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06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统计显示,2006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呈现“双顺差”,国际储备较快增长。 2006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顺差916亿美元。其中,按照国际收支统计口径计算,货物项目顺差800亿美元;服务项目逆差57亿美元;收益项目顺差37亿美元;经常转移顺差136亿美元。 2006年上半年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389亿美元。其中,直接投资净流入310亿美元,证券投资净流出292亿美元,其它投资净流入352亿美元。 在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双顺差”的推动下,我国国际储备资产继续增长。2006年6月末,外汇储备资产较上年末增加了1222亿美元,达到9411亿美元。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数据,分析国际收支运行状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了2006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中 国 国 际 收 支 平 衡 表* 2006年上半年 单位:千美元 项 目 行次 差额 贷 方 借 方 一. 经常项目 1 91,582,936 507,310,508 415,727,572 A. 货物和服务 2 74,306,914 469,043,351 394,736,437 a. 货物 3 79,965,904 428,741,374 348,775,470 b. 服务 4 -5,658,990 40,301,977 45,960,968 1.运输 5 -6,473,644 9,379,523 15,853,167 2.旅游 6 3,193,300 14,683,000 11,489,700 3.通讯服务 7 30,681 352,802 322,122 4.建筑服务 8 339,858 1,306,531 966,673 5.保险服务 9 -3,751,720 283,737 4,035,457 6.金融服务 10 -40,450 66,335 106,784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11 366,478 1,249,195 882,717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12 -3,189,818 94,303 3,284,121 9.咨询 13 -116,322 3,439,888 3,556,210 10.广告、宣传 14 215,397 685,506 470,110 11.电影、音像 15 4,448 52,398 47,950 12.其它商业服务 16 3,728,932 8,447,837 4,718,905 13.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17 33,870 260,922 227,052 B. 收益 18 3,652,734 23,408,266 19,755,532 1.职工报酬 19 804,130 1,941,238 1,137,109 2.投资收益 20 2,848,604 21,467,028 18,618,424 C. 经常转移 21 13,623,289 14,858,891 1,235,602 1.各级政府 22 -40,679 44,665 85,344 2.其它部门 23 13,663,968 14,814,226 1,150,258 二. 资本和金融项目 24 38,934,756 283,449,698 244,514,942 A. 资本项目 25 1,948,039 1,984,071 36,032 B. 金融项目 26 36,986,717 281,465,627 244,478,910 1. 直接投资 27 30,964,647 41,007,096 10,042,449 1.1 我国在外直接投资 28 -6,353,783 242,074 6,595,857 1.2 外国在华直接投资 29 37,318,430 40,765,022 3,446,592 2. 证券投资 30 -29,200,469 16,173,657 45,374,126 2.1 资产 31 -44,750,569 623,557 45,374,126 2.1.1 股本证券 32 0 0 0 2.1.2 债务证券 33 -44,750,569 623,557 45,374,126 2.1.2.1 (中)长期债券 34 -38,774,407 623,557 39,397,964 2.1.2.2 货币市场工具 35 -5,976,162 0 5,976,162 2.2 负债 36 15,550,100 15,550,100 0 2.2.1 股本证券 37 15,550,100 15,550,100 0 2.2.2 债务证券 38 0 0 0 2.2.2.1 (中)长期债券 39 0 0 0 2.2.2.2 货币市场工具 40 0 0 0 3. 其它投资 41 35,222,540 224,284,874 189,062,335 3.1 资产 42 20,245,273 31,632,494 11,387,221 3.1.1 贸易信贷 43 -2,800,450 0 2,800,450 长期 -196,032 0 196,032 短期 -2,604,419 0 2,604,419 3.1.2 贷款 44 18,323,469 20,036,961 1,713,492 长期 -1,090,000 0 1,090,000 短期 19,413,469 20,036,961 623,492 3.1.3 货币和存款 45 469,875 3,111,362 2,641,487 3.1.4 其它资产 46 4,252,380 8,484,171 4,231,791 长期 0 0 0 短期 4,252,380 8,484,171 4,231,791 3.2 负债 47 14,977,266 192,652,380 177,675,114 3.2.1 贸易信贷 48 6,018,047 6,018,047 0 长期 421,263 421,263 0 短期 5,596,784 5,596,784 0 3.2.2 贷款 49 -944,787 166,430,870 167,375,657 长期 276,583 5,814,411 5,537,829 短期 -1,221,370 160,616,459 161,837,828 3.2.3 货币和存款 50 5,690,046 14,786,409 9,096,363 3.2.4 其它负债 51 4,213,961 5,417,055 1,203,094 长期 1,111,829 1,304,889 193,060 短期 3,102,132 4,112,166 1,010,034 三. 储备资产 52 -122,111,700 270,000 122,381,700 3.1 货币黄金 53 0 0 0 3.2 特别提款权 54 -139,000 0 139,000 3.3 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55 270,000 270,000 0 3.4 外汇 56 -122,242,700 0 122,242,700 3.5 其它债权 57 0 0 0 四. 净误差与遗漏 58 -8,405,992 0 8,405,992 (完) 2006-10-06/safe/2006/1006/4288.html
-
为了促进我国银行外币卡业务的发展,进一步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外币卡通知》),细化和完善了对银行外币卡业务的外汇管理政策。 银行卡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因其方便、快捷、安全可靠、可查询交易记录等特点,以及集消费、信贷、支付结算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优越性,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和欢迎。银行卡的发展,既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也有助于减少现钞交易,有效抑制非法交易。因此,在对外交往过程中鼓励使用银行卡,并规范其业务发展,始终是当前外汇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目前国内金融机构的外币卡业务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为境外机构发行的银行卡(不包括境外机构发行的人民币卡,以下简称境外卡)办理收单业务,即代理境外卡业务;另一种是自身发行外币卡(以下简称境内卡),并办理相关业务。2003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关于银行外币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形成了外币卡管理的基本原则,并针对境外卡和境内卡的不同特点,对外币卡业务进行了初步规范。 根据实施一年来的情况,并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国家外汇管理局此次发布的《外币卡通知》坚持了外币卡管理的四项基本原则,即经常项目可兑换、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和以外币计价结算、规范可控、鼓励外币卡发展,同时对外币卡管理政策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主要包括:放宽境外卡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及提取人民币现钞后兑回的相关政策,明确了境内卡在境内外交易形成透支后的还款及购汇政策,增加了境内卡境外提现6个月的限额管理,进一步明确了与外币卡业务相关的统计报备制度。 此外,为了规范境内银行卡在境外的使用范围,国家外汇管理局已于2004年3月发布了《关于下发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禁止类和限制类商户类别码的通知》(以下简称《商户类别码通知》),自2004年4月30日起施行。《商户类别码通知》根据“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可用于经常项目下的消费支付,不得用于其他交易的支付”的原则,筛选了需禁止和限制的商户类别码,要求发卡金融机构或中国银联在系统中进行设置,完全禁止与赌博、跨行转账、资本项目等相关的交易,对可能涉及贸易及一些特殊的非贸易服务的交易加以金额限制,对绝大多数与旅游、消费相关的交易则不设限制。 《外币卡通知》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发布的《关于银行外币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 《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 2004-07-15/safe/2004/0715/4098.html
-
为进一步简化手续,规范管理,便利企业集团跨国经营,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下发了《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在北京、上海、深圳市三地2003年7月试点取得较好的政策效果基础上,根据跨国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推广该项政策,为跨国公司营造公平、便利、宽松的经营环境。 《通知》明确了跨国公司的定义为“同时在境内外拥有关联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单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实际出资比例不低于25%)如有需要,且满足最近3年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无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发生,财务状况良好,经常项目外汇收支规模较大,在当地具有重要影响等《通知》规定的条件,经所在地外汇分局核准,也可以比照跨国公司办理有关非贸易项下的售付汇手续。 《通知》指出,凡符合规定条件的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如需办理本《通知》规定的非贸易项下的售付汇手续,应持书面申请和其境外关联公司名单等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经所在地外汇分局核准后,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可以持核准文件及相关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非贸易项下售付汇手续。 经核准适用《通知》办理非贸易项下购付汇业务的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调整其关联公司名单。如有变更,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告,所在地外汇分局应及时将上述变更情况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通知》明确,跨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支付代垫的外籍员工工资、福利津贴、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海外差旅费、境外培训费,分摊的研发费、采购费、营销费等管理费用可以按规定适用该政策。为满足企业的实际需要,《通知》对申请办理该项业务的部分证明材料进行了简化,例如对“外籍员工的护照等身份证明”、“雇佣证明”等作了部分简化或特殊处理。 为方便企业,减轻外汇指定银行的操作难度,《通知》还规定,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可以从网络下载相关合同或协议、支付通知等,加盖该公司印章后,凭以办理非贸易购付汇手续。同时,也对跨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关联关系的真实性提出了严格要求,对违反规定的跨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将取消适用该《通知》办理非贸易项下购付汇的资格,并比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通知》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的通知(试行)》(汇发[2003]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2004-07-12/safe/2004/0712/4097.html
-
为进一步便利企业贸易资金的使用,加强对贸易外汇真实性管理的有效性,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按分类管理、主体监管的原则,对合法经营的企业给予充分便利,对 “ 关注企业 ” 则严格审核其办理收汇和结汇等业务。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保持较快发展,贸易外汇收支也日趋频繁。总体上看,贸易外汇收支形势与对外贸易的实际发展基本保持一致,但也有个别企业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采取预收货款形式进行变相融资和投机活动。去年以来,外汇局加强了对贸易外汇资金流入的跟踪和检查,取得了一些效果。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更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贸易外汇资金流动异常企业的监管,同时进一步便利合法经营企业的外汇收支活动,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外汇局决定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在加强贸易外汇资金流入监管有效性的同时,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 《通知》规定,凡属正常合法经营的企业,可直接按规定办理贸易项下收汇和结汇。对于那些年度内贸易收汇与应收汇总额相差10%以上,或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记录等情况的,列入 “ 关注企业 ” 名单,须经严格审核后方可办理有关业务。但对船舶、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等特殊收汇单位,以及一年内贸易收汇与同期应收汇的差额绝对额较小的单位,可适当放宽有关标准。初步测算,按此分类方法,全国平均约有95%以上的企业将因此而进一步获得便利。 《通知》加强了对贸易收汇的退汇管理,尤其是对汇入后又退回的款项,要求收汇单位向外汇局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出具的关于该笔收汇是否已结汇情况的书面证明,切断不明资金流入套利后回收的渠道。 《通知》还要求,银行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贸易外汇资金流入的真实性审核;外汇局要加强对银行和 “ 关注企业 ” 的监督,加大对异常情况的分析、核实和排查力度,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完) 2006-09-29/safe/2006/0929/4286.html
-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与纽约银行在北京共同举办“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跨境证券服务研讨会”,对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的监管、跨境证券服务与资产管理、风险管理及投资评估等问题进行了交流。外汇局相关工作人员,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部分金融机构的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东荣出席开幕式,并介绍了外汇局在推动国内资本市场开放方面的政策以及推进QDII制度的措施。他指出,外汇局还将继续研究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引入其他渐进式的资本市场开放工具,鼓励更多的境内机构参与国际金融市场投资。同时,也将完善保护投资者的监管制度,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提高监测和预警能力,防范投机资本对国内经济的冲击,努力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此次会议邀请国际知名的投资管理机构及中介机构,详细介绍了国际上QDII制度的相关经验,对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的QDII制度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有利于我国QDII熟悉国际惯例,积累国际经验,尽快与国际接轨。(完) 2006-10-16/safe/2006/1016/4292.html
-
今年上半年,我国外债总规模继续上升,但增速进一步放缓。截至6月末,我国外债余额为2979.44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比上年末增加168.99亿美元,增长6.01%。其中,中长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1316.50亿美元,比上年末增加67.48亿美元,上升5.40%;短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1662.94亿美元,比上年末增加101.51亿美元,增长6.50%。短期外债占外债余额的55.81%。 在2979.44亿美元外债余额中,登记外债余额为2011.44亿美元,贸易信贷余额为968亿美元。在2011.44亿美元的登记外债余额中,国务院部委借入的主权债务余额为335.86亿美元,占16.70%;中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655.09亿美元,占32.57%;外商投资企业债务余额为547.71亿美元,占27.23%;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425.40亿美元,占21.15%;中资企业债务余额为43.53亿美元,占2.16%;其他机构债务余额为3.85亿美元,占0.19%。 2006年1-6月,我国登记中长期外债新借入98.77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90亿美元,上升6.35%;偿还外债本金83.52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5.65亿美元,增长44.32%;付息11.18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加0.81亿美元,增长7.81%。(完) 2006-09-30/safe/2006/0930/4287.html
-
2006年9月2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CreditSuisse(HongKong)Limited)增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2亿美元。 2006-10-09/safe/2006/1009/4289.html
-
2006年9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美国花旗银行在华分行代客境外理财项下投资购汇额度5亿美元。 2006-10-09/safe/2006/1009/4291.html
-
2006年9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恒生银行代客境外理财项下投资购汇额度3亿美元。 2006-10-09/safe/2006/1009/4290.html
-
问:去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2003年8月《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国家外汇管理局高度重视,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全系统全面展开了《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目前,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是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完成了第三批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于今年6月末公布取消了8项行政审批项目,并对取消项目的后续监管措施作出了具体安排。 二是发布《关于实施外汇管理行政许可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全面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程序方面的制度安排,从程序角度规范各级外汇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工作的规范化程度。 三是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对保留的39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细化,明确其具体内容、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及办理依据。 这些规定的发布实施,标志着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今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精神,遵循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原则,进一步做好外汇管理行政许可工作。 问:此次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的具体情况如何? 答:为了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从去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前两批共取消2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对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部门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的原则是:凡是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交由市场机制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的,尽量交由外汇指定银行和其他中介机构办理,外汇管理部门通过对外汇指定银行和其他中介机构的事后监督检查实现间接监管;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制定相应的法规予以规范。 经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共有47项行政许可项目,取消8项行政许可项目,保留39项行政许可项目。此外,还保留3项不属于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 问:国家外汇管理局此次取消的8项行政许可项目具体是哪些?有什么后续监管措施?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此次取消8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等方面内容。具体项目是:“远洋渔业企业年度购汇限额核准”、“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备案核准”、“对外支付超过规定比例和金额的预付货款核准”、“转口贸易项下外汇收支备案及对外支付核准”、“出口收汇核销员管理备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员认定”、“外汇指定银行结汇、售汇业务从业人员资格核准”、“保险公司外汇业务从业人员资格核定”。 为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取消这些行政审批项目后的后续监管措施进行了明确。其原则:一是通过转变管理方式,规范相关外汇收支活动。例如,通过规范凭证,由外汇指定银行对超过规定比例和金额的预付货款等外汇业务进行审核,外汇局通过事后检查金融机构的审核情况,实现对外汇收支行为的有效管理;二是督促外汇指定银行、保险公司等加强培训,提高外汇从业人员的素质。 问:国家外汇管理局此次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都有哪些? 答:此次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共有39项,包括资本项目汇出境外的购付汇、外汇账户及其限额管理、境内机构外债和对外或有负债登记、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与汇出、银行结汇和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等事项的许可。 对于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为了规范各级外汇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提高透明度,便于当事人全面了解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和要求,保障其合法权益,国家外汇管理局于近日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在保留的39项行政许可项目中,以国务院决定方式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有31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有8项。《行政许可项目表》按照具体业务操作,明确了每项行政许可项目的具体内容、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及办理依据。 问: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如何规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外汇管理工作实际,国家外汇管理局于7月初发布了《关于实施外汇管理行政许可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外汇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公示,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决定,行政许可的受理期限,听证,内部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对外汇管理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进行了具体化、规范化。 根据该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将本局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认真审核,依法处理,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如有关法规规定应当举行听证,或者外汇局认为该行政许可涉及公共利益需要举行听证的,外汇局应举行听证。 外汇局内部还应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局或者下级外汇局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履行监督责任。 附件1: 《关于实施外汇管理行政许可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附件3: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004-08-05/safe/2004/0805/41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