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15日上午,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在北京会见了世界银行副行长Arunma Oteh一行。双方就当前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以及世界银行发行SDR债券、绿色债券和熊猫债券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沟通交流。(完) 2017-04-21/jilin/2017/0421/181.html
-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6年四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和2016年末国际投资头寸表,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2016年我国国际收支状况。 答:2016年,我国国际收支继续呈现“一顺一逆”,即经常账户顺差、资本和金融账户(不含储备资产)逆差。 2016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仍处于合理水平。全年顺差1964亿美元,与GDP之比为1.8%。其中,货物贸易顺差4941亿美元,虽然较上年的历史高位下降14%,但仍显著高于2014年度及以前各年度水平,显示我国对外贸易仍具竞争力。服务贸易逆差2442亿美元,增长12%,主要是旅行逆差增长,反映随着居民收入水平提升、相关政策更加开放,国内居民境外旅游、留学等花费逐步增加,但旅行逆差增幅趋缓,2016年仅增长6%,增幅较上年下降6个百分点。 我国跨境资本流出压力总体有所缓解,各季度波动性较大。2016年,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4170亿美元,较上年下降4%,其中,一季度该项目逆差1263亿美元,较2015年四季度的1504亿美元下降16%;二季度逆差大幅收窄至524亿美元;三季度逆差反弹到1351亿美元,为2016年的季度逆差最高值,但仍明显低于2015年三、四季度的逆差规模;四季度,逆差收敛至1031亿美元,较上年同期下降31%。 问:请问2016年四季度经常账户顺差比初步统计下降了两百多亿美元,是何原因? 答:2016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18亿美元,较初步统计结果(376亿美元)下降了约260亿美元,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使用最新数据估算的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增加,使得投资收益支出上升,初次收入逆差扩大。平衡表在计算归属于外方的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利润时,使用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利润数据。统计显示,随着我国经济运行趋稳,企业经营有所回暖。2016年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较上年增长8.5%,其中,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利润总额增长12.1%。由于编制平衡表初步数时,尚无全年数据,因此初步数估算结果较正式数偏低约200亿美元。不过,考虑到初步数已全面记录了汇出的利润,因此低估的约200亿美元的投资收益支出由于未实际汇出中国,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记录平衡表经常账户投资收益支出时,还记录为金融账户下境外投资者对华直接投资流入,因此,其主要影响我国平衡表的结构,不影响平衡表的整体状况。 二是调整旅行收入和支出统计方法,全面采用支付渠道数据,旅行项目逆差有所上升。新方法使用信用卡和借记卡、汇款和现钞等支付渠道数据编制旅行项目收支。采用新方法测算的四季度旅行逆差规模较初步统计结果扩大约60亿美元。同时,2014年以来各季度的旅行收支数据均按照新方法进行了追溯调整。此外,对属于金融账户交易的部分,已从经常账户调整至金融账户相关项目下。 问:请问2016年跨境资本流动有何特点? 答:2016年,我国市场主体继续增持境外资产,对境外负债由上年的净流出转为净流入。 一方面,境内市场主体境外资金运用方式更加多元化,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投资均呈增长态势。2016年,境内主体各种形式的对外资产合计增加6611亿美元,较上年多增98%。其中,对外直接投资净增加2172亿美元,多增25%;对外证券投资净增加1034亿美元,多增41%;在境外存款、对外贷款等其他投资净增加3336亿美元,多增305%。 另一方面,随着境内证券市场开放及企业融资需求回升,对外负债由上年的净流出转为净流入。2016年,外国来华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外来投资净流入2441亿美元,上年为净流出1010亿美元。其中,一季度净流出135亿美元,二季度起转为净流入并逐季上升,分别为771亿、842亿和963亿美元。首先,直接投资项下境外资本继续保持一定规模净流入,全年净流入1706亿美元,其中下半年为958亿美元,较上半年增长28%;其次,来华证券投资净流入412亿美元,较上年增长512%,体现了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吸引力的增强以及开放度的加深;再次,来华其他投资由上年净流出转为净流入301亿美元,说明境内主体偿还境外负债告一段落,跨境融资需求回升。 问:请问2016年末我国国际投资头寸有何变化? 答:2016年我国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净资产均呈现增长。2016年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64666亿美元,对外负债46660亿美元,较上年末分别增长5%和4%;对外净资产18005亿美元,较上年末增加1277亿美元,增长8%。 对外资产中民间部门持有占比首次过半。2016年末,我国国际储备资产余额为30978亿美元,其中外汇储备余额30105亿美元。储备资产占我国对外金融资产总额48%,继续占据对外资产首位,但比重较上年末减少7个百分点,为2004年公布国际投资头寸数据以来的最低水平。民间部门持有的对外资产占比达到一半以上,反映我国对外经济金融交往正在从以往的商品输出为主,转向商品输出与资本输出并重,以官方部门对外投资为主转为官方部门与民间部门对外投资并驾齐驱。 对外负债增长主要是由于来华直接投资保持增长和来华其他投资回升。2016年末,我国对外负债中,外国来华直接投资28659亿美元,较上年末增长6%,继续位列对外负债首位,占比61%,反映境外投资者继续看好我国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吸收非居民存款、接受境外贷款等其他投资负债9849亿美元,较上年末增长2%,占负债总额的21%。 问:预计2017年我国国际收支状况如何? 答:总体上看,2017年我国国际收支将继续呈现“经常账户顺差、资本和金融账户(不含储备资产,下同)逆差”的格局,跨境资本流动继续向着均衡状态收敛。 经常账户顺差将继续保持在合理区间。首先,货物贸易顺差仍会维持一定规模。从出口看,尽管贸易摩擦对我国出口形成一些潜在威胁,但2017年全球经济总体企稳仍是我国外需稳定的基本保障。同时,随着“一带一路”等相关合作稳步推进,区域内国家出口都会受益。从进口看,我国经济基本面总体较好,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将有所回升,进口规模有望趋向基本稳定。其次,服务贸易逆差增速将逐步趋稳。我国服务贸易逆差主要来自旅行项目,随着近两年居民境外旅游、留学等消费需求快速释放,旅行项目逆差增速已开始回稳;我国企业服务贸易收入和支出结构正在逐步调整,旅行之外的服务贸易逆差已明显收窄。第三,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等私人部门投资增多,我国境外投资整体收益有望增长。预计2017年经常账户顺差与GDP之比将处于均衡合理水平。 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有望收窄。一方面,国际环境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仍较多,可能造成市场情绪多变,形成我国跨境资金流动阶段性波动。另一方面,一些有利于跨境资本流出入趋向均衡的因素仍会发挥积极作用。一是近期国内经济有所回稳,相关风险总体可控,国家出台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政策措施,外商投资环境继续优化,有利于推动长期资本流入。二是近几年随着我国企业综合实力和全球资源配置需求的提升,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迎来高速增长期,在经历了短期的快速增长后,企业的投资风险意识逐步增强,对外投资将会更加理性和平稳。三是在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政策方面,我国实施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一步开放、深化QFII和RQFII外汇管理改革等政策,政策效果已开始显现,未来将继续吸引跨境资金持续流入。四是随着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改革稳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弹性将进一步增强,有利于促进我国跨境资本流动呈现有进有出、双向波动的格局。 2017-04-05/jilin/2017/0405/174.html
-
截至2016年12月末,我国全口径外债余额为98551亿元人民币(等值14207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38137亿元人民币(等值5498亿美元),占39%;短期外债余额为60414亿元人民币(等值8709亿美元),占61%。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47.5%。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债务余额为8598亿元人民币(等值1239亿美元),占9%;中央银行债务余额为3847亿元人民币(等值555亿美元),占4%;银行债务余额为41912亿元人民币(等值6042亿美元),占42%;其他部门债务余额为29669亿元人民币(等值4277亿美元),占30%;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14524亿元人民币(等值2094亿美元),占15%。 从债务工具看,贷款余额为22505亿元人民币(等值3244亿美元),占23%;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19999亿元人民币(等值2883亿美元),占20%;货币与存款余额为21587亿元人民币(等值3112亿美元),占22%;债务证券余额为15962 亿元人民币(等值2301亿美元),占16%;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652亿元人民币(等值94亿美元),占1%;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余额为14524亿元人民币(等值2094亿美元),占15%;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3322亿元人民币(等值479亿美元),占3% 。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33831亿元人民币(等值4877亿美元),占34%;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64720亿元人民币(等值9330亿美元),占66%。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82%,欧元债务占7%,日元债务占3%。 2016年末我国负债率为13%,债务率为65%,偿债率为6%,短期外债和外汇储备比为29%,各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最新获取的数据,修订了2015年各季度及2016年前三季度中国全口径外债情况表,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统计数据”栏目公布。 附 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本新闻稿按签约期限划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外,它还包括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贸易信贷与预付款、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其中,贸易信贷与预付款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负债率即外债余额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债务率即外债余额与当年国际收支统计口径的货物与服务贸易出口收入之比。偿债率即中长期外债还本付息与短期外债付息额之和与当年国际收支统计口径的货物与服务贸易出口收入之比。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例等外债风险指标的国际公认安全线分别为20%、100%、20%和100%。 附表: 中国2016年12月末按部门划分的外债总额头寸 2016年12月末 2016年12月末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广义政府 8598 1239 短期 846 122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846 122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7752 1117 SDR分配 0 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4832 697 贷款 2920 421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中央银行 3847 555 短期 616 89 货币与存款 616 89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3231 466 SDR分配 652 94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2579 372 其他接受存款公司 41912 6042 短期 32447 4677 货币与存款 20967 3022 债务证券 3193 460 贷款 8285 1194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2 0 长期 9465 1364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5553 800 贷款 3897 562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15 2 其他部门 29669 4277 短期 21684 3126 货币与存款 5 1 债务证券 29 4 贷款 1976 285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19649 2833 其他债务负债 25 4 长期 7985 1151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508 217 贷款 5426 782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350 50 其他债务负债 701 101 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 14524 2094 直接投资企业对直接投资者的债务负债 10775 1553 直接投资者对直接投资企业的债务负债 123 18 对关联企业的债务负债 3626 523 外债总额头寸 98551 14207 注:1. 本表按签约期限划分长期、短期外债。 2.本表统计采用四舍五入法。 2017-04-12/jilin/2017/0412/176.html
-
2016年,国家外汇管理局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坚决清理市场乱象,坚决打击违法行为,对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了严厉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企业和个人外汇违法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以促进各市场主体提高外汇业务合规经营意识和水平,维护健康良性外汇市场秩序。 一、企业外汇违规案件 案例1:武汉胭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假借境外投资为境内个人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 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武汉胭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假借境外投资名义,多次为境内个人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共收取了22名境内个人总计7192.49万元人民币,然后该公司以境外投资名义,将其中6738.17万元人民币分23笔购汇汇至境外,从而协助个人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该公司从中非法牟利454.32万元人民币。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属于逃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外汇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36.9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2:江西赣州思创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4月2日,江西赣州思创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办理了1笔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962.49万美元,然后该公司伪造合同、商业发票,篡改提单等资料,虚构转口贸易,将上述贷款资金以支付“转口贸易货款”的名义全部汇往香港。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第三条,属于逃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外汇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6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3:广西钦州勇佳顺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6月至7月期间,广西钦州勇佳顺贸易有限公司凭借进口合同及海关进境备案清单,在银行办理11笔合计1036.88万美元对外付汇后,又重复使用该进口合同及海关进境备案清单,在另一家银行办理了对外付汇。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第三条,属于逃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外汇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29.96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4:山东龙阳化工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6月至8月期间,山东龙阳化工有限公司多次虚构进口交易,通过伪造变造进口合同、发票、提货单及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等资料,分别在3家银行办理4笔对外付汇,合计407.65万美元,非法将资金转移境外。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属于逃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外汇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8.2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二、个人外汇违规案件 案例1:吴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3月至12月期间,浙江籍个人吴某通过其控制的某公司离岸账户(OSA),按照地下钱庄经营者季某的指令,先后118次将总计3043.37万美元转入地下钱庄控制的离岸美元账户,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吴某上述行为违反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第三十二条,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外汇局对其作出罚款212.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2:苏某个人分拆逃汇案 2015年7月至8月期间,天津籍个人苏某采取分拆方式,将共计1188.11万元人民币汇入39名个人账户,并使用该39名个人的银行卡在自助终端(ATM机)上办理了购汇业务,合计246.75万加元。后使用该39名个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以境外留学等名义,将246.75万加元全部汇入苏某控制的香港账户,非法将资金转移至境外。 苏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七条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第一条,属于逃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外汇局对其作出罚款12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3:王某个人分拆逃汇案 2015年7月至8月,山西籍个人王某将其本人的资金转入自己公司30名员工的账户,并由其员工以境外留学名义购汇,分30笔汇至王某在境外的个人账户,总计金额折美元144.63万美元。 王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七条,属于逃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外汇局对其作出罚款9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4:黄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11月17日,广东籍个人黄某与地下钱庄经营者阮某联系,非法兑换港币,等值14万元港币,用于境外赌博。 黄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外汇局对其作出罚款2.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完) 2017-04-05/jilin/2017/0405/175.html
-
2016年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64666亿美元,对外负债46660亿美元,对外净资产18005亿美元。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直接投资资产13172亿美元,证券投资资产3651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资产52亿美元,其他投资资产16811亿美元,储备资产30978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20%、6%、0.1%、26%和48%;在对外负债中,直接投资负债28659亿美元,证券投资负债8086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负债66亿美元,其他投资负债9849亿美元,分别占对外负债的61%、17%、0.1%和21%。 按SDR计值,2016年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48102亿SDR,对外负债34709亿SDR,对外净资产13394亿SDR。 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时修订了2015年3月末至2016年9月末各季度末国际投资头寸数据。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2016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完) 2016年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项目 行次 期末头寸 (亿美元) 期末头寸 (亿SDR) 净头寸 1 18,005 13,394 资产 2 64,666 48,102 1直接投资 3 13,172 9,798 1.1股权 4 10,650 7,922 1.2关联企业债务 5 2,522 1,876 2证券投资 6 3,651 2,716 2.1股权 7 2,149 1,599 2.2债券 8 1,502 1,117 3金融衍生工具 9 52 39 4其他投资 10 16,811 12,505 4.1其他股权 11 1 0 4.2货币和存款 12 3,816 2,838 4.3贷款 13 5,622 4,182 4.4保险和养老金 14 123 91 4.5贸易信贷 15 6,145 4,571 4.6其他 16 1,105 822 5储备资产 17 30,978 23,044 5.1货币黄金 18 679 505 5.2特别提款权 19 97 72 5.3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20 96 71 5.4外汇储备 21 30,105 22,394 5.5其他储备资产 22 2 1 负债 23 46,660 34,709 1直接投资 24 28,659 21,319 1.1股权 25 26,543 19,744 1.2关联企业债务 26 2,117 1,575 2证券投资 27 8,086 6,015 2.1股权 28 5,927 4,409 2.2债券 29 2,159 1,606 3金融衍生工具 30 66 49 4其他投资 31 9,849 7,326 4.1其他股权 32 - - 4.2货币和存款 33 3,156 2,348 4.3贷款 34 3,236 2,408 4.4保险和养老金 35 88 66 4.5贸易信贷 36 2,883 2,145 4.6其他 37 391 291 4.7特别提款权 38 94 70 说明:1.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头寸是指资产减负债,“+”表示净资产,“ ”表示净负债。 3.SDR计值的数据,是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数据通过SDR兑美元季末汇率折算得到。 2017-04-05/jilin/2017/0405/172.html
-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6年末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近期外债形势和外债管理改革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2016年末我国外债规模总体情况。 答:总体来看,2016年末我国全口径外债余额呈稳步回升态势,风险总体可控。截至2016年末,我国全口径外债余额为14207亿美元,较2015年末增加377亿美元,增幅为2.7%,外债总规模连续三个季度稳步增长。据初步计算,2016年末我国负债率(外债余额/GDP)为13%,债务率(外债余额/货物与服务贸易出口收入)为65%,偿债率(中长期外债还本付息与短期外债付息额之和/货物与服务贸易出口收入)为6%,短期外债和外汇储备比为29%,以上各项外债风险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问:如何看待当前外债规模变化? 答:我国对外债务去杠杆化进程基本完成,积累风险逐步释放。2016年末,我国全口径外债余额14207亿美元,较2014年末的历史高点下降3593亿美元。 具体来看,2014年末到2016年第一季度,是我国企业对外债务去杠杆化的阶段。我国企业加快偿还有关债务,2015年全年下降3970亿美元,2016年第一季度下降515亿美元。这有利于降低我国外债积累的风险,减少企业高杠杆经营和货币错配风险。2016年第二季度以来,随着前期外债去杠杆化告一段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等便利企业跨境融资的政策落地,我国企业利用外债开始回升。2016年第二、第三、第四季度分别回升248亿、427亿和217亿美元。 问:对2017年我国外债规模形势有何判断? 答:在国家经济结构转型、产能调整、产业升级等政策措施推动下,我国经济仍会保持中高速增长。适度规模的借债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必要手段,我国企业将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等因素的变化,自主决定借用外债的时期、规模和币种结构,我国的外债整体将呈稳步回升态势。 2017-04-12/jilin/2017/0412/177.html
-
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显示,2017年3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较2月底上升40亿美元,请问造成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 答:截至2017年3月31日,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0091亿美元,较2月末小幅上升40亿美元,增幅为0.1%,为连续第二个月出现回升。 3月份,国际金融市场变动总体比较平稳,我国跨境资金流动继续呈现有进有出、双向波动、趋于平衡的健康发展格局。本月非美元货币对美元汇率总体小幅升值,资产价格变动不大,外汇储备所投资的货币和资产之间发挥了此消彼长的分散化效应,外汇储备规模基本稳定。 2017年一季度,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下降14亿美元,较前两季度降幅显著缩小,体现出随着我国经济运行趋稳,跨境资本流出压力总体有所缓解,外汇储备规模的变动正在逐步趋于稳定。 当前,我国经济基本面良好、潜力大、韧性强。往前看,我国经济仍将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的态势,经常账户顺差将继续保持在合理区间,跨境资本流动继续向着均衡状态收敛,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改革稳步推进,外汇储备规模可能进一步趋于稳定。 2017-04-12/jilin/2017/0412/178.html
-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7年预算 2017-04-12/jilin/2017/0412/179.html
-
附件1: 2016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17-04-05/jilin/2017/0405/173.html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此次修订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准入,是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监管水平,有效防控风险。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自2017年7月10日起实施。2015年4月8日印发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 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 说 明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负面清单列明了不符合国民待遇等原则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划分为15个门类、40个条目、95项特别管理措施,与上一版相比,减少了10个条目、27项措施。其中特别管理措施包括具体行业措施和适用于所有行业的水平措施。 三、《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文化、金融审慎、政府采购、补贴、特殊手续、非营利组织和税收相关的特别管理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须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进行安全审查。 四、《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在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 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 序号 领域 特别管理措施 一、农、林、牧、渔业 (一) 种业 1.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3.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 4.未经批准,禁止采集农作物种质资源。 (二) 渔业 5.在中国境内及其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须经中国政府批准;不得注册登记中国籍渔业船舶。 二、采矿业 (三)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勘探开发 6.对中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的勘查、钻探、开发活动,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四)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及开采辅助活动 7.投资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的勘探、开发,须通过与中国政府批准的具有对外合作专营权的油气公司签署产品分成合同方式进行。 (五) 有色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和开采辅助活动 8.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 9.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的勘查、开采。 10.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六) 金属矿及非金属矿采选 11.石墨的勘查、开采。 三、制造业 (七) 航空制造 12.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须由中方控股;6吨9座(含)以上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八) 船舶制造 13.船舶(含分段)修理、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九) 汽车制造 14.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以下(含两家)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 (十) 通信设备制造 1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十一)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及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 16.钨冶炼。 17.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 18.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 (十二) 中药饮片加工及中成药生产 19.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十三) 核燃料及核辐射加工 20.核燃料、核材料、铀产品以及相关核技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由具有资质的中央企业实行专营。 21.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才可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 (十四) 其他制造业 22.禁止投资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纸和墨锭生产等民族传统工艺。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十五) 核力发电 23.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十六) 管网设施 24.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25.电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五、批发和零售业 (十七) 专营及特许经营 26.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 27.对中央储备粮(油)实行专营制度。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经营和管理。 28.对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实行特许经营和集中统一管理。 29.对彩票发行、销售实行特许经营,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十八) 铁路运输 30.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31.铁路旅客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十九) 水上运输 32.水上运输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除外)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或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及其辅助业务(包括国内船舶管理、国内船舶代理、国内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等)。 33.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但经中国政府批准,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中国政府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34.国际、国内船舶代理企业外资股比不超过51%。 (二十) 航空客货运输 35.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须由中方控股,单一外国投资者(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超过25%。企业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只有中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才能经营国内航空服务(国内载运权),并作为中国指定承运人提供定期和不定期国际航空服务。 (二十一) 通用航空服务 36.通用航空企业限于合资,除专门从事农、林、渔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以外,其他通用航空企业须由中方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外籍航空器或者外籍人员使用中国航空器在中国境内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须取得批准。 (二十二) 机场与空中交通管理 37.禁止投资和经营空中交通管制系统。 38.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 (二十三) 邮政业 39.禁止投资邮政企业和经营邮政服务。 40.禁止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二十四) 电信 41.电信公司限于从事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商务除外)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国有股权或股份不少于51%(上海自贸试验区原有区域〔28.8平方公里〕按既有政策执行)。 (二十五)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42.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网络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43.禁止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出版活动(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4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外国投资者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报经中国政府进行安全评估。 八、金融业 (二十六) 银行服务 45.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金融机构或特定类型机构。具体要求: (1)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应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应为商业银行; (2)投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 (3)投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的应为境外银行; (4)投资金融租赁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 (5)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金融机构; (6)投资货币经纪公司的应为货币经纪公司; (7)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且不得参与发起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8)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应为金融机构。 46.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符合一定数额的总资产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取得银行控股权益的外国投资者,以及投资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其他银行的外国投资者,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应不少于100亿美元; (2)投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托公司的外国投资者,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应不少于10亿美元; (3)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应不少于200亿美元; (4)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应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5)法律法规未明确不适用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境外投资者,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应不少于10亿美元。 47.境外投资者投资货币经纪公司须从事货币经纪业务20年以上,并具有从事货币经纪业务所必需的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等特定条件。 48.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49.除符合股东机构类型要求和资质要求外,外资银行还受限于以下条件: (1)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收付款项”、“从事银行卡业务”,除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外,外国银行分行不得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 (2)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总行无偿拨付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营运资金的30%应以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以定期存款形式存在的生息资产应当存放在中国境内3家或3家以下的中资银行; (3)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可低于8%。 (二十七) 资本市场服务 50.期货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51.证券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52.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5%。 5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54.不得成为证券交易所的普通会员和期货交易所的会员。 55.除中国政府另有规定的情况外,不得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以及期货账户。 (二十八) 保险业 56.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低于75%。 57.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全部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全部外资股东应为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 (2)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3)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二十九) 法律服务 58.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59.禁止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60.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三十) 咨询与调查 61.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62.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十、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服务 (三十一) 专业技术服务 63.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 64.测绘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65.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66.禁止设立和运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三十二)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 67.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68.禁止采集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微生物资源。 十二、教育 (三十三) 教育 69.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 70.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 (1)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机构; (2)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不得在中国境内投资宗教教育机构; (3)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和学前教育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教育教学活动和课程教材须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十三、卫生和社会工作 (三十四) 卫生 71.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三十五) 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制作、经营 72.禁止投资设立和经营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73.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74.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禁止投资电影及广播电视节目的引进业务,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 75.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三十六)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金融信息 76.禁止投资设立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以及新闻机构。 77.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78.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 79.禁止投资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禁止经营报刊版面。但经中国政府批准,在确保合作中方的经营主导权和内容终审权并遵守中国政府批复的其他条件下,中外出版单位可进行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 80.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81.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 82.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83.境外传媒(包括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公司以及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播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理机构或编辑部。未经中国政府批准,不得设立办事机构,办事机构仅可从事联络、沟通、咨询、接待服务。 (三十七) 电影制作、发行、放映 84.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但经批准,允许中外企业合作摄制电影。 85.电影院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2/3。 (三十八) 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86.禁止投资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购销企业。 87.禁止投资和运营国有文物博物馆。 88.禁止不可移动文物及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抵押、出租给外国人。 89.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 90.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 (三十九) 文化娱乐 91.禁止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92.演出经纪机构须由中方控股(为设有自贸试验区的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 十五、所有行业 (四十) 所有行业 93.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 9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以及标注有“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95.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 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 比上一版减少的措施 大类 领域 比上一版减少的特别管理措施 采矿业 金属矿及非金属矿采选 1.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 2.锂矿开采、选矿,属于限制类。 制造业 航空制造 3. 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需中方控股。 4. 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船舶制造 5.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6.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 汽车制造 7.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使用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8.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等除外)。 9.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及以上。 通信设备制造 10.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矿产冶炼和压延加工 11.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属于限制类。 医药制造 12.禁止投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交通运输业 道路运输 13.公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 水上运输 14.外轮理货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信息技术服务业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15.禁止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金融业 银行服务 16.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17.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 18.境外投资者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须符合一定数额的总资产要求。 保险业务 19.非经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会计审计 20.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须具有中国国籍。 统计调查 21.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22.评级服务属于限制类。 其他商务服务 23.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须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教育 教育 24.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金融信息 25.禁止从事美术品和数字文献数据库及其出版物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文化娱乐 26.演出经纪机构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由“为本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调整为“为设有自贸试验区的省份提供服务的除外”)。 27.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与上一版相比,共减少了10个条目、27项措施。其中,减少的条目包括轨道交通设备制造、医药制造、道路运输、保险业务、会计审计、其他商务服务等6条,同时整合减少了4条。 2017-06-23/jilin/2017/0623/2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