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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62083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42454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74390 MOP 澳门元 1元 0.12490 BRL 巴西里亚尔 1里亚尔 0.47288 MXP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9125 CAD 加拿大元 1元 0.87982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7293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78784 NOK 挪威克朗 1克朗 0.15867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2470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387 DKK 丹麦克朗 1克朗 0.16557 NZD 新西兰元 1元 0.63210 EUR 欧元 1欧元 1.2347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1950 GBP 英镑 1镑 1.7889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671 HKD 港元 1元 0.12896 RUB 俄国卢布 1卢布 0.03643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122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45651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226 SEK 瑞典克朗 1克朗 0.13321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1096 SGD 新加坡元 1元 0.62559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044 THB 泰国铢 1铢 0.02650 JPY 日本元 1元 0.008509 TWD 台湾元 1元 0.03083 KRW 韩国圆 1圆 0.0010546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818 注1: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注2:本表自2006年5月1日起使用,但上报2006年5月1日前数字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2006-05-05/safe/2006/0505/59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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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亿美元 月份 数额 1 19134.56 2 19120.66 3 19537.41 4 20088.8 5 20894.91 6 21316.06 7 21746.18 8 22108.27 9 22725.95 10 23282.72 11 23887.88 12 23991.52 2010-01-26/safe/2010/0126/58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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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出口保付代理项下的收汇核销业务,支持对外贸易发展,鼓励银行业务创新,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出口保付代理业务项下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了出口保付代理项下收汇核销的操作。 出口保付代理(以下简称“出口保理”)是外汇指定银行(出口保理商)为采用赊销方式的出口商提供服务的一种综合性金融产品,能够较好地满足出口企业开拓市场、扩大销售、获得融资和控制风险的需要,近年来在我国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为适应这一新形势,外汇管理方面的有关法规亟待明确,尤其是出口保理项下的收汇核销,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顺利享受到出口退税等国家扶持政策。《通知》立足于我国出口保理业务发展现状,本着服务企业、鼓励银行创新的原则,明确了银行和企业在出口收汇核销环节的具体操作过程,有利于保障对外贸易活动的正常开展。 根据《通知》,出口保理项下收汇核销环节的具体操作可分为两大类。 第一,未提供融资服务或提供有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出口保理,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的一般规定,在收回货款后办理核销。 出口保理项下,银行未向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或提供有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应当在为其从境外收回出口货款并按规定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后,向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口商凭此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后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 第二,提供无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出口保理,可先以融资款项办理核销手续。 按照一般核销规定,企业只有在出口收汇后,银行才能为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企业才能据此办理核销和退税。但是,出口保理项下,在银行提供无追索权的融资服务时,企业已卖断应收账款,因此,《通知》规定:对于无追索权的出口保理,银行可以融资额为准,向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企业可以凭此先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和退税。这一规定将有助于企业提前办理出口退税。 在上述两大类情况下,由于银行要收取保理费用或融资利息,企业收汇金额会小于报关金额。为此,《通知》规定,企业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时,如果收汇金额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标明的成交总价差额超过500美元(含500美元),外汇局可以凭出口保理合同以及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注明的保理费用办理差额核销,并按规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不会影响企业出口核销、退税业务的正常进行。 《通知》还规定,银行和企业办理出口保理业务时,应在银行从境外为企业收回货款后,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此外,对发生融资损失的保理业务,银行应当使用自有外汇资金或者营运资金冲抵,不得自行购汇或以客户结汇资金冲抵。 《通知》明确了出口保理项下收汇核销管理的有关政策,从外汇管理角度规范和促进了出口保理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我国出口企业积极开拓海外市场,促进对外经贸活动,客观上也将鼓励银行不断拓展业务创新,提高服务水平。 背景资料 出口保付代理:简称出口保理,是为采用短期信用销售(赊销、承兑交单)的出口商提供综合性结算、融资服务的一种业务。具体来说,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之间签订协议,出口商将其在出口贸易中形成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险控制、收账服务、坏账担保、贸易融资等。 按照出口保理项下融资服务的性质,出口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前者在发生了协议约定的情况导致保理商无法从进口商收回保理融资款项时,保理商可按照合同约定向出口商追索;对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一旦发生合同约定保理商免责之外的情况致使保理商无法收回融资款项,保理商无权向出口商追索。 2003-07-24/safe/2003/0724/40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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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00年12月底,中国登记外债余额折合美元 1457.3 亿 (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比上年末减少 61.0 亿美元,同比下降 4.0%。其中中长期外债余额为 1326.5 亿美元,比上年末减少 40.0 亿美元;短期外债余额为 130.8 亿美元,比上年末减少 21.0 亿美元。2000年1-12月新借入外债为 249.2 亿美元,偿还外债本金 291.1 亿美元,汇率差及调整数为 –20.8 亿美元。 在1457.3亿美元外债中,国务院部委借入的主权债务余额为489.6亿美元,比上年末增长3.5%;国内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355.6亿美元,比上年末减少 13.1%;外商投资企业债务余额为465.3亿美元,比上年末减少1.6%;国内企业债务余额为135.2亿美元,比上年末减少8.1%;其它债务余额为11.6亿美元,比上年末减少28.4%。 2001-04-03/safe/2001/0403/39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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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境内居民可投资B股市场后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日前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允许境内居民个人参与B股交易的消息公布后,据说国内外汇非法交易抬头,对此如何看待? 答:2月21日,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在2001年6月1日以前,只允许2001年2月19日(含2月19日)前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现汇或外币现钞存款才可以参与B股买卖,6月1日以后方取消对入市外汇资金存款时间的限制,并对境内居民投资B股开立账户等作了具体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有关商业银行、境内居民和有关单位,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同时,将会同公安、工商、证监等部门,进一步联合加大对外汇非法交易的打击力度,维护外汇市场稳定和境内居民在B股市场合法交易。 问:允许境内居民个人参与B股交易后,外汇供求变化加大,是否要加大人民币汇率浮动幅度? 答:人民币汇率是由银行间市场外汇供求关系决定的,而银行间市场又是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本外币兑换(即结售汇)业务以后平补头寸的市场。境内居民个人是用自己的外汇存款开立B股账户,交易B股股票,其中并不发生人民币与外汇之间的转换,所以对银行结售汇和人民币汇率并没有直接影响。但是,如果不对外汇非法交易予以打击,也会对国际收支产生一定影响。目前,我国宏观经济及国际收支状况良好,我国将继续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完全有条件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 问:允许境内居民个人参与B股市场,是否将加快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步伐? 答:允许境内居民个人参与B股交易是为了发展国内资本市场,为境内居民个人合法外汇持有者增加投资渠道。但是,境内居民个人不可以用人民币购汇投资B股,也不可以将投资B股所得外汇收入汇出境外,同时境外投资者仍不可以投资境内A股市场。因此,对境内居民个人开放B股市场与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是两个不同范畴的事情。国内资本市场的发育完善,将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创造一定条件。但是,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需要的条件更多,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问题上,我国将继续执行十分谨慎的方针。 摘自《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2001-03-01/safe/2001/0301/39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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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亿美元 月份 数额 1 3044.57 2 3082.52 3 3160.09 4 3262.91 5 3400.61 6 3464.76 7 3564.86 8 3647.34 9 3838.63 10 4009.92 11 4203.61 12 4032.51 2004-01-28/safe/2004/0128/58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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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活动。 此次整顿外汇市场秩序的重点是打击各种逃骗汇行为。要严厉打击外汇非法交易活动,重点打击外汇非法交易的“黑窝点”和“地下钱庄”。同时,加大对重点地区及主要外汇非法交易聚集地的查处频率。要监督外汇指定银行对其营业网点及所属外币兑换点进行清理,坚决取缔利用银行营业场所进行外汇非法交易活动。 要开展信用证收付汇业务检查,打击利用无真实贸易背景信用证进行融资及骗汇活动,对有关当事人要严肃处理。对违规金额巨大的骗汇企业要报请外经贸部门暂停、撤销其进出口经营权,对因把关不严造成国家外汇资金大量流失甚至与开证企业串通协作骗汇的外汇指定银行要暂停、撤销其结售汇业务。 此外,还要开展对资本项下收付汇业务的检查。主要检查资本项下外汇帐户情况、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情况、资本项下实物形态外债、境内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境外借债和违规提供对外担保等情况,打击违规资本流动行为。 2001-06-20/safe/2001/0620/39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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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花旗环球金融有限公司(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Limited)在渣打银行上海分行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并明确渣打银行上海分行应督促花旗环球金融有限公司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限定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使用范围使用该账户。 2003-07-10/safe/2003/0710/40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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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亿美元 月份 数额 1 1686.23 2 1747.73 3 1758.47 4 1771.78 5 1790.00 6 1808.38 7 1844.92 8 1900.53 9 1957.64 10 2030.29 11 2083.15 12 2121.65 2002-02-01/safe/2002/0201/58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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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北京召开银行外汇检查情况通报会,19家中资银行、4家外资法人银行及部分外资银行参加了会议。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胡晓炼出席会议并讲话。 胡晓炼指出,当前,国际收支不平衡的问题日益突出。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多次就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和加强改进外汇管理提出明确要求。重点监督短期投机性资本流入,强化对跨境资本尤其是短期资本流动的监控和管理,依法对没有实际交易背景和虚报出口交易额的外汇流入进行查处,是近期外汇管理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去年以来外汇局在积极推进外汇体制改革,进一步便利企业、个人贸易投资活动的持汇、用汇需求的同时,加大对异常和违规外汇资金流入及结汇的检查,抑制短期投机资金的流入。外汇检查部门分别对贸易、服务贸易、资本金、外债等外汇收支项目以及房地产、旅游等行业,从外汇资金流入与结汇方面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专项调查。同时,基于我国外汇管理许多政策和规定由银行代为执行的特点,重点加强了对银行外汇业务的合规性检查和自身收结汇业务的检查。这对准确分析跨境资金流动状况,摸清异常资金流入国内的主要渠道与形式,查找政策漏洞,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是十分必要的和及时的。 胡晓炼指出,近年来外汇指定银行在配合外汇政策调整、履行真实性审核职责等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对服务我国对外经贸健康发展、稳步推进金融开放、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作出了贡献。但是,通过检查也发现一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就银行如何促进自身健康发展和更好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胡晓炼提出以下几点要求:一是要妥善处理自身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随着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商业银行的股东和市场约束明显增强,内部治理和经营机制也有了根本性的变化。银行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为金融业的发展注入了活力。但是,银行自身利益的实现与宏观经济运行息息相关。银行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应进一步增强全局观点和大局意识,自觉贯彻国家的宏观政策。二是要妥善处理被动执行和主动落实外汇监管的关系。目前,绝大部分经常项目外汇真实性审核和比较规范的资本项目外汇结售汇审核已通过银行直接办理。要求银行认真履行真实性审核职责,将其作为己任,予以重视,以积极而主动的态度执行外汇监管要求。三是要妥善处理好商业竞争与代位履责的关系。随着金融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商业银行面临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银行应在认真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切实履行代位监管职责的前提下有序竞争,竞争不能疏于履责,不能牺牲监管拉客户,争业务。四是要妥善处理自身业务管理与外汇监管要求的关系。银行业务处理和内部管理有特殊的要求,外汇监管也要通过电子化和信息化手段。为了更有效率和便利地履行代位监管职责,银行应进一步改善业务程序,使之既符合其自身业务经营需要又符合外汇监管需要。同时,应建立相关的信息采集、处理和交换平台,以使监管落在实处,相关信息和数据真实准确。五是要妥善处理金融创新与合规经营的关系。外汇管理部门支持和鼓励金融创新,加大了政策调整力度,在发展外汇衍生品、扩大对外金融投资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银行在增强创新意识同时,应强化风险观念,从金融业和银行自身长远健康发展的高度,把握创新的方向,既要满足客户的需求,又要符合相关规定和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 胡晓炼强调,外汇管理部门近期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对银行短期外债规模控制执行情况及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请各家银行早作准备,认真自查,积极配合。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邓先宏对银行外汇检查所发现的违规情况进行了通报。他指出,总体来看,各外汇指定银行对外汇业务经营的合规性越来越重视,守法经营意识进一步增强,但部分银行在开展外汇业务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违规行为。这些问题大体分为三类:一类属于银行在履行真实性审核职责方面存在的问题,如违规办理代客收结汇业务、违反外汇贷款相关规定以及违反出口核销管理规定等,使得一些境外投机性资金假借贸易或投资等渠道流入,甚至变相进入国内房地产市场和股票市场等,对国内宏观调控和经济健康发展造成一定影响;一类属于银行自身在开展外汇业务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如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不符合政策要求、短期外债管理不到位、违规办理自身结汇业务以及挂牌汇价超规定浮动范围等,使政策执行效力大打折扣,既不符合银行风险控制和稳健经营的要求,也给央行货币政策操作和国际收支平衡带来一定压力;此外,检查还发现一些银行数据报送质量不高,业务或会计系统设置不能满足现行合规监管要求,以及未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等问题。外汇局已对2006年度检查发现的19家中资银行和10家外资银行违反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对2006年银行自身外债专项检查和2007年银行自身收结汇业务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目前正在处理过程中。(完) 2007-06-26/safe/2007/0626/43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