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4月25日,外汇局信阳市中心支局联合信阳市公安局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对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及外汇局人员进行了外汇政策现场培训。外汇局信阳市中心支局副局长武勇同志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政委王艳阳同志到会。本次培训专门邀请外汇局河南省分局相关骨干人员作为特约专家,针对“新形势下地下钱庄经营模式、转移途径及手法”进行了专题讲解。本次现场参与人员包括外汇局信阳市中心支局全体人员、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全体人员,市辖10个分局及7个县局的干警通过视频现场收看培训内容。 与会的同志们表示,此次培训增加了知识,拓展了眼界,开阔了思路,对于以后继续开展打击地下钱庄等外汇领域的专项违法犯罪活动将更有底气和信心,并希望以后多举办类似的跨界类现场培训。本次汇警协同培训增强了外汇局信阳市中心支局与信阳市公安部门间的横向交流与联系,促进了监管合力,对于发挥跨部门间的联合监管优势,共同防范和打击外汇违法违规及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和地方经济金融秩序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外汇局信阳市中心支局 2017-05-19/henan/2017/0519/36.html
-
附件1: 河南省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信息表(截止2017年5末) 2017-06-14/henan/2017/0614/44.html
-
附件1: 河南省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信息表(截至2015年末) 2016-09-29/henan/2016/0929/40.html
-
附件1: 郑州市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信息表(截至2015年末) 2016-09-29/henan/2016/0929/41.html
-
附件1: 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 2017-02-21/henan/2017/0221/43.html
-
附件1: 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 2017-02-08/henan/2017/0208/42.html
-
豫汇发〔2017〕2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各市中心支局,各省级外汇指定银行,中原银行,郑州银行,洛阳银行: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有效履行外汇管理职能,服务实体经济和贸易投资便利化,促进河南省涉外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深化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支持全省外贸稳步增长 (一)便利A类企业货物贸易收结汇。允许A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无需通过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简化企业收汇和结汇手续,降低收结汇资金成本,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二)落实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银行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支时,可审核其电子单证,从而促进企业收支便利化。 (三)电子口岸企业入网实行联网资格审查。取消纸质《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资格审查登记表》,企业无需到外汇局各部门办理审查手续,“让数据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进一步提高入网审查效率,服务好实体经济。 (四)配合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积极配合海关总署口岸管理办公室推进“单一窗口”建设工作,完善相关流程,支持在“单一窗口”平台共享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信息。 二、深化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 (五)简化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管理。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进行直接投资需首先获得外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外商投资企业需获得商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外资金融机构需获得“一行三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在取得外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金融机构需持相关批准或备案文件在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相关外汇登记后,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及资金汇兑(含资本金结汇)等业务。 (六)简化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一是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二是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含跨境现汇和人民币)出资的,由开户银行在收到相关资本金款项后,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取消验资询证制度。 (七)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完全意愿结汇管理,企业可自由选择结汇时机,有效规避汇率风险,最大限度减少汇兑损失,对资本金使用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明确银行按照展业原则承担结汇资金支付用途的真实性审核义务。 (八)实行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网上申报。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申报。外商投资企业于每年6月30日(含)前,可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三、改进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促进全省对外投资健康有序发展 (九)简化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管理。境内机构开展境外直接投资,首先需获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境内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需获得“一行三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非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需获得商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在取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后,境内机构需持相关批准或备案文件在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相关外汇登记后,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后续购付汇业务。 (十)支持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活动。坚持对外投资“企业主体、市场原则、国际惯例、政府引导”的原则,坚持对外投资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鼓励省内企业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融入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支持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促进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同时,各银行要切实加强对跨境收支的真实性审查,密切关注在部分领域出现的一些非理性对外投资的倾向,以及“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对外投资中存在的隐患,坚持促便利与防风险并重。 (十一)加强与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沟通合作。与发改、商务等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加强合作,建立起业务资源共享和协同合作的联动机制,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全省境外重点项目的顺利开展。 (十二)实行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网上申报。取消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申报。境外投资企业于每年6月30日(含)前,可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四、改进对外债权债务管理,便利涉外主体跨境融资 (十三)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允许境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余额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进一步提高企业跨境融资的杠杆率,跨境融资余额上限由企业资本或净资产的1倍提高到2倍,扩大跨境融资空间。中资企业借用外债不再由外汇局核定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允许中资企业借入外债并结汇。 (十四)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便利境内机构充分利用境外资金,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境内借用资金的机构应满足现行外债管理的相关要求,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境外债务人用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向境内机构进行直接或间接股权投资,应满足相关主管部门对外商直接投资的管理规定,接受投资的境内机构应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 (十五)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支持有货物贸易出口的业务或企业,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既包括货物贸易项下装船后所有的贸易融资,如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出口贴现等;也包括货物出口贸易项下装船前的贸易融资,如打包贷款、订单融资等;还可包括资金流和货物流能进行总量匹配的出口项下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对出口项下相关背景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后,代企业办理结汇。 (十六)实施外债意愿结汇政策。境内非金融企业(包括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均可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拉平了中外资企业外债结汇待遇。支持企业按照实需原则意愿结汇,持规定的证明文件到银行直接办理,解决多数中资非金融企业外债结汇难的问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五、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开放,满足涉外主体多元化需求 (十七)改革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RQFII)制度。一是放宽单家QFII机构投资额度上限,以机构资产规模或管理的资产规模的一定比例作为其获取投资额度(基础额度)的依据。二是简化额度审批管理。对QFII机构基础额度内的额度申请采取备案管理;超过基础额度的,由外汇局审批。三是进一步便利资金汇出入。对QFII投资本金不再设置汇入期限要求;允许QFII开放式基金按日申购、赎回。四是将锁定期从一年缩短为三个月,保留资金分批、分期汇出要求,QFII每月汇出资金总规模不得超过境内资产的20%。五是对RQFII不再设比例与分期汇出的要求,并明确RQFII应以人民币方式汇出入。 (十八)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外汇管理,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实行登记管理;不设单家机构限额或总限额;允许投资者累计汇出本外币资金的比例与累计汇入本外币资金的比例保持不超过10%的差异,吸引境外机构参与境内金融交易。 (十九)设立基石投资者专项外汇额度,支持境内企业赴港上市。为解决境内企业在香港上市问题,设立专项外汇额度,用于支持境内企业在港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在缓解赴港上市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同时,为具备境外投资资格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增加投资渠道。 六、改善涉外金融服务,加大对涉外企业的支持力度 (二十)扩大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进一步扩大银行持有的结售汇头寸下限,使银行持有更多负头寸,利于银行筹集并供给更多的外汇,增强外汇市场自我调节能力,进一步为实体经济防范汇率风险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二十一)丰富远期结汇交割方式。银行为机构客户办理远期结汇业务,在坚持实需原则前提下,到期交割方式可以自主选择全额或差额结算,远期结汇差额结算的货币和参考价遵照执行期权业务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满足企业既持有外币资产又防范汇率风险的需要。 (二十二)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按照宏观审慎管理原则,可境内运用比例由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调整为100%;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二十三)积极配合政府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全省外汇管理部门要积极为政府招商引资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外汇服务保障,配合做好外商投资前的准备工作,建立招商引资外汇服务“绿色通道”,便利企业办理涉外业务,做好投资项目的后续跟踪服务,协调处理涉及外汇管理中的具体问题,在政策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给予外商投资企业支持和服务。 (二十四)加大对涉外企业的金融支持。各银行要积极为企业提供合理化融资解决方案,在出口信贷、票据贴现等方面加大对涉外企业的融资支持。加强对外贸优质企业的信贷支持,支持企业进口先进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和资源性物资。为企业提供国际结算支付、担保承诺、贸易融资、汇率保值金融服务等多样性跨境金融产品,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五)加大外汇管理政策的宣传力度。一是继续提高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定期清理更新并予以公布,便利社会公众了解和使用外汇管理法规。二是深入银行、企业开展外汇政策宣讲,真正把改革政策带来的便利化提供给市场主体,强化政策落实,确保河南省涉外市场主体享受到改革红利。按照“需求对接、重点服务、全程指导”的原则,开展“外汇服务优化、外汇政策宣讲、重点项目调研、个案需求指导”等活动,有针对性地帮助涉外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七、营造良好的涉外经济发展环境,支持内陆开放战略 (二十六)支持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积极落实总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办法》,支持企业发展总部经济,在河南自贸区内,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经向总局请示,可对准入条件适当放宽,简化账户开立和使用要求;允许自贸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允许注册在自贸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境内外汇账户结汇业务。进一步推进区内改革创新,简化区内各种外汇业务手续,为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更好地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提供便利。 (二十七)支持中国(郑州)跨境电子商务试验区建设。制定支持中国(郑州)跨境电子商务试验区建设的措施和操作规程,经总局批准后实施,推动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主要内容有:简化名录登记手续,提高支付机构货物贸易单笔限额,支持个人电商开立结算账户等,从提高行政许可效率、便利电商收付汇、降低结算成本等方面支持全省跨境电商发展。 (二十八)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活动。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抓住重点主体和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支持银行完善展业自律机制、严格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等要求和责任,保持对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加大处罚力度,维护外汇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 夯实外汇管理工作基础,提升外汇服务水平 (二十九)规范窗口服务,严格依法行政。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服务制度,统一受理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加快业务审核流转速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行政许可事项相应的条件、程序和权限办理行政审批,防范操作风险。 (三十)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深入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外汇业务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构建分析、监管、服务三位一体的监管服务模式,不断提升外汇管理有效性。结合河南省外汇收支形势,围绕河南省涉外经济发展和自贸区建设对外汇管理的需求,围绕企业外汇经营中的难题和热点等开展调查研究,解决企业实际问题,不断提升外汇管理水平。 (三十一)加强作风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全省外汇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提高业务办理效率,落实好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 2017年5月8日 2017-05-19/henan/2017/0519/51.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规范和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境外上市,是指在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内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许可,在境外发行股票(含优先股及股票派生形式证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证券(以下简称境外股份),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流通的行为。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涉及的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跨境收支、资金汇兑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检查。 三、境内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见附件1); (二)中国证监会许可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的证明文件; (三)境外发行结束的公告文件; (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为境内公司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业务印章后交境内公司。境内公司凭此登记凭证办理境外上市开户及相关业务。 四、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根据有关规定拟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在拟增持或减持前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登记表》(见附件2); (二)关于增持或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有); (三)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股东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业务印章后交境内股东。境内股东凭此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开户及相关业务。 五、境内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除外)应当凭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针对其首发(或增发)、回购业务,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办理相关业务的资金汇兑与划转(账户类型、收支范围及注意事项见附件3)。 六、境内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除外)应在其境外上市专户开户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人民币账户,以下简称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境外上市专户资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以人民币形式调回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及以人民币形式汇出的用于回购境外股份的资金和调回回购剩余资金(账户收支范围见附件3)。 七、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针对其增持、减持或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等业务,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办理相关业务的资金汇兑与划转(账户类型、收支范围及注意事项见附件3)。 八、境内公司及其境内股东因办理境外上市相关业务需要,可在境外开立相应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境外专户”)。境外专户的收支范围应当符合附件3的相关要求。 九、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可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资金用途应与招股说明文件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文件、股东通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开披露的文件(以下简称公开披露文件)所列相关内容一致。 境内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拟调回境内的,应汇入其境内外债专户并按外债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发行其他形式证券所募集资金拟调回境内的,应汇入其境外上市专户(外汇)或待支付账户(人民币)。 十、境内公司回购其境外股份,可以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境外资金和境内资金。境内公司需使用并汇出境内资金的,应凭在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回购相关信息(含变更)后取得的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回购相关信息未登记的,需在拟回购前2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取得相应业务登记凭证)及回购相关情况说明或证明性材料,到开户银行通过境外上市专户(外汇)或待支付账户(人民币)办理相关资金汇划手续。 回购结束后,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回购的资金如有剩余,应汇回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外汇)或待支付账户(人民币)。 十一、境内公司根据需要,可持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向开户银行申请将境外上市专户资金境内划转或支付,或结汇划往待支付账户。 十二、境内公司申请将待支付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或支付的,应向开户银行提供境外上市公开披露文件中有关资金用途与调回及结汇资金用途是否一致的证明材料,资金用途与公开披露文件中有关资金用途不一致或公开披露文件未予明确的,应提供关于变更或明确对应资金用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其中,境内公司回购境外股份调回的剩余资金可在境内直接划转或支付。 开户银行应在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或待支付账户资金用途进行严格审核后,为境内公司办理有关账户资金划转及支付手续。 十三、境内股东依据有关规定增持境内公司境外股份,可以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境外资金和境内资金。境内股东需使用并汇出境内资金的,应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及增持相关情况说明或证明性材料,到开户银行通过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办理资金汇兑手续。 增持结束后,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增持的资金如有剩余,应汇回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境内股东可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境内划转或结汇手续。 十四、境内股东因减持、转让境内公司境外股份或境内公司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等原因所得的资本项下收入,可留存境外或调回汇入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户。调回境内的,境内股东可凭境外持股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境内划转或结汇手续。 十五、境内公司若发生如下变更情形,应在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书面申请、最新填写的《境外上市登记表》及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变更。需经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变更事项,另需提供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批复或备案文件。 (一)境外上市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要股东信息等发生变更; (二)增发(含超额配售)股份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资本变动; (三)回购境外股份; (四)将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需提供外债登记变更或注销凭证); (五)境内股东增持、减持、转让、受让境外股份计划实施完毕使得境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六)原登记的境外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用途发生变更; (七)其他登记有关内容的变更。 十六、境内公司的国有股东按照《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有关规定需将减持收入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的,应当由该境内公司代为办理,并通过该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及待支付账户办理相应的资金汇兑与划转。 境内公司应持国有股东需上缴社保基金的减持收入情况说明(包括减持应得资金测算说明和应缴、拟缴资金数额等)、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向其境外上市专户及待支付账户开户银行申请将国有股东减持收入直接划转(或结汇至待支付账户后划转)至财政部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对应账户。 十七、境内公司向境外的监管部门、交易所、承销机构、律师、会计师等境外机构支付与其境外上市相关的合理费用,原则上应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中扣减,确需从境内汇出(含购汇汇出)的,应持下列材料向银行申请办理: (一)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 (二)能够说明汇出(含购汇汇出)境外金额及对应事项的境外上市费用支付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有关境外机构应向境内税务部门完税的,另需提供代扣境外企业或个人税款等相关税务证明。 十八、境内公司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的,应在退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主管部门相关批复复印件、退市公告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及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相关账户和资金处理情况说明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注销。所在地外汇局同时收回该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 十九、境内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开户银行,应在境内公司及境内股东相关境内账户开立、变更或关闭后,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要求报送账户信息。 二十、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及相关境内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二十一、境内公司、境内股东及相关境内银行等违反本通知的,外汇局可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应条款进行行政处罚。 二十二、境内金融机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相关事宜应按照本通知办理,对银行类和保险类金融机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结汇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三、本通知发布前已办理境外上市登记的境内公司,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已开立相关账户,资金尚未全部调回及结汇,或发生配股、增发等涉及资金跨境及结购汇行为的,应凭业务登记凭证在开户银行开立相应的待支付账户,按本通知办理后续业务。 (二)未开立相关账户的,按本通知办理。 二十四、本通知要求报送的相关申请及登记备案材料均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具有中文及其他文字等多种文本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为准。 二十五、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5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境外上市登记表 2.境外持股登记表 3.境外上市相关账户管理一览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12月26日 附件1: 境外持股登记表 附件2: 境外上市登记表 附件3: 境外上市相关账户管理一览表 2015-06-01/henan/2015/0601/53.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6月,银行结汇9995亿元人民币(等值1469亿美元),售汇11419亿元人民币(等值1679亿美元),结售汇逆差1425亿元人民币(等值209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9567亿元人民币,售汇10490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923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428亿元人民币,售汇929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501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882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579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303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1459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7387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5927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3843亿元人民币。 2017年1-6月,银行累计结汇53078亿元人民币(等值7727亿美元),累计售汇59521亿元人民币(等值8665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6443亿元人民币(等值938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50567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55477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4909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2511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4045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1534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4759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4109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结汇651亿元人民币。 2017年6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8310亿元人民币(等值2692亿美元),对外付款19797亿元人民币(等值2911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1488亿元人民币(等值219亿美元)。 2017年1-6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95464亿元人民币(等值13898亿美元),对外付款101243亿元人民币(等值14740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5779亿元人民币(等值842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7-07-27/henan/2017/0727/46.html
-
为有效落实外汇管理改革政策,帮助辖区涉外企业了解涉外金融产品,更好地支持信阳市涉外经济发展,6月23日,由信阳市中心支局主办、各外汇指定银行协办的2015年“支持涉外经济发展政策宣讲暨产品创新推介会”在信阳市成功举办。 会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王允贵司长就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及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变化情况进行了讲解;信阳市政府张武捷副市长到会并致辞;外汇局河南省分局各处处长、市金融办、商务局、海关、国税局主要负责人和7家外汇指定银行、市辖110家进出口企业等200余人参加了会议。7家外汇指定银行突出自身特色,有选择性地推介了信贷、结算、理财等多个服务产品。与会进出口企业分别向银行介绍了自身基本情况。 此次会议为新形势下的政银企交流合作探索了一条新途径,奠定了外管、银行、企业进一步合作共赢的基础,有效扩大了基层外汇局履行职责的空间和范围,受到地方政府、银行和企业一致好评。 2015-06-30/henan/2015/0630/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