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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金融业数字化转型进程不断加快,互联网逐渐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和覆盖面。与此同时,存在一些风险问题,比如进行虚假和误导宣传、营销行为涉嫌垄断和无序竞争、营销宣传内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工作,多次指出要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明确规则、划清底线、加强监管、规范秩序。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统一线上线下同类业务监管标准,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制定了《办法》。后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金融管理部门)可对各自管理的细分领域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另行明确网络营销监管要求。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其中,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或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由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参照《办法》规定管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指非金融机构自营的,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接受金融机构依法委托,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监管要求,不得超出金融机构委托范围。 三、《办法》对于营销资质有哪些规定? 《办法》贯彻落实“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的要求,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不得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贷、虚拟货币发行交易、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境外机构未经许可面向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便利。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的,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 四、《办法》对于营销内容和行为有哪些规定? 《办法》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要求其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审核工作机制。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加强信息披露,便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查询和核实合作金融机构和营销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要求网络营销内容应当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介绍金融产品关键信息,不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针对算法推荐、直播营销等新模式,以及强制搭售、骚扰营销、违规使用金融字样等问题,提出相应的规范要求。 按照《办法》要求,贷款产品将不得使用“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等营销话术;支付机构的收银台页面中支付工具必须与贷款等金融产品区隔展示,不得误导用户混淆支付工具与贷款产品;未取得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的机构在其运营的APP和注册商标中不得使用金融字样;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营销金融产品,特别是以荐股形式开展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五、《办法》对于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有哪些规定? 《办法》着重厘清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权责边界,要求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业务独立、技术安全,加强对合作平台的事前评估和持续管理,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不得就金融产品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互动咨询,不得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实际提供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名称或相关标识。 《办法》定于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在此之前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主动加快整改清理与《办法》要求不一致的营销内容和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将依法履职,协同督促指导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落实《办法》要求,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 2026-04-29/qinghai/2026/0429/19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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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2026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美元计价 附件2:2026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人民币计价 2026-04-29/qinghai/2026/0429/19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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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6日至4月26日期间,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就《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关于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债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各类途径反馈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 2026年4月28日 2026-04-28/heilongjiang/2026/0428/28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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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3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30.0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4.36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5.0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72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5.0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63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11.1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62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8.9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74万亿美元)。 2026年1-3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75.7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90万亿美元)。 2026-04-29/qinghai/2026/0429/19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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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会见来访的香港金管局总裁余伟文。双方就进一步推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互联互通、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徐志斌陪同会见。 2026-04-29/qinghai/2026/0429/19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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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会见来访的香港金管局总裁余伟文。双方就进一步推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互联互通、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徐志斌陪同会见。 2026-04-28/safe/2026/0428/274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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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苏汇发〔2024〕9号)规定,自2024年2月起,江苏省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试点业务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为优化外债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试点政策,进一步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尽快推动政策落地,便利银行和非金融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由30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6年4月27日前通过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并随函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20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外汇管理二处。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2026年4月16日 2026-04-16/jiangsu/2026/0416/11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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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指引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 2023-08-18/beijing/2019/0719/11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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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局锚定服务实体经济、赋能县域发展的核心目标,以“小切口”精准发力,扎实开展“培训筑基、宣传直达、服务增效”三大行动,推动外汇管理政策与金融服务向基层下沉、向一线延伸,为沿边县域高质量发展注入精准、强劲的金融活水。 精训强能,锻造县域服务“主力军”。以“党建引领”为根本,筑牢政策落地的能力基础。坚持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将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推动县域外汇服务提质增效的强大动力。聚焦“人”的能力提升,构建分层分类培训体系。围绕县域一线人员能力短板,依托自律机制,组织覆盖全辖外汇指定银行、县域直联点、营业管理部及涉外企业的专题政策培训会。截至目前已召开4次。重点围绕县域货物贸易、个人外汇等高频业务,通过案例剖析与实务研讨,全面提升从业人员对外汇政策的理解深度与执行准确度。同时,明确直联点在政策传导、业务辅导中的具体职责,形成“县有点、点有责、责到人”的服务机制,为各项便利化政策在县域精准落地筑牢制度保障。 前沿直抵,贯通县域政策“传导链”。以“宣”为路径,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充分发挥县域外汇业务直联点的前沿阵地作用,通过设立县域咨询窗口、发放双语宣传资料、深入霍尔果斯口岸县域实地走访等方式,向100余家县域涉外企业全面宣讲外汇管理政策,深入阐释“风险中性”理念,精准解读惠企政策,有效提升县域政策知晓率与覆盖面。 聚力增效,织密县域金融“服务网”。以“服”为目标,构建县域金融的综合服务体系。多点发力优化县域服务供给。强化一线督导,赴县域银行网点开展核查整改服务薄弱环节,压实银行主体责任。推动服务集成,引导银行结合县域产业特色,为市场主体量身打造集跨境结算、融资、避险于一体的服务方案。健全对接机制,通过定期走访、银企座谈等方式,及时响应和解决市场主体金融诉求。截至目前,已累计支持28家县域企业签约超6000万美元汇率避险产品,签约规模同比增长5倍。并为超1000名外籍人士及市场主体提供超2000万元外币兑换服务。县域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可得性与满意度得到实质性提升。 2026-04-16/xinjiang/2026/0416/16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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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筑牢藏东高原外汇安全防线,在第十一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到来之际,国家外汇管理局昌都市分局紧扣“统筹发展和安全 护航‘十五五’新征程”主题,在昌都市解放广场开展集中宣传活动,推动外汇领域普法与国家安全教育深度融合。 活动现场,昌都市分局工作人员通过悬挂横幅、发放藏汉双语宣传折页、设立咨询台等形式,面向过往群众开展普法教育。一方面,重点宣讲《国家安全法》《外汇管理条例》核心要求,讲透国家安全与金融安全、外汇安全的内在联系,结合典型案例深入揭露地下钱庄、网络炒汇、跨境赌博、虚假留学购汇等涉汇违法犯罪的隐蔽手段和严重危害,引导群众树立安全用汇、合规用汇的理念;另一方面,大力宣传个人外汇便利化政策,聚焦与群众日常生活联系较为紧密的旅游、留学等场景购付汇政策,耐心细致讲解年度购汇便利化额度等相关内容,以及业务办理渠道、办理流程和资料要求,助力提升外汇服务的知晓度和可及性。 为贴合辖区民族地区特点,工作人员全程采用藏汉双语开展互动讲解,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答外汇兑换、跨境支付、风险防范等热点问题,引导群众树立“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意识,自觉非法外汇交易。此次活动累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40余人次,有效提升了群众的外汇风险识别能力和国家安全意识。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昌都市分局将持续推动外汇普法与国家安全教育,进一步拓展宣传阵地,不断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切实守护好藏东地区经济金融安全,为昌都市高质量发展贡献外汇力量。 2026-04-16/xizang/2026/0416/15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