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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41643亿元,同比增长3%。其中,货物贸易出口20498亿元,进口15315亿元,顺差5183亿元;服务贸易出口2356亿元,进口3474亿元,逆差1118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714亿元,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632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1036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592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5年5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3176亿美元,进口2611亿美元,顺差565亿美元。(完) 附件:2025年5月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5-07-10/shanghai/2025/0710/23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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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6月,银行结汇14900亿元人民币,售汇13083亿元人民币。2025年1-6月,银行累计结汇82135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83950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6月,银行结汇2077亿美元,售汇1823亿美元。2025年1-6月,银行累计结汇11432亿美元,累计售汇11685亿美元。 2025年6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6485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4667亿元人民币。2025年1-6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77347 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26820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6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6478亿美元,对外付款6225亿美元。2025年1-6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8606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37333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5-07-25/shanghai/2025/0725/23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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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助力企业合规高效开展境外投资活动,2025年8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苏州市分局昆山营管部联合嘉昆太(嘉定、昆山、太仓)三地税务、商务部门举办“护航出海·共谋发展”嘉昆太“走出去”企业境外利润汇回政策与实务解析活动。本次活动采用“线下主会场+线上直播”形式,汇聚嘉昆太三地近300户“走出去”企业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参与本次活动。 活动环节,昆山营管部相关人员围绕“境外投资管理原则、投资主体及流程、外汇管理逻辑、外汇监管要点”进行解读,详细阐释境外利润汇回涉及的资料清单、跨境结算、国际收支申报全流程操作要点,并介绍了境外投资相关便利化措施,包括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规模限制等政策,指导企业高效合规开展资金跨境流动,最后提示企业在享受便利的同时需严格遵守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完成境外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报送工作。 活动现场,华荣股份、展新股份、苏州中材、中信博四家企业代表,围绕企业境外投资登记、跨境资金结算、汇率风险管理、利润汇回实操等分享实战经验。针对企业提出的跨境资金结算效率、汇率风险管理等问题,昆山营管部给予精准解答和专业建议,现场气氛热烈。昆山营管部归晓波副主任表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障跨境资金畅通是外汇服务的核心职责,本次活动聚焦企业跨境经营中的外汇痛点、堵点,助力“走出去”企业提升合规操作与风险防范能力。 下一步,昆山营业管理部将持续深化与税务、商务部门协作,不断提升外汇服务水平,协同构建安全高效的跨境金融生态圈,为企业扬帆出海筑牢金融后盾;以需求为导向,建立健全跨境投资外汇服务长效机制,为经济高水平开放注入金融动能。 2025-08-11/jiangsu/2025/0811/10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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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2表中可流通股票(份额)的记账币种、持股(份额)数量、每股(份)市值指的是什么?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中第二部分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第(四)项来华直接投资的填报方法(A02系列报表)第3点: A02-2表中可流通股票(份额)的记账币种、持股(份额)数量、每股(份)市值均指A02-2表中对应境外投资者持有申报主体股权的情况,而不是指申报主体的全部股权情况。 2025-08-11/tianjin/2025/0811/28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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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3174亿美元,较5月末上升322亿美元,升幅为0.98%。 2025年6月,受主要经济体宏观政策、经济增长前景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持续稳健增长,保持良好发展势头,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5-07-10/shanghai/2025/0710/23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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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6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5.5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56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6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51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1.8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05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8.9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24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6.6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32万亿美元)。 2025年1-6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50.8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00万亿美元)。 2025-07-25/shanghai/2025/0725/2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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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外汇局黔东南州分局组织辖内银行召开2025年下半年全州外汇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部署2025年下半年外汇管理工作。 2025-08-11/guizhou/2025/0811/17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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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1106004】银行跨境调运外币现钞核准 【000171106011】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申请经营批发调钞业务核准 【000171112003】境内非金融机构申请在注册地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辖内经营个人兑换业务进入筹备期审批 【000171112004】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银行总行(含外国银行分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000171112005】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银行总行(含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000171112006】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银行分行(含农村信用社)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000171112007】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银行支行(含农村信用社)及下辖机构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000171112008】银行总行合作办理远期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000171112017】境内非金融机构申请在注册地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辖内开办个人兑换业务审批 【000171112018】境内非金融机构申请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个人兑换业务审批 【000171112019】境内非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申请开办个人兑换业务审批 【000171112022】银行总行合作办理掉期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000171114002】银行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核准 2025-02-21/chongqing/2025/0221/31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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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重庆市主城区(巴南区除外)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等的以下业务均在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一号楼3楼办理;其它区县的上述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属地外汇局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一)银行即期结售汇市场准入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1.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金融业务资格;(2)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3)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4)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2.银行可以分别或者一并申请对公和对私结售汇业务。开办对私结售汇业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1)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管理规定,具备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的网络接入条件,依法合规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2)应在营业网点、自助外币兑换机等的醒目位置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标识。个人本外币兑换标识式样由银行自行确定。 3.银行总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的,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他银行总行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如处于市(地、州、区)、县,由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审批。外国银行分行视同总行管理。 4.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的,应持下列相关文件向所在地外汇局履行事前备案手续。 需提交的材料: 1.银行总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3)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4)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5)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6)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提交外汇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 2.银行分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1)《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2)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3)《金融许可证》复印件;(4)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5)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 3.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1)《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法规依据: 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 受理部门:国际收支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1 (二)银行外汇衍生产品结售汇市场准入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1.本规定中的衍生产品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2.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2)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3)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规定。 3.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一并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业务资格。对于衍生产品,银行可以一次申请开办全部衍生产品业务,或者分次申请远期和期权业务资格。取得远期业务资格后,银行可自行开办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业务。 4.银行总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他银行总行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如处于市(地、州、区)、县,由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审批。外国银行分行视同总行管理。 5.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的,应于开办业务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并确认收到后即可开办业务。 需提交的材料: 1.银行总行申请衍生产品业务,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 (2)衍生产品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①业务操作规程,包括交易受理、客户评估、单证审核等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②产品定价模型,包括定价方法和各项参数的选取标准及来源;③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架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风险缓释措施、头寸平盘机制;④会计核算制度,包括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⑤统计报告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渠道和操作程序。 (3)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 (4)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规定的证明文件。 2.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衍生产品业务,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上级有权机构授权文件; (2)本级机构业务筹办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配备、业务培训、内部管理)。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法规依据: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 受理部门:国际收支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1 (三)银行结售汇市场退出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1.银行停止办理结售汇业务之日起30日内,由停办业务行或者其上级行持下列相关材料,向批准或备案其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外汇局履行停办备案手续。 2.银行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其结售汇业务资格自动丧失。 需提交的材料: 《银行停办结售汇业务备案表》1份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法规依据: 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 受理部门:国际收支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1 (四)外币代兑机构市场准入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1.外币代兑机构是指与具有对私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其分支行签订协议,经银行授权办理外币与人民币之间兑换业务的境内机构。 2.银行可以授权具备以下条件的境内机构成为外币代兑机构: (一)具有同城注册的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或获得其所属法人机构书面授权并在同城办理工商登记的非独立法人机构。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3.银行授权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应在授权协议签署后20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协议、外币代兑机构营业执照等基本信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外币代兑机构营业执照; 3.授权协议; 4.所属法人机构授权文件(非独立法人机构适用) 法规依据: 《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汇发〔2016〕11号文印发) 受理部门:国际收支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1 (五)外币代兑机构市场退出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授权银行终止与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应在协议终止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并注明终止原因。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证明协议终止的文件材料。 法规依据: 《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汇发〔2016〕11号文印发) 受理部门:国际收支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1 (六)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市场准入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1.境内非金融机构拟经营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特许业务”)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申请经营资格。特许业务分为两种类型(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辖内经营特许、全国范围内经营特许),特许业务市场准入包括两个阶段(筹备期、开办期)。 2.申请在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所辖地区经营特许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资信状况良好;(2)拥有10%(含)以上的股权或控制权的机构与自然人,以及主要受益所有人的资信状况良好,且无犯罪记录;(3)主要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资信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相关业务工作经验,熟悉个人外汇业务管理政策;(4)经营外币代兑业务6个月以上,期间经营状况良好,未被重庆外汇局和其他监管机构处罚;在申请资格前6个月内,办理代兑业务不少于2000笔,且兑换金额不少于等值100万美元;(5)具有适合经营的固定场所及设施,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及兑换业务操作系统,操作系统需使用接口模式接入个人外汇系统;(6)承诺办理个人兑换业务量和兑换笔数不少于市场准入最低标准。 3.申请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特许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在辖内经营个人兑换业务资格2年以上,且拥有不少于5家获准经营个人兑换业务的分支机构;(2)自身及所辖兑换特许机构近2年内经营状况良好,未被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和其他监管机构处罚,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办理个人兑换业务金额不少于等值2000万美元;(3)具备统一会计核算,集中管理营运资金、备付金,及时准确报送数据等能力,能实时监控所辖兑换特许机构业务办理情况;(4)承诺办理个人兑换业务量不少于市场准入最低标准。 4.申请在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所辖地区经营特许业务资格的机构,应持下列要求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进入筹备期的申请,所在地外汇局为地市分局的,应由地市分局初审后上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应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其进入筹备期的书面决定。申请机构获准进入筹备期的,筹备期为批准之日起3个月,未能按期筹备,应在届满前1个月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提交延期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自收到纸质书面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最长延期1个月。申请机构未按期提交开办业务申请,原筹备批准文件失效。 申请机构按期提起开业申请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所在地外汇局为地市分局的,应由地市分局初审后上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自收到完整纸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验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对获得批准的机构发放《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 5.申请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特许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所在地外汇局为地市分局的,应由地市分局初审后上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同意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需提交的材料: 1.在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所辖地区经营特许业务资格的机构申请进入筹备期的材料: (1)申请报告;(2)拥有10%(含)以上的股权或控制权的机构与自然人,以及主要受益所有人的资信状况良好,且无犯罪记录的说明材料;(3)主要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资信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相关业务工作经验,熟悉个人外汇业务管理政策的说明材料;(4)经营外币代兑业务6个月以上,在申请前6个月内办理代兑业务达到业务准入最低兑换笔数和兑换金额标准的证明材料;(5)经营代兑业务期间未被外汇局和其他监管机构处罚的声明。 2.在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所辖地区经营特许业务资格的机构提起开办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2)适合经营兑换特许业务的场所及其他设施的说明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电脑硬件、数据库设备情况,能够实时、完整监测与记录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活动的高清录像设备情况,审核境内个人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设备情况,以醒目中英文双语展示兑换币种和牌价的设备情况等;(3)操作系统说明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时办理兑换业务、备付金管理、会计核算、汇总统计、存储记录交易等功能情况,以及遵照个人结售汇相关规定对超限额及分拆等行为予以风险提示的功能情况等;(4)业务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操作规程,外币兑换牌价管理、备付金管理、现钞管理、会计核算、统计报告、风险及相关内控管理、凭证和档案印章管理等制度;(5)操作系统满足以接口模式接入个人外汇系统技术条件的证明材料;(6)《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承诺书》 3.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特许业务资格的申请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2)取得在注册地外汇分局辖内经营个人兑换业务资格2年以上,且拥有不少于5家获准经营个人兑换业务的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3)自身及所辖兑换特许机构近2年内经营状况良好,且未被外汇局和其他监管机构处罚的声明;(4)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办理个人兑换业务金额不少于等值2000万美元的证明材料,包括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个人兑换业务财务会计报告;(5)具备统一会计核算,集中管理营运资金、备付金,及时准确报送数据等能力,能实时监控所辖兑换特许机构业务办理情况的说明材料;(6)《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承诺书》。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法规依据: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汇发〔2020〕6号) 受理部门:国际收支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1 (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市场退出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1.兑换特许机构主动终止经营兑换特许业务的,应在终止业务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分局交回《兑换许可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予以注销。 2.兑换特许机构涉以下事项的,外汇局可依法责令暂停相关业务进行整顿或撤销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 (1)未能履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承诺书》中承诺内容。 (2)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 3.特许机构主动终止或被外汇局终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并注销兑换特许证的,自注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许业务经营资格。 需提交的材料: (1)情况说明材料; (2)兑换特许证。 办理时限: 特许机构主动终止特许业务的,应在终止业务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缴销兑换特许证。 法规依据:《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汇发〔2020〕6号) 受理部门:国际收支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1 (八)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市场准入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1.银行总行申请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核准的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并已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2年(含)以上;(2)近2年(含)即期结售汇业务经营中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3)上年度外汇资产季平均余额在等值2000万美元(含)以上;(4)近2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为B级(含)以上;(5)具有完善的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核准的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并已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2年(含)以上;(2)近2年(含)即期结售汇业务经营中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3)近2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为B级(含)以上;(4)取得其总行授权 2.银行申请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向其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申请银行如处于市(地、州、区)、县,由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审批。 需提交的材料: 1.银行总行申请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2)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业务操作规程、内部职责分工、统计报告制度、风险控制措施、会计核算制度等;(3)与具备资格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范本,范本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1)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2)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业务操作规程、内部职责分工、统计报告制度、风险控制措施、会计核算制度等;(3)与具备资格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范本,范本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4)总行的授权文件。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汇发〔2022〕15号) 受理部门:国际收支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1 附件1: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附件2:银行停办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2023-08-29/chongqing/2017/1228/7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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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态势增强,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秉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宗旨,聚焦企业实际需求,持续引导金融机构深化减费让利政策,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浙江省银行业以“汇率避险三年行动”为纲领,通过点差优惠、首办户费用减免、政府性担保增信及产品创新等多元化举措,有效激发市场主体参与汇率避险的积极性,为实体经济发展注入金融动能。 精准纾困,点差优惠助力企业降成本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指导下,银行业主动降低汇率衍生品交易点差,切实减轻企业财务负担。以仙居某工艺品出口企业为例,其通过宁波银行申请的结汇点差优惠方案,单笔交易成本较以往降低数十基点,直接转化为企业经营利润。建设银行、宁波银行等机构更通过丰富汇率避险产品体系,为企业提供远期锁汇等工具,助力企业应对汇率波动风险。 据统计,自“汇率避险三年行动”实施以来,浙江省商业银行累计减免中小企业汇率避险费用超亿元,优惠范围从基础结算业务延伸至远期、期权等复杂衍生品领域,政策覆盖面与渗透率显著提升。 专项扶持,首办户零成本试点显成效 针对首次办理汇率避险业务的中小微企业,浙江省银行业推出“首办户”专项扶持计划。以工商银行温州分行为例,该行为首次办理人民币外汇期权业务的企业提供“零成本试点方案”,免除保证金及期权费,并支持差额交割模式,降低企业操作风险。温州某轴承厂负责人陈先生在政策支持下,成功完成首笔期权交易,实现汇率风险对冲零突破。 此外,农业银行推出“一元购”期权产品,交通银行绍兴分行将返利活动签约金额门槛降至10万美元,招商银行创新设计“赎回倍享远期”产品,均以差异化服务满足中小企业多元化需求,推动首办户覆盖率同比增长35%。 聚焦痛点,担保增信破解保证金难题 为缓解小微企业流动资金压力,浙江省政府联合金融机构推出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政策。义乌某跨境电商个体工商户张某通过工商银行“免保证金远期结汇”服务,在无需缴纳初始保证金的情况下锁定汇率,避免了因汇率波动导致的利润侵蚀。该政策自2022年实施以来,已覆盖全省90%以上涉外小微企业,并扩展至个体工商户群体。 目前,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国有大行,以及浙商银行、中信银行等股份制银行均深度参与政府担保项目,通过简化审批流程、降低准入门槛,使政策红利惠及更多长尾客户。 协同发力,全方位构建避险服务新生态 浙江省通过政策引导、机构创新、企业响应“三位一体”协同机制,已形成“银行让利、政府增信、企业受益”的汇率避险服务生态。未来,随着数字化工具的应用及跨境金融场景的拓展,浙江将继续发挥“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引领作用,为全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金融范本。 2025-05-09/zhejiang/2025/0509/21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