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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1月,银行结汇12292亿元人民币(等值1810亿美元),售汇11474亿元人民币(等值1690亿美元),结售汇顺差818亿元人民币(等值121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11555亿元人民币,售汇10524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1031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737亿元人民币,售汇950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213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073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622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451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3211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7947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4735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2178亿元人民币。 2019年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3596亿元人民币(等值3475亿美元),对外付款20789亿元人民币(等值3062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2807亿元人民币(等值413亿美元)。 为进一步扩大数据透明度,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9年起公布各地区结售汇业务规模。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 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平仓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9-02-26/hubei/2019/0225/8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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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四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379.06亿元,流出231.36亿元,净流入147.69亿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237.40亿元,流入136.26亿元,净流出101.14亿元。2018年全年,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1020.75亿元,流出748.48亿元,净流入272.26亿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909.77亿元,流入426.10亿元,净流出483.67亿元(见表1)。 2018年末,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存量9822.78亿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存量17279.51亿元(见表2)。 按美元计值,2018年四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54.81亿美元,流出33.45亿美元,净流入21.36亿美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34.33亿美元,流入19.70亿美元,净流出14.62亿美元。2018年全年,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153.60亿美元,流出112.87亿美元,净流入40.73亿美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137.82亿美元,流入64.32亿美元,净流出73.50亿美元(见表3)。 按美元计值,2018年末,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存量1431.22亿美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存量2517.71亿美元(见表4)。 表1: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 单位:亿元 项目 2018年四季度 2018年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动 147.69 272.26 流入 379.06 1020.75 流出 231.36 748.48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动 -101.14 -483.67 流入 136.26 426.10 流出 237.40 909.77 注:1.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 季度流量人民币值通过当季流量美元值折算而成,折算率采用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季度平均值。 3.净流动为流入减流出差额,正值代表净流入,负值代表净流出。 表2:金融机构直接投资存量表(年度) 单位:亿元 项目 2018年末 来华直接投资 9822.78 对外直接投资 17279.51 注:1.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年末存量人民币值通过年末存量美元值折算而成,折算率采用年末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 表3: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8年四季度 2018年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动 21.36 40.73 流入 54.81 153.60 流出 33.45 112.87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动 -14.62 -73.50 流入 19.70 64.32 流出 34.33 137.82 注:1.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流动为流入减流出差额,正值代表净流入,负值代表净流出。 表4:金融机构直接投资存量表(年度)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8年末 来华直接投资 1431.22 对外直接投资 2517.71 注: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附:名词解释 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从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其他金融业务的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或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且相关股权投资使直接投资者在直接投资企业中拥有10%或以上的表决权。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统计境内金融机构对外直接投资和来华直接投资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量数据情况(不含收益再投资)。其中:来华直接投资流入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投入或新增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出是指境外投资者从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减少或撤出的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直接投资资金流出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投入或新增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入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企业减少或撤出的股权或债权投资。 2019-02-20/hubei/2019/0218/8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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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9年1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1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1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有何变化? 答:2019年以来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更趋平稳,1月份银行结售汇和涉外收付款均呈现顺差。从相关统计数据看:一是银行结售汇差额由逆转顺。1月份,银行结汇环比增长9%,售汇下降2%,结售汇顺差121亿美元。二是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顺差进一步扩大。1月份,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涉外收入环比增长6%,涉外支出下降6%,涉外收付款顺差413亿美元,较2018年12月顺差3亿美元明显增加。三是外汇储备余额继续回升。总的来看,1月份境内外汇市场供求保持基本平衡,非美元货币相对美元汇率上升,主要金融资产价格有所上涨,共同推动当月外汇储备余额上升152亿美元。 外汇市场预期继续改善,主要渠道跨境资金流动呈现积极变化。2019年以来,市场主体结汇意愿上升、购汇意愿继续下降。1月份,衡量结汇意愿的结汇率,也就是客户向银行卖出外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63%,环比上升3个百分点;衡量购汇意愿的售汇率,也就是客户从银行买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4%,环比下降1个百分点。在此情况下,1月份主要渠道的外汇收支状况均呈现积极变化。一是银行代客货物贸易结售汇顺差和涉外收付款顺差环比分别增长96%和2.9倍。二是直接投资项下结售汇和涉外收付款均延续较大顺差。三是证券投资项下结售汇由逆转顺,涉外收付款顺差环比增长70%。四是个人购汇继续稳中有降,同比减少11%。五是远期结售汇签约连续5个月保持顺差格局。 今年以来,我国宏观政策强化逆周期调节,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进一步增强了市场信心,起到了稳定外汇市场的作用。下一步,我国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推动全方位对外开放,将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有助于夯实我国外汇市场平稳运行的基础。 2019-02-27/hubei/2019/0225/8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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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8年四季度及全年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18年我国国际收支状况如何? 答: 2018年,我国国际收支呈现自主平衡,经常账户和非储备性质金融账户均呈现顺差,储备资产增加。 经常账户保持在合理的顺差区间。2018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491亿美元。虽然一季度出现逆差,但二至四季度持续顺差,并且顺差规模逐季扩大。四季度,经常账户顺差546亿美元,较三季度增长135%,主要是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1391亿美元,环比增长38%;服务贸易逆差641亿美元,环比下降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保持顺差,跨境资本呈现净流入。2018年,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四季度净误差与遗漏)呈现顺差602亿美元。其中,直接投资呈现净流入1074亿美元,较2017年增长62%。具体看,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961亿美元,下降6%;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2035亿美元,增长21%。 储备资产增加。2018年,我国储备资产因国际收支交易(不含汇率、价格等非交易因素影响)增加189亿美元,其中,外汇储备增加182亿美元。 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长期向好的大背景下,未来跨境资金流动将保持总体平稳,我国国际收支状况也将保持基本平衡。 2019-02-18/hubei/2019/0218/8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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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数据—以人民币计价 银行结售汇数据—以美元计价 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19-02-26/hubei/2019/0225/8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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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外汇局宜昌市中心支局工作人员走访服务宜昌市保税区企业宜昌三峡保税供应链有限公司。该企业作为宜昌三峡保税物流中心的经营主体,为外贸进出口企业提供保管报检、物流货代、装卸配送、代理进出口、收汇退税和保险金融等系列外贸综合服务,是宜昌市近年来积极支持和发展的创新业务主体。目前,企业已汇集并服务宜昌市83家外贸企业客户。 外汇局宜昌市中心支局工作人员了解了企业基本情况和业务运营模式,对其从事外贸综合服务涉及的经常项下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业务相关政策和保税区优惠政策进行宣讲,回答了企业外贸相关人员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现场走访服务的工作方式得到企业的高度赞扬,表示一定按照外汇管理法规开展业务,加强人员培训,用好用足外管便利化政策,服务宜昌涉外经济发展。 2019-02-25/hubei/2019/0222/8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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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4日上午,李斌副行长主持召开外汇局湖北省分局2019年第一次局务会,分局各处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听取了分局各处对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意见建议,并对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进行了安排部署。 李斌副行长对2019年重点工作提出要求:一是全面推进“数字外管”,加大“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力度。二是抓好湖北省自贸区的协调推进工作。逐条研究落实外汇局承担的各项自贸区改革试验项目。三是以适当方式务实开展外汇局成立40周年纪念宣传活动,总结成绩,听取意见,推进外汇工作更好发展。 2019-02-20/hubei/2019/0218/8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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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9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美元计价 附件2: 2019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人民币计价 2019-02-25/hubei/2019/0225/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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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1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9.5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88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6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895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6.9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49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4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9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2.1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79万亿美元)。(完) 2019-02-25/hubei/2019/0225/8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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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明确相关概念与指标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形成《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现将本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将《贸易信贷调查制度》更名为《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二是将申报主体确定原则修改为“谁进行贸易收付款,谁申报”;三是进一步明确“贸易信贷”、“离岸转手买卖”、“主要出口国家及地区”等概念,调整“期末账面出口应收/预收款余额”、“期末账面进口应付/预付款余额”等指标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号)同时废止。 附件: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修订2018) 2019-04-10/hubei/2019/0305/8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