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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行为,维护健康良性的外汇市场秩序,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外汇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广州市畅利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5月至7月,广州市畅利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重复使用进口报关单,对外付汇5048.6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952.39万元人民币。 案例2:宁波高新区高岸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8月,宁波高新区高岸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经提货的海运提单,对外付汇236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87万元人民币。 案例3:露妮商贸(上海)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2月,露妮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篡改海运提单,构造转口贸易,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102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31万元人民币。 案例4:宁波多福曼化工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至2016年11月,宁波多福曼化工有限公司借用其他公司海运提单,对外付汇1923.6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79.3万元人民币。 案例5:山东永佳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6月至9月,山东永佳集团有限公司伪造提单,对外付汇489.7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62.27万元人民币。 案例6: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未尽职审查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未能提供有效货权凭证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 案例7:中国银行舟山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5月至7月,中国银行舟山分行未尽职审查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不具有转口贸易货权凭证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6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暂停其对公售汇业务6个月。 案例8:中国民生银行泉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间及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期间,中国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未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资金来源、担保项下资金用途、计划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04.1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800万元人民币。 案例9: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期间,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未对境外债务人还款能力和还款资金来源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也未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持续监督和跟踪,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81.6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暂停其对公售汇业务3个月。 案例10: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9月至10月期间及2016年9月期间,华侨永亨银行北京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未对债务合同、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87.9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400万元人民币,暂停售汇业务3个月。 案例11: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及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企业银行深圳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在企业提交单证存在提单受益人与贸易买卖方不一致等明显问题的情况下,未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也未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持续监督和跟踪,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2.9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200万元人民币。 案例12: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违规转让QDII投资额度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违反QDII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向不具有QDII投资资格和资质的公司提供投资额度,累计净汇出1628万美元,且向外汇局提交不实证明材料。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775万元人民币。 案例13:深圳诺安基金管理公司非法套汇案 2015年10月,深圳诺安基金管理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以QDII投资名义购汇汇出外汇资金298.7万美元在境外结汇后又于当日汇回,以此套取境内外人民币汇率价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款95万元人民币。 案例14:河南籍褚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9月至10月,褚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3000万元人民币分3次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加拿大账户,金额合计591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95万元人民币。 案例15:山东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2月至8月,刘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目的,通过本人账户将1355.1万元人民币分7次转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由其亲属在澳大利亚从地下钱庄收取非法兑换所得256.45万澳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97万元人民币。 案例16:江西籍钟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1月至5月,钟某将115.33万美元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并转入本人境内账户,违规金额合计757.76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3.03万元人民币。 案例17:澳门籍郑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3年2月至2015年7月,郑某利用本人在境内个人账户支付或收取人民币,同时利用境外账户收取或支付对应港币,为他人非法兑换外汇,交易共计33笔,违规金额合计6501.57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25.08万元人民币。 案例18:江苏籍臧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4月至5月,臧某在澳门货币兑换店通过POS机刷卡支付人民币资金方式兑换港币现钞,违规金额合计1174.6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93.97万元人民币。 案例19:内蒙古籍宋某分拆逃汇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宋某为实现非法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其亲属、朋友共计54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以出国留学费、就医、境外旅游等虚假名义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其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349.2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68.3万元人民币。 案例20:河南籍蒋某分拆逃汇案 2017年1月至4月,蒋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借用55人的年度购汇额度,以个人自费旅游的虚假名义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其香港账户,金额合计269.3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8.97万元人民币 2017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行为,维护健康良性的外汇市场秩序,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外汇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广州市畅利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5月至7月,广州市畅利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重复使用进口报关单,对外付汇5048.6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952.39万元人民币。 案例2:宁波高新区高岸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8月,宁波高新区高岸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经提货的海运提单,对外付汇236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87万元人民币。 案例3:露妮商贸(上海)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2月,露妮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篡改海运提单,构造转口贸易,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102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31万元人民币。 案例4:宁波多福曼化工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至2016年11月,宁波多福曼化工有限公司借用其他公司海运提单,对外付汇1923.6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79.3万元人民币。 案例5:山东永佳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6月至9月,山东永佳集团有限公司伪造提单,对外付汇489.7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62.27万元人民币。 案例6: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未尽职审查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未能提供有效货权凭证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 案例7:中国银行舟山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5月至7月,中国银行舟山分行未尽职审查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不具有转口贸易货权凭证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6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暂停其对公售汇业务6个月。 案例8:中国民生银行泉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间及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期间,中国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未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资金来源、担保项下资金用途、计划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04.1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800万元人民币。 案例9: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期间,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未对境外债务人还款能力和还款资金来源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也未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持续监督和跟踪,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81.6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暂停其对公售汇业务3个月。 案例10: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9月至10月期间及2016年9月期间,华侨永亨银行北京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未对债务合同、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87.9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400万元人民币,暂停售汇业务3个月。 案例11: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及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企业银行深圳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时,在企业提交单证存在提单受益人与贸易买卖方不一致等明显问题的情况下,未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也未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持续监督和跟踪,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2.9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200万元人民币。 案例12: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违规转让QDII投资额度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违反QDII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向不具有QDII投资资格和资质的公司提供投资额度,累计净汇出1628万美元,且向外汇局提交不实证明材料。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775万元人民币。 案例13:深圳诺安基金管理公司非法套汇案 2015年10月,深圳诺安基金管理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以QDII投资名义购汇汇出外汇资金298.7万美元在境外结汇后又于当日汇回,以此套取境内外人民币汇率价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款95万元人民币。 案例14:河南籍褚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9月至10月,褚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3000万元人民币分3次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加拿大账户,金额合计591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95万元人民币。 案例15:山东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2月至8月,刘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目的,通过本人账户将1355.1万元人民币分7次转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由其亲属在澳大利亚从地下钱庄收取非法兑换所得256.45万澳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97万元人民币。 案例16:江西籍钟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1月至5月,钟某将115.33万美元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并转入本人境内账户,违规金额合计757.76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3.03万元人民币。 案例17:澳门籍郑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3年2月至2015年7月,郑某利用本人在境内个人账户支付或收取人民币,同时利用境外账户收取或支付对应港币,为他人非法兑换外汇,交易共计33笔,违规金额合计6501.57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25.08万元人民币。 案例18:江苏籍臧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4月至5月,臧某在澳门货币兑换店通过POS机刷卡支付人民币资金方式兑换港币现钞,违规金额合计1174.6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93.97万元人民币。 案例19:内蒙古籍宋某分拆逃汇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宋某为实现非法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其亲属、朋友共计54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以出国留学费、就医、境外旅游等虚假名义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其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349.2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68.3万元人民币。 案例20:河南籍蒋某分拆逃汇案 2017年1月至4月,蒋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借用55人的年度购汇额度,以个人自费旅游的虚假名义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其香港账户,金额合计269.3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8.97万元人民币 2017-12-04/hunan/2017/1204/5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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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市场信息要报2017年第24期 2018-01-02/hunan/2018/0102/5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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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市场信息要报2017年第21期 2017-11-17/hunan/2017/1117/5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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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市场信息要报2017年第22期 2017-12-01/hunan/2017/1201/5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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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把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服务实体经济的精神及时贯彻落实到位,人民银行郴州市中心支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郴州市中心支局参照上海自贸区、沿海综合保税区等外汇管理的一些优惠政策措施,联合制定了《外汇支持郴州市“两区两园”外向型经济发展工作方案》,主要内容有:一是量身定制式外汇服务。定期发放外汇政策宣传折页,举办外汇知识讲座,进一步优化外汇服务流程,加强对企业分类指导,开展对“两区两园”重点企业、重点外汇业务一对一服务。二是促进投资和贸易便利化。积极为企业办理政策咨询、账户开立和登记等外债业务,坚持放宽准入条件和降低融资成本相结合,在简化手续、取消限制、便利融资、完善服务、加强监测等方面综合施策,支持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国家重点行业和鼓励类等行业对外投资。三是拓展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鼓励银行在政策允许和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外汇产品与服务创新,加大对稀贵金属、绿色农产品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贸易融资支持,为企业带来实质性便利。目前,该方案已被郴州市政府郴政办函(2017)234号文予以转发。 2017-12-11/hunan/2017/1211/5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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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指导和帮助新设外汇指定银行开办业务,有效促进从业人员正确执行贯彻外汇管理法规。张家界市中心支局大力改进服务,加强对新设银行的管理和引导,确保辖内新设银行外汇业务有序发展。 一是加强准入把关。帮助新设银行梳理准入事项并熟悉准入流程,引导银行及时完整提供申请材料,对软硬件设备和人员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尽快为新设银行做好准入审核及备案工作。 二是加强集中培训。结合近年来外汇管理改革方向和张家界市外汇业务特点,对新设银行外汇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着重普及国际收支申报、资本金意愿结汇、个人结售汇等外汇管理政策和操作注意事项,为银行顺利办理外汇业务打下理论基础。 三是加强跟踪辅导。指导新设银行尽快熟悉各个外汇业务系统,实地察看系统登陆情况和岗位人员授权情况,手把手指导新设银行解决初次办理外汇业务中所遇到的问题,强调真实性审核,有效防范操作风险。目前,已辅导辖内新设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FDI登记和资本金入账申报业务,成功促成外汇资金合规落地。 2017-12-12/hunan/2017/1212/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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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30日,衡阳市中心支局廖景风副局长率外汇管理科一行3人,到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进行调研,并对其涉汇业务进行指导。 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为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也是特变电工旗下最重要的输变电产业研发制造基地。廖景风副局长一行听取了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汇报,并实地查看了生产车间。该公司首先汇报了自身的管理创新情况以及经营运营和进出口情况;随后介绍了新形势下公司的发展规划和转型发展方向;最后提出了一些在执行外汇政策方面遇到的疑问和困惑。廖景风副局长认真听取了该公司对外汇服务的需求,指示随行工作人员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通过多种形式传导外汇政策,为企业做好外汇服务工作。同时,他要求企业认真学习外汇管理政策,严格依法合规经营,积极配合外汇监管。 2017-12-06/hunan/2017/1206/5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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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综保区监管中出现的货物流与资金流严重背离等突出问题,为提高综保区企业监管效率,12月初衡阳市中心支局对衡阳综保区内3家企业进行了专题调研。本次调研对象为纯贸易、加工贸易、纯物流三种类型的代表性企业。分别从不同类型企业的物流流转模式、报关和资金清算方式等不同侧面,对企业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一是 摸清了企业物流运营模式和通关方式;二是 分析其资金清算方式,对应其贸易背景的合理性;三是 从了解企业盈利模式出发,摸清企业收入、成本来源,进一步了解其经营目的。本次调研加深了外管系统对各类型企业物流、资金运营的立体感知,对弄清货物在特殊监管区域流转的一般规律及海关监管的具体实践具有重要作用,也对今后加强区内企业外汇管理大有裨益。 2017-12-11/hunan/2017/1211/5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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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经常项目外汇收支顺差1.17亿美元,环比上升33.1%,去年同期为-0.45亿美元,结售汇顺差1.14亿美元,同比上升8.9%,环比下降28.4%。 货物贸易收付汇顺差3.88亿美元,环比上升72.8%,同比上升119.7%,银行代客结售汇顺差3.62亿美元,环比上升17.2%,同比上升24.3。 服务贸易(三项合计)收支逆差2.71亿美元,环比上升97.8%,结售汇逆差2.48亿美元,环比上升66.4%。 个人项下外汇收支逆差1.24亿美元,环比上升50.5%,结售汇逆差1.49亿美元,环比上升52.8%。 2018-01-08/hunan/2018/0108/5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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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总局关于加强与市场主体沟通的精神与工作部署, 2017年 11月 7日 与30日,湖南省分局先后分别组织召开了涉汇企业与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工作座谈会,宣传外汇管理政策,合理引导市场预期,收到良好效果。 一、座谈会基本情况 2017 年11月7日 与30日,湖南省分局分别邀请9家省内重点涉汇企业与12家外汇指定银行召开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工作座谈会。湖南省分局曾涛副局长、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货币信贷管理处负责人参加会议。这两次座谈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精心做好会议前期准备工作。一是局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国际收支处牵头,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人民银行货币信贷处参与,做好会议前期准备工作。二是选择有典型性的涉汇企业与外汇指定银行参会。涉汇企业包括传统钢铁企业华菱集团;新兴制造企业中车株机、三一重工与中联重科;高科技企业蓝思科技、湖南海翼电子;“一带一路”走出去重点企业中冶长天等。外汇指定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全国股份制银行、地方法人银行、外资银行等。三是做好与参会企业与银行的会前沟通。湖南省分局请参会单位提供经营基本情况与近期亟需外汇局解决的问题的书面材料,再由分局业务处室根据当前外汇形势及政策要求,结合这些单位书面材料进行会议准备,方便在座谈会上当面宣讲政策及答疑解惑。 (二)灵活有效开展座谈会沟通与互动。一方面,湖南省分局认真倾听了解外汇市场形势及参会单位经营状况。各参会单位介绍了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开展的基本情况,并提出了国际收支申报、货物贸易管理、服务贸易新政、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一些工作难题与政策疑惑。另一方面,湖南省分局针对性给予参会单位以外汇政策指导与业务答疑解惑。湖南省分局按照总局外汇政策及工作精神向参会单位重点宣讲了近期外汇收支形势、外汇管理政策取向和措施,进一步强调了真实性合规性要求;并重点针对贸易真实性审核与贸易便利化、跨境人民币业务与外汇业务政策差别、资本项下外汇专户管理、外汇资金池与合作银行安排等问题给予了回应。 (三)认真细致做好会后反馈与情况跟踪。一是根据局领导指示,湖南省分局对两场座谈会的内容进行了全程实录,梳理了涉汇企业和外汇指定银行在会上反映的情况与问题,并形成了书面材料。二是湖南省分局针对座谈会上涉汇企业和外汇指定银行提出的问题会后重新审视,再度给出针对性的书面政策解释并反馈参会单位,并下发全辖市州中心支局供外汇管理日常工作参考。三是安排人员对参会单位的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尽可能保持日常沟通,及时了解其业务难题及政策疑惑,以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二、座谈会成效 (一)有效传达了总局外汇形势判断与改革服务方向。一是向市场主体宣讲了当前外汇形势,指出境内外汇供求总体平衡,跨境资金流动回稳向好,外汇储备余额稳定回升,湖南省进出口形势总体乐观,市场主体涉外收支行为更趋理性,跨境资金流动总体将朝着均衡方向发展。二是传达了总局关于外汇管理改革精神与方向。强调“打开的窗户不会再关上”,包括对真实合法的经常项目支付不设时间、金额限制;支持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活动;对于具有真实性背景的外商投资业务利润汇出等资金汇出申请依法予以保证;银行应继续加大真实合规性审慎力度,企业真实合法的交易、正常的收付和兑换不会受影响等。三是强调守法合规经营,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涉汇企业与外汇指定银行一方面要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履行社会责任,严格遵守自律规范,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要重视办事的程序性,严格按照制度办事。 (二)切实增进了对外汇市场及业务主体的了解。通过座谈会,湖南省分局了解到:一方面,参会外汇指定银行努力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满足客户合理的贸易投资需求,为市场主体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提供便利;在遵守外汇管理政策、完善外汇市场自律机制、严格执行外汇业务展业要求做了大量工作;未来还需进一步增强内控意识,强化外汇从业人员管理,严格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配合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遏制外汇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参会涉汇企业进出口业务稳步增长;部分企业开展的“一带一路”跨境投融资活动进展顺利;跨境外汇资金池与跨境人民币资金池为企业经营提供便利成效显著;不少企业在外汇风险管理方面狠下苦功取得了一定效果;更重要的是,企业普遍理解、支持外汇局前期外汇管理的立场与政策,并积极配合做好国际收支平衡工作,为跨境资金风险防范作出了贡献。同时也看到,企业在部分具体业务开展方面还存在政策不熟、理解不透的问题,另外,部分企业在国际敏感地区开展业务存在的风险也需引起重视。 (三)全面推动并落实了本外币一体化监管。一是在座谈会准备期间,湖南省分局向参会单位明确了座谈会的内容包括外汇业务与跨境人民币业务,并要求其报告这两方面的业务内容。二是两次座谈会均安排了货币信贷处(跨境办)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参加,重点对涉汇企业与外汇指定银行在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上的疑惑进行了一一解答,其中特别对于国际收支申报、跨境资金池等涉及监管交叉领域的有关问题进一步阐明。三是在会后针对参会单位开展了本外币一体化非现场监测。湖南省分局根据座谈会有关内容,选择个别参会单位,采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系统)数据,开展了本外币一体化非现场监测,努力把握辖区涉外收支形势的微观基础,有效防范异常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2017-12-21/hunan/2017/1221/5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