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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同一笔合同需要办理多次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的,境内机构需要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吗? 答:不需要。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未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单笔对外支付无需进行税务备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单笔支付首次超过等值5万美元时办理税务备案。 2022-08-22/tianjin/2022/0822/19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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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外汇局内蒙古分局召开局务会议,张永春副局长主持会议并讲话,分局机关各处室科长以上干部参加了会议。 会上,大家重温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中央财经委第十次会议、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学习了近期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八次集体学习、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精神。通过集体学习,全体参会人员进一步统一了思想、认清了形势、提高了站位,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总局各项决策部署奠定了思想基础。 会议明确了近期重点工作任务:一是继续加强外汇局基层党建工作,强化党建引领作用,促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进一步提升分局全辖履职质效。二是以利企惠民、安全稳健为重点,抓住提质增效这个关键,加快实施年度工作要点,加强对中心支局跟进指导和督促,增进分局全辖同频共振。三是围绕强基固本夯实各项基础工作,深化与总局和政府部门沟通,发挥工作机制与合作平台作用,促进跨部门信息合作,提升基础性研究和形势分析水平,推进科技赋能,确保网络安全。 2022-05-16/neimenggu/2022/0516/13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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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2-08-23/jilin/2022/0823/17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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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2-08-22/jilin/2022/0822/17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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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督促银行完善内控管理,提升银行个人外汇业务合规性及展业能力,内蒙古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于6月召开“完善银行个人外汇业务内控管理、强化展业原则”工作通报会。会议介绍了全区个人结售汇及外币现钞业务管理情况,通报监管中发现的银行个人外汇业务存在问题,对银行完善个人外汇业务内控管理、强化落实展业原则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强调各银行应进一步完善自身的内控合规体系,根据外汇形势及监管重点,及时对内控措施进行梳理和调整,确保制度措施全面、合规、有效,保障防范业务风险的内控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2018-06-29/neimenggu/2018/0622/3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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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外汇局内蒙古分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紧密围绕自治区“8337”发展战略,深入推进“五个转变”,不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大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支持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对2015年度全区金融工作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外汇局内蒙古分局荣获“2015年度金融支持重点工作重点项目贡献奖”。 2016-04-11/neimenggu/2016/0411/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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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鄂尔多斯市中心支局、鄂尔多斯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在综合保税区正式签署了“推进信息共享、实施联合监管合作备忘录”。签字仪式在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举行,双方领导代表携外汇管理局业务部门、人行跨境办负责人和综保区口岸管理局负责人共同出席签字仪式。此次备忘录签署将对优化鄂尔多斯市营商环境、提高综合保税区贸易外汇管理水平发挥积极作用。 2020-12-31/neimenggu/2020/1231/9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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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赤峰辖区外汇业务的开展,加强外汇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推动涉外经济平稳发展。2018年9月21日,赤峰市中心支局举办了辖内外汇指定银行、涉外企业外汇业务精准培训班。赤峰市辖区外汇指定银行分管领导和业务人员、涉外企业部门主管和业务人员、人民银行各旗县(区)支行外汇协管员、中支外汇管理科全体人员共160余人参加了培训。 2018-09-29/neimenggu/2018/0929/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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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党的第十九届五中全会专题学习会”。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局副局长做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 大力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专题党课,要求外汇管理部门全体党员同志要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与创建模范机关工作相结合,立足地区和工作实际,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实际能力。 2021-01-13/neimenggu/2021/0113/9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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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社会公众了解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针对实践中部分银行企业近期提出的外汇管理政策问题,进一步说明如下: 1.问: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否可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规定,境内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后,在满足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业务技术规范条件下,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相应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事前入市资格许可。因此,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2.问:跨境电商企业是否可凭“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等获取的销售订单、物流等信息,在银行办理货物贸易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规定“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和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以审核其纸质单证,也可以审核电子单证。电子单证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证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上述通知同时明确了使用电子单证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银行和企业的条件,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进一步放宽了银企准入条件。 据此,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跨境收支时,银行可按照汇发〔2016〕25号文件的要求办理。 3.问: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可否审核电子单证?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中明确规定“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金融机构认可的电子形式”“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因此,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可视自身对电子单证真实性、合规性和唯一性审核的专业能力,自主选择审核单证的形式。 4.问:银行是否可为已在“单一窗口”备案的个人跨境电商凭其身份证、营业证照(仅限个体工商户)等材料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3号)规定,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据此,已在“单一窗口”备案的个人跨境电商凭其身份证、营业证照(仅限个体工商户)等材料可在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5.问: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可否办理定期存款业务?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规定,境内银行可为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外汇NRA账户)。外汇管理法规对境内银行为外汇NRA账户中外汇资金办理定期存款业务无限制。外汇NRA账户内资金办理定期存款业务应遵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2019-07-29/jilin/2019/0829/8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