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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绵阳市中心支局组织辖内9家外汇指定银行、5家涉汇企业,召开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推进座谈会。开展政策宣传和传导,主动收集涉汇主体反馈的相关问题和情况。 2019-04-15/sichuan/2019/0415/8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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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绵阳市中心支局组织辖内银行对部分涉外民营、小微企业开展了“大走访”活动,针对企业提出的外汇金融服务需求“一对一”提出合理解决措施,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和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2019-04-02/sichuan/2019/0402/8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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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资阳市中心支局对中车资阳机车有限公司开展调研,详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境外投资企业和项目相关情况,以及企业在涉外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听取企业对外管工作的建议。 2019-04-12/sichuan/2019/0412/8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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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法治意识,规范行政执法,强化廉洁自律,近日,乐山中支邀请法院专业人士作依法行政风险防控专题讲座,通过政策讲解,案例学习,提高执法检查人员的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意识。 2019-04-11/sichuan/2019/0411/8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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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乐山市中心支局出席乐山市“五长”联席会,并向与会单位宣讲2019年度外汇改革新政、新措施,同时对如何做好乐山市当年度外贸进出口工作提供了建设性意见。 2019-04-10/sichuan/2019/0410/8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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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加强与涉外部门的沟通协作,眉山市中心支局与经济合作局进行座谈,就辖内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相关工作进行政策传导和业务交流,更好服务涉外经济发展。 2019-04-09/sichuan/2019/0409/8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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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达州市中心支局组织辖内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广泛开展涉外企业“大走访、大调研”活动,为促进达州市外向型经济健康向好发展出谋划策。 2019-04-04/sichuan/2019/0404/8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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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达州市中心支局就川东北天然气项目相关事宜与企业银行开展座谈,了解企业诉求、银行困难,讲解现行外汇管理规定,促进相关事项尽早顺利落地。 2019-04-03/sichuan/2019/0403/8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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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外债和境外放款宏观审慎管理。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额度,并在集中额度的规模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借用外债业务和(或)境外放款业务。 二、大幅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向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根据经备案集中的额度为其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和(或)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无需分币种、分债权人(或债务人)逐笔办理外债(或境外放款)登记;银行和企业无需报送36号文规定的3张手工报表。 三、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向合作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合作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进行真实合规性审核。 四、完善准入退出机制。主办企业应在取得跨国公司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颁发满一年之日起失效。跨国公司可在经外汇局备案后,停止办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五、调整优化账户功能。跨国公司以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为主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各项业务;确有需要的,可以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开立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国内资金主账户币种不设限制,为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 本通知下发前开立的代码为“3600”的国际资金主账户内的资金,应于本通知下发后六个月内,按照资金性质将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国内资金主账户或者按照本通知规定开立的NRA账户,并将划转情况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所在地外汇局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做好银行、企业风险提示和指导工作。 现将修订后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 010-68402250、68402448、68402450 附件: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2019-05-10/sichuan/2019/0510/8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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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促进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办法》实施前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支付机构,应于《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办法》要求,向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进行名录登记。 二、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可参照《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三、为确保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业务平稳过渡,各分局应向辖内支付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科学调配人员,妥善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同时废止。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 2019-05-10/sichuan/2019/0510/8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