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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国际收支持续较大顺差,外汇资金持续流入。在贸易外汇收支活动中,一些无贸易背景的短期资金以投机逐利为目的,通过进出口收付汇渠道流入境内结汇,加大了国际收支不平衡。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现阶段完善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和完善现阶段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行为,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抑制投机行为,维护我国国际收支平衡。 《通知》要求,银行在收到收汇单位的境外汇款后,应当根据汇款指示认真审核汇款性质。对于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的四类境外汇款,银行应将其转入收汇单位开立的待结汇账户,包括:一是预收货款;二是转口贸易收汇;三是境外汇款指示中明确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但银行据此无法判断具体交易性质的款项;四是境外汇款指示中明确结汇入人民币账户,但银行据此也无法判断具体交易性质的款项。 《通知》规定,待结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结汇时,收汇单位应当向银行书面说明结汇款项性质,提供相应单证,按以下规定办理:收汇单位书面说明属于出口预收货款的,凭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对于境内有人民币支付需要又暂时不能提供核销单正本的,凭收汇单位提供的标明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指令办理结汇,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应当直接向支付指令上指定的支付方以外的收款人支付;收汇单位书面说明属于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外汇收入的,凭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复印件、转口贸易合同办理结汇;收汇单位书面说明属于先收后支转口贸易外汇收入的,在办理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前不得结汇,在完成对外支付后,余额部分凭转口贸易合同办理结汇;收汇单位书面说明属于贸易项下其他款项的,凭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收汇单位书面说明属于经常项目下其他款项的,对于境内有人民币支付需要的,凭收汇单位提供的标明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指令办理结汇。 为了便利企业开立和使用待结汇账户,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操作上最大限度地简化了程序和单证。《通知》明确,银行为收汇单位开立待结汇账户,不需外汇局批准。待结汇账户余额不计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限额。进入待结汇账户的资金,原则上只要能够证明真实交易背景即可办理结汇。对部分资金实行支付结汇制,收汇单位只要提供标明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指令即可办理结汇,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支付和业务经营。 《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完) 2005-05-27/safe/2005/0527/41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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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外汇违规(负面)信息披露试点工作座谈会,对在部分省(市)进行外汇违规(负面)信息披露试点问题进行了论证和研究, 并决定自5月起在辽宁、河北、深圳三省(市)进行试点。 开展外汇违规(负面)信息披露试点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精神,切实加强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比如,实行“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制度”,针对进出口企业的合规性划分等级,制定不同的核销监管政策;组织部分分局开展“外汇指定银行合规经营等级评价”活动,通过对外汇指定银行合规经营情况的评级及奖惩,促进外汇指定银行的自觉守法和合规经营意识;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战略任务抓紧抓好,并制定“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五年方案”,等等。 外汇违规(负面)信息披露主要采取三种方式,即公开披露,向监管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供信用管理公司及相关企业、个人查询。对于违规金额巨大、性质恶劣、影响面广的涉汇主体的违规案件,将在有关媒体公开披露;对于其他违规案件,向监管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也可供信用管理公司及相关企业、个人查询。披露过程中将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同时尊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进行外汇违规(负面)信息披露,有利于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满足经济主体和中介机构信用需求,有利于促进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打击违规失信行为,同时也有利于履行依法行政职能,增强政务信息透明度。在试点过程中,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积极跟踪试点情况,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充分吸纳相关意见,并视实际需要逐步扩大试点地区。通过开展外汇信用信息披露等一系列措施,进一步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努力形成健康、规范、有序的外汇市场经济秩序。(完) 2005-05-16/safe/2005/0516/41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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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联合当地公安机关和工商管理部门,一举捣毁珠海市拱北口岸暗中从事外汇非法交易的窝点。现场缴获违法交易资金折合人民币近90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罚款合计100余万元人民币。 此前,根据举报线索,珠海市中心支局联合公安机关,对拱北口岸个别商铺涉嫌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情况进行了充分侦查,并锁定10家商铺作为重点监控对象,为此次联合打击非法买卖外汇专项行动奠定了基础。 2004年10月至今,珠海市中心支局与公安部门密切合作,主动出击,还先后破获3起非法兑换赌资案件,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冻结和缴获资金近600万元人民币,有力打击了不法分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完) 2005-06-03/safe/2005/0603/41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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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高盛公司(Goldman Sachs & Co.)增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1亿美元。 2005-04-22/safe/2005/0422/41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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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为切实保障涉汇主体和人民群众的权益,加强对行政权力监督,国家外汇管理局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拓宽了与涉汇主体和群众的沟通渠道,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 国家外汇管理局坚持严格依法、真实、全面原则,将涉汇主体和群众普遍关心、涉及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重点,不断拓展政务公开内容。一是公开现行外汇管理法规。二是公开外汇统计数据,包括每半年公布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每季度公布外债统计数据,每月公布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表,每年公布外汇反洗钱报告、银行间外汇市场成交量等。三是公开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法律依据、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等。四是加强决策透明度,通过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各有关部门、金融机构、企业等意见及建议,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五是开展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披露试点工作,逐步将公开外汇查处结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六是公开外汇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录、已批准投资额度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名单、已批准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名单、具有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名单等。七是公开录用公务员的名额、报考资格条件等信息。八是公布政府采购相关信息。 从因地制宜和便民的角度出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断丰富政务公开形式。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中国外汇管理年报》、《中国外汇管理法律全集》等多渠道公布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外汇统计数据等信息。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电视电台、报刊、互联网等,及时公开政务信息。加强对各地外汇局的指导,通过设置触摸屏、建立业务咨询网站、开通专门电子邮箱、制作宣传栏、摆放宣传单等多种方式,方便群众办理业务和行使监督权。大力发展电子政务,积极探索网上核销,为企业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把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进一步拓宽政务公开内容,丰富政务公开形式,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完) 2005-08-18/safe/2005/0818/41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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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26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安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协调下,广东省及辖属9地市外汇局协同当地公安机关开展了代号为“断流1号”的联合行动,成功捣毁了广东省一特大外汇非法交易经营网络。 这次联合行动中,外汇、公安密切合作,捣毁广州、江门、佛山、珠海、东莞、肇庆、中山、阳江以及云浮9个地市33个关联地下钱庄,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69人,刑事拘留33人,现场缴获非法交易现金折美元80余万元,冻结账户482个,冻结账户资金折美元206万元,查扣汽车、摩托车、电脑、验钞机等一批作案工具。至此,覆盖广东省多个经济活跃地区的外汇非法交易经营网络基本瘫痪。 2004年上半年,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了不法分子从事非法外汇交易的线索,迅即联同公安机关展开侦查。经过一年多的缜密调查,在各级外汇检查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全面掌握了不法分子借助多种金融工具在广东省内进行跨地区外汇非法交易的违法行为,进而采取了联合行动。“断流1号”联合行动有力打击了外汇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了犯罪分子从事外汇非法交易的嚣张气焰。(完) 2005-09-01/safe/2005/0901/41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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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共同做好对全社会深入、细致的宣传,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调动全国各分局的宣传骨干,举办了全系统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宣传培训班。培训班邀请专家讲授了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意义与影响,相关的外汇管理配套措施,以及如何管理外汇风险,并介绍了目前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现状与发展。 开幕式上,外汇局党组成员方上浦同志介绍了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背景内容以及改革以来的有关情况,并对如何做好汇率改革的宣传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他在讲话中说,这次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主动进行的改革,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的内在要求,也是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从运行情况看,人民币汇率实现了小幅双向波动,单向的人民币升值预期有所弱化,相关配套的外汇政策措施取得了较好的预期效果。方上浦指出,外汇局系统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注重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在宣传形式上进行创新,以灵活多样的手段向社会做好宣传和服务。 本次是外汇局综合司会同中国外汇管理杂志社第一次组织的“以训代会”性质的培训。参加培训的学员来自外汇局系统从事外汇宣传的业务骨干,授课老师则在外汇管理工作或外汇业务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授课内容得到学员的一致好评。通过这次培训,大家对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及相关配套外汇管理政策调整有了进一步深刻的认识,这将有助于向社会公众充分地宣传解释各项政策,使之得到公众认同并更好地发挥作用。(完) 2005-09-16/safe/2005/0916/4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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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展外汇市场,增强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和外汇资金管理的灵活性和主动性,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5]69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实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我国1994年进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并根据当时的国际收支状况和体制环境,对外汇指定银行实行结售汇周转头寸外汇限额管理,银行用于结售汇业务周转的外汇资金不得超过核定的区间,否则须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平补。这对保证银行结售汇制度的顺利实施、推进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稳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日益深化,银行灵活自主地管理外汇资金的需求不断增强,中外资银行实行头寸统一管理的要求日益迫切。同时,人民币对外币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以及外汇市场功能深化,也对改革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通知》将现行结售汇周转头寸涵盖范围扩展为外汇指定银行持有的因人民币与外币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并实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明确该头寸包括由银行办理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现阶段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的管理区间下限为零、上限为外汇局核定的限额,银行体系的总限额将有较大幅度提高。 此次调整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在制度设计上为今后人民币对外币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以及外汇市场的功能深化预留了管理空间。同时对中外资银行统一管理政策和限额核定标准,有助于实现银行间的公平竞争。 《通知》明确,中资银行和已经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可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申请核定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在未批准新限额之前,原核定的头寸限额继续有效。尚未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仍实行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余额管理。 今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按照市场导向、风险可控、渐次推进的原则,综合考虑金融调控、国际收支状况、外汇市场发展和银行经营需要等因素,不断完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完) 2005-09-22/safe/2005/0922/4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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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5年6月末,我国外债余额为2661.76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比上年末增加186.84亿美元,增长7.5%。其中,中长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1248.29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46.9%,比上年末增加5.39亿美元;短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1413.47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53.1%,比上年末增加181.45亿美元。 在2661.76亿美元外债余额中,登记外债余额为1906.76亿美元,贸易信贷余额为755亿美元。在1906.76亿美元的登记外债余额中,国务院部委借入的主权债务余额为333.97亿美元,占17.52%;中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672.46亿美元,占35.27%;外商投资企业债务余额为477.29亿美元,占25.03%;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363.34亿美元,占19.06%;中资企业债务余额为57.10亿美元,占2.99%;其他机构债务余额为2.60亿美元,占0.13%。 2005年1-6月,我国新借入登记外债1482.74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加648.36亿美元,增长77.71%;偿还外债本金1378.23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加783.4亿美元,增长131.7%;支付外债利息20.35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加8.5亿美元,增长71.73%。外债净流入金额(新借款额减去还本付息额)为84.16亿美元,比上年同期下降了63.04%。 关于我国外债数据中贸易信贷负债数据统计方法调整的说明 贸易信贷负债包括我国进口商的进口应付款,以及我国出口商预收的货款。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02年起实施贸易信贷企业抽样调查制度统计贸易信贷数据。目前,样本企业覆盖全国13个地区、5000余家企业。这13个地区贸易进出口占全国贸易进出口的90%左右,涵盖我国沿海发达地区和中、西部地区。此前,我国公布的贸易信贷负债数据是根据我国进口总额的一定比例估算的。在统计方法改变后,贸易信贷负债数据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统计和公布。 2001-2005年6月末贸易信贷统计方法调整前后外债有关指标对比 金额单位:亿美元 调整前数据 调整后数据 年份 贸易信贷余额 外债余额 短期外债余额 短期外债占比(%) 贸易信贷余额 外债余额 短期外债余额 短期外债占比(%) 2001年12月末 216 1701 506 29.7 363 1848 653 35.3 2002年12月末 263 1714 558 32.6 413 1864 708 38.0 2003年6月末 298 1826 642 35.2 416 1944 760 39.1 2003年12月末 366 1936 770 39.8 517 2087 921 44.1 2004年6月末 405 2210 990 44.8 643 2448 1228 50.2 2004年12月末 465 2286 1043 45.6 654 2475 1232 49.8 2005年3月末 474 2334 1079 46.2 704 2564 1309 51.0 2005年6月末 463 2370 1122 47.3 755 2662 1413 53.1 注:2001-2002年贸易信贷抽样调查仅有年末数据;2003年以后贸易信贷抽样调查有上半年数据和年末数据。 2005-10-05/safe/2005/1005/42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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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债务性资金尤其是短期外债流入增长较快,境内外资机构对外借贷和贸易信贷增长已成为影响我国外债形势的主要因素。为引导境内机构合理、有序利用外资,抑制短期外债过快增长,进一步规范外债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将未付汇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且约定或实际付款期限在180天(含)以上的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登记管理和额度控制。二是规范了外资比例25%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或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控股公司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等特殊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管理。三是明确境内注册的跨国公司进行资金集中运营的,其吸收的境外关联公司资金如在岸使用纳入外债管理。四是调整境内贷款项下的境外担保管理规定。此外,《通知》还要求银行认真审核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和外债资金结汇。 《通知》将超过一定期限和金额的进口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管理,具体落实了我国有关外债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规范外债管理时,充分考虑了便利银行和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简化了办理手续。同时,参照有关部门的管理原则,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保持政策的一致性。 《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完) 2005-10-21/safe/2005/1021/42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