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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高度重视,快速响应,多措并举,指导辖内银行和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全力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一、启动应急管理,保障工作有效运转。1月27日,接到相关通知后,河南省分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成立以主管局长、处长、分管处长和业务科长为成员的应急管理小组,将有关精神落实到各市中心支局和银行,并决定自28日起,安排小组人员节日期间到岗值班,解决好银行企业相关问题,保障疫情防控外汇有关工作快速运转。 二、及时转发文件,快速传导外汇支持政策。1月28日,为保障政策快速传导到位,迅速通过全省银行外汇业务微信群、全省大型企业微信群、各市中心支局微信群,转发总局文件,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内各个银行网点,并做好外汇业务政策解释,保障外汇政策绿色通道宣传到位。指导河南省外汇自律机制下发通知和倡议,要求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有效落实相关外汇政策,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 三、开通指导热线,指导银行和企业办理特殊业务。1月27日-28日,组织应急管理小组成员认真学习总局通知精神,熟悉掌握政策内容。及时开通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热线,并将电话发送全省外汇银行业务微信群和大型企业微信群,各业务条线留守专人接听咨询电话,指导银行和企业办理特殊业务。 截止30日上午,我省有中国银行、中信银行等通过电话,咨询富士康等企业购买防疫物资、接受境外捐赠后转捐赠红十字会等涉及防疫业务,河南省分局已按总局通知要求,给予充分指导。 目前,银行和企业相关业务正在办理中。 2020-01-30/henan/2020/0130/8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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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15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2020-01-21/henan/2020/0121/8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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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12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7.1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44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7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871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4.3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05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6.7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9665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0.3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47万亿美元)。 2019年1-12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200.5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9.12万亿美元)。 2020-01-19/henan/2020/0119/8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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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0-02-03/henan/2020/0203/8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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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0-02-03/henan/2020/0203/8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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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疫情防控期间外汇业务指南 2020-02-05/henan/2020/0205/8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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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作为,确保金融服务畅通,支持各地疫情防控,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人民银行继续强化预期引导,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2020年1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货币信贷合理增长。 (二)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三)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四)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五)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区,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在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 (六)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强统筹协调,合理调整信贷安排,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合理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七)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八)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二、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 (九)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切实做好营业场所的清洁消毒,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加强全国范围特别是疫情严重地区的线上服务,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 (十)加强流通中现金管理。合理调配现金资源,确保现金供应充足。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的现金供应,及时满足疫情物资采购相关单位和企业的大额现金需求。做好现金储存及业务办理场地的消毒工作。对外付出现金尽可能以新券为主,对收入的现金采取消毒措施后交存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十一)确保支付清算通畅运行。人民银行根据需要,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延长大额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运行时间,支持金融机构线上办理人民币交存款等业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各类支付清算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营,开通疫情防控专用通道,保障境内外救援和捐赠资金及时划拨到位、社会资金流转高效顺畅。 (十二)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要积极开辟捐款“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减免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防控疫情相关款项汇划费用。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向慈善机构账户或疫区专用账户的转账汇款业务、对疫区的取现业务减免服务手续费。 (十三)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远程视频、电话等方式办理商户准入审核和日常巡检,通过交易监测强化风险防控。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特定领域或区域特约商户实行支付服务手续费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强化电子渠道服务保障,灵活调整相关业务限额,引导客户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个人网上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服务APP等电子化渠道在线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十四)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要妥善安排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十五)畅通国库紧急拨款通道。建立财库银协同工作机制,及时了解财政部门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安排,随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指导,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跟踪资金拨付情况。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确保资金汇划渠道畅通和国库业务相关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构建疫情防控拨款“绿色通道”。各级国库部门要简化业务处理流程和手续,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安全、准确拨付到位。 (十六)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机构要树立负责任金融理念,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主动说明临近正常营业的网点。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线上等方式保持投诉渠道畅通,优化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的金融咨询和投诉。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三、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十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保障。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要从工作机制、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系统运维、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确保发行、交易、清算、结算等业务正常运转,尽可能实施全流程、全链条线上操作。要制定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快速响应、高效处理。要加强与主管部门、市场机构、其他金融基础设施的沟通,保持业务系统联通顺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要开设“绿色通道”,必要时提供特别服务安排,并降低服务收费标准。 (十八)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业务。金融机构要合理调配人员,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交易、清算、结算、发行、承销等工作,加强流动性管理与风险应对。要合理引导投资者预期,确保金融市场各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的金融机构,要保持正常业务往来,加大支持力度。 (十九)提高债券发行等服务效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要优化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工作流程,鼓励金融机构线上提交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申报材料,远程办理备案、注册等,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对拟投资于防疫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登记备案“绿色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二十)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湖北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报审计和披露。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二十一)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二十二)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2020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2020年度会费和席位费。 四、建立“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 (二十三)便利防疫物资进口。银行应当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跨境人民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外汇局各分支机构要指导辖区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 (二十四)便捷资金入账和结汇。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业务,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二十五)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检查。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二十六)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及人民币跨境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事后检查,并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二十七)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支持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疫情防控相关进口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资本项目下收入人民币资金在境内支付使用。 五、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十八)强化疫情防控的组织保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全力以赴做好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二十九)做好自身的疫情防控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完善疫情应对工作机制,持续关注员工特别是从疫情较重地区返回员工的健康情况,建立日报制度,加大疫情排查力度,做好员工防疫安排,努力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用品。 (三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应急管理。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按照属地原则,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组织协调,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服从当地政府防疫安排,对防控疫情需要征用的人员车辆、设备设施等,不得推诿拒绝。各单位要继续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请及时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0年1月31日 2020-02-04/henan/2020/0204/8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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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要求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业务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金融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金融营销宣传是金融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但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除外。 二、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住所地为基础,以问题导向为原则,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线索依法进行甄别处理,并将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金融营销宣传监督管理情况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估评价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属地监督管理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要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并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分工,监管辖区内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对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以及未依法作为受托人的市场经营主体开展与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的,根据其所涉及的金融业务,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沟通配合,依法、依职责做好相关监测处置工作。 对于涉及金融营销宣传的重大突发事件,按照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应急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处置。 三、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 本通知所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是指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或方式,就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宣传、推广的行为。 (一)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和管理机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完善金融营销宣传工作制度,指定牵头部门,明确人员职责,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并将金融营销宣传管理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加强金融营销宣传合规专题教育和培训,健全金融营销宣传管理长效机制。 (二)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测工作机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对本机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进行监测,并配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相关工作。如在监测过程中发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违反本通知规定,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改正。 (三)加强对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审慎确定与业务合作方的合作形式,明确约定本机构与业务合作方在金融营销宣传中的责任,共同确保相关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合法合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监督业务合作方作出的与本机构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以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非本机构作出为由,转移、减免应承担的责任。 (四)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进行金融营销宣传,应当具有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以便相关金融消费者或业务合作方等进行查验。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许可证、备案文件、行业自律组织资格等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身份资质信息。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确保金融营销宣传在形式和实质上未超出上述证明材料载明的业务许可范围。 (五)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 (六)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金融营销宣传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损害同业信誉;不得通过不当评比、不当排序等方式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冒用、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等有可能使金融消费者混淆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 (七)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利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提供保证,并应当提供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信息的查询方式;不得对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或备案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促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营销宣传应当通过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颜色等特别标识对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和加重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进行说明。通过视频、音频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应当采取能够使金融消费者足够注意和易于接收理解的适当形式披露告知警示、免责类信息。 (九)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利用互联网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不得提供或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限制他人合法经营的广告,干扰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发布金融营销宣传广告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允许从业人员自行编发或转载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审核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十)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未经金融消费者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应当明确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十一)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四、其他规定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违反上述规定但情节轻微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可依职责对其进行约谈告诫、风险提示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依职责责令其暂停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对于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相关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本通知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地省(区、市)银保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20日 2020-01-06/henan/2020/0106/8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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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820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8640亿元,服务贸易逆差4196亿元,初次收入逆差1806亿元,二次收入顺差183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顺差2042亿元。 2019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2242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31970亿元,服务贸易逆差18027亿元,初次收入逆差2407亿元,二次收入顺差705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顺差4065亿元。 按美元计值,2019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401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229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597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257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26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顺差290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19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775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4628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2614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340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102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顺差591亿美元。 按SDR计值,2019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92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894亿SDR,服务贸易逆差434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顺差211亿SDR。 按SDR计值,2019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927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395亿SDR,服务贸易逆差1365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顺差464亿SDR。(完)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元 项 目 行次 2019年四季度 2019年 1. 经常账户 1 2,820 12,242 贷方 2 53,655 202,561 借方 3 -50,835 -190,320 1.A 货物和服务 4 4,444 13,943 贷方 5 49,984 184,573 借方 6 -45,540 -170,629 1.A.a 货物 7 8,640 31,970 贷方 8 45,358 167,727 借方 9 -36,718 -135,757 1.A.b 服务 10 -4,196 -18,027 贷方 11 4,626 16,846 借方 12 -8,823 -34,873 1.A.b.1 加工服务 13 269 1,059 贷方 14 277 1,085 借方 15 -8 -26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96 443 贷方 17 169 700 借方 18 -73 -256 1.A.b.3 运输 19 -1,040 -4,073 贷方 20 873 3,185 借方 21 -1,913 -7,258 1.A.b.4 旅行 22 -3,597 -15,085 贷方 23 688 2,474 借方 24 -4,286 -17,559 1.A.b.5 建设 25 114 352 贷方 26 286 995 借方 27 -172 -643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113 -434 贷方 29 114 332 借方 30 -226 -766 1.A.b.7 金融服务 31 37 102 贷方 32 83 267 借方 33 -47 -165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460 -1,914 贷方 35 113 455 借方 36 -573 -2,369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196 551 贷方 38 679 2,411 借方 39 -483 -1,859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368 1,338 贷方 41 1,299 4,773 借方 42 -931 -3,435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62 -222 贷方 44 16 59 借方 45 -78 -281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6 -144 贷方 47 27 109 借方 48 -33 -254 1.B 初次收入 49 -1,806 -2,407 贷方 50 3,215 16,205 借方 51 -5,021 -18,612 1.C 二次收入 52 183 705 贷方 53 456 1,784 借方 54 -273 -1,079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2,820 -590 2.1 资本账户 56 0 -23 贷方 57 4 15 借方 58 -4 -38 2.2 金融账户+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2,820 -567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3,260 -1,929 其中:2.2.1.1 直接投资 61 2,042 4,065 2.2.1.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1,975 -6,734 2.2.1.1.2直接投资负债 63 4,018 10,799 2.2.2 储备资产 64 440 1,362 2.2.2.1 货币黄金 65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13 -34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6 -1 2.2.2.4 外汇储备 68 447 1,397 2.2.2.5 其他储备 69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 -11,651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以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折算方法为,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 4. 2019年初步数为2019年前三季度平衡表正式数与四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美元 项 目 行次 2019年四季度 2019年 1. 经常账户 1 401 1,775 贷方 2 7,631 29,356 借方 3 -7,230 -27,581 1.A 货物和服务 4 632 2,013 贷方 5 7,109 26,743 借方 6 -6,477 -24,730 1.A.a 货物 7 1,229 4,628 贷方 8 6,451 24,301 借方 9 -5,222 -19,673 1.A.b 服务 10 -597 -2,614 贷方 11 658 2,442 借方 12 -1,255 -5,056 1.A.b.1 加工服务 13 38 154 贷方 14 39 157 借方 15 -1 -4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14 65 贷方 17 24 102 借方 18 -10 -37 1.A.b.3 运输 19 -148 -590 贷方 20 124 462 借方 21 -272 -1,052 1.A.b.4 旅行 22 -512 -2,189 贷方 23 98 358 借方 24 -609 -2,547 1.A.b.5 建设 25 16 51 贷方 26 41 144 借方 27 -24 -93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16 -63 贷方 29 16 48 借方 30 -32 -111 1.A.b.7 金融服务 31 5 15 贷方 32 12 39 借方 33 -7 -24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65 -278 贷方 35 16 66 借方 36 -82 -344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28 80 贷方 38 97 349 借方 39 -69 -269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52 194 贷方 41 185 692 借方 42 -132 -498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9 -32 贷方 44 2 9 借方 45 -11 -41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1 -21 贷方 47 4 16 借方 48 -5 -37 1.B 初次收入 49 -257 -340 贷方 50 457 2,355 借方 51 -714 -2,695 1.C 二次收入 52 26 102 贷方 53 65 259 借方 54 -39 -156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401 -69 2.1 资本账户 56 0 -3 贷方 57 1 2 借方 58 -1 -5 2.2 金融账户+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401 -66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464 -259 其中:2.2.2.1 直接投资 61 290 591 2.2.2.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281 -976 2.2.2.1.2直接投资负债 63 571 1,567 2.2.2 储备资产 64 63 193 2.2.2.1 货币黄金 65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2 -5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1 0 2.2.2.4 外汇储备 68 64 198 2.2.2.5 其他储备 69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 -1,706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2019年初步数为2019年前三季度平衡表正式数与四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 4.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SDR 项 目 行次 2019年四季度 2019年 1. 经常账户 1 292 927 贷方 2 5,549 15,707 借方 3 -5,257 -14,780 1.A 货物和服务 4 460 1,030 贷方 5 5,169 14,306 借方 6 -4,710 -13,276 1.A.a 货物 7 894 2,395 贷方 8 4,691 12,974 借方 9 -3,797 -10,579 1.A.b 服务 10 -434 -1,365 贷方 11 478 1,332 借方 12 -912 -2,697 1.A.b.1 加工服务 13 28 84 贷方 14 29 86 借方 15 -1 -2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10 42 贷方 17 18 61 借方 18 -8 -19 1.A.b.3 运输 19 -108 -306 贷方 20 90 250 借方 21 -198 -555 1.A.b.4 旅行 22 -372 -1,167 贷方 23 71 195 借方 24 -443 -1,362 1.A.b.5 建设 25 12 30 贷方 26 30 80 借方 27 -18 -50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12 -35 贷方 29 12 26 借方 30 -23 -62 1.A.b.7 金融服务 31 4 9 贷方 32 9 22 借方 33 -5 -13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48 -149 贷方 35 12 36 借方 36 -59 -186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20 43 贷方 38 70 186 借方 39 -50 -144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38 109 贷方 41 134 376 借方 42 -96 -267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6 -17 贷方 44 2 5 借方 45 -8 -22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1 -7 贷方 47 3 9 借方 48 -3 -16 1.B 初次收入 49 -187 -161 贷方 50 332 1,261 借方 51 -519 -1,421 1.C 二次收入 52 19 58 贷方 53 47 140 借方 54 -28 -82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292 18 2.1 资本账户 56 0 -1 贷方 57 0 1 借方 58 0 -2 2.2 金融账户+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292 18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337 -10 其中:2.2.2.1 直接投资 61 211 464 2.2.2.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204 -541 2.2.2.1.2直接投资负债 63 415 1,005 2.2.2 储备资产 64 45 29 2.2.2.1 货币黄金 65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1 -2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1 2 2.2.2.4 外汇储备 68 46 28 2.2.2.5 其他储备 69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 -945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 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季平均汇率折算得到。 4.2019年初步数为2019年前三季度平衡表正式数与四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20-02-14/henan/2020/0214/8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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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落实《外商投资法》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强化信用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经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外汇局研究决定,自2019年度年报起实施市场监管、商务、外汇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报送要求 自2019年度年报开始,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应按照《外商投资法》的规定,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年报内容在现有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报信息的基础上,增加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年报事项(详见附件1年报文书),新增的年报事项不对社会公示。 本通知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外商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 企业报送的相关年报信息由市场监管总局向商务部推送共享。201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多报合一”年报报送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截至6月30日仍未报送年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确保过渡衔接 2020年是外商投资企业(机构)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的第一年,要做好年报的衔接工作,确保年报工作平稳过渡。 (一)改造公示系统。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改造公示系统,确保自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机构)能够按调整后的事项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相关技术方案(附件2)、数据规范(附件3)、网页原型(附件4)和数据汇总结构(附件5)请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综合业务系统(172.16.1.48/saicport)下载查看。外商投资企业(机构)补报2018年度及之前年度年报的,按照原规定的内容填报,按原规定的渠道报送。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要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的宣传和培训工作,重点加强对2019年度年报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新增事项的报送渠道、报送内容和报送时间的宣传,引导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按照要求完成年报。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直接负责年报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其明确政策要求,熟知填报规范,统一答复口径,推动年报工作落实落地。 三、建立工作机制 (一)名单管理机制。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确定的规则抓取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并做好公示系统年报功能调整工作。对无法匹配的企业名单,商务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沟通,确保外商投资企业(机构)能够顺利参加年报。 (二)信息共享机制。年报工作期间,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公示系统要求,及时将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多报合一”年报信息通过数据中心汇总归集到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在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提交年报信息后48小时内共享至商务部。年报工作结束后,市场监管总局于一个月内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企业(含多层次投资)共享年报信息批量推送给商务部。企业(机构)补报年报的,市场监管总局在企业(机构)提交信息后48小时内共享至商务部。 (三)应急处理机制。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反映公示系统未将其列入“多报合一”范围,年报填报内容不含相关新增事项的,企业注册地商务部门应当核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市场主体类型、注册时间等信息,确认属于需要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的,由各省商务部门统一汇总,于每周一中午12:00前报送商务部。商务部与市场监管总局根据问题类型,按职责分工分别予以解决。 (四)答复咨询机制。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要做好年报“多报合一”的政策指导和咨询答复工作,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确保“多报合一”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企业年报事项和公示系统年报技术问题等咨询工作;各地商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新增年报事项和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无法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等咨询工作。各省(区、市)商务部门咨询电话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抽查检查机制。各地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可以结合本部门的监管需要和工作部署对年报信息进行抽查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报送的相关新增事项,不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内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内容。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外汇局积极推进对企业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各地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可以开展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降低企业负担,提高监管效率。 四、加强协作配合 2020年是落实《外商投资法》、实行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多报合一”的第一年,各地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要求推进年报“多报合一”改革落实工作,确保良好开局。各地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和合作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及时解决年报“多报合一”改革过程出现的各种问题,切实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工作。 为建立通畅的联系工作机制,请各省(区、市)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于2019年12月20日前将“多报合一”工作联系人分别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商务部外资司和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商务部外资司和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外汇局 2019年12月16日 2019-12-30/henan/2019/1230/8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