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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时间序列(BPM6) 2022-03-29/hubei/2022/0329/18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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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4943亿元,支出13106亿元,顺差1837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3652亿元,支出10391亿元,顺差3262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291亿元,支出2716亿元,逆差1425亿元。 按美元计值,2018年6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315亿美元,支出2030亿美元,顺差285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115亿美元,支出1610亿美元,顺差505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200亿美元,支出421亿美元,逆差221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8年6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1,837 285 14,943 2,315 -13,106 -2,030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3,262 505 13,652 2,115 -10,391 -1,610 2.服务贸易差额 -1,425 -221 贷方 1,291 200 借方 -2,716 -421 2.1加工服务差额 93 14 贷方 94 15 借方 -1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39 6 贷方 61 9 借方 -22 -3 2.3运输差额 -376 -58 贷方 216 33 借方 -591 -92 2.4旅行差额 -1,159 -180 贷方 221 34 借方 -1,380 -214 2.5建设差额 51 8 贷方 93 14 借方 -41 -6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1 0 贷方 62 10 借方 -60 -9 2.7金融服务差额 13 2 贷方 24 4 借方 -11 -2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90 -29 贷方 28 4 借方 -218 -34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47 7 贷方 155 24 借方 -107 -17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71 11 贷方 324 50 借方 -254 -39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3 -2 贷方 5 1 借方 -18 -3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3 0 贷方 8 1 借方 -11 -2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8-08-22/hubei/2018/0822/6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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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各类外汇业务数据采集,便利金融机构数据报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有关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正式启动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及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金融机构应自2014年10月10日起进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及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报送工作。其中9月份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应于2014年10月15日前完成报送,2014年10月份及以后的数据应于次月10日前完成报送。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及银行自身外债数据自2014年10月10日起每日报送。逾期报送数据将纳入考核。 二、数据报送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接口数据报送 2014年10月10日前通过与外汇局接口程序联调的金融机构应按照《生产环境MTS银行端配置注意事项》(详见银行信息门户网http://banksvc.safe“资料下载”栏目)的要求进行银行端MTS的配置和检查工作,并从10月10日起报送正式的数据文件。 2014年9月30日前(含)已申请但尚未完成接口程序联调的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外债数据接口程序联调和试报送有关工作的通知》(汇发[2014]86号)的要求继续进行接口程序联调工作,待接口程序联调通过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设置数据报送方式后,应及时开始接口数据的正式报送。现有金融机构接口程序联调及时性将纳入考核。 (二)界面数据报送 各金融机构应于2014年10月10日前做好浏览器配置、操作用户权限的分配等技术准备工作。 1、银行及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有专线连接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通过银行信息门户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部机构接入网地址http:// banksvc.safe)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进行数据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报送功能归集在“对外资产负债”业务项下,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报送功能归集在“个人外币现钞存取”业务项下,银行自身外债数据报送功能归集在现有“银行自身业务”项下。 《金融机构数据报送客户端设置及操作手册(银行版)》详见银行信息门户网“资料下载”栏目。 2、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无专线连接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通过互联网上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地址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进行数据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报送功能及部分外债数据报送功能归集在“对外资产负债”业务项下,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报送功能归集在“个人外币现钞存取”业务项下。 《金融机构数据报送客户端设置及操作手册(互联网版)》详见互联网上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常用下载”栏目。 (三)2014年9月30日前(含)未提交接口联调申请的金融机构,应于2014年10月10起通过界面方式报送数据。同时,对于未来准备切换为接口方式报送数据的金融机构,应继续按照接口程序联调的有关要求和流程进行相关准备工作,并在联调通过后的次月必须转为接口方式报送数据。 三、系统上线时,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2014年5月各金融机构数据报送方式调查结果和当前接口程序联调情况,对现有金融机构总行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及银行自身外债数据报送进行了批量开通,并设置了数据报送方式。2014年9月30日前(含)已递交接口程序联调申请的金融机构数据报送方式为接口方式,其余默认为界面方式。 自2014年10月8日起,除特别指定外,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分支局)根据业务发生情况负责辖内金融机构数据报送的开通工作。其中,外汇局分支局国际收支部门负责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报送的开通工作,经常项目部门负责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报送的开通工作,资本项目部门负责银行自身外债数据报送的开通工作。业务开通后,数据报送方式默认为界面报送。 对银行及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有专线连接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局分支局应开通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外部机构接入网上的报送数据功能。对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无专线连接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局分支局应开通其在互联网上的报送数据功能。操作手册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外汇局端(业务网地址http://100.1.48.51:9101/asone)“常用下载”栏目。 对于新成立的或新开办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若选择接口方式报送数据,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外债数据接口程序联调和试报送有关工作的通知》(汇发[2014]86号)的要求,进行相关接口程序联调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金融机构接口程序联调进度情况对金融机构数据报送方式进行设置,即联调通过后使用接口方式报送数据。 四、银行自身外债数据和原银行自身资本项目数据中的外债接口数据并行报送的时间为3个月,2015年1月10日后,原有银行自身资本项目数据中的外债数据停止报送,对于未达到数据报送要求的银行,将适当延长数据并行报送时间。有关并行期间数据报送的说明详见《银行自身外债数据并行报送要求》(见附件)。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银行贸易融资业务调查的通知》(汇综发[2011]11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对外资产负债和损益申报及升级报送系统的通知》(汇综发[2012]145号)相关数据实行并行报送。汇综发[2011]114号和汇综发[2012]145号相关数据停止报送时间将另文通知。 五、对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中“数据采集范围及调整内容”中的其它要求,各金融机构应尽快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数据报送。 六、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负责组织辖内金融机构数据正式报送,以及辖内技术支持和业务问题解答工作。 七、各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辖内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报送主体,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489。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156。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366。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联系电话: 010-68402535、010-68402049、010-68402354(MTS联调)。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自身外债数据并行报送要求 附件1: 银行自身外债数据并行报送要求 2014-09-26/hubei/2014/0926/6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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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支持外贸升级转型,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进一步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机构(以下简称区内机构)无须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及进行《登记证》年检。已核发的《登记证》不再使用。 新设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购结汇前,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文印发,以下简称货物贸易法规),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已办理《登记证》的区内机构,按照货物贸易法规规定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区内机构直接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确认该区内机构为“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后,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外汇收支业务。 二、区内机构可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区内机构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开户登记、存放规模、期限以及调回要求等应按货物贸易法规办理。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办理。 三、简化区内机构货物贸易付汇管理。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付汇,参照货物贸易法规提供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无须提供《登记证》,可以在所在地以外的省、市办理异地付汇业务。货物贸易法规规定需提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项下货物贸易可以以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替代。金融机构无需办理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核注、结案等手续。 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支付手续时,如提供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经营单位为其他机构,须提供付汇人与经营单位不一致原因的书面说明及可证实交易真实性及该不一致情况的商业凭证及相关海关监管单证,并留存相关单证备查。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 四、区内机构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提前购汇及实际对外支付须在同一家金融机构办理,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区内机构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区内机构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 五、简化区内机构货物贸易结汇管理。区内机构按货物贸易法规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货物贸易收入结汇,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 六、简化区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可要求区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由金融机构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直接审核交易单证后办理。按规定应提交税务凭证的,从其规定。 七、外汇局按照货物贸易法规对区内机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或现场检查,并根据核查和检查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参照货物贸易法规制定本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风险防范操作性规定(要求见附件)。天津、上海、江苏、广东、重庆、浙江、深圳、青岛、宁波等九省、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2013年5月28日前将本地区风险防范操作性规定报总局备案。各分局应积极与地方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取得用于监管需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流数据。 各分局应将通知正文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含总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2013-05-22/hubei/2013/0522/6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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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企业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便利性和合规性,创新外汇管理与服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上半年推出了面向企业主体的联机接口服务(以下简称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并在深圳地区开展了试点工作。根据试点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决定将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用范围扩大至全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用于实现企业自身业务系统与外汇局业务系统以后台接口方式直接对接,开展企业自身业务数据的查询、报送等实时业务办理工作,现已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联机接口服务,今后将根据需要逐步扩展服务领域。 二、企业通过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外汇局业务系统与登录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使用外汇局业务系统的业务管理要求和规则完全一致。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加强对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科技人员和业务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辖内企业联机接口服务的宣传培训、接入审核、跟踪调查及退出管理等工作。 四、各分局组织开展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工作,应根据辖内企业情况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结合企业需要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五、为确保扩大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用范围工作顺利开展,各分局应按以下要求指导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一)企业申请使用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坚持自愿和实需原则。申请接入的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完善的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并遵循外汇局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联机接口技术规范。 (二)企业向所在地分局申请接入,并签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承诺书》(见附件)。集团企业经内部授权,可以由主办企业向其所在地分局申请单点接入,成员企业以自身名义通过联机接口办理自身业务。 (三)申请接入的企业应根据《企业联机接口服务指南》、《企业联机接口技术方案》、《企业联机接口报文规范》做好自身系统改造、联调测试、接入申请、运行管理等工作。上述文档资料可通过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互联网端(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常用下载栏目下载。 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承诺书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承诺书 2015-02-16/hubei/2015/0216/6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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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8年7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近期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7月份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如何? 答:我国外汇市场供求保持总体稳定,市场主体涉外交易行为理性有序。一是外汇储备余额稳中略升。7月末为31179亿美元,较6月末上升58亿美元。二是银行结售汇和跨境收支逆差同比收窄。7月份,银行结售汇逆差94亿美元,同比下降39%,其中,银行代客结售汇逆差4亿美元,说明企业和个人结汇与售汇更趋均衡;境内企业等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逆差120亿美元,同比下降45%。三是市场主体结汇意愿环比上升,售汇率略有增加。7月份,银行客户结汇与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73%,环比提升5个百分点,是2015年7月以来最高值;银行客户购汇与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7%,提升3个百分点,在近几年仍属于较低水平。 对外开放政策效果持续显现,境外资本继续流入,企业以及个人购汇保持稳定。一方面,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项下跨境资金流入总体上升。7月份,直接投资项下涉外收入345亿美元,同比增长46%,今年以来累计增长87%;证券投资项下涉外收入230亿美元,同比增长1.6倍,今年以来累计增长1.5倍。在此情况下,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项下结汇同比也呈现上升态势。另一方面,市场主体在主要渠道的购汇总体稳定。7月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投资收益项下购汇均表现为同比下降,个人净购汇同比和环比分别减少12%和13%。 今年以来,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性明显上升,但在国内经济运行总体平稳、对外开放稳步推进的作用下,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保持了总体稳定、基本平衡的发展态势,人民币汇率弹性进一步增强。未来,我国经济韧性好、适应能力强、回旋余地大的基本面保持不变,将继续成为外汇市场平稳运行的基础。同时,我国坚持改革开放目标不动摇,随着相关措施的稳步推进,以及跨境资本流动管理框架的日臻完善,我国跨境资本流动的活跃度和稳定性都会进一步增强,有利于维护国际收支自主平衡格局,也有利于适应市场环境的发展变化。 2018-09-25/hubei/2018/0925/6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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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8日,在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外汇局湖北省分局指导下,湖北自律机制成功举办“诚信兴商、自律共赢”外汇和跨境人民币知识竞赛,自律机制34家成员单位共计100余人观摩本次比赛。分行副行长、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副局长马骏出席活动并作总结讲话。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各处室及分行跨境办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了活动。 马骏副局长对在比赛中获奖的8家单位、参加初赛和决赛的所有选手、具体承办本次活动的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等相关银行予以肯定和表扬,并要求自律机制在下一阶段工作中继续完善宣传培训机制,落实各项展业规范,坚持本外币一体化建设,确保我省自律机制顺畅运行,共同推动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稳健发展。马骏副行长表示,这次竞赛不仅展示了银行外汇从业人员优秀的业务形象,更重要的是提高了全员的思想认识,营造了外汇和跨境人民币市场诚信合规经营、规范发展、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我省自律工作的开展。 2018-10-11/hubei/2018/1011/6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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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联合荆州电视台共同举办了“与你同行——2018年荆州市金融知识普及月宣传汇演”,外汇局荆州市中心支局、市直16家银行机构80余人参加了汇演,300余人在现场观看演出。外汇局荆州市中心支局局领导出席活动并致辞。 “网络‘炒汇’不合法,资金安全无保障”是此次宣传汇演的主要内容之一,以情景剧的表演形式把常见的网络炒汇骗局融入到节目中,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将“网络‘炒汇’不合法,资金安全无保障”“一切网络炒汇平台在我国境内均不合法”“网络炒汇组织者被追究法律责任,参与者不受法律保护”的主题内容展现出来,引导城乡居民树立正确的金融产品消费理念和风险意识,受到了广泛好评。 宣传汇演视频在荆州电视台不同频道和时段多次播出,还在各银行网点循环播放,受众辐射面广,对提高广大市民防范金融风险意识起到积极作用。 2018-10-11/hubei/2018/1011/6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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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外汇局咸宁市中心支局邀请外汇局湖北省分局、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交通银行湖北省分行的三位专家就中小企业外汇融资等方面内容进行专题培训。咸宁市各外汇银行国际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相关企业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共60余人参加了培训。 2018-10-11/hubei/2018/1011/6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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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外汇局恩施州中心支局利用“诚信兴商宣传月”契机,组织辖内县支行和外汇指定银行开展了一系列外汇政策业务宣传活动,推进政策进校园、上街头、入群众,累计发放宣传单约2000份,接受咨询100多次。9月28日,安排建始县支行外汇业务工作人员走进建始县第一中学,向高一学生宣讲外汇知识并作现场答疑。本月外汇宣传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涉及人员广,让群众对外汇知识、外汇政策有了更加深入的认知和了解,营造了合法合规使用外汇的氛围,有利于辖内外汇业务的良好有序发展。 2018-10-11/hubei/2018/1011/6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