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外汇管理局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积极支持保障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职。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68件、全国政协委员提案34件,建议提案总数同比增加近两成,内容主要涉及进一步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促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和综合保税区发展、支持企业“走出去”等方面。所有建议提案均如期完成答复。 在办理建议提案的过程中,国家外汇管理局积极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沟通联系,在建议提案原文基础上,直接听取代表委员意见后认真进行答复。对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职责,且在现行法规框架下能够采纳的意见建议,积极协调采纳;对于暂时不具备采纳条件的建议提案,在答复中向代表委员说明具体情况,并在日常工作及政策研究中进行考虑,有条件的纳入近中长期工作计划,切实将代表委员们的真知灼见转化为推动外汇管理改革的政策举措。如,针对进一步完善跨境金融工作的建议,国家外汇管理局近年来持续开展和优化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进一步提升企业跨境收支便利化水平。同时,通过“数据融通、技术互通、业务联通”三位一体协同推动搭建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打造以跨境信用体系为核心,单证核验为补充,资金融通、结算便利为重点的应用生态。针对鼓励金融机构丰富货币汇率避险等金融产品的建议,国家外汇管理局从加强企业汇率避险宣传、激励银行优化服务、降低企业避险成本等多方面推进工作,目前我国外汇市场已具备即期、远期、掉期、期权等国际成熟产品体系,银行柜台外汇市场的挂牌货币超过40种,企业可以通过选择人民币结算、外币收支自然对冲、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等多种方式管理汇率风险。 2026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建议提案办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积极支持保障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职尽责、建言献策,不断提升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质效,推动外汇管理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贡献力量。 2026-03-03/safe/2026/0303/27191.html
-
见附件。 附件: 2025年已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远期、掉期)银行名单 2026-03-03/safe/2018/0305/8794.html
-
见附件。 附件:2025年已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期权)银行名单 2026-03-03/safe/2018/0305/8793.html
-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889号建议的答复 2026-03-03/safe/2026/0303/27190.html
-
见附件。 附件:跨境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机构名单(截至2025年末) 2026-03-04/guangdong/2026/0303/3176.html
-
2026-03-03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3/content_7060183.htm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促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兑换特许业务)合规、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见附件)。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加强对辖内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的监管,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有效履行属地金融监管职责,防范金融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首次批准辖内非金融机构开展兑换特许业务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获得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换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兑换许可证》)。其中,境内非金融机构总部在申领《兑换许可证》时,还应提交《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承诺书》,以及本机构兑换业务系统通过自动接口模式连接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系统的说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所在地外汇分局应撤回其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并注销《兑换许可证》。 三、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及外币批发业务的批复》(汇复〔2015〕16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和外币兑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15〕3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2月13日 2020-02-28/yunnan/2020/0228/724.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2008年8月5日国务院第532号令修订并发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贯彻落实《条例》,并做好《条例》修订前后法规适用和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行为,根据修订前的《条例》不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而根据修订后的《条例》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不溯及既往”原则,认定该行为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不予行政处罚。 二、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行为,根据修订前的《条例》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而根据修订后的《条例》不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认定该行为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不予行政处罚。 三、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行为,根据修订前的《条例》以及修订后的《条例》均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按照修订前的《条例》确定违法行为性质、适用行政处罚措施。但修订前《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轻于修订后《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的,适用修订前《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修订后《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轻于修订前《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的,则适用修订后《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 四、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2008年8月5日之后的,如果主要行为发生在2008年8月5日之前,适用修订前《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进行定性,并适用本《通知》前条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如果主要行为发生在2008年8月5日之后,适用修订后《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进行定性和行政处罚。“主要行为”是指能够构成一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全部或大部分要件的行为。 五、2008年8月5日之后外汇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无论是适用修订前或修订后《条例》“法律责任”有关规定,如需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应当遵守修订后《条例》第六章规定的程序和权限。 接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及时转发所辖中心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联系。 联系人:曹乐。联系电话010-68402352。 二OO八年九月二日 2015-06-01/yunnan/2015/0601/155.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形成《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现将本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8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申报主体,并做好对辖内申报主体的宣传培训工作。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290,010-68402489。 特此通知。 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11月23日 2021-12-01/yunnan/2018/0807/527.html
-
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外汇局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9月18日 2020-09-27/yunnan/2020/0927/7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