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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意识,强化企业自身风险管理,同时提升银行相关金融服务能力,近日,四川省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自律机制组织召开汇率风险防范分享会,四川省分局及部分中支参会,此次分享会的内容形式是全国自律机制范围内首次创新,对于引导企业树立汇率风险防范意识具有重要意义。会后,参会企业表示对当前的方针政策有更清晰的认识,同时也了解到风险中性的重要性,强化了汇率风险管理意识,下一步,将积极和银行探索符合自身的套期保值方案,规避汇率波动风险,实现稳健经营。 2019-12-30/sichuan/2019/1230/10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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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赴内江围绕促进涉外经济发展、当前形势分析判断、对外汇改革的意见建议等议题开展银行、企业外汇调研,并提出银行要提升服务意识,提高企业外汇衍生品使用质量,有效减少涉外企业面对的汇率波动风险,银企树立底线意识,切实做好涉外业务风险防范,各涉外部门加强理念更新,跟上时代步伐,切实做好外汇政策改革在当地的落地。 2019-12-19/sichuan/2019/1219/10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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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水平,促进辖内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便利市场主体真实合规办理外汇业务,甘孜州中心支局深入银行进行新政策的讲解和现场指导,着力帮助银行外汇业务人员熟悉掌握新制度。 2019-12-27/sichuan/2019/1227/10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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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眉山市中心支局组织辖内银行和人民银行相关部门召开金融支持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眉山协同改革先行区座谈会,探讨支持协同改革先行区发展的可行性举措,并征求相关建议。 2019-12-30/sichuan/2019/1230/10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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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掌握辖内银行个人外汇业务服务情况,近日,巴中市中心支局开展了银行个人外汇业务调研,督促银行机构加强窗口外汇服务管理和外汇服务网点的标识化管理,强化外汇政策宣传,不断提升辖区银行外汇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2019-12-23/sichuan/2019/1223/10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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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中心支局组织辖内银行和重点涉外企业参加四川省汇率风险防范分享会,进一步强化汇率风险管理意识,增强企业防范汇率风险的能力,实现稳健经营。 2019-12-18/sichuan/2019/1218/10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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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德阳市成功办理首笔区块链出口融资业务。在办理过程中,银行完成了平台上融资代申请,区块链链上报关单核验,银行审核及线下融资发放及融资结果登记的全流程操作。 2019-12-25/sichuan/2019/1225/10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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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贡市中心支局就辖内银行拟发放大额外汇贷款用于企业归还国内外汇贷款业务进行了政策解读,并对业务合规性和风险点进行了强调。 2019-12-26/sichuan/2019/1226/10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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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外汇常识问答 2019-12-20/sichuan/2019/1220/10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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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请问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政策如何实施?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是指在前期粤港澳大湾区、上海和浙江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地区范围和业务范围。与前期试点方式相同,此次扩大试点政策,将由各试点分局根据所在地实际需求制定试点方案,并对外公布试点的条件、程序和管理要求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可按规定向外汇局进行试点备案,并开展相关试点业务。 问题二:请问《通知》第五条中银行和支付机构如何把握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这一要求? 答:支付机构或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为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按照以下原则把握:一是通过支付机构或银行自身电子化业务系统监测跨境电商企业在本机构年度内办理的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情况,对于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不要求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二是外汇局将按月向支付机构和银行通知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名单,支付机构和银行可将上述名单与自身企业客户名单进行核对,并提示从事货物贸易跨境电商的企业客户在公布名单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未来,支付机构和银行可通过接口等方式与外汇局联网,实现非名录企业名单通过系统自动传输。 问题三:请问《通知》第八条规定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实现网上办理,具体是指哪些业务报告?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对于“贸易信贷业务”、“贸易融资业务”、“转口贸易收支业务”、“差额业务”和“其他特殊交易业务”,符合报告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自2020年1月1日起,无论企业业务发生之日与实际报告日之间间隔是否超过30天,上述业务报告均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实现网上办理。上述业务报告的法定报告时限仍按照38号文执行,如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报告预计的付款信息。 问题四:请问《通知》第九条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后,A类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和退汇收入以及B/C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是否仍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答:《通知》第九条已明确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此条适用于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的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和退汇收入以及B/C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银行需按现行法规规定对上述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 问题五:请问企业分支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时提交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相关材料)中是否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答:企业分支机构根据《通知》第十条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时,相关材料中可以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也可以是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负责人签字。 2020-01-16/sichuan/2020/0116/10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