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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殷兴山局长参加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2020-07-10/zhejiang/2020/0710/12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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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下午,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徐子福副局长主持召开“两山”理念15周年绿色金融重大活动沟通会。 2020-06-25/zhejiang/2020/0625/12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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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至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殷兴山局长一行赴新昌、奉化开展金融“三服务”暨“百地千名行长助企业复工复产”活动。 2020-06-22/zhejiang/2020/0622/1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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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湘西州中心支局联合人民银行湘西州中心支行、辖内外汇指定银行赴精准扶贫的发源地—花垣县十八洞村开展外汇知识宣传。 近年来,十八洞村企业逐步增多,不少企业筹办进出口业务,湘西州中心支局围绕“访需求、送政策、促服务”工作宗旨,落实“涉外企业大走访活动”,与企业精准对接,畅通外汇政策传导,积极为企业解读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政策。其次,创新外汇金融服务方式,银行建立派驻企业联络员,对外贸企业主体实行专人联系、优先回应和限时办结制度,着力发挥外汇金融服务“救急纾困”、“雪中送炭”的作用。 此外,宣传志愿者通过摆摊设点拉横幅、走街串巷发手册、现场解读政策和答疑等方式,为当地老百姓宣传个人外汇知识,提示非法买卖外汇、网络炒汇风险,使外汇知识走近普通民众,提高普通民众的守法意识,将打击非法外汇活动纵深推进。 2020-08-31/hunan/2020/0831/14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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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普及外汇政策法规知识,引导涉汇主体依法合规用汇,近日,外汇局延边州中心支局以“2019年延边州金融知识普及宣传月”活动为契机,在延吉市时代广场开展外汇政策法规宣传活动。 在活动现场,延边州中心支局摆放宣传展板,设置外汇政策咨询台,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耐心细致地讲解个人外汇相关知识,强调个人用汇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普及外汇政策,并向社会公众明确讲解了网络炒汇、非法买卖外汇的危害。现场发放宣传资料180余份,接受咨询百余人次。 此次宣传活动,营造了健康诚信的外汇市场氛围,进一步提高了市民合法用汇的自觉性。延边州中心支局将建立外汇政策宣传长效机制,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活动,扩大外汇政策法规宣传影响力,推动延边州辖区内外汇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2019-09-16/jilin/2019/0916/9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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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普及金融知识、提升公众的防范意识,近日,外汇局白山市中心支局在抚松万良人参交易市场开展外汇知识宣传活动。 9月正是人参收获旺季,抚松万良是我省最大的人参交易市场,这里聚集了周边国家及全国各地的人参采购商,每天交易额巨大。白山市中心支局在市场的显著位置设立个人外汇知识展板,悬挂外汇宣传条幅,主动走进各个商户宣传个人外汇管理相关政策法规,讲解网络炒汇的危害。此次宣传活动得到了现场群众的积极响应和广泛参与,解释答疑百余人次,共分发外汇业务政策释疑宣传手册千余份,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2019-09-04/jilin/2019/0904/9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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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四平市中心支局以四平市“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为契机,在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开展了外汇政策和业务知识宣传。 四平市中心支局在活动现场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讲解个人外汇管理、全口径跨境融资管理政策等与市场主体息息相关的内容,并积极推广“数字外管”微信公众号。现场共发放外汇知识宣传资料300余份,接受咨询讲解20余人次,有效提高了社会公众对外汇管理政策的认知度,取得良好宣传效果。 2019-09-29/jilin/2019/0929/9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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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1http://www.gov.cn/xinwen/2020-08/31/content_553873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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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于2020年7月24日至8月7日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110条,绝大多数已吸收采纳。意见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原特殊退汇业务相关表述“A类企业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或B、C类企业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提交书面申请……”,存在歧义,建议修改。 采纳情况:已采纳。相关条款修改为“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对于A类企业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或B、C类企业:提交书面申请……”。 二、建议将服务贸易预付款填写的付款类型修改为“预付款”。 采纳情况:已采纳。相关表述已修改。 三、对服务贸易收支便利化试点内容“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的服务贸易外汇支出还需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纸质或电子税务备案表”,建议包含40号公告中免于提交的情况。 采纳情况:已采纳。相关条款修改为“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的服务贸易外汇支出,银行还需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纸质或电子税务备案表,税务部门免予备案的除外”。 四、建议明确“被风险提示个人”与“被纳入‘关注名单’个人”在银行业务流程上的区别。 采纳情况:已采纳。对《指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分别明确两类个人办理业务时的银行业务流程。 五、建议明确代理见证开户业务“实际居住三个月”要求。 采纳情况:已采纳。相关表述修改为“连续居住三个月”。 六、个人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向银行提供的材料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不应为并列关系,择其一即可。 采纳情况:已采纳。相关条款修改为“……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经海关签章的《海关申报单》或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七、建议携带现钞入境有关规定中,增加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的申报限额要求。 采纳情况:已采纳。相关条款明确“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第二次及以上入境,不论携带外币现钞的金额大小,均应向海关书面申报。” 八、建议明确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之间凭指令划转是否只限于同性质账户之间。 采纳情况:已采纳。相关条款明确“保险公司与其分支机构之间的同性质外汇账户,在境内可以凭付款指令在银行直接划转保险项下外汇资金。” 九、考虑到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非盈利性机构捐赠业务是由银行直接办理,建议对审核材料的兜底条款改为由银行根据自身展业履职要求提出其他所需材料。 采纳情况:已采纳。将相关条款“在上述材料无法充分证明交易真实性时,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修改为“……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建议取消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精简外汇账户数据量,优化外汇账户管理资源。 采纳情况:未采纳。前期调研中,有企业表示,由于部分特殊贸易收支业务较为复杂,保留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便于企业资金管理。目前,由企业自主决定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更能满足不同企业的实际需求。 十一、建议明确服务贸易收支单证审核要求。 采纳情况:未采纳。一是为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多元化发展,《指引》对贸易收支业务,不再以列举方式规定银行单证审核的具体种类,而由银行根据展业原则自主决定,从而避免因单证种类问题影响企业真实合规贸易资金的结算。二是考虑到“实质重于形式”的管理改革方向,引导银行真实性审核逐步从单证表面审核向实质合规审核转变,赋予市场主体更多自主权,将进一步提升其展业能力及合规经营水平。 其余意见主要涉及文字表述调整和对政策理解的疑问,我们已充分吸收并逐一沟通解释。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做好《指引》的发布与实施工作,进一步提升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水平。 2020-08-31/safe/2020/0831/17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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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银行开展贸易真实性审核工作,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向银行开放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以下简称系统)“报关信息核验”模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不含)以上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除外,下同),银行在按现行规定审核相关交易单证的基础上,原则上应通过系统的“报关信息核验”模块,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银行能确认企业对外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不办理核验手续。 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以下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通过系统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 二、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应向银行提供真实的报关信息。 三、银行应按以下方式在系统中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核验手续: (一)对于已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银行自办理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次货物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在系统中办理核验手续。 (二)对于未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银行应要求企业在完成报关手续之日(即进口日期,下同)起40日内提供相应的报关信息,并按照本次货物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在系统中补办理核验手续。 (三)对于已完成进口报关手续但企业因合理原因无法及时提供报关信息的,银行确认交易真实合法后为其办理付汇业务,在企业完成报关手续之日起40日内补办理核验手续。对于上述确实无法提供报关信息的,银行应在系统中对该笔付汇业务进行记录。 (四)对于因溢短装等合理原因导致货物贸易实际对外付汇金额大于报关金额的,银行在系统中办理核验手续时,应注明原因。 四、对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银行应逐笔在系统中对企业加注相应标识,企业的标识信息通过系统向全国银行开放: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报关信息且无合理解释的; (二)涉嫌重复使用报关信息且无合理解释的; (三)涉嫌使用虚假报关信息的; (四)其他需加注标识的情况。 企业的标识信息保存期限为24个月。由于银行操作失误导致企业被误标识的,经银行内部审批后,银行可撤销相关企业的标识信息。 五、对于因数据传输不完整等原因造成系统缺失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银行确认交易真实合法后为其办理付汇业务,并及时在系统中补办理核验手续。对于系统始终缺失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银行应在系统中对该笔付汇业务进行记录。 若系统出现无法正常登录等情况,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123号)的规定处理。 六、银行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及时修订相关业务的内控制度,并保证企业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数据的安全。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做好对银行开展核验工作的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同时可不定期对银行核验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核查检查。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九、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2017-04-04/safe/2017/0404/54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