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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组织召开2026年全省银行跨境金融工作座谈会。会议深入学习贯彻2026年人民银行、外汇局工作会议和海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会议精神,总结2025年全省跨境金融工作,分析当前辖区跨境金融形势,研究部署2026年重点工作。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外汇局海南省分局副局长邹颖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内外汇局各地市分局、营业管理部和23家银行机构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4家银行机构作交流发言。 会议认为,2025年,全省银行机构聚焦跨境金融服务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加强跨境金融改革创新政策落实,共同推动辖区跨境金融高水平开放迈出新步伐,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取得新进展,人民币跨境使用取得新成效,跨境金融服务质效展现新作为,跨境金融业务能力得到新提升。 会议分析当前辖区跨境金融形势,部署2026年重点工作。会议要求,省内各银行机构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以支持高标准建设海南自贸港为导向,进一步落实人民币跨境使用政策,促进货物贸易便利化。二是持续优化EF账户服务,有序发展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推动海南自贸港创新政策扩面增效。三是深入推进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工作,积极参加外汇展业改革,持续提升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四是优化跨境金融服务,持续开展跨境金融“暖春行动”特色品牌建设,不断优化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切实提升外币兑换服务能力,进一步推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五是加强风险监测,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六是做实做细基础工作,认真落实国际收支统计制度要求,推动统计数据质量进一步提升。 会议强调,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也是海南自贸港全面实施封关运作开局之年,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全省银行机构要锚定高标准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战略目标,坚定信心,真抓实干,共同谱写跨境金融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2026-02-06/hainan/2026/0206/23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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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提升外汇领域法规政策透明度,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发布《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5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目录》)。 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发布实施的外汇管理主要法规169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本次新纳入《目录》的文件主要涉及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跨境投融资、债券回购、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等。 2026-02-10/hainan/2026/0210/23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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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12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8.1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99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4.7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68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3.3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31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10.4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48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7.7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51万亿美元)。 2025年1-12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304.5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42.64万亿美元)。 2026-02-10/hainan/2026/0210/23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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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3991亿美元,较2025年12月末上升412亿美元,升幅为1.23%。 2026年1月,受主要经济体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及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主要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运行稳中有进,发展韧性进一步彰显,为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提供支撑。 2026-02-10/hainan/2026/0210/23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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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1日,外汇局三亚市分局联合三亚市商务局、三亚海关、乐东黎族自治县商务招商局等部门在乐东黎族自治县召开三亚经济圈共同服务重点企业推动产业联动发展座谈会。会上,外汇局三亚市分局重点解读企业境外直接投资(ODI)政策,指导企业合法合规“走出去”。 下一步,三亚市分局将持续对接企业需求,推动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精准落地,为海南自贸港企业产业链跨境延伸及区域经济联动发展提供高效外汇服务支撑。 2026-02-13/hainan/2026/0213/23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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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日,外汇局海南省分局组成调研组赴儋州工业园区开展实地调研。调研组深入园区企业海南欧亿家食品有限公司详细了解生产经营、市场拓展、项目推进等情况,重点围绕零关税清单、加工增值免关税、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便利化、汇率避险等核心政策落地执行情况与企业开展交流。下一步,外汇局海南省分局将巩固拓展现有开放创新政策成效,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2026-02-28/hainan/2026/0228/23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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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6日,外汇局海南省分局文昌营业管理部实地走访了辖区重点涉外企业文昌健儿贸易有限公司,详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跨境结算、汇率风险管理及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实施等情况,宣讲最新的海南自贸港外汇政策,并详细解答企业提出的问题。本次实地调研,既让企业进一步了解了最新的外汇政策,又为今后用足用好政策打下坚实基础。 2026-02-26/hainan/2026/0226/23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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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5年12月31日) 2026-02-10/hainan/2026/0210/23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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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金融业数字化转型进程不断加快,互联网逐渐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和覆盖面。与此同时,存在一些风险问题,比如进行虚假和误导宣传、营销行为涉嫌垄断和无序竞争、营销宣传内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工作,多次指出要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明确规则、划清底线、加强监管、规范秩序。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统一线上线下同类业务监管标准,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制定了《办法》。后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金融管理部门)可对各自管理的细分领域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另行明确网络营销监管要求。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其中,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或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由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参照《办法》规定管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指非金融机构自营的,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接受金融机构依法委托,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监管要求,不得超出金融机构委托范围。 三、《办法》对于营销资质有哪些规定? 《办法》贯彻落实“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的要求,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不得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贷、虚拟货币发行交易、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境外机构未经许可面向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便利。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的,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 四、《办法》对于营销内容和行为有哪些规定? 《办法》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要求其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审核工作机制。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加强信息披露,便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查询和核实合作金融机构和营销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要求网络营销内容应当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介绍金融产品关键信息,不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针对算法推荐、直播营销等新模式,以及强制搭售、骚扰营销、违规使用金融字样等问题,提出相应的规范要求。 按照《办法》要求,贷款产品将不得使用“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等营销话术;支付机构的收银台页面中支付工具必须与贷款等金融产品区隔展示,不得误导用户混淆支付工具与贷款产品;未取得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的机构在其运营的APP和注册商标中不得使用金融字样;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营销金融产品,特别是以荐股形式开展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五、《办法》对于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有哪些规定? 《办法》着重厘清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权责边界,要求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业务独立、技术安全,加强对合作平台的事前评估和持续管理,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不得就金融产品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互动咨询,不得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实际提供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名称或相关标识。 《办法》定于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在此之前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主动加快整改清理与《办法》要求不一致的营销内容和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将依法履职,协同督促指导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落实《办法》要求,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 2026-05-08/hainan/2026/0508/23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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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调整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简称《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2年,为发挥好跨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支持和规范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建立了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本币优先的银行境外贷款政策框架。 近年来,银行境外贷款业务稳妥有序开展,境外贷款规模稳步增长,人民币贷款占比不断提升,对支持“走出去”企业境外经营等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部分银行围绕贷款余额上限、用途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些问题和诉求。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充分研究论证并征求银行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发布《通知》,调整优化相关规定。 问:《通知》对现行境外贷款政策做了哪些调整? 答:《通知》做了两方面调整。一是提高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如计算所得上限小于20亿元,则核定为20亿元。同时,结合各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及存量业务规模,对国家开发银行(1.5)、进出口银行(3)和其它银行(0.5)设置了差异化的杠杆率,为银行业务开展预留了较为充足的空间。近年来,随着境外贷款业务发展,部分银行境外贷款余额逐渐接近上限。《通知》结合各银行业务规模及境内外资银行资本规模相对较小等实际情况,将境内外资银行的杠杆率由0.5上调至1.5,将进出口银行的杠杆率由3上调至3.5,并将20亿元核定上限上调至100亿元,更好支持外资银行、进出口银行发挥业务优势,满足境外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二是优化间接方式贷款管理要求。《通知》第二条明确,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可由境外银行依据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办理。《通知》出台后,境内银行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原则,开展相关业务,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与境外银行通过合同约定等形式,明确资金使用条件,有效防范风险。 2026-05-08/hainan/2026/0508/23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