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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护咖农利益,保持咖啡价格稳定,普洱市政府与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合作,于2016年7月18日出台《普洱市政策性咖啡价格保险试点方案》,标志着全国首个政策性咖啡价格保险试点工作在普洱市宁洱县正式启动。 按照试点方案,政府通过补贴保费等政策性手段引导和鼓励建档立卡咖啡种植贫困户以及咖啡种植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和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保,保险标的为投保人种植销售的咖啡鲜果或咖啡米。财政给予建档立卡咖啡种植贫困户保费补贴90%,自缴10%;给予咖啡种植企业、合作社和种植大户保费补贴70%,自缴30%;沪滇合作扶贫资金全额配套200万元,补贴差额部分由宁洱县财政资金给予配套。在保险期间,咖啡鲜果或咖啡米的平均价格低于保险价格时,差额部分将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平均收购价格则按照雀巢发布的收购价格和收购次数计算而得。本保险无需投保人报案,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期内保险标的的平均收购价格核定保险责任,计算赔款,并由咖啡局审核后直接赔偿至被保险人账户。至2016年10月18日,宁洱县咖啡种植保险已投放完毕。全县咖啡种植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和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保16户,参保农户852户,咖啡地参保总面积15133亩;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保620户2348人,咖啡地参保面积6172亩,咖啡种植建档立卡贫困户实现了100%参保。此外,2016年咖啡收购价格处于历史低位期间,宁洱县支行发挥再贷款逆周期调控作用,针对咖啡产业首次发放扶贫再贷款2000万元,引导银行信贷资金加大全县咖啡产业支持力度。2016年,全县累计投放咖啡产业贷款3.02亿元,较2015年多增1.29亿元,同比增幅74.57%。截至2017年9月末,全县16户参保咖啡种植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和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项贷款余额2650万元,136户参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各项贷款余额832万元,有力地支持了咖啡种植企业和农户发展生产。 咖啡价格保险机制建立以来,宁洱县在咖啡收购价格下降的背景下有力保障了咖啡种植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投保咖啡企业的经济利益。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引导保险机构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资金投入力度,保障咖啡产业信贷资金用得出、用得安全,形成了“财政+信贷+保险”的新模式,增强了咖啡销售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抵御能力,助推咖啡产业健康发展,服务金融精准扶贫大局。2017年9月,宁洱县人民政府咖啡价格调查组通过实地统计全县九个乡镇雀巢咖啡收购价格,最终确定2016至2017年度咖啡鲜果收购价格为2.515元/公斤,咖啡生豆平均收购价格为15.69元/公斤,分别低于2016年确定的咖啡鲜果保价0.185元/公斤和咖啡生豆保价1.11元/公斤。10月,两家保险机构按照每亩130.98元给予咖啡种植企业和农户进行赔偿,赔付金额共计198.21万元,其中咖啡种植建档立卡贫困户获赔117.38万元,户均获赔1893元。 2017-12-07/yunnan/2017/1207/3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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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支付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众多服务行业商家纷纷推出先充值后消费的预付卡,在公共交通、商业零售、住宿餐饮、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行业中广泛应用,部分商家还推出充值享优惠活动,起到了便利公众和促进消费的积极作用,但部分别有用心的商家和个人利用预付卡实施消费侵权、恶意圈钱甚至卷款跑路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给公众购买和使用预付卡带来风险隐患。 预付卡即先付款后消费的债权凭证。按使用范围不同可分为单用途预付卡和多用途预付卡,单用途预付卡是由商业企业发行,只用于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多用途预付卡是由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牌照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 为规范预付卡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商务部、教育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文化部、工商总局、旅游局、银监会决定于2017年7月至12月期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联合整治预付卡违规经营专项行动,开展预付卡发行主体合规资质、预付卡资金安全检查,完善预付卡发行与受理行为监管,清理无证经营多用途预付卡业务机构,严厉打击利用预付卡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根据九部委联合发文工作部署,与云南省各省级单位成立了云南省联合整治预付卡违规经营专项行动沟通协调工作小组,迅速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多用途预付卡经营,有效整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云南省支付市场环境。 2017-12-07/yunnan/2017/1207/3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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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3日,云南省首家“普惠金融服务站+农村电子商务为民服务站”在普洱市镇沅县振太镇文怕村揭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行长杨小平、普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杨卫东出席揭牌仪式。“普惠金融服务站+农村电子商务为民服务站”是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以现有惠农支付服务点和省委组织部建设的基层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探索金融功能与政府职能的有机结合,既优化整合了金融知识宣传、支付结算、现金、征信服务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五大类功能,同时与电商平台形成线下线上相结合的“互联网+扶贫”新模式,实现了互联网+农产品收购及外销、互联网+农资销售、互联网+农村便民支付、互联网+农村公共事业缴费、互联网+日用品消费等互联网支付业务功能,成功破解普惠金融服务难题,切实解决农村地区工业品下行、农副产品上行的困难,使广大农村居民足不出村即可享受安全、便捷、优惠的金融综合服务和农村电商服务,成为当地服务农村的普惠便民、绿色生态、精准扶贫的前沿基地。 按照昆明中支的工作部署,普洱市中支统筹协调辖内公安、银联、涉农收单机构等多方力量,以现有惠农支付服务点和省委组织部建设的基层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按照“各自运营,利益公平”原则与国资商城电商平台开展合作,成功建成了文怕村“普惠金融服务站+农村电商为民服务站”,成为云南省第一家由人民银行、省委组织部、国资委、地方政府共同打造的样本服务站。 文怕村“普惠金融服务站+农村电商为民服务站”的正式运营,将更加方便农户办理惠农资金补贴、消费、小额取现、现金汇款、转账汇款、缴费、查询、农产品收购、商品订购、贷款需求信息服务等业务,不断助推文怕村脱贫发展。 2017-12-07/yunnan/2017/1207/3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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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3日,红河州中支组织河口农商行赴越南老街市农行开展“人民币真伪识别”专题交流培训。包括越南老街市农行行长在内的20余位专业人员参加了交流培训。中方反假货币培训人员现场发放了中越双语反假人民币宣传资料,并对真假人民币鉴别做了详细比对讲解。在培训中,双方还交流了人民币、越南盾反假工作经验,并就人民币在中越边境地区的使用情况开展讨论。 红河州中支连续两年成功组织红河州金融机构到越南开展反假人民币培训,越方参训人员级别提高,人次增加,影响范围不断扩大。通过培训,进一步提升了越方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的专业水平,对促进口岸金融交流合作和社会稳定起到积极作用。红河州跨境反假合作机制建设工作局面逐步打开。 2017-12-07/yunnan/2017/1207/3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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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理州全面实施洱海保护治理“七大行动”、各金融机构主动参与PPP项目融资支撑县域经济背景下,农行洱源县支行就“洱源县(洱海流域)城镇及村落污水收集处理工程PPP项目(一期)”工程开工建设资金短缺问题,以“PPP项目融资业务”方案向洱源碧水源公司发放项目融资贷款6.5亿元。2017年9月25日农总行审批批复同意洱源农行向洱源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放PPP项目融资贷款6.5亿元,贷款期限17年,并于2017年10月26日首次成功提款3亿元。该笔贷款的顺利发放不仅助推“大理州洱源县(洱海流域)城镇及村落污水收集处理工程PPP项目”(一期)建设进度加快,而且在全州融资新形势下,探索出一条县域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融资的有效路径,在全州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领域形成较好的示范带头作用。 2017-12-07/yunnan/2017/1207/3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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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7日,德宏州中支、瑞丽市支行指导工商银行仰光分行向国内办理了首笔汇款。缅商从工商银行仰光分行发起的缅币汇款成功汇至工商银行瑞丽支行一家企业账户,资金性质为出口货款,该笔汇款依照工商银行境内、外系统联动,工商银行总行进行资金清算的模式,为客户实现了缅币跨境收取及兑换,资金1小时内到账。汇出及汇入业务的成功办理,标志着中缅银行间双向汇兑渠道的成功打通将对维护边境地区金融稳定、逐步规范和取缔民间兑换以及助推“一带一路”建设产生积极影响。 2017-12-07/yunnan/2017/1207/3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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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2日至25日,老挝央行代表团赴昆明中支参加2017年“滇老双边本币结算会谈”。双方围绕畅通双边本币结算渠道、推动跨境现钞调运、启动人民币对老挝基普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等进行了磋商交流,对合作开展征信、反洗钱工作进行了探讨。王建东副行长出席会谈,总行货币政策二司李肖钰副处长参加会谈,货币信贷处(跨境办)、征信处、反洗钱处、货币金银处陪同。 2017-12-07/yunnan/2017/1207/3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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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推进外汇管理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现就有关促进外汇管理便利化和完善真实性审核措施通知如下: 一、扩大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上年度结售汇业务量等值2000亿美元以上的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50亿美元;等值200亿至2000亿美元之间的,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20亿美元,非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10亿美元;等值10亿美元至200亿美元之间的,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5亿美元,非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3亿美元;等值1亿美元至10亿美元之间的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2亿美元;等值1亿美元以下以及新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0.5亿美元。调整后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自动生效。 二、丰富远期结汇交割方式。银行为机构客户办理远期结汇业务,在坚持实需原则前提下,到期交割方式可以自主选择全额或差额结算。远期结汇差额结算的货币和参考价遵照执行期权业务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三、简化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管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四、统一中、外资企业外债结汇管理政策,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 五、规范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管理。银行为企业办理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时,应逐笔审核合同、发票、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类的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 六、规范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及证明本次利润情况的财务报表。每笔利润汇出后,银行应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该笔利润实际汇出金额及汇出日期。 七、规范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管理措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可对资金流与货物流严重不匹配或资金单向流动较大的企业发送风险提示函(见附件),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说明情况。企业未及时说明情况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并做出合理解释的,外汇局可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等规定,将其列为B类企业,实施严格监管。此类企业列入B类后,符合相关指标连续3个月正常等条件的,外汇局可将其恢复为A类。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20号)等以往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并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4月26日 附件1: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 2016-05-06/guizhou/2016/0506/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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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简政放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资本流动管理体系,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 二、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银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相关结售汇纳入银行自身结售汇管理。 三、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按照宏观审慎管理原则,可境内运用比例由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调整为100%;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四、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结汇后汇入境内使用的,境内银行应当按照跨境交易相关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 五、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 六、完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统计。境内机构因各种原因已将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等办理外汇管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报告相关信息。 七、继续执行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政策。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八、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九、实施本外币全口径境外放款管理。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本币境外放款余额与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30%。 十、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外汇局将定期评估政策实施效果,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对政策进行调整。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并认真遵照执行。 2017-01-26/guizhou/2017/0126/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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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以及全面清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等要求,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效力通知如下: 一、经商财政部同意,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外汇内容表”的通知》(汇发〔2002〕124号)。 二、对以下2件主要内容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汇报表清理情况的通知》(汇发〔2004〕12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汇发〔2012〕42号)。 三、对以下11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投资者B股投资收益结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283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9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核定情况的通知》(汇发〔2009〕14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2010年度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18号);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1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4号);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试点上线有关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1〕125号);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2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12号);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数据接口程序验收和联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12〕14号); (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3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6号); (九)《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4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通知》(汇发〔2014〕14号); (十)《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4)〉的通知》(汇综发〔2014〕52号); (十一)《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福建和浙江省分局简化单证完善个人贸易外汇管理工作的批复》(汇综复〔2014〕40号)。 四、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项中的“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修改为“结汇凭合同及物流公司出具的运输单据等商业单证办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5月2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以及全面清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等要求,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效力通知如下: 一、经商财政部同意,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外汇内容表”的通知》(汇发〔2002〕124号)。 二、对以下2件主要内容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汇报表清理情况的通知》(汇发〔2004〕12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汇发〔2012〕42号)。 三、对以下11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投资者B股投资收益结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283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9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核定情况的通知》(汇发〔2009〕14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2010年度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18号);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1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4号);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试点上线有关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1〕125号);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2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12号);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数据接口程序验收和联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12〕14号); (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3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6号); (九)《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4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通知》(汇发〔2014〕14号); (十)《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4)〉的通知》(汇综发〔2014〕52号); (十一)《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福建和浙江省分局简化单证完善个人贸易外汇管理工作的批复》(汇综复〔2014〕40号)。 四、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项中的“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修改为“结汇凭合同及物流公司出具的运输单据等商业单证办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5月29日 2016-05-31/guizhou/2016/0531/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