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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贡市中心支局开展2018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组织辖内外汇业务经办银行在人人乐广场开展宪法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宣传,普及国际收支和个人外汇业务知识,引导个人依法合规用汇,提示地下钱庄、网络炒汇等违法违规交易风险和危害。 2018-11-02/sichuan/2018/1102/7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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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充市中心支局根据辖区企业外汇产品需求以及日常外汇监管情况,将外汇服务与“诚信兴商”宣传结合,采取联合银行到企业融资产品推介、针对性对企业开展政策辅导、剖析案例提示跨境融资诈骗风险等方式,深入企业开展“诚信兴商”宣传。 2018-10-25/sichuan/2018/1025/7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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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巴中市中心支局积极落实总、分局“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携“2018年巴中市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契机组织辖内银行在巴人广场派发宣传页,普及个人用汇常识、打击非法网络炒汇。 2018-11-01/sichuan/2018/1101/7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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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德阳市中心支局开展了“诚信兴商宣传月”主题活动。活动主要通过制作宣传标语、印制宣传手册、发放宣传品等多种方式,向公众普及宪法及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知识,讲解网络炒汇的危害,并通过“中国外汇”公众号推介用汇知识。 2018-10-25/sichuan/2018/1025/7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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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凉山州中心支局与凉山州商务局、中国建设银行凉山分行前往凉山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该企业境外投资情况和境外投资资金回流计划进行了解;结合管理政策要求,对企业和银行进行政策辅导。 2018-10-26/sichuan/2018/1026/7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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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经泸州市中心支局多方沟通协调,泸州市税务局成功追缴一笔2011年应缴入国库的税款,金额超1000万元人民币。该笔业务的办理为后期相关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有益借鉴。 2018-10-29/sichuan/2018/1029/7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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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眉山市中心支局深入辖内多家金融机构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通过多种有效方式,近距离地向广大市民宣传外汇知识,加强诚信宣传教育。 2018-10-31/sichuan/2018/1031/7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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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达州市中心支局积极为企业提供外债业务咨询服务,并对企业签订外债合同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了风险提示。 2018-10-24/sichuan/2018/1024/7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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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2016年6月印发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内容见附件1、2),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新增“居民持有境外上市红筹企业股权”、“债券通”、 “QDLP”、“QDIE”等业务类型。该调整涉及B01表、B06表、H02表。 二、在部分报表中增加指标以满足新增数据需求。一是在Z01表增加“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编码”)指标。二是在A01-1表中补充采集SPV或壳机构的名称、代码以及所属部门信息。三是在D02表中增加“债务人名称”、“签约金额”、“资金用途”、“原始放款天数”、“到期日”五项指标。 三、修改E01表表式,扩充货物及服务贸易项下交易项目,参照《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细化“交易代码”。 四、进一步细分投资者(被投资者)所属部门和行业。在A01、A02表“境外(被)投资机构所属行业”中增加“不动产”和“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选项。将各表投资者(被投资者)所属部门类别由五类拓展为九类。 五、调整部分指标名称。一是修改A表中关于“全体股东”的表述。二是统一B表、H表中与投资工具类型相关指标的名称。三是将部分报表中“发行主体与本机构的关系”修改为“发行主体与本机构/被代理人/委托人的关系”。四是调整I表中申报主体不易理解的个别指标。 六、变更各表“填报机构”相关表述。将 “填报机构”、“机构(单位)”、“填报单位”调整为“申报主体”,将“机构代码”调整为“申报主体代码”。 七、其他调整。一是调整D04、D08、H02表表名,使其与报表统计内容一致。二是调整附录中现钞提取对应MCC码的归类。三是不再列示《境外上市非金融企业参考名录》,采用随时更新并将对应企业纳入申报的方式进行。四是其他必要的文字调整。 修订后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按本制度要求进行的首次申报应报送2019年4月报告期数据,并于2019年5月10日前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5号)同时废止。与本制度配套的数据采集规范修订版将另文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文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报送主体,并协调做好系统调整等准备工作。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在制度执行中遇到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010-68402234,010-68402357;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年10月23日 2018-11-08/sichuan/2018/1108/7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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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完善银行卡跨境使用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就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二、外汇局每日通过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向发卡金融机构发送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名单,发卡金融机构应不晚于北京时间当日17时起暂停名单内所列个人使用本机构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发卡金融机构应做好自身业务系统设置,严格实施前款规定。涉及系统改造的,应最迟于2018年4月1日前完成。 三、个人被列入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名单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外汇局分支局查询境外提取现金明细;委托他人进行查询的,应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 四、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外币卡由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000美元调整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由发卡金融机构在自身业务系统内实现;人民币卡管理维持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由境内人民币卡清算组织统一在自身业务系统实现。 五、发卡金融机构应完善客户管理,加强政策宣传,采取有效方式提示发生境外提取现金交易的持卡人注意政策变化,引导个人减少境外大额现金使用,并妥善保管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信息。 六、发卡金融机构、境内人民币卡清算组织及个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第三条第(七)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联人民币卡境外提现管理的通知》(汇发〔2015〕40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 外汇局各分局、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 2017-12-30/sichuan/2017/1230/7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