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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7年04月26日) 2017-05-02/hainan/2017/0502/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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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17.4 2017-05-24/hainan/2017/0524/2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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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7年05月26日) 2017-06-06/hainan/2017/0606/2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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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7年05月26日) 2017-06-06/hainan/2017/0606/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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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6年11月28日) 2016-12-12/hainan/2016/1212/1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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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7年04月26日) 2017-05-02/hainan/2017/0502/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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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7年06月29日) 2017-07-10/hainan/2017/0710/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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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17.4 2017-05-24/hainan/2017/0524/2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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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17.5 2017-06-27/hainan/2017/0627/2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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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根据2015年10月至今的外汇管理规定变化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7考核年度(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下同)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依照《标准》执行。 二、自2017考核年度起,风险性考核指标分值调整为15分[1][1];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计算公式[2][2]调整为: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银行一般性考核单项指标得分60%+风险性考核指标得分+总行单独考核指标得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相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15〕26号)中的相关条款废止。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依据《标准》,公平、公正地对辖内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考核。 四、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6年)>的通知》(汇综发〔2016〕3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相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15〕26号)所附的《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113(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司),010-68402127(资本项目司),010-68402378(管理检查司),010-68402467(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7年2月17日 [1]原分值为:10分。 [2]原公式为: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银行一般性考核单项指标得分65%+风险性考核指标得分+总行单独考核指标得分。 附件1: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 2017-03-27/hainan/2017/0327/2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