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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http://www.gov.cn/xinwen/2022-06/09/content_56948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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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07/guangdong/2022/0607/22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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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辽宁分行坚决贯彻减费让利、降低企业负担重大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降费政策要求,积极响应行业协会关于ATM跨行取现手续费等一系列倡议号召,聚焦银行账户服务、支付结算、电子银行、银行卡等服务领域,持续加大降费让利、惠企利民力度,着力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助力小微企业纾困减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2年4月末,该行累计减免支付服务手续费1609万元,累计惠及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客户数15.6万户。 为畅通宣传渠道,打通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助力推动支付手续费减费让利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农行辽宁分行制定了以“我为群众办实事支付降费见实效”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方案,充分利用3月5日雷锋纪念日、3月15日消费者权益日契机,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的宣传活动,不断扩大宣传活动覆盖面和影响力,有效推动降费政策精准落地。截至2022年4月末,累计组织厅堂宣传7千余次,惠及客户数9万余人;组织集中走出宣传637次,惠及客户数2万余人;发放宣传单3万余份;辖属各支行积极开展宣传活动美篇记录114篇;通过新闻媒体报道19篇;向客户以电话、短信、弹窗等形式精准通知累计次数万余次。 精心打造网点厅堂主阵地。该行辖内各网点全部参与到减费让利政策宣传工作中,通过自助银行终端、电子LED显示屏等渠道持续播放降费政策公告,在网点醒目位置张贴和展示降费政策,悬挂宣传横幅,现场组织开展降费政策宣传、讲解活动,与厅堂客户“一对一”营销活动组合,引导客户直观全面地了解金融产品最新收费标准和优惠政策,并采取电话、短信、弹窗等方式精准告知客户优惠措施,让支付降费见实效。 积极开展“走出去”政策宣传活动。组织辖内分支机构通过走商铺,走集市,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等方式“走出去”宣传,持续组织开展“惠企政策投递上门”宣传活动,与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面对面交流,近距离接触,零距离沟通,让金融服务更深入客户,让金融服务更有温度、更走心,得到客户一致好评。本溪分行组织各支行网点走进商圈积极向商户群体宣传我行减费让利政策,深入市场,进一步扩大宣传面,让客户充分了解降费政策。丹东分行营业部深入乡村,以“减费让利”政策宣传为主题,开展“深耕乡村”服务三农活动,充分宣传了各项减费让利政策,使周边乡村客户深入了解到了国家相关政策及农行对减费让利做出的相关努力。沈阳滨河支行青年员工志愿者团队走进社区向居民宣传ATM跨行取现手续费价格和优惠措施,向商户讲解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降费措施。让周边居民及商户减费让利政策有了更深刻的了解。营口楞严支行走进辽河公园,向支行营业室附近的居民宣传支付手续费降费政策,对具体的降费措施逐项进行解释说明,以便客户更好地了解各项减费让利、惠企利民的政策,切实将农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传递给周边居民和客户。朝阳分行宣传小组进入飞地经济产业园、南哨工业园区等园区及网点周边商户进行“点对点”、“面对面”宣传。从小微企业身份界定到减费让利政策享受范围,从简化办理流程到支付降费幅度,专业人员都进行一一解答,让企业早了解、早受益。 常态化举办客户沙龙和推介会宣讲活动。辖内各分支机构通过常态化举办客户沙龙,向小微企业、个体户企业主集中发放宣传资料,开展政策宣讲,“面对面”向客户讲解政策,提升政策知晓度。锦州分行各支行借助“春天行动”开展客户沙龙活动的契机,宣传减费让利政策,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详细解答,重点对小微企业开户、变更、企业网银等减费让利政策等内容进行答疑。 开展多种形式的线上宣传活动。该行依托微信群、朋友圈、微信公众号等线上平台,用通俗贴心的语言制作成大家喜闻乐见的小文章、短视频、微电影、美篇等作品,充分利用网络的时效性,有针对性的发布宣传作品,并加大转发和分享,不断扩大宣传活动覆盖面和影响力,不折不扣地将减费让利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用实际行动打通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 (首发于辽报金融) 2022-06-07/liaoning/2022/0607/17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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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助企纾困力度,积极努力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5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出台了《关于加强助企纾困推动外贸外资平稳发展的通知》,从加大外贸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引导企业防范汇率风险、提升贸易便利化政策质效等六个方面提出了20条具体支持措施。 为突出针对性,将国家政策与江苏实际紧密结合,该局对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涉及外汇管理方面的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完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优化跨境业务办理流程和服务、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提升投资者跨境投融资便利度等六条政策举措,结合江苏实际,在外汇管理助企纾困20条措施中一一明确了细化落实措施。 为突出可及性,精准锚定微观市场主体迫切需求,该局一方面通过发挥跨境金融服务平台融资作用、便利企业外汇贷款购汇偿还、扩大外债便利化等,着力缓解外贸企业融资难,支持外贸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外贸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另一方面通过搭机制、强供给、优服务,引导企业树立风险中性理念,持续扩大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市场供给,提升企业应对汇率波动风险能力。同时通过拓宽便利化政策普惠面,积极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市场采购和离岸贸易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营造良好的涉外经济发展环境。 为突出实效性,在政策设计上力求细致精准,该局对银行区块链出口应收账款融资额、外汇套保规模和比率、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业务量等可量化指标,均在科学评估、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做了明确目标要求,兼顾需求和可能、当前和长远,做到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同时,对政策宣传、督导和问责做出了明确要求。一方面,要求银行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增加贯彻落实外汇管理要求和稳外贸稳外资政策要求的考核权重。另一方面,要求全省各级外汇局将银行落实外汇管理政策情况纳入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 2022-06-13/jiangsu/2022/0613/8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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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家“六稳六保”工作部署,帮助宝鸡市涉外企业应对困难,近期,外汇局宝鸡市中心支局联合宝鸡市商务局、宝鸡市税务局、宝鸡海关举办“优服务疏堵点 聚合力夯根基 稳外贸政策巡回宣讲”活动,旨在有效推动外汇政策直达市场主体,引导企业用好用活外汇便利化政策,充分享受政策红利。根据当地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本次活动组织辖区企业就近参加,分别在岐山县、陈仓区、高新区、渭滨区四个片区进行。 宣讲活动中,外汇局宝鸡市中心支局对《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中涉及外汇政策、企业跨境投融资和汇率风险管理的措施进行了解读和宣传,商务、税务、海关等职能部门结合片区企业特点进行了专业辅导和互动交流。巡回宣讲活动还邀请多家银行参加,银行结合各自金融产品特点,分别向参会企业介绍了融资和汇率避险等金融工具,并宣讲了跨境人民币融资等便利化政策。 宣讲活动受到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大力欢迎,200余户企业现场参会学习,并就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与职能部门、金融机构现场交流。参会企业表示,这次宣讲活动非常实用,企业将争取尽快把培训成果转化为业务应用。 下一步,外汇局宝鸡市中心支局将进一步加大政策宣讲和服务力度,帮助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激发企业发展新动能,推动辖区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 2022-06-13/shaanxi/2022/0613/12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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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中泰惠购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中泰惠购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4笔,金额合计130.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10.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沈阳华锐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6月至10月,沈阳华锐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笔,金额合计83.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4.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黑龙江籍车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车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7笔,金额合计312.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07.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湖北籍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谭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46笔,金额合计40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59.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云南籍黄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6月至2020年3月,黄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0笔,金额合计350.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95.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天津籍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0月,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3笔,金额合计774.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48.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山东籍曹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曹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2笔,金额合计84.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5.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天津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0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0笔,金额合计270.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27.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福建籍薛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2月,薛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合计92.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8.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山东籍徐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9月,徐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5笔,金额合计17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2-06-10/safe/2022/0610/210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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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xlsx 附件2:pdf 2022-06-08/shenzhen/2022/0608/12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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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2年5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2年5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278亿美元,较4月末上升81亿美元,升幅为0.26%。 2022年5月,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境内外汇供求保持基本平衡。国际金融市场上,受主要国家货币政策及预期、全球经济增长前景、地缘政治局势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小幅下跌,主要国家金融资产价格涨跌互现。外汇储备以美元为计价货币,非美元货币折算成美元后金额增加,与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 当前外部环境依然复杂严峻,全球经济面临的风险挑战增多,国际金融市场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但我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将支持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 2022-06-08/shenzhen/2022/0608/12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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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储备资产(2022年)(xlsx版) 官方储备资产(2022年)(pdf版) 2022-06-13/shaanxi/2022/0613/12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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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业务,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印发),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国家(地区)的报送原则、记录时点和计值方法、境内分支机构与境外对手方的关系、跨机构信息校验、零申报、数据修改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八)至(十三)条。 (二)新增投资境外股本证券和投资基金份额(B01表)、投资境外债务证券(B02表)、吸收境外股权和基金份额投资(B04表)、境外发行债务证券(B05表)、存贷款及应收应付款业务(D系列报表)、涉外托管业务(H系列报表)等具体报表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五)、(六)、(七)、(八)和(十一)条。 (三)新增有关可转债、信贷资产证券化、存托凭证、非上市股份全流通、贷款展期、境外投资筹备款、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等吸收非居民投资者保证金、非居民以股抵债业务以及非居民购买境内信托产品等业务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五)、(六)、(七)、(十)、(十五)、(十六)、(十七)、(二十四)和(二十五)条。 (四)新增申报主体合并的填报要求,涉及第四部分第(六)条。 二、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与间接申报关系的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一)条。 (二)补充有关境外法人机构在中国境内分机构的申报义务分工,金融机构申报主体的说法,以及申报主体的“离岸业务部”等是申报主体的内设部门,而不是独立的申报主体或非居民机构等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二)条。 (三)调整有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境内托管机构申报内容的说法,补充有境内托管机构的跨境投资业务的申报义务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三)条。 (四)补充其他因素引起的非交易变动的归类原则,涉及第一部分第(五)条。 (五)补充金额字段应与币种字段相匹配,以及贵金属合约币种填报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六)条。 (六)补充有关非居民之间股权转让导致的投资者信息变动,申报主体应同时填报非居民股东的撤资和增资信息的申报说明,涉及第二部分第(四)条。 (七)调整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类往来(E01表)的说明,补充相关案例,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二)条。 (八)补充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余额(X01表)的统计范围和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三)条。 (九)调整境内机构租用非居民境内不动产的说明,将之区分为“经营性租赁”和“其他形式的职工报酬”,涉及第三部分第(二)条。 (十)调整有关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原外方股东在不同情况下增资和减资的填报说明,涉及第三部分第(四)条。 (十一)补充有关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说明。其中,存贷款等已做外债登记的债务类数据项应与对应登记外债类型和签约币种相匹配,其他业务遵从直接申报有关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十八)条。 (十二)调整有关债务减免的说明,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九)条。 (十三)将多处“填报机构”调整为“申报主体”。 (十四)其他补充内容主要为举例说明。 三、其他说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6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报送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 2020年版 )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 2020年版 )》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9月18日 2020-10-13/neimenggu/2020/1013/9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