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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小贴士——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操作指南来了! 2021-06-07/henan/2021/0609/10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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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全 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业务,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印发),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国家(地区)的报送原则、记录时点和计值方法、境内分支机构与境外对手方的关系、跨机构信息校验、零申报、数据修改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八)至(十三)条。 (二)新增投资境外股本证券和投资基金份额(B01表)、投资境外债务证券(B02表)、吸收境外股权和基金份额投资(B04表)、境外发行债务证券(B05表)、存贷款及应收应付款业务(D系列报表)、涉外托管业务(H系列报表)等具体报表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五)、(六)、(七)、(八)和(十一)条。 (三) 新增有关可转债、信贷资产证券化、存托凭证、非上市股份全流通、贷款展期、境外投资筹备款、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等吸收非居民投资者保证金、非居民以股抵债 业务以及非居民购买境内信托产品等业务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五)、(六)、(七)、(十)、(十五)、(十六)、(十七)、(二十四)和(二十 五)条。 (四)新增申报主体合并的填报要求,涉及第四部分第(六)条。 二、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与间接申报关系的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一)条。 (二)补充有关境外法人机构在中国境内分机构的申报义务分工,金融机构申报主体的说法,以及申报主体的“离岸业务部”等是申报主体的内设部门,而不是独立的申报主体或非居民机构等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二)条。 (三)调整有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境内托管机构申报内容的说法,补充有境内托管机构的跨境投资业务的申报义务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三)条。 (四)补充其他因素引起的非交易变动的归类原则,涉及第一部分第(五)条。 (五)补充金额字段应与币种字段相匹配,以及贵金属合约币种填报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六)条。 (六)补充有关非居民之间股权转让导致的投资者信息变动,申报主体应同时填报非居民股东的撤资和增资信息的申报说明,涉及第二部分第(四)条。 (七)调整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类往来(E01表)的说明,补充相关案例,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二)条。 (八)补充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余额(X01表)的统计范围和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三)条。 (九)调整境内机构租用非居民境内不动产的说明,将之区分为“经营性租赁”和“其他形式的职工报酬”,涉及第三部分第(二)条。 (十)调整有关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原外方股东在不同情况下增资和减资的填报说明,涉及第三部分第(四)条。 (十一)补充有关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说明。其中,存贷款等已做外债登记的债务类数据项应与对应登记外债类型和签约币种相匹配,其他业务遵从直接申报有关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十八)条。 (十二)调整有关债务减免的说明,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九)条。 (十三)将多处“填报机构”调整为“申报主体”。 (十四)其他补充内容主要为举例说明。 三、其他说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6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报送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修订说明 2020-10-14/henan/2020/1014/10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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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提升个人用汇便利化水平,现就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个人购汇申请书》填报要求。为便于境内个人购汇填报,自2021年4月1日起(具体时间由银行自主确定,但最迟不得晚于2021年6月底),启用优化后的《个人购汇申请书》(见附件1)。已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应按照《电子银行个人购汇优化技术要求参考》(见附件2),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本银行系统改造。 二、调整银行个人购付汇用途一致性审核要求。银行对个人购汇后即办理付汇的业务,应进行购付汇用途一致性审核。 三、优化留学学费购付汇手续。对于境内个人留学期间在同一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留学学费购付汇,银行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购汇资金直接汇入原学校账户。银行应在购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留学购汇”字样。 四、优化境外工作的境内个人薪酬结汇手续。对于境外工作的境内个人在同一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薪酬结汇,银行在确认薪酬真实合法的情况下,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并在结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薪酬结汇”字样。 五、优化在华工作境外个人薪酬购汇手续。对于在华工作境外个人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到同一银行再次办理合法薪酬收入购汇,银行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并在购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薪酬购汇”字样。 六、银行应建立个人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并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对于个人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银行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核原则,按照个人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予以办理,并在购/结汇备注栏标注“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字样。 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办理个人外汇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个人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6〕34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1.个人购汇申请书 2.电子银行个人购汇优化技术要求参考 2021-03-15/henan/2021/0315/10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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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0年4月30日) 2020-05-07/henan/2020/0507/10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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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2020-05-09/henan/2020/0509/10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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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21年3月31日) 2021-04-02/henan/2021/0402/10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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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银行名单 2021-03-22/henan/2021/0322/10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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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银行名单 2021-03-10/henan/2021/0310/10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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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机构名单 2021-03-04/henan/2021/0304/10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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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暴雨突袭了中原大地,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灾情发生以来,建行总分行各级紧密联动、上下同心,始终与河南人民在一起,风雨同舟,共克时艰,驻豫机构迅速投入防汛救灾工作中,充分展现国有大行责任担当。 数据显示,截至7月24日,建行河南省分行针对重点领域客户累计投放8户,金额10.9亿元。已批复9户,批复金额26.6亿元,拟投放9户,金额22.9亿元,各项工作正在有效、有序推动。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建行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以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的有关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实际行动积极应对这场史无前例的挑战。 得知汛情后,建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田国立第一时间致电,并发信息传递总行党委的关怀:“要注意员工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持金融服务社会的畅通,尤其是紧急资金的调拨;要注意疫情防控;要支持地方政府和企业恢复生产和生活。建行要履行大行责任,领导干部和党员要切实担负起重要的责任。” 建行党委副书记、行长王江对当地员工、财产、金库、保管箱、档案设备等安全情况,作出具体部署,并要求建行河南省分行确保落实好责任,积极投入防汛抢险各项工作,要切实做好各项防范措施,保护好员工的安全。建行党委副书记、监事长王永庆在慰问河南省分行时反复强调,安全无小事,以防为主,应急跟上,不可大意。建行党委委员、驻建行纪检监察组组长朱克鹏表示,要做好员工关心关爱工作,防止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任何困难,可随时向驻行组寻求支援。 与此同时,建行总行办公室、资产与负债管理部、财务会计部、人力资源部、信贷管理部、公司业务部、个人金融部、渠道与运营管理部、网络金融部、金融市场部、公共关系与企业文化部、党务工作部等各部门密切关注灾情进展情况,询问河南具体受灾情况,针对性提出支持援助的精准措施。建信人寿、建信财险积极响应总行号召,紧急部署,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工作,开启理赔绿色服务通道,推出多项应急理赔服务举措,全力做好客户服务。 7月20日晚,建行河南省分行行长梁德顺率分行党委班子成员召开紧急会议,制定出助力防汛救灾、服务复工复产的“二十条”措施。7月23日晚,该分行再次召开党委会议,对进一步加强防灾救灾工作进行再部署、再安排、再动员,紧绷防汛救灾安全弦,夯实防汛救灾总根基。 “一定要尽全力开展救助救援!” 大灾大难更显责任担当,针对因强降雨灾害天气影响群众的正常出行,建行河南省分行各营业网点利用“劳动者港湾”为受困群众提供避险场所,提供手机充电、热水、食物加热等贴心服务,并组织青年突击队积极开展救助救援工作,广受群众好评。 7月21日下午五点,建行焦作分行博爱支行接到当地县政府应急指挥办公室协助抗洪指示后,紧急行动,第一时间通知防汛应急小分队,前往分包河段──博爱县运粮河,维护桥梁,加固防线。到达所分包的河坝后,与乡镇、村双委共同努力,装沙土袋40余袋,加固即将漫堤的堤坝,并捐赠200个编织袋以供防洪。 7月22日上午,一支来自武汉的抢险队来到位于中原路京广路下穿隧道前开展紧急救援,建行郑州铁路支行本部员工携带矿泉水和食品等物资前往抽水点慰问,邀请抢险队员在轮休时到营业部“劳动者港湾”休息。 7月23日一大早,建行郑州相济路支行兵分三路前往受灾情影响断水断电的陈岗社区,将饮用水和食物送到社区,帮助社区渡过难关。 此外,建行河南省分行迅速组织援助一批救灾应急物资,采购方便面、饮用水各1000件,用于支持新乡、安阳抗灾。组织发动洛阳、三门峡、平顶山、濮阳、商丘、许昌、驻马店、漯河等8家非受灾或受灾较轻的二级分行对新乡和安阳进行定向帮扶。并安排信阳、南阳对河南省救灾物资进行储备,以备调剂、调用,同舟共济,共渡难关。 “一定要确保金融服务应急通道畅通!” “建行服务真是太专业了,这么短的时间内就能收到境外的捐赠款!” 7月21日晚,建行郑州金水支行获悉某客户需接收一笔跨境的捐赠款,当时暴雨未退,通讯信号差,工作人员第一时间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及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汇报沟通免开捐赠专户以及跨境业务办理绿色通道事宜,经过多方努力,在当晚10点左右获准可特事特办免开专用账户。 “没想到建行这么速度,想尽一切办法帮我们渡过难关,有你们的支持,我们有信心战胜困难,快速启动生产!”建行的支持让受灾企业恢复了发展引擎,干劲十足。 7月22日,郑州某重点客户急需向境外支付两笔工程款及材料款。事关工程进度的推进和客户信用的保障,建行网点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沟通对接客户需求及工作要点,并在客户到达后,按照前期沟通信息与客户进行现场确认及查证,顺利将300余万美元款项汇出。 与此同时,建行河南省分行及时开设防汛救灾金融服务应急通道,通过科技赋能,引导客户线上办理业务,并全面开展营业网点房屋、设备、电路和网络安全隐患检查,维修受损设施,对所有营业网点进行防疫清洁、消毒、消杀,争取尽快恢复正常营业。 “一定要全力以赴支持灾后重建!” 7月22日,是建行郑港支行灾后恢复营业的第一天。上午9:30,支该行根据系统抽取数据情况,主动联系客户,了解受灾情况,告知建行支持企业迅速复工的相关措施。并围绕防汛物资提供、交通物流周转、便民服务商户三类企业,实地查看受损情况,了解经营状况、资金缺口。 随后,该支行对有贷款需求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通加急审批,截至当天17:30分,投放小微贷款13户,1492万元,其中小微企业1户410万,个体工商户12户1082万。 这只是建行河南省分行服务复工复产的一个缩影。据了解,建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3小时内向某交通运输企业投放首笔“防汛抢险应急款”3.5亿元;建行郑州金水支行为某自来水公司投放低息灾情救助贷款1亿元、为某抗汛救灾企业投放贷款1000万元;建行郑州绿城支行为辖内某医院投放抗洪救灾专项贷款3000万元;建行郑州铁路支行正积极向总行申请为郑州交通领域某客户提供10亿元防汛应急贷款······ 2021-07-26/henan/2021/0726/10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