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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客户同时持有美国护照和五年中国居留证,是否认定其为中国居民? 答:根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与外国人入境后因非外交、公务事由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并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的居留证件不同。在上述情况中,该客户持有的五年中国居留证属于因非外交、公务事由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而申请办理的居留证件,故认定其为非居民。 2020-07-23/ningxia/2020/0723/13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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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于代发工资类涉外收付款,银行可否对单笔等值5000美元(含)以下的业务,将同一申报主体的涉外收付款按同一对手方国家/地区进行分类汇总申报? 答:可以。关于境内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代发工资类人民币收付款,当具有单笔金额小的特点时,对单笔等值5000美元(含)以下的人民币涉外收付款,境内银行可以逐笔申报,也可以按日将同一申报主体的涉外收付款按同一对手方国家/地区进行分类汇总申报。交易对手名称可根据“国别名称+个人”字样填写,如交易对手为美国对私非居民,交易对手名称可填写“美国个人”。 2020-07-28/ningxia/2020/0728/13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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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非居民个人赎回境内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时,存在理财公司多个清算账户的资金经由同一个过渡账户(内部户)划转至非居民个人账户,申报时无法区分资金来源于哪个清算账户的情况。申报时是否可以填报该公司任意一个清算账户的对公账号? 答:可以。 2020-07-27/ningxia/2020/0727/13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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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因涉及代发工资类业务的经办网点大多办理纯人民币业务,故存在未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的情况,是否可由上级行集中编码申报? 答:可以,但上级行需保证在业务系统中能够区分实际经办网点,以追溯申报数据的准确性。 2020-07-28/ningxia/2020/0728/13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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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非居民个人购买银行代销的理财、纸黄金等投资类产品应如何申报? 答:境内非居民个人购买银行代销理财、纸黄金等投资类产品时,境内居民机构应根据实际交易信息,将该类人民币收付款数据申报在“722030-非居民申购/赎回境内投资基金”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购买产品的类型。 2020-07-27/ningxia/2020/0727/13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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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于小微企业自身通过网银渠道给不在同一法人银行内的境内非居民发放的工资,因可识别其在汇款附言中备注的工资、薪金等字样,且能确定交易对方非居民身份的,是否还需要进行申报? 答:根据《指引(2019版)》的要求,银行有义务提示境内居民机构进行间接申报。 2020-08-05/ningxia/2020/0805/14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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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非居民个人持有境内发行的人民币借/贷记卡缴纳水电费及ETC消费时应如何申报? 答:对于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发生的自用服务消费,均应申报在“223029-其他私人旅行”项下。 2020-08-12/ningxia/2020/0812/14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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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非居民个人持有境内发行的人民币借/贷记卡通过同一法人银行电子收款机(POS)消费是否申报? 答:暂不需要。 2020-08-12/ningxia/2020/0812/14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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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家跨境电商企业,有些货物自行出口,有些货物通过电商平台出口,有些货物出口后放在了境外保税仓,采取轧差结算的时候,需要区分哪一类货物的收汇才能用于轧差,还是不用区分,都能轧差结算?哪些业务需要报送外汇业务报告? 答:跨境电商本身是一个业务范围覆盖较广的新型贸易方式,与市场采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贸易新业态存在交集,具体操作中需要细分业务类型进而判断适用哪项政策。 原则上,货物出口与资金收汇主体应保持一致。通过电商平台出口的货物,如果电商平台代理扣除境外发生费用的,收汇与出口本身就存在差额,企业向外汇局报送差额报告即可。企业成批出口货物放在境外保税仓,分次或零散达成销售的,企业应及时将销售收入汇回,由于货物的实际卖价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出口报关价格,因此汇回的收入不必须与出口报关价格一致,企业可以在该批货物销售完成后一次性向外汇局报送差额报告。 跨境电商企业想要办理轧差结算的,鉴于实际业务中,支付境外费用的时点与销售周期不一定相符,企业可根据真实业务需求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通过银行或支付机构办理收汇业务的同时采取轧差结算,并完成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的自主申报,不必须将产生境外费用的收汇对应该笔费用进行轧差。 2020-06-10/ningxia/2020/0610/13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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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银行办理贸易新业态有关涉外收支注明交易附言时,是根据自身展业结论予以标注,还是外汇局有相应的市场主体名单可供查询?如果A银行展业认定某笔业务是新业态需要标注,但B银行对同类型业务展业认定不是新业态不予标注,怎么办? 答:按照汇发〔2020〕11号文,为贸易新业态提供服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有识别客户身份和审核业务真实性的义务,因此,银行在展业尽职的同时应能完成对贸易新业态业务的识别和分类标注。 但随着贸易新业态涉及的市场主体范围越来越大,实际业务中可能出现客户未向银行主动说明情况导致银行未能准确标注交易附言的情况,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在业务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完善贸易新业态客户身份识别和管理制度,有条件的银行可以借助地方自律机制共享本行的贸易新业态客户名单,在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同时有序健全客户合规约束和分类标识机制。外汇局也将持续开展监测核查,灵活指导银行合规办理各项业务。 2020-06-10/ningxia/2020/0610/13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