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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战略举措。为高标准高质量建设自贸试验区,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重大战略,更好服务对外开放总体战略布局,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把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高地。 (二)战略定位及发展目标。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全面落实中央关于打造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的要求,发挥广西与东盟国家陆海相邻的独特优势,着力建设西南中南西北出海口、面向东盟的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形成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和丝绸之路经济带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经过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对标国际先进规则,形成更多有国际竞争力的制度创新成果,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努力建成贸易投资便利、金融服务完善、监管安全高效、辐射带动作用突出、引领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区。 二、区位布局 (一)实施范围。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99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南宁片区46.8平方公里(含南宁综合保税区2.37平方公里),钦州港片区58.19平方公里(含钦州保税港区8.81平方公里),崇左片区15平方公里(含凭祥综合保税区1.01平方公里)。 自贸试验区土地开发利用须遵守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要求;涉及海洋的,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二)功能划分。南宁片区重点发展现代金融、智慧物流、数字经济、文化传媒等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新兴制造产业,打造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核心区和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重要节点;钦州港片区重点发展港航物流、国际贸易、绿色化工、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产业,打造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门户港和向海经济集聚区;崇左片区重点发展跨境贸易、跨境物流、跨境金融、跨境旅游和跨境劳务合作,打造跨境产业合作示范区,构建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陆路门户。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1.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深化“一事通办”改革。对标国际标准,在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登记财产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推进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改革。探索建立普通注销登记制度和简易注销登记制度相互配套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配合做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 2.深入推进行政管理职能与流程优化。调整完善省级管理权限下放内容和方式。推行“极简审批”改革。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优化经营范围登记改革试点。探索实施投资项目先建后验管理新模式。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现“一口受理”、“两验终验”,推行“函证结合”、“容缺后补”等改革。全面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涉企政务服务事项实现“应上尽上、全程在线”。继续探索创新公共部门绩效管理模式。建立企业信用修复制度。 (二)深化投资领域改革。 3.深入推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支持外商独资设立经营性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统一内外资人才中介机构投资者资质要求,由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负责审批,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支持外商投资设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支持将无船承运、外资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备案下放给广西。深化国际文化创意和体育赛事合作,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演艺及文化创意知识产权交易。 4.完善投资促进和保护机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完善外商投资促进、项目跟踪服务和投诉工作机制。鼓励自贸试验区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推动准入前和准入后管理措施的有效衔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5.提高境外投资合作水平。完善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和风险防控体系。鼓励企业“走出去”在周边国家开展农业合作。鼓励金融机构提高对境外资产或权益的处置能力,支持“走出去”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采矿权等权益为抵押获得贷款。 (三)推动贸易转型升级。 6.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快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依托“单一窗口”标准版,探索与东盟国家“单一窗口”互联互通。试行“两步申报”通关监管新模式。探索对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取消工单核销和单耗管理。依照自由贸易协定安排,推动实施原产地自主声明制度和原产地预裁定制度。优化生物医药全球协同研发的试验用特殊物品的检疫查验流程。优先审理自贸试验区相关口岸开放项目。支持依法依规建设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研究开展贸易调整援助试点。 7.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逐步实现自贸试验区内综合保税区依法依规全面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支持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现货交易、保税交割、融资租赁业务。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支持发展国际贸易、现代金融等总部经济。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检测和全球维修业务,试点通信设备等进口再制造。促进文物及文化艺术品在自贸试验区内综合保税区存储、展示等。 (四)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 8.打造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深化以人民币面向东盟跨区域使用为重点的金融改革。推动人民币与东盟国家货币通过银行间市场区域挂牌交易。完善货币现钞跨境调运机制。支持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证券公司、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机构,依法依规发起设立民营企业股权融资支持工具。支持在自贸试验区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等金融机构。培育融资租赁主体。研究设立中国—东盟金融合作学院。 9.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按规定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并回流使用。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探索自贸试验区内金融股权交易平台向境外银行开展不良资产转让业务。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拓宽企业资本项下外币资金结汇用途。支持企业境外母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开展人民币境外借款业务。鼓励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加强对重大风险的识别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强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 (五)推动创新驱动发展。 10.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优化新兴行业经营范围登记工作。探索进口研发样品、设备等进出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便利监管措施。支持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方式。支持与东盟国家共建联合实验室、创新平台、科技园区。支持建立面向东盟的国际科技合作组织。充分发挥中国—东盟技术转移中心作用。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交易体系与交易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方便快捷的质物处置机制。 11.推进人力资源领域改革。深入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开辟外籍及港澳台人才绿色通道。开展外国高端人才服务“一卡通”试点。为在自贸试验区工作和创业的外籍及港澳台人才提供入出境、居留和永久居留便利。探索建立科技创新引才引智计点积分制度。为来自贸试验区开展商务、旅游等活动的外国人提供入出境便利。 (六)构建面向东盟的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 12.畅通国际大通道。支持广西与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沿线国家和地区建立完善合作机制,实现物流资源整合和高效匹配。支持开通和加密北部湾港国际海运航线。支持北部湾港开行至中西部地区的海铁联运班列,与中欧班列无缝衔接。加快构建经西部地区联通“一带一路”的大能力铁路货运通道。加密中国—中南半岛跨境货运班列、国际道路运输线路。强化南宁空港、南宁国际铁路港的服务支撑能力。支持建设南宁临空经济示范区。支持更多航空公司设立运行基地和分(子)公司。支持加密南宁至东南亚、南亚的客货运航空航线。 13.创新多式联运服务。建设以海铁联运为主干的多式联运体系,支持开展多式联运“一单制”改革。探索建立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班列全程定价机制。探索在东盟国家主要港口设立铁路集装箱还箱点。加快推进跨境运输便利化,推进实施中欧安全智能贸易航线试点计划。探索“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联运”新模式。 14.打造对东盟合作先行先试示范区。依托现有交易场所依法依规开展面向东盟的大宗特色商品交易。支持在中国—马来西亚“两国双园”间形成更加高效便利的国际产业链合作关系。推动中国—马来西亚全球电子商务平台落户自贸试验区。加强与东盟国家在通关、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合作,大力推进“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合作。支持发展面向东盟的临港石化产业,延伸产业链,提升产业精细化水平。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强与东盟国家在汽车产业的国际合作,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投资项目按照《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办理。支持发展以东盟国家中草药为原料的医药产业。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医疗机构与东盟国家依法同步开展重大疾病新药临床试验。自贸试验区内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的技术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干细胞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加快推进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与东盟国家加强北斗导航、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产业合作。支持中国—东盟博览会服务区域从中国—东盟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延伸。在国际会展检验检疫监管模式下,支持博览会扩大原产于东盟国家农产品的展示。支持中西部地区在自贸试验区设立面向东盟的开放型园区。 (七)形成“一带一路”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 15.打造西部陆海联通门户港。加快建设服务西南中南西北的国际陆海联运基地。深化泛北部湾次区域合作,加快推进中国—东盟港口城市网络建设。支持钦州港提升集装箱干线运输水平。支持北部湾港重大港航及公共项目用海用地。支持设立航运、物流区域总部或运营中心,开展国际中转、中转集拼、航运交易等服务。探索依托现有交易场所依法依规开展船舶等航运要素交易。支持开展北部湾港至粤港澳大湾区的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探索建立更加开放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 16.建设中国—中南半岛陆路门户。深度参与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加快推进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建设。推动经友谊关口岸的中越直通车范围延伸至西部重要节点城市。创新边境口岸出入境车辆电讯检疫监管制度。加快推进跨境运输车辆牌证互认。鼓励发展中国—东盟跨境汽车自驾游。积极推动车辆、人员自助通关。支持边境小额贸易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探索边境贸易管理更加便利化,推进企业信用管理。充分发挥中国—东盟边境贸易凭祥检验检疫试验区作用。探索开展跨境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工作。开展跨境劳务谈判,规范边境地区外籍劳务人员试点工作。 四、保障机制 坚持和加强党对改革开放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全过程。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完善风险防控和处置机制,实现区域稳定安全高效运行,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在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下,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积极性,抓好各项改革试点任务落实,高标准高质量建设自贸试验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要完善工作机制,构建精简高效、权责明晰的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和用编用人制度,加强人才培养,打造高素质管理队伍;要加强地方立法,建立公正透明、体系完备的法治环境。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要把工作做细,制度做实,严格监督,严格执纪执法。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下放相关管理权限,给予充分的改革自主权。本方案提出的各项改革政策措施,凡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按规定程序办理。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2019-08-27/guangxi/2019/0827/14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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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函〔2019〕72号 山东省、江苏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河北省、云南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新设有关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 二、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涵盖济南片区、青岛片区、烟台片区,总面积119.98平方公里(具体四至范围见附件,下同);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涵盖南京片区、苏州片区、连云港片区,总面积119.97平方公里;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涵盖南宁片区、钦州港片区、崇左片区,总面积119.99平方公里;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涵盖雄安片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机场片区,总面积119.97平方公里;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涵盖昆明片区、红河片区、德宏片区,总面积119.86平方公里;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涵盖哈尔滨片区、黑河片区、绥芬河片区,总面积119.85平方公里。上述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地块的落桩定界工作,经商务部、自然资源部审核验收后报国务院备案,由商务部、自然资源部负责发布。 三、上述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 四、山东省、江苏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河北省、云南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和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1.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四至范围 2.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四至范围 3.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四至范围 4.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四至范围 5.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四至范围 6.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四至范围 国务院 2019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四至范围 一、济南片区共37.99平方公里 四至范围:东至西巨野河、春博路、春晖路、围子山路、唐冶东路、港西路、凤歧路、长岭山、玉顶山,南至旅游路、港源六路、莲花山、龙奥北路、华奥路、经十路,西至舜华南路、奥体东路、奥体中路、华阳路,北至科创路、经十东路、围子山、兴元街、贞观街、世纪大道、康虹路、工业南路。 二、青岛片区共52平方公里 四至范围:东至前湾港,南至嘉陵江路,西至王台镇园区一路,北至龙门河路。 三、烟台片区共29.99平方公里 四至范围:东至泰山路,南至嘉陵江路,西至台北路,北至黄河路、八角中心大街。 附件2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四至范围 一、南京片区共39.55平方公里 四至范围:东至长江、横江大道、浦滨路,南至虎桥路、西江路,西至环山路、沿山大道、浦乌路,北至锦绣路、凯天路、浦东路。 二、苏州片区共60.15平方公里 四至范围:东至园区行政区划界线的沪宁高速公路至强胜路段、尖浦河的强胜路至园区行政区划界线、星港街,南至园区行政区划界线的尖浦河至胜浦路段、中新大道的胜浦路至唯胜路段、听涛路、吴淞江、港田路、东方大道、钟园路、苏州大道东、金鸡湖、西沈浒路、槟榔路、苏慕路、苏惠路,西至园区行政区划界线的强胜路至新开河段、吴淞江西侧、苏嘉杭高速、星兰街,北至扬清路南侧、亚太纸业北侧、市公路管理站东侧、娄江、至和西路、渔泾河、蠡塘路北侧、娄东路东侧、至和东路、珠泾路、杏林街、吉田建材北侧、唯胜路东侧、亭平路、园区13号河道东侧。 三、连云港片区共20.27平方公里 四至范围:东至庙岭、新光路,南至陇海铁路、港城大道、东方大道,西至海滨大道、玉竹路,北至242省道、海岸线。 附件3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四至范围 一、南宁片区共46.8平方公里 四至范围:东至阳峰路、冬花路、仙岭路、夏林路、阳峰路、渌坛路、新良路、夏林路、渌绕路、渌坛路、良泽路、良玉大道、坛泽路、打铁岭路、六里路、玉德路、新平路、蕾英路、六里路、东风路、丰威路、那解岭路、振邦路、华威路、庆华路、金海路、新英路、坛黎路、那约路、公岸路、平乐大道,南至英岭路,西至龙堤路、五象大道、平乐大道、明辉路、明月东路、宋厢路、玉象路、秋月路、体强路、庆歌路、那黄大道、良兴路、稔水路、庆林路、那黄大道、玉洞大道、体强路、冬花路、玉洞大道、五象新区第四实验小学东侧道路、凤凰路、东风路、玉成路、红玉路、凤凰路、银海大道、那安快速路、银海大道、亮岭路、亮岭一街,北至平江路、龙村路、龙堤路、体强路、五象大道、那黄大道、歌海路、庆歌路、弘良路、延庆路、五象大道、新良路、良晖街、延庆路、玉洞大道、楞塘冲水系东侧、凤朝路、五象大道。 二、钦州港片区共58.19平方公里 四至范围:东至六钦高速公路延长线、大榄坪四号路,南至果鹰大道、保税港区十二大街,西至南港大道,北至宏业街、马良路。 三、崇左片区共15平方公里 四至范围:东至凭祥镇南山村板那屯,南至弄怀,西至浦寨,北至凭祥镇林东路。 附件4 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四至范围 一、雄安片区共33.23平方公里 四至范围:东至现状容城县张市村、容城县大河镇、安新县大王镇大阳村、昝岗镇张神堂村,南至现状荣乌高速、大溵古淀北边界、现状昝岗镇许庄村,西至现状容城县白塔村、起步区第四组团西边界、现状大营镇东照村,北至生态人文公园、环起步区绿化带、现状昝岗镇大芦昝村、大营镇孙各庄村。 二、正定片区共33.29平方公里 四至范围:东至诸福屯西街、河里街、综保区东围网,南至河北大道,西至新元高速、107国道、园博园大街,北至综保区海关巡逻道。 三、曹妃甸片区共33.48平方公里 四至范围:东至曹妃甸新城绿珠河西岸、青裳河西岸,南至纳潮河北岸线、三号港池岸线,西至新兴产业园区高新大街,北至曹妃甸工业区北边路、曹妃甸新城新港大道。 四、大兴机场片区共19.97平方公里 四至范围:东至规划京清路,南至天堂河,西至北京新机场高速,北至新机场北高速。 附件5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四至范围 一、昆明片区共76平方公里 四至范围:东至东绕城高速公路,南至广福路、南绕城高速公路,西至盘龙江、明通河,北至人民东路。 二、红河片区共14.12平方公里 四至范围:东至南溪河岸边,南至南溪河口岸,西至红河岸边,北至坝洒农场七队。 三、德宏片区共29.74平方公里 四至范围:东至芒良村民小组,南至瑞丽江、姐告国境线,西至贺哈村民小组、乘象路,北至北门村民小组、芒喊村民小组、帕色村民小组、允岗村民小组、姐勒村民小组。 附件6 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四至范围 一、哈尔滨片区共79.86平方公里 四至范围:东至三环路,南至松花江,西至王万铁路线,北至宏盛路。 二、黑河片区共20平方公里 四至范围:东至黑龙江大桥口岸联检区,南至白松路南侧,西至船艇大队围墙东侧,北至大黑河岛。 三、绥芬河片区共19.99平方公里 四至范围:东至国门边境线,南至龙江进出口加工园规划十八街,西至国家森林公园,北至向阳街、滨绥铁路。 2019-08-27/guangxi/2019/0902/1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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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 日前,国务院印发《中国(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统称《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指出,在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6省区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战略举措。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重大战略,更好服务对外开放总体战略布局,把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高地。 《总体方案》提出了各有侧重的差别化改革试点任务。山东自贸试验区围绕加快推进新旧发展动能接续转换、发展海洋经济,形成对外开放新高地,提出了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海洋特色产业和探索中日韩三国地方经济合作等方面的具体举措。江苏自贸试验区围绕打造开放型经济发展先行区、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提出了提高境外投资合作水平、强化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撑和支持制造业创新发展等方面的具体举措。广西自贸试验区围绕建设西南中南西北出海口、面向东盟的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形成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和丝绸之路经济带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提出了畅通国际大通道、打造对东盟合作先行先试示范区和打造西部陆海联通门户港等方面的具体举措。河北自贸试验区围绕建设国际商贸物流重要枢纽、新型工业化基地、全球创新高地和开放发展先行区,提出了支持开展国际大宗商品贸易、支持生物医药与生命健康产业开放发展等方面的具体举措。云南自贸试验区围绕打造“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互联互通的重要通道,建设连接南亚东南亚大通道的重要节点,推动形成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开放前沿,提出了创新沿边跨境经济合作模式和加大科技领域国际合作力度等方面的具体举措。黑龙江自贸试验区围绕深化产业结构调整,打造对俄罗斯及东北亚区域合作的中心枢纽,提出了加快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和建设面向俄罗斯及东北亚的交通物流枢纽等方面的具体举措。 《总体方案》强调,自贸试验区建设过程中,要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完善风险防控和处置机制,实现区域稳定安全高效运行,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积极性,抓好各项改革试点任务落实,高标准高质量建设自贸试验区。各地方要加强地方立法,完善工作机制,打造高素质管理队伍。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下放相关管理权限,给予充分的改革自主权。要加强试点任务的总结评估,加强政策的系统集成性,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2019-08-27/guangxi/2019/0902/14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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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9年7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2019年7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19年7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有何特点?近期有什么变化? 答:7月银行结售汇和涉外收支更趋平衡,外汇市场运行保持稳定。一是银行结售汇逆差明显收窄。7月,银行结售汇逆差61亿美元,环比减少68%。综合考虑远期结售汇和期权交易等其他供求因素,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二是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基本平衡。7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小幅逆差21亿美元,6月为逆差91亿美元。 外汇市场预期平稳,主要渠道的跨境资金流动状况稳中向好。一方面,市场主体结汇意愿上升、购汇意愿减弱。7月,衡量结汇意愿的结汇率,也就是客户向银行卖出外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67%,环比上升5个百分点;衡量购汇意愿的售汇率,也就是客户从银行买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9%,环比下降1个百分点。另一方面,企业货物贸易、直接投资等项下跨境资金持续净流入且有所增加,个人购汇更加平稳。7月,货物贸易涉外收支和结售汇顺差均环比扩大,直接投资、证券投资涉外收支和结售汇呈现稳定规模的顺差,个人购汇同比下降8%。 8月以来我国外汇市场秩序保持良好。8月初,美国超预期宣布关税措施,全球金融市场反应剧烈,人民币汇率也出现短期调整。从我国企业、个人等市场主体的涉外交易看,8月 以来银行结售汇呈现小幅顺差,跨境收支保持基本平衡。这充分体现了国内经济基本面对外汇市场稳定的支撑作用,说明我国外汇市场更加成熟理性,可以更好地吸 收、适应外部环境变化。我们将继续保持外汇管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不断提高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进一步夯实外汇市场平稳运行的基础,服务实 体经济发展和国家全面对外开放新格局。 2019-08-20/guangxi/2019/0820/14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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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7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7.1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50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3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436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4.8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5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6.6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9721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0.4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53万亿美元)。 2019年1-7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20.6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7.77万亿美元)。(完) 2019-08-26/guangxi/2019/0826/14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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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断深化“改革开放再出发 本外币金融服务进万家”主题活动,8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贺州市中心支局联合中国农业银行贺州分行开展“外汇金融服务进企业”活动。活动期间,贺州市中心支局分别赴广西贺州和展电子有限公司和贺州市八步联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实地调研。两家企业是贺州承接广东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的典型代表,充分利用了两广的优势资源,发展后劲十足。 活动现场,贺州市中心支局深入企业生产一线,了解企业的生产产品、生产规模、用工情况等,并就地举办“汇银企”座谈会,详细了解掌握企业在对外贸易中存在的问题、面临的困难,以及受中美贸易摩擦、港青游行事件影响程度。针对企业情况,贺州市中心支局进行了政策引导和业务宣传,中国农业银行贺州分行就外汇指定银行业务为企业提出了针对性的金融服务方案,活动效果显著。 2019-08-19/guangxi/2019/0819/1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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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5日下午,国家外汇管理局百色市中心支局派员到百色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开展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情况调研。调研期间,百色市中心支局主要了解了辖区打击地下钱庄和整治网络炒汇平台情况,并就跨部门协同合作、综合整治工作思路、净化市场环境和提升治理成效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 2019-08-16/guangxi/2019/0816/14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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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工作,解决企业使用外汇难题,近日,北京外汇管理部组织召开房山区金融领域服务业扩大开放工作座谈会,房山区商务局、房山区金融办、北京基金小镇及相关企业共同参会。会议听取了企业外汇政策诉求,北京外汇管理部工作人员对企业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一沟通,并向企业提供了相关政策指导和建议。 2019-09-12/beijing/2019/0912/11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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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以下合称“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额度限制。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限制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国先后于2002年和2011年分别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制度(以下合称“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是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市场的主要渠道之一,是提升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为我国金融市场稳步开放和深化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部署要求,深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改革,完善审慎管理,取消汇出比例限制,取消有关锁定期要求,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就其所持有的证券资产在境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等,极大便利了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市场。随后,明晟(MSCI)、富时罗素、标普道琼斯以及彭博巴克莱等国际主流指数相继将我国股票和债券纳入其指数体系,并稳步提高纳入权重,境外投资者对我国金融市场的投资需求相应增加。 此次全面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额度限制,是国家外汇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金融市场改革开放,服务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大改革,也是进一步满足境外投资者对我国金融市场投资需求而主动推出的改革举措。 问:投资额度限制取消以后,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需遵循什么外汇管理程序? 答: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立即着手修订《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8年第1号)等相关法规,明确不再对单家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投资额度进行备案和审批。届时,境外投资者在获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关资格后,应委托境内托管银行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在托管银行开立专用资金账户及办理后续资金汇兑等业务。 问:是否取消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试点国家和地区限制? 答:是的,此次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额度限制时,RQFII试点国家和地区限制也一并取消。欢迎符合条件的全球各地境外机构使用境外人民币开展境内证券投资。取消RQFII试点国家和地区限制,有助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提升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的深度和广度。 2019-09-12/ningxia/2019/0912/10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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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以下合称“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额度限制。 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是中国金融市场开放最重要的制度之一。自2002年实施QFII制度、2011年实施RQFII制度以来,来自全球31个国家和地区的超过400家机构投资者通过此渠道投资中国金融市场,在分享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增长成果的同时,也积极促进了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多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一直坚持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主动推进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持续推动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外汇管理改革,已于2018年取消相关汇兑限制。此次全面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额度限制,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合格境外投资者外汇管理领域的又一重大改革举措。今后,具备相应资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只需进行登记即可自主汇入资金开展符合规定的证券投资,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金融市场的便利性将再次大幅提升,中国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也将更好、更广泛地被国际市场接受。 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在按程序报请国务院取消相应行政许可项目,待批准后,由国务院统一对外公布。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不断采取有力措施扩大对外开放,支持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市场,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程度。同时,在开放中适应开放,切实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完) 2019-09-12/ningxia/2019/0912/10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