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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严格控制短期外债规模,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现就2007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的以下外债应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以下简称“短期外债指标”)管理: (一)期限在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 (二)境外机构存款,在同一法人银行外汇账户余额之和超过等值50万美元的境外个人存款; (三)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以及各种结算方式下的海外代付; (四)其他形式的对外短期债务。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调减金融机构2007年度短期外债指标。中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调减为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30%,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调减为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60%。 三、金融机构应按以下要求分期调减短期外债余额: (一)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中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45%以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85%以内; (二)截止到2007年9月30日,中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40%以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75%以内; (三)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中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35%以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65%以内; (四)截止到2008年3月31日,中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30%以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60%以内。 四、对新成立的中、外资银行,或新开办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按不超过外汇营运资金或资本金的2倍核定其短期外债指标。 五、外资银行分行转制为法人机构后,由该法人机构承继原短期外债指标管理行或原境内分行的短期外债指标,并由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注册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备案。 境外银行在境内同时设有法人机构和外汇业务批发分行的,由法人机构承担相应的短期外债管理职责,法人机构与外汇业务批发分行共同使用该短期外债指标。 外资银行因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对短期外债指标进行跨地区调整的,由需要增加指标的机构向所在地分局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分局商相关分局后审批,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六、外资银行分行转制为法人机构之前由境外母行汇入的增资款,可由外资银行分行代境外母行向所在地分局申请在境内银行开立专户存储。此项资金不纳入开户行短期外债指标管理,但只限于境外短期资金运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以下金融机构的短期外债指标: (一)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法人制商业银行(包括从外资银行分行转制以后成立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见附表1、2); (二)对短期外债指标实行集中管理的外资银行分行(见附表1)。 八、各分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地区指标(见附表3)内,审核辖区内以下金融机构的短期外债指标: (一)地方性中资银行(未列入附表2的中资银行); (二)未对短期外债实行集中管理的外资银行分行和地方性外资法人银行(以下简称“地方性外资银行”,即未列入附表1的外资银行); (三)未列入附表中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九、金融机构应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短期外债管理和登记工作,并向外汇局报备。 十、金融机构应按外债统计监测有关规定认真统计并全面报送短期外债数据(见附件)。 中资金融机构向外汇局报送远期信用证、非居民存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等外债数据,统一由其总行通过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报送。改制后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外汇业务批发分行,统一由其法人机构通过登录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报送。未改制的外资银行分行仍维持原外债数据报送方式。 金融机构报送远期信用证数据,应分币种按以下三种类型填报:(一)90天以下的同币种远期信用证;(二)90天以上、1年期以内(含)的同币种远期信用证;(三)1年以上的同币种远期信用证。 未纳入外债指标管理的境外存款数据应同时在系统中报送。 十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应在2007年3月31日之前将短期外债指标下达给辖内金融机构,并对短期外债的借用和指标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 十二、境内金融机构可通过境内货币市场拆借、掉期等方式解决短期外汇资金融通的需要。 十三、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关于调整外债数据报送方式的说明(略) 附表1:2007年外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情况表(略) 附表2:2007年中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情况表(略) 附表3:2007年各地区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情况表(略)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日 2007-03-02/safe/2007/0302/56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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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根据《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的通知》(汇发[2005]4号),总局核定了各地区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现将该项指标下达各分局,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当前我国的宏观经济和外汇收支形势,参考外资银行外汇信贷增长情况、短期外债指标的使用情况以及我国外债规模增长趋势,本着控制短期外债规模、调整短期外债结构的原则,总局核定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合计348亿美元。 各分局和外汇管理部的辖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额度见附表1,对短期外债指标实行集中管理的主报告行(下称“短期外债管理行”),其短期外债指标额度见附表2。 二、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口径为登记(统计)的短期外债,即从境外借入的所有约定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短期债务资金,包括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入、境外同业存放、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非居民存款、境外存款、贸易项下1年期以内远期信用证和其他形式的对外负债。 三、在总局核准的额度以内,各分局和外汇管理部应根据短期外债指标核定的原则和要求,最迟于2005年4月15日前将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并下发给辖内各外资银行。 各分局和外汇管理部应于2005年4月15日前向本辖区内短期外债管理行或其成员行通报总局为其核定的额度。 四、在总局核定的短期外债指标总额内,各分局和外汇管理部可采取适当方式灵活调剂本辖区内各外资银行的短期外债指标,但辖区内外资银行的短期外债指标总额不得超过总局核定额度。 五、短期外债管理行应严格执行(汇发[2005]4号)文的有关规定和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规定。 六、短期外债管理行可以在该行境内各分支机构之间适当调剂使用短期外债指标。短期外债管理行应将短期外债指标的分配和调整情况在1周内向短期外债管理行所在地分局报告。短期外债管理行所在地分局进行相应审查后,应以适当方式通知其他指标调整的成员行所在地分局。 七、短期外债管理行所在地分局应对短期外债管理行和其他成员行的短期外债情况实行监管。短期外债管理行在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债数据时,须同时报送其他成员行的外债数据。短期外债管理行所在地外汇局可向成员行所在地分局和外汇管理部核实。 八、各分局和外汇管理部在对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有关数据进行统计时,应单独统计外资银行离岸资金来源中运用于离岸部分的数据。 附表: 1、2005年各地区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情况表(略) 2、2005年短期外债管理行指标核定情况表(略) 2005-04-01/safe/2005/0401/56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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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最近,我局发现一些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海外分行)接受境沟机构违反国家外债和对外担保管理法规的借款和担保申请,向境内机构放款、接受境内机构提供的未经外汇局批准的对外担保。这些行为影响了我国外债和对外担保管理政策的顺利实施。为严肃法规,规范海外分行对境内机构的融资行为,现将有关外债和对外担保管理法规重申如下,请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督促海外分行严格执行。 一、海外分行向境内机构的放款,包括向境内金融机构的拆放款,属于我国的外债。除外商投资企业外,境内机构举借外债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在签订贷款协议或介同后,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境内机构须按照规定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海外分行在向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拆放资金时,须在贷款协议或合同中要求境内机构在国内办理相应的外债审批和登记手续。 二、海外分行在境外向海外中资企业放款,不属我国外债管理范畴。但境内机构为海外中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作为境内机构的或有负债,纳入对外担保管理。除外商独资企业外,境内机构为海外中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在签订对外担保协议或合同后,外商独资企业和其他境内机构须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为海外中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海外分行接受境内机构提供的对外担保时,须在对外担保合同或协议中要求境内机构在国内办理相应的对外担保审批和登记手续。 三、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根据其海外分行的营运资金、资产负债比例及当年业务量等项指标,确定每个海外分行的境外融资总量,并于每年2月底之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海外分行一次性筹借等值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的国际商业贷款,应当事先通过其总行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四、海外分行违规向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接受境内机构提供的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对外担保,其权益不受国内法律法规的保护。 五、请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督促所属海外分行对涉及境内机构业务情况进行自查。自变的主要内容是,是否存在向违规境内机构拆放款和接受境内机构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对外担保等情况。请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将海外分行自查情况于1998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1998-07-08/safe/1998/0708/55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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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满足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以下统称为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市场的实际需求,现就其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参与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交易,可凭投资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备案表或有关部门关于开展相关业务资金往来的复函,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外汇专用账户。账户性质代码为3400-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参与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所涉及的相关外汇收支,均可凭支付指令通过其外汇专用账户直接办理。 二、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完整、准确、及时地报送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的相关数据。 三、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执行。 四、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各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周海文010-68402366。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0月28日 2015-11-04/safe/2015/1104/53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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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更好地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以下简称“74号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件”)有关内容,规范操作,现将两个通知的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74号文件操作规程(见附表1-附表5)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2005年版)》中“2.6 外债签约即时逐笔登记”调整为按照附表1执行。 二、 75号文件操作规程(见附表6-附表9)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2005年版)》中“1.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和“1.2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分别调整为按照附表8和附表9执行。 特此通知。 附表:1、外债签约即时逐笔登记(略) 2、延期付款外债签约及提款登记(略) 3、核定延期付款额度(略) 4、延期付款外债还本付息信息反馈(略) 5、境内贷款项下接受境外担保债权人定期登记(略) 6、境内居民境外设立、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登记变更、备案(略) 7、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略) 8、外国投资者办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略) 9、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略) 2005-11-24/safe/2005/1124/54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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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辖内外汇业务人员展业能力,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6月17日,苏州市中心支局联合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举办外汇管理政策要点培训班,工商银行苏州分行及全辖11家分支行员工100余人参加了本次培训。 会上,中心支局资本项目科、国际收支科、经常项目科相关负责人现场授课,为参会人员讲解境内公司境外上市、QDLP、QFLP等资本项目新兴业务和难点业务,剖析18个银行外汇违规典型案例,讲解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外汇支持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互联网+外汇”数字化服务等内容。培训内容详实深入,有效提升参会人员对外汇管理政策的认识,有利于其合规开展外汇业务。 下一步,中心支局将继续关注并围绕市场需求,进一步加大外汇政策宣传力度,指导辖内银行外汇从业人员高质量履职,推动外汇服务苏州实体经济取得实效。 2023-06-21/jiangsu/2023/0621/9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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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3年4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3年4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3年4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如何? 答:我国外汇市场运行平稳,境内外汇供求基本平衡。4月份,银行结售汇顺差55亿美元;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涉外收入与支出规模基本相当。综合考虑远期结售汇、期权交易、银行外汇头寸等其他供求因素,境内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 汇率预期保持平稳,市场交易理性有序。从衡量市场预期的结售汇意愿看,4月份,结汇率(客户向银行卖出外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72%,较今年一季度月均值上升8个百分点;售汇率(客户从银行买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71%,较今年一季度月均值上升3个百分点。4月份企业等市场主体结售汇意愿均有所上升,说明人民币汇率预期平稳,外汇市场交易保持理性,供求实现自主平衡。 经常项下跨境资金流动继续发挥稳定外汇市场的基础作用,资本项下资金流动总体平稳有序。经常项下,4月货物贸易跨境收支顺差293亿美元,继续保持较高水平;服务贸易跨境收支逆差63亿美元,与一季度月均规模基本持平,居民跨境旅行支出有序恢复,但仍低于疫情前水平。资本项下,4月外商来华直接投资继续保持净流入,外资连续两个月净买入境内证券,显示我国经济发展前景和人民币资产价值进一步提升全球投资者信心;对外直接投资和对外证券投资保持平稳有序。 未来我国外汇市场平稳运行的基础依然牢固。我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经济发展呈现回升向好态势,市场预期明显改善,经济基本面对外汇市场的支撑作用增强。此外,随着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紧缩幅度放缓,有关外溢影响将逐步减弱,同时近年来我国外汇市场韧性显著增强,市场成熟度以及市场主体理性程度不断提升,能够更好适应外部环境变化。 2023-05-17/dalian/2023/0517/18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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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5日,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简称“互换通”)正式上线运行。5月15日上午,人民银行、香港证监会、香港金管局联合举办了“互换通”上线仪式,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李家超,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王灵桂,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梁凤仪,香港金管局总裁余伟文出席并先后致辞。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副主任尹宗华、香港财政司司长陈茂波、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以及国务院相关部委、两地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机构和市场机构有关人士出席上线仪式。 “互换通”境内外投资者可经由内地与香港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机构在交易、清算、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在不改变交易习惯、有效遵从两地市场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便捷地完成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和集中清算。同时,人民银行与香港证监会、香港金管局加强监管合作,强化联络协商机制,保障“互换通”平稳有序运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互换通”是中央政府支持香港发展、推动内地与香港合作的又一项重要举措。“互换通”的推出,有利于巩固和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有利于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更加便利的利率风险管理渠道,稳步推进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进程。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香港证监会、香港金管局和两地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机构,根据“互换通”运行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安排,支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繁荣发展,推动中国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完) 2023-05-17/dalian/2023/0621/18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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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活动走深走实,进一步强化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力度和实效,近日,厦门市分局党总支以“联学联建 交流发展”为目标,联合厦门海关风险防控分局党总支(以下简称“厦门海关风控分局党总支”)开展联学共研活动。 座谈中,双方党总支分别介绍了各自党建工作开展情况、管理框架、监管优势和监管难点,并本着“解剖麻雀”的调查研究精神,聚焦进出口异常主体的贸易和资金情况开展联合研判。与会党员业务骨干充分发挥各自职能资源和专业优势,踊跃交流、深入研讨,通过经验分享、线索会商、案例剖析,合力破解难题瓶颈,为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提供了思路、指明了方向。 本次联建活动进一步深化了党业相融合,构建了外汇管理与海关部门更深层次交流、更大力度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促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和政治站位共提升,为进一步强化联合监管、共同维护辖区金融安全奠定了基础。近年来,厦门市分局党总支坚持以党建促业务、以业务强化党建,勇于担当、主动作为,积极加强与海关、税务、商务局、通信局等部门沟通协作,持续建立完善跨部门信息共享、监管风险提示、异常线索研判等跨部门长效协作机制,有力提升了联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工作成效。 下一步,厦门市分局党总支将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引领,以深入开展主题教育活动为契机,探索组织联建、业务联促、专业联动等党建业务融合新模式,不断完善行之有效的跨部门联合监管协作机制,为推动厦门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2023-06-21/xiamen/2023/0621/20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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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3年一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3年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有何特点? 答: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显示,2023年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其中,经常账户顺差820亿美元,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2.0%,继续处于合理均衡区间;双向跨境资金流动保持合理有序。 一是货物贸易顺差处于历史同期较高水平。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1299亿美元,为历年一季度次高值。其中,货物贸易出口7392亿美元,进口6092亿美元。我国制造业加快转型升级,产业链供应链保持稳定,新的贸易增长点不断涌现,推动货物贸易顺差保持较高水平。 二是服务贸易呈现逆差。一季度,服务贸易逆差470亿美元。其中,旅行逆差434亿美元,同比增长58%,主要是居民个人出境旅行增多;运输逆差190亿美元,上年同期为顺差33亿美元,主要是全球运力供给有序恢复,我国运输服务收支逐渐向疫情前水平回归。 三是双向直接投资有序发展。一季度,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506亿美元,同比增长23%,其中对外股权投资净流出313亿美元;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205亿美元,其中股权投资净流入283亿美元。 总体看,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我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经济发展呈现回升向好态势,为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提供根本支撑。 2023-05-17/dalian/2023/0517/18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