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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疆涉外主体的政策宣传和引导,打通金融外汇政策传导的"最后一公里",新疆分局督导组一行于2017年9月中旬深入阿勒泰开展督导宣介工作。督导组一行分别采取座谈会、实地调查、现场指导、政策宣介4种形式,分别对阿勒泰外汇局、2家外汇指定银行、2家企业进行了现场督导,并对督导对象的工作推进落实情况予以评价和指导。 为切实了解支持涉外实体经济情况,督导组一行前往兵团十师师部所在地北屯市开展实地调查,针对企业资金运转和业务经营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恳切建议。在实地走访期间,督导组就当前外汇收支形势、最新金融外汇优惠政策、金融外汇风险防范等与银行、企业展开“一对一”督导宣介,尤其对银企重点关注的全口径跨境融资、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等政策进行了宣介,并对银行如何聚焦“一带一路”核心区建设、企业如何结合当前形势拓展自身业务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通过开展督导宣介,不仅打通了金融外汇政策传导的“最后一公里”,为全疆外汇局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做出表率,也为基层外汇局打破业务发展瓶颈拓宽思路、打通脉络;为银行拓展业务,防范风险,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指明了道路;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合规开展业务厘清了思路,进而为促进阿勒泰外向型经济良性发展、外汇业务健康有序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7-09-29/xinjiang/2017/0929/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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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下旬,吐鲁番中心支局组织辖区外汇指定银行召开了2017年外汇管理年中工作会议。会议认真学习了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及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年中工作会议有关外汇管理相关要求,同时深入学习了新疆分局《关于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切实防范金融外汇领域风险的意见》。会上,吐鲁番中心支局认真听取了外汇指定银行便利化服务企业的措施和金融外汇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情况。 国家外汇管理局吐鲁番市中心支局副局长结合辖区实际,对做好今后工作提出五点要求:一是领会精神,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二是倾尽全力,做好后期外汇管理工作。三是因地制宜,继续推进跨境融资相关政策。四是提高警惕,切实维护辖区外汇市场良好秩序。五是增强红线意识,讲规矩、守底线、严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总分局的决策部署上来,推动外汇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2017-09-12/xinjiang/2017/0912/5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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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净化外汇市场环境,全力打造“诚信兴商”服务体系,引导涉外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理念,9月下旬,哈密中心支局召开了哈密辖区2017年“诚信促消费、合规促发展”诚信兴商宣传动员会。一是对辖区所有涉外企业开展金融外汇政策培训,提高企业合规经营、诚信兴商的意识;二是外汇指定银行充分利用辖内点多面广的有利条件,向企业和社会公众普及外汇政策;三是各家银行针对各行汇率避险产品、降成本举措、最新外汇政策制作各自美篇,通过网络、微信及新闻媒体等方式开展宣传,扩大诚信兴商宣传范围;四是利用外汇业务柜台窗口开展宣传;五是开展特色宣传,结合金融外汇“一对一帮扶”活动、各银行要根据本地和本系统金融外汇消费者的成熟水平和实际需要,因地制宜,自选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宣传活动。 2017-10-16/xinjiang/2017/1016/5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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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继续深入开展金融外汇“一对一帮扶”工作。认真总结辖区开展金融外汇“一对一帮扶”工作经验,提升外汇管理“窗口指导”效果。大力宣介外汇管理政策,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指导银行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二是加大窗口指导力度,督促银行落实“展业三原则”。对银行开展多位一体的现场核查工作,全面深入了解银行执行展业三原则的情况,督促银行认真履职,有力维护辖区外汇市场环境。三是积极推动辖区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结合辖区实际,确定业务拓展方向,以银行为抓手,着力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四是努力提升辖区外汇风险防控能力。阿勒泰中心支局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和推进基层外汇局业务风险防范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努力提高辖区外汇风险防控能力。 2017-09-20/xinjiang/2017/0920/5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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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阿拉山口综保区发展成为新疆涉外经济增长的排头兵、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的示范点和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联结支点,8月中旬,国家外汇管理局博州中心支局组织辖区外汇指定银行,召开了博州金融外汇支持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发展推进会,充分发挥现有金融外汇政策的支持引导作用。 会议要求,各银行机构要认真执行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17年各项金融外汇政策,支持新疆涉外实体经济发展。通过召开推进会,全面掌握和客观评估了外汇指定银行重点工作推进情况,较好发挥了金融外汇在助推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和促进社会稳定与长治久安总目标中的积极作用。 2017-09-22/xinjiang/2017/0922/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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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动外汇宣传工作,引导涉外企业及广大居民树立诚信经营理念,掌握外汇管理政策,规范市场经营行为,2017年9月中旬,吐鲁番中心支局借助“吐鲁番市网络安全宣传日”,组织全辖外汇指定银行,开展了以“合规经营外汇 诚信发展经济”为主题的宣传活动,稳步推进“诚信兴商”信用体系建设。 一是以个人购汇的真实性、合规性为切入点,注重个人用汇宣传。二是充分发挥银行网点窗口作用,落实“诚信兴商”宣传工作,营造“诚信兴商 合法用汇”的良好氛围。三是拓宽宣传渠道,通过现场发放个人外汇知识、跨境融资等各类宣传资料,主动向民众讲解及接受现场咨询,进一步提升宣传效果。 2017-10-09/xinjiang/2017/1009/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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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服务博州实体经济发展,支持“一带一路”核心区建设,建立健全本外币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满足国家宏观调控和审慎管理政策需要,博州银行外汇与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自律机制在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和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的指导和推动下,于2017年8月底举行了签约仪式暨成立大会。 会上,自律机制6家成员单位表决通过了《博州银行外汇与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自律公约》和《博州银行外汇与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自律机制工作指引》。博州自律机制的成立,标志着博州银行外汇与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进入了新阶段,对于加强金融机构自我约束,合规经营外汇与跨境人民币业务,推动博州外汇与跨境人民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2017-09-25/xinjiang/2017/0925/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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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巴州中心支局积极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分阶段分步骤地进行金融机构赋码、界面方式验收等工作,顺利完成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上线各项准备工作。 一是认真落实文件精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组织金融机构召开银行卡专题会议,通过制定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工作计划表等,定时向分局报告进展情况,保障金融机构赋码、验收等各项工作按时完成。二是及时沟通,有条不紊开展验收、准入工作。三是密切关注金融机构端系统登陆、使用情况,及时反馈试运行期间情况,及时向新疆分局进行反馈。 2017-09-07/xinjiang/2017/0907/5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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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意见》要求,伊犁中心支局积极研究配套金融服务保障措施,确保政策快速落地,发挥实效。一是制定分类审核措施,提升境外投资业务真实性审核效率。二是扩宽融资渠道,加大对鼓励类项目的融资支持。三是开展部门间协作,对境外投资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四是加强涉外金融合作,为企业创造良好外部环境。五是全面开展宣传培训,提升涉外主体政策掌握程度。 2017-09-18/xinjiang/2017/0918/5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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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行为,维护健康良性的外汇市场秩序,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外汇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广州市畅利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5月至7月,广州市畅利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重复使用进口报关单,对外付汇5048.6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952.39万元人民币。 案例2:宁波高新区高岸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8月,宁波高新区高岸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经提货的海运提单,对外付汇236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87万元人民币。 案例3:露妮商贸(上海)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2月,露妮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篡改海运提单,构造转口贸易,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102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31万元人民币。 案例4:宁波多福曼化工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至2016年11月,宁波多福曼化工有限公司借用其他公司海运提单,对外付汇1923.6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79.3万元人民币。 案例5:山东永佳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6月至9月,山东永佳集团有限公司伪造提单,对外付汇489.7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62.27万元人民币。 案例6: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未尽职审查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未能提供有效货权凭证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 案例7:中国银行舟山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5月至7月,中国银行舟山分行未尽职审查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不具有转口贸易货权凭证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6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暂停其对公售汇业务6个月。 案例8:中国民生银行泉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间及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期间,中国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未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资金来源、担保项下资金用途、计划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04.1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800万元人民币。 案例9: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期间,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未对境外债务人还款能力和还款资金来源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也未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持续监督和跟踪,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81.6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暂停其对公售汇业务3个月。 案例10: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9月至10月期间及2016年9月期间,华侨永亨银行北京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未对债务合同、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87.9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400万元人民币,暂停售汇业务3个月。 案例11: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及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企业银行深圳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在企业提交单证存在提单受益人与贸易买卖方不一致等明显问题的情况下,未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也未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持续监督和跟踪,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2.9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200万元人民币。 案例12: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违规转让QDII投资额度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违反QDII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向不具有QDII投资资格和资质的公司提供投资额度,累计净汇出1628万美元,且向外汇局提交不实证明材料。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775万元人民币。 案例13:深圳诺安基金管理公司非法套汇案 2015年10月,深圳诺安基金管理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以QDII投资名义购汇汇出外汇资金298.7万美元在境外结汇后又于当日汇回,以此套取境内外人民币汇率价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款95万元人民币。 案例14:河南籍褚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9月至10月,褚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3000万元人民币分3次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加拿大账户,金额合计591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95万元人民币。 案例15:山东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2月至8月,刘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目的,通过本人账户将1355.1万元人民币分7次转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由其亲属在澳大利亚从地下钱庄收取非法兑换所得256.45万澳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97万元人民币。 案例16:江西籍钟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1月至5月,钟某将115.33万美元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并转入本人境内账户,违规金额合计757.76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3.03万元人民币。 案例17:澳门籍郑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3年2月至2015年7月,郑某利用本人在境内个人账户支付或收取人民币,同时利用境外账户收取或支付对应港币,为他人非法兑换外汇,交易共计33笔,违规金额合计6501.57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25.08万元人民币。 案例18:江苏籍臧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4月至5月,臧某在澳门货币兑换店通过POS机刷卡支付人民币资金方式兑换港币现钞,违规金额合计1174.6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93.97万元人民币。 案例19:内蒙古籍宋某分拆逃汇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宋某为实现非法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其亲属、朋友共计54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以出国留学费、就医、境外旅游等虚假名义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其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349.2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68.3万元人民币。 案例20:河南籍蒋某分拆逃汇案 2017年1月至4月,蒋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借用55人的年度购汇额度,以个人自费旅游的虚假名义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其香港账户,金额合计269.3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8.97万元人民币。(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2017年12月1日信息 /wps/portal) 2017-12-06/xinjiang/2017/1206/6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