本机构受托提供代理交易和结算服务的境外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 本通知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规定的各类境外投资者。 二、结算代理人对境外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应遵守实需交易原则。 境外投资者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限于对冲以境外汇入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外汇衍生品敞口与作为交易基础的债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敞口应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当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境外投资者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品敞口进行调整,确保符合实需交易原则。 三、结算代理人对境外投资者办理的外汇衍生品类型,包括《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规定的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 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合理需要,结算代理人可以为境外投资者的外汇衍生品业务灵活提供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反向平仓和差额结算的币种及结算参考价执行《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规定。 四、境外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所涉及的外汇收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规定的专用外汇账户办理。 五、结算代理人为境外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应遵守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规定,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报表及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2〕1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7〕4号)等规定履行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义务。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关于银行对客户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辖内有关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2月24日
2017-02-27
/safe/2017/0227/57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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