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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http://www.gov.cn/xinwen/2020-06/12/content_551879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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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http://www.gov.cn/xinwen/2020-06/15/content_55195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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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银行如何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需要具有什么条件?支付机构的服务对象是否限于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银行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银行认为有必要开展此外汇业务,要“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条件,具体而言应具有开展外汇业务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技术条件;具有开展该项外汇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具有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目前,支付机构服务对象限于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问2:《通知》中“交易电子信息”和“电子单证”有何不同?银行如何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电子单证”? 答:“交易电子信息”是指线上交易生成的实际成交订单、物流、支付等数据。银行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审核交易电子信息,按照《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电子单证”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据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审核电子单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相关规定执行。 问3: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依据《通知》规定,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此时如何办理还原数据申报?办理还原数据申报,银行是否需要审核交易单证? 答: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还原申报数据可以是按交易性质汇总的数据,不需要按交易订单逐笔还原申报。 银行需要审核交易单证,其中,凭交易纸质单证或电子单证办理的,需要逐笔审核还原数据的交易单证;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的,需要审核交易电子信息。 问4: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办理还原申报时,单笔金额低于等值5000美元(含),应以自身名义进行汇总还原申报,此处的“单笔金额”是指单笔交易订单金额还是单笔收/付汇金额? 答:此处的“单笔金额”是指单笔收/付汇金额。 问5:实际业务中,部分海外仓销售货物的收汇,同时符合贸易信贷延期收汇报告和多出口差额报告的条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如何办理报告? 答: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企业上述业务应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办理贸易信贷延期收汇报告,同时视该业务对企业总量差额的影响程度,主动向外汇局书面报告差额收汇情况。 问6:《通知》中所指的从事市场采购的主体范围,如何界定?银行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相关外汇业务是否需要事先备案?从事的市场采购贸易企业收汇是否需要进行名录登记? 答:从事市场采购的主体范围是指已在地方政府的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的企业和个人。 银行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相关外汇业务,不需要事先备案,但应符合《通知》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条件,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书面自评材料。 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名录登记。 问7: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根据客户委托,为其代办出口收汇手续时,是否需遵循“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 答:需遵循该原则。出口报关单的境内收发货人和涉外收入申报的主体均应为委托客户。委托客户应按规定办理名录登记。 问8: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能否接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客户名录状态? 答: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可根据需要参照金融机构接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经客户同意后,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客户名录状态。 问9:根据《通知》第八条规定,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如何开通联机接口服务? 答: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应按照《〈企业联机接口报文规范〉(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测系统)V1.2》开发数据接口,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接入系统。 问10:银行如何确定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 答: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根据客户主营业务自行确定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通知》所称市场采购贸易市场主体,是指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的主体。银行应根据省级以上政府商务部门认定的名单,确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问11:《通知》第十条所称“重点名单”主要包括哪些?银行和支付机构如何获知? 答:目前,重点名单主要包括分类等级为B/C类的企业和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数字外管平台(ASONE)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布。 2023-09-08/safe/2020/0630/165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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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按照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整体规划与部署,中国人民银行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原则,积极稳妥推动金融市场改革发展,不断深化债券市场制度性、系统性对外开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展。 2010年,人民银行先后准许境外三类机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2016年,投资者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境外各类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投资产品。2017年7月,“债券通”适时启动,通过内地和香港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间的联通,使国际投资者可以在基本不改变原有交易结算制度安排和习惯的情况下,一点接入并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所有类型债券,是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里程碑。债券通与原有的直接入市及QFII、RQFII等多种渠道并存的开放模式互为补充,较好地满足了境外投资者的需求,推动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高质量发展。 目前,中国债券市场余额为108万亿元人民币,位居世界第二。截至2020年6月末,共有近900家境外法人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覆盖全球60多个国家和地区,持有人民币债券规模约2.6万亿元,2017年以来每年以近40%的速度增长。目前,境外机构持债规模占我国债券总量的比重为2.4%,持有国债规模占比达9%。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与有关部门一起,继续加强金融市场基础制度建设,持续提升债券市场深度广度,完善风险对冲机制和评级、税收等配套制度安排,进一步提高国际投资者入市便利度,更好满足其对人民币资产的配置需求,高质量深化市场开放发展。 2020-07-03/safe/2020/0703/165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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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外汇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1. 电子邮箱:inspection@mail.safe.gov.cn 2.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邮编100048) 3. 传真:010-6840226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9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6月24日 2020-06-24/safe/2020/0624/164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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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http://www.gov.cn/xinwen/2020-06/23/content_55213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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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http://www.gov.cn/xinwen/2021-01/31/content_558392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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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http://www.gov.cn/xinwen/2020-10/10/content_55501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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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0年6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50964亿元人民币(等值21324亿美元,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区、中国澳门特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64352亿元人民币(等值9090亿美元),占43%;短期外债余额为86612亿元人民币(等值12234亿美元),占57%。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39%。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外债余额为20880亿元人民币(等值2949亿美元),占14%;中央银行外债余额为2825亿元人民币(等值399亿美元),占2%;银行外债余额为70348亿元人民币(等值9937亿美元),占46%;其他部门(含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外债余额为56911亿元人民币(等值8039亿美元),占38%。 从债务工具看,贷款余额为33696亿元人民币(等值4760亿美元),占22%;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22945亿元人民币(等值3241亿美元),占15%;货币与存款余额为32072亿元人民币(等值4530亿美元),占21%;债务证券余额为40123亿元人民币(等值5667亿美元),占27%;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679亿元人民币(等值96亿美元),占0.5%;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17324亿元人民币(等值2447亿美元),占11.5%;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4125亿元人民币(等值583亿美元),占3%。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56899亿元人民币(等值8037亿美元),占38%;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94065亿元人民币(等值13287亿美元),占62%。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84%,欧元债务占7%,港币债务占4%,日元债务占2%,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外债合计占比为3%。 我国外债主要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全口径外债数据解读详见《2020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附 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本新闻稿按签约期限划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外,它还包括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贸易信贷与预付款、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其中,贸易信贷与预付款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附表:中国2020年6月末按部门划分的外债总额头寸 2020年6月末 2020年6月末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广义政府 20880 2949 短期 739 104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739 104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20141 2845 SDR分配 0 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6913 2389 贷款 3228 456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中央银行 2825 399 短期 1784 252 货币与存款 835 118 债务证券 949 134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1041 147 SDR分配 680 96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361 51 其他接受存款公司 70348 9937 短期 52188 7372 货币与存款 31230 4411 债务证券 3527 498 贷款 16689 2358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742 105 长期 18160 2565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2516 1768 贷款 5570 787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74 10 其他部门 39587 5592 短期 27683 3910 货币与存款 7 1 债务证券 128 18 贷款 3475 491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22541 3184 其他债务负债 1532 216 长期 11904 1682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5351 756 贷款 4734 669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404 57 其他债务负债 1415 200 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 17324 2447 直接投资企业对直接投资者的债务负债 10618 1500 直接投资者对直接投资企业的债务负债 804 113 对关联企业的债务负债 5902 834 外债总额头寸 150964 21324 注:1. 本表按签约期限划分长期、短期外债。 2. 本表统计采用四舍五入法。 2020-09-25/safe/2020/0925/172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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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0年9月30日) 2020-09-30/safe/2020/0930/172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