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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支持外贸升级转型,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 2013年 6月 1日起,进一步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机构(以下简称区内机构)无须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及进行《登记证》年检。已核发的《登记证》不再使用。 新设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购结汇前,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文印发,以下简称货物贸易法规),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已办理《登记证》的区内机构,按照货物贸易法规规定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区内机构直接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确认该区内机构为“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后,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外汇收支业务。 二、区内机构可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区内机构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开户登记、存放规模、期限以及调回要求等应按货物贸易法规办理。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办理。 三、简化区内机构货物贸易付汇管理。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付汇,参照货物贸易法规提供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无须提供《登记证》,可以在所在地以外的省、市办理异地付汇业务。货物贸易法规规定需提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项下货物贸易可以以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替代。金融机构无需办理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核注、结案等手续。 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支付手续时,如提供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经营单位为其他机构,须提供付汇人与经营单位不一致原因的书面说明及可证实交易真实性及该不一致情况的商业凭证及相关海关监管单证,并留存相关单证备查。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 四、区内机构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提前购汇及实际对外支付须在同一家金融机构办理,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区内机构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区内机构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 五、简化区内机构货物贸易结汇管理。区内机构按货物贸易法规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货物贸易收入结汇,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 六、简化区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可要求区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由金融机构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直接审核交易单证后办理。按规定应提交税务凭证的,从其规定。 七、外汇局按照货物贸易法规对区内机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或现场检查,并根据核查和检查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参照货物贸易法规制定本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风险防范操作性规定(要求见附件)。天津、上海、江苏、广东、重庆、浙江、深圳、青岛、宁波等九省、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2013年 5月 28日前将本地区风险防范操作性规定报总局备案。各分局应积极与地方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取得用于监管需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流数据。 各分局应将通知正文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含总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 年5月22日 2015-05-05/hunan/2015/0505/3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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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银行: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丰富市场参与主体,促进外汇市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现就调整境内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通知如下: 一、境内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后,在满足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业务技术规范条件下,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相应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事前入市资格许可。 金融机构应将本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的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备案。 二、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外汇交易,应基于对冲代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风险、在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内开展做市和自营交易、从事符合规定的自身套期保值等需要,并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清算、信息等法规、规则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货币经纪公司(含分支机构),可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外汇对外汇交易、外汇拆借等外汇管理规定的外汇经纪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事前资格许可。货币经纪公司开展外汇经纪业务,应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法规、规则。 四、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相应调整有关业务规则及系统,做好技术支持与服务工作。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负责银行间人民币对外汇交易、清算的日常监控工作,发现异常交易、清算情况应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五、金融机构应遵守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促进外汇市场自律管理和规范发展。 六、本通知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 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6]6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间外汇市场部分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2]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3]46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涉及银行间外汇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有关事项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 年 12 月 5 日 2015-05-05/hunan/2015/0505/3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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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中心支局,浏阳市、醴陵市支局 ;在长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认真做好湖南省银行外汇业务考核工作,规范考核操作程序,不断增强考核的全面性、严肃性和激励约束效力,切实提升外汇管理工作效能,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关于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际收支(综合业务)处联系。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关于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 2013年3月28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关于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2014-07-17/hunan/2014/0717/3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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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提高企业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便利性和合规性,创新外汇管理与服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上半年推出了面向企业主体的联机接口服务(以下简称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并在深圳地区开展了试点工作。根据试点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决定将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用范围扩大至全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用于实现企业自身业务系统与外汇局业务系统以后台接口方式直接对接,开展企业自身业务数据的查询、报送等实时业务办理工作,现已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联机接口服务,今后将根据需要逐步扩展服务领域。 二、企业通过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外汇局业务系统与登录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使用外汇局业务系统的业务管理要求和规则完全一致。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加强对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科技人员和业务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辖内企业联机接口服务的宣传培训、接入审核、跟踪调查及退出管理等工作。 四、各分局组织开展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工作,应根据辖内企业情况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结合企业需要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五、为确保扩大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用范围工作顺利开展,各分局应按以下要求指导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一)企业申请使用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坚持自愿和实需原则。申请接入的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完善的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并遵循外汇局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联机接口技术规范。 (二)企业向所在地分局申请接入,并签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承诺书》。集团企业经内部授权,可以由主办企业向其所在地分局申请单点接入,成员企业以自身名义通过联机接口办理自身业务。 (三)申请接入的企业应根据《企业联机接口服务指南》、《企业联机接口技术方案》、《企业联机接口报文规范》做好自身系统改造、联调测试、接入申请、运行管理等工作。上述文档资料可通过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互联网端(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常用下载栏目下载。 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5年2月11日 2015-04-23/hunan/2015/0423/3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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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截至 2015年 12月 31日共收录规范性文件6件)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1. 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结售汇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汇发[2009]24号) 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2. 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汇发[2015]24号) 三、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 3. 湖南省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不申报、不解付”管理制度》的通知(湘汇发[2011]5号)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 4. 关于印发《湖南省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湘汇发[2013]2号) 5. 关于印发《湖南省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约见谈话制度(试行)》的通知(湘汇发[2013]3号) 6. 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关于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汇综发[2015]19号) 2015-12-31/hunan/2015/1231/3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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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截至2013年12月31日 共收录规范性文件6件)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1. 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结售汇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汇发[2009]24 二、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2.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未参加外汇年检相关信息实行信息披露的通知 湘汇综发[2010]40号 三、 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 3. 湖南省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不申报、不解付”管理制度》的通知 湘汇发[2011]5号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 4. 关于印发《湖南省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湘汇发〔2013〕2号 5. 关于印发《湖南省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约见谈话制度(试行)》的通知 湘汇发〔2013〕3号 6. 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关于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湘汇发〔2013〕4号 2014-07-18/hunan/2014/0718/3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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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详见附件。 附件1: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4年12月31日) 2015-05-18/hunan/2015/0518/3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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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市场信息要报2016年第16期 2016-08-31/hunan/2016/0831/3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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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市场信息要报2016年第15期 2016-08-18/hunan/2016/0818/3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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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中心支局积极应对跨境资本流动新形势,灵活运用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着力创新和丰富服务手段,认真抓好政策落地,拓展外汇资金流入渠道,引导外汇资金持续流入,为地方经济发展注入活力。 一是坚持联系银行和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开展“访银行、走企业、下基层”活动,掌握银行、企业第一手材料,对有潜在业务需求的重点企业进行“一对一”政策业务辅导,累计辅导24次,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及时掌握各市场主体针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人民币汇率波动、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在经营策略上所产生的新变化、新特点,审慎评估风险,提出务实管用的指导建议。 二是组织开展外汇政策上门帮扶。上门指导辖内农业银行、交通银行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帮助辖内工商银行解企业借用外债业务操作难题,指导岳阳绿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解决企业新设难题。针对湖南永箔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提出的与现行外债管理文件不完全一致、但符合当前外汇收支调节意图和下一步改革方向的信贷业务需求,在防范风险、确定相关交易具备商业合理性的前提下,报请省分局以个案方式处理,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三是用好外商投资企业微信群平台。运用微信的方便、直观、快捷、互动等特点作为外汇管理工作的辅助手段,通过群内企业间互动及外汇局针对性的解答来深化政策宣传效果,帮助企业深度掌握外汇相关知识,合理引导外资流入。利用微信群宣传资本项目结汇管理和全口径宏观审慎管理新政,便利企业资金运作。正面引导企业舆论导向,对规范和便利外汇收支有关政策有模糊认识甚至误解的,及时回复引导,做好释疑解惑。 四是组织外汇管理与服务赠书活动。采取直接或委托银行方式向外商投资企业赠送《企业外汇收支操作指南》和《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指南》丛书共132本,强化外汇政策宣传普及;深入岳阳城陵矶综合保税区,向入驻企业发放《外汇服务手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和《境内企业跨境融资的操作指南》,引导企业充分利用综合保税区特殊功能,吸引外资流入。 五是满足企业个性化外汇需求。按程序受理了湖南生化有限公司查询本企业历史申报资料、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公司查询收汇数据、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岳阳青年路证券营业部开具合规性证明,受到企业一致好评。解决湖南长岳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单一企业每月备用金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结汇困扰,在不违反外汇管理政策的前提下,多次请示省分局,帮助解决了备用金不够用的难题。 2016-08-10/hunan/2016/0810/3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