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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外汇管理行政审批项目清单(2002-2020年) 2020-10-14/heilongjiang/2020/1014/18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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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外汇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2020-10-14/heilongjiang/2020/1014/18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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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4http://www.gov.cn/xinwen/2022-06/23/content_56973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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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3http://www.gov.cn/xinwen/2022-06/22/content_569715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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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下合称主权类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以下合称商业类机构)。 二、商业类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成立; (二)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符合监管要求,近三年未因债券投资业务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投资风险; (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商业类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按规定通过电子化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材料,主权类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材料。 四、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遵循交易、结算等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交易、托管、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定。 五、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借贷、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相关衍生产品、开放式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六、研究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级托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账户,也可以直接或通过其境外托管银行,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内托管银行进行债券托管。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境内托管银行买入的债券应当登记在境内托管银行名下,并依法享有证券权益。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投资业务,应当遵循中国法律法规、中国债券市场以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根据本公告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做好商业类机构的准入工作,加强对商业类机构和境内托管银行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九、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将其在合格境外投资者项下的债券和根据本公告所投资的债券以非交易过户等市场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双向划转,并可以将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账户内资金与根据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开立的资金账户内资金在境内进行双向划转。 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遵循本公告相关规定,及时做好服务和监测工作。 十一、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债券交易,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应当对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债券品种、债券数量、交易价格或利率、账户与结算方式、交割金额和交割时间等要素作出明确的约定,其书面形式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信件等。 十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境内外托管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托管、结算等数据,并按照交易报告制度有关要求,定期将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明细数据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境外机构投资者与对手方通过其他方式达成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当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交易数据。 十三、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债券托管服务的境内外托管银行,应当签订协议,约定债券本息兑付等有关事宜,明确各方责任,将收到的债券本息资金按时足额支付到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托管银行应当向境内托管银行按时上报境外机构投资者信息和其托管结算数据。托管银行对本行所报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十四、境内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安排,将所托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财产,与境内托管银行固有财产及受托管理的各类财产严格分开保管,切实履行实质性独立托管职责。 十五、境内托管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有关账户信息以及跨境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等。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汇总相关信息,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准入、投资展业及运行风险等情况。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中长期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资金收付及汇兑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十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十九、本公告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2022-06-23/shandong/2022/0623/20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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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疫情防控最新要求,现就北京地区外汇业务办理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1.前往北京外汇管理部及辖内中关村中心支局对外服务大厅现场办理外汇业务,须严格遵守北京市各项防疫规定,佩戴口罩,持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配合进行健康宝扫码、测温、登记。 2.鼓励银行、企业、个人尽量采用线上、邮寄或交互平台等无接触方式办理外汇业务,业务办理结果通过邮政快递反馈。 外汇业务咨询服务热线:68559550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2022年6月6日 2022-06-06/beijing/2022/0606/18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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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面对复杂严峻的内外部形势,外汇局江苏省分局进一步优化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推动银行在为外贸企业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时“减单证”“简流程”,助力外贸企业资金结算“省心办”“快速办”。今年前5个月,全省19家试点银行累计为701家优质试点企业办理便利化收支业务553.6亿美元,试点企业家数、试点银行家数及试点业务规模同比分别增长245%、46%和164%。 三项措施提升便利化政策质效 聚焦市场期盼,提高制度供给的适应性。为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外汇局江苏省分局紧扣市场主体诉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5月12日印发优化后的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大幅扩大服务贸易便利化收支业务范围,进一步放宽试点银行和试点企业备案条件,推动政策红利加速释放。 以中小企业为重点,动态扩大便利化政策覆盖面。全省各级外汇局在坚持“标准不降、信用不减、内控不松、主体自愿”的基础上,全面摸排符合条件的银行和企业,建立优质银行、优质企业后备库;指导银行按照应享尽享、应纳尽纳的原则,将“材料多、环节多”的业务和“笔数多、信用好”的企业纳入便利化政策范围,重点支持专精特新等优质外贸企业。目前,参与试点的中小企业已占到全省试点企业总数的48%,同时,便利化政策已在设立外汇局且有符合条件银行企业的县域基本实现全覆盖。 推动银行转变体制机制,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为从根源上破除影响政策传导和落实的梗阻,外汇局江苏省分局自2020年起推动辖内银行打造“365工程”,构建3项高效运行的内部工作机制,健全6项务实管用的内控内管制度,开展5项惠企利民的客户服务提升行动,增强落实便利化政策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实效性。围绕便利化政策落实,指导银行持续、全面精简业务流程和手续,切实提升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同时,通过现场座谈、调研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强化对银行的跟踪问效。 三大方面彰显助企纾困成效 助力外贸企业纾困减负,为企业降低生产经营成本。超九成企业表示便利化政策可以为企业节约一半以上的单证准备和审核时间,超过两成企业测算出平均每年可节省成本9万元以上;100%的企业对便利化政策表示满意,其中九成以上表示非常满意。如,南京泉峰科技有限公司深耕电动工具国际市场,年收付汇近千笔。企业财务负责人韦震宇表示,参加试点以后,企业通过网银凭支付指令即可办理收付汇,无需再逐笔向银行提供单证,业务办理时间缩短90%以上。在疫情期间,业务人员无需往返银行,有力地支持了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及运费、原材料成本等高企的背景下,便利化政策为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推动银行提升展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为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便利化政策落地以来,“主体越诚信、手续越便利”“银行越合规、审核越自主”的理念深入人心。同时,试点银行全面完善制度建设、优化内部管理,通过客户精准“画像”、智能化监测预警风险管控、试点与在线金融融合发展等“组合拳”,实现风险可控条件下最大程度的结算便利化。超九成试点银行认为服务效率和水平大幅提升,客户体验和粘性明显提高。便利化政策还在全省银行中进一步营造出“诚信自律”的良好氛围,推动银行主动完善内部管理,不断提升审慎合规经营能力。 赋能区域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一方面,便利化政策的正面激励作用充分彰显,九成试点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不少企业加强科技运用和创新,实现收付汇和进出口的信息化、智能化管理,经营管理迈上新台阶。另一方面,便利化政策是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助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增强外资吸引力。如,强生(苏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是强生医疗科技在中国最大的综合性产业园,也是强生全球供应链非常重要的生产基地之一。强生苏州相关财务负责人表示,强生苏州参加试点后,企业内部的研发、管理等费用收支流转加快,同时,由于标准化的操作模式接轨国际水平,赢得强生内部的高度认可。伴随强生医疗科技更多品牌或新业务进驻,强生苏州将加速推进创新、升级智能制造,为苏州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下一步,外汇局江苏省分局将继续深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改革,将更多优质银行和企业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力争2022年底全省试点银行达到30家、试点企业达到1000家,试点业务突破1000亿美元,更好地助力江苏外贸外资平稳发展。 2022-06-24/jiangsu/2022/0624/8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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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5月,银行结汇13748亿元人民币,售汇13651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97亿元人民币。2022年1-5月,银行累计结汇70450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65393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505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5月,银行结汇2050亿美元,售汇2035亿美元,结售汇顺差15亿美元。2022年1-5月,银行累计结汇10950亿美元,累计售汇10157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793亿美元。 2022年5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3482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32964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顺差518亿元人民币。2022年1-5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66109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160591亿元人民币,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5518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5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992亿美元,对外付款4915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77亿美元。2022年1-5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5814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24952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862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2-06-16/gansu/2022/0616/1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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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中泰惠购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中泰惠购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4笔,金额合计130.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10.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沈阳华锐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6月至10月,沈阳华锐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笔,金额合计83.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4.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黑龙江籍车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车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7笔,金额合计312.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07.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湖北籍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谭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46笔,金额合计40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59.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云南籍黄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6月至2020年3月,黄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0笔,金额合计350.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95.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天津籍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0月,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3笔,金额合计774.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48.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山东籍曹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曹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2笔,金额合计84.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5.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天津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0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0笔,金额合计270.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27.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福建籍薛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2月,薛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合计92.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8.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山东籍徐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9月,徐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5笔,金额合计17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2-06-17/gansu/2022/0617/1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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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创新党建工作思路,强化基层支部战斗堡垒作用,扎实推进党建业务深度融合,推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相促进、共同提高,6月21日下午,甘肃省分局外汇管理处党支部联合省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党支部开展“联学凝共识 共建聚合力”主题党日活动。 活动中,全体党员面对党旗,重温入党誓词,感受入党的庄严承诺和决心信念,鞭策和激励全体党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随后,两支部书记分别对各自党支部基本情况进行了介绍,并就如何提高党建业务融合共促发表了各自的见解。青年党员代表领学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2022年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大家结合自身的业务工作进行了交流讨论。 此次联学活动,实现了学习交流有收获、思想探讨有启发、党建做法有互鉴的目的,加强了跨部门间党支部工作的交流沟通,为实现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双方党支部均表示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加强交流学习,取长补短,不断强化履职本领,立足工作职责,主动担当作为,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2022-06-22/gansu/2022/0622/15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