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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9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6.8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78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4.4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62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2.4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16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9.8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39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7.0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39万亿美元)。 2025年1-9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230.1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2.11万亿美元)。 2025-11-10/ningxia/2025/1110/25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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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8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3222亿美元,较7月末上升299亿美元,升幅为0.91%。 2025年8月,受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预期、宏观经济数据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运行稳中有进,展现出强大韧性和活力,为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提供支撑。 2025-09-23/ningxia/2025/0923/25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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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召开2026年全区人民银行工作会议暨外汇管理工作会议。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2026年中国人民银行暨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总结2025年工作,研究分析当前形势,安排部署2026年主要任务。 会议认为,2025年全区人民银行开拓进取、砥砺奋进、攻坚克难,推动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一是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认真落实“第一议题”制度,扎实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常态长效抓好中央巡视问题整改落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持续正风肃纪反腐,推动巩固深化以案促改促治专项活动走深走实,有力发挥“大监督”作用。二是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发力显效。加强政策宣传,管好用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围绕“六个攻坚战”等领域扩大信贷投放,有力支持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化利率政策执行和传导,推动贷款利率下调,降低企业融资和居民信贷成本。三是统筹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宁夏篇。联合制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宁夏篇实施方案》,推动货币信贷政策与产业、财政政策良性互动。常态化举办“政金企”科技金融对接活动,推动金融机构创新差异化金融产品。持续发挥碳减排支持工具引导作用,满足新能源项目多元化融资需求。推动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等落地实施。指导金融机构制定信息科技发展和数字化转型任务实施方案,推动产业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四是金融风险防控取得积极成效。发挥工作机制作用,加强政策沟通协调,推动重点领域金融风险防控取得积极成效。注重宏观审慎管理,持续开展风险监测分析预警,做好各类评级评估核查工作。五是跨境便利化政策“提质、扩面、增效”。持续推动外债业务“网上办”,实现宁夏外汇银行接入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全覆盖”,新增“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应用试点,进一步丰富平台便企惠民服务场景。推动人才用汇便利化试点及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便利化政策平稳落地。构建联合打击外汇领域违法犯罪工作格局,精准识别与查处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扩容增量。六是切实推进金融改革任务。制定进一步优化和加强县域金融管理与服务任务清单,细化落实举措。研究推动固原市深化普惠金融改革顺利落地。推动农商行统法改革获批实施。稳妥推进养老保险改革和综保中心组建。七是金融管理服务持续优化。严格依法行政和执法检查。加强金融统计监测和研究分析应用。顺利完成全国统一集中账户管理系统上线推广,推进全国首家国库电子对账系统试点。积极宣传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有力落实征信惠民举措。 会议强调,全区人民银行干部职工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和人民银行、外汇局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实施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质效,推进金融改革和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为宁夏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金融稳定运行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 会议要求,2026年全区人民银行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认真落实“第一议题”制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常态长效推进中央巡视与总行党委巡视、审计等发现问题整改。强化干部队伍建设,抓好党员干部思想教育培训。巩固拓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成果,落实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要求。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积极培育央行清廉文化,加大执纪办案力度。二是认真执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综合运用各类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保持信贷总量合理增长、投放节奏基本均衡。强化利率政策执行和监督,扩大明示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试点覆盖面,促进政策利率向存贷款利率有效传导。管好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扩大碳减排支持工具、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等政策工具使用,充分发挥激励引导作用。三是持续提升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质效。优化完善金融“五篇大文章”宁夏篇政策框架,加强对扩大内需、科技创新、中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实施科技金融助力企业成长计划,推动政银企对接,推动金融资源投向“六大产业集群”等领域,发挥债券市场融资功能,继续推进落实科技创新债券政策,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开展金融支持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引导加大消费领域信贷投放,因城施策落实好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实施好金融支持民营经济25条举措等,建立健全“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落实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促进实现绿色转型。加强信息共享,做好金融支持重点产业调控。四是稳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注重风险监测识别预警,配合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稳妥有序推动风险化解处置。加强信息共享、协同联动,推进农商行统法改革。探索开展宏观审慎管理,加强监测分析和日常监管。严厉打击洗钱违法犯罪活动。五是高效促进涉外经济发展。深化落实外汇便利化改革政策,有效保障各类主体用汇需求。推动外商直接投资境内再投资等政策落地生效,积极服务外汇领域高水平制度型开放。高压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加强外汇领域风险防范和监管。改进跨境金融服务,推广人民币跨境使用。六是不断优化金融管理服务。深入推进固原市深化普惠金融改革。加强对县域派出机构的业务指导。积极参与宁夏“十五五”规划纲要、金融领域“十五五”规划编制工作。加强依法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严把金融统计质量关口。深化支付特色场景建设,提升支付服务体验。充分保障现金供应和服务。完成国家金库工程各项子系统上线。稳妥实施一次性个人信用修复政策,持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七是全面提升内部治理效能。坚持和习惯过紧日子,坚决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各项要求,加大各项支出统筹规划力度,强化采购制度执行与监督管理。加强审计监督,提升监督质效。做好重点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发挥工会、团委、离退休干部等凝心聚力作用。稳步推进综保中心设立工作。 2026-01-14/ningxia/2026/0114/25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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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支持外贸稳定发展,切实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深化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市场经营主体办理跨境贸易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范围 支持有实需、经营主体合规状况良好且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地区,履行相关报备手续后,按规定实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 二、拓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种类 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可在风险可控的情形下为优质企业办理以下情形的轧差净额结算,并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有关规定进行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一)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一般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二)货款与货物贸易运输相关费用、仓储费、维修费、赔偿等经常项下费用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三)销售货款与相关销售返利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四)运费、保费、清关费、速遣费、滞期费等运输相关费用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五)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 审慎合规银行为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以下简称贸易便利化政策)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措施(以下简称高水平开放试点): (一)银行经备案可开展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 (二)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已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主办企业原则上是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主办企业是财务公司或自身无贸易涉外收支的,可不为前述所称优质企业)。 (三)跨国公司资金池成员企业原则上是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 跨国公司办理上述业务时,应遵守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有关规定,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便利试点”或“高水平便利试点”。跨国公司办理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时,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四、便利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 允许审慎合规银行根据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提供的薪酬相关材料,为企业认定的涉外员工核定免审单金额,涉外员工个人在核定金额范围内可在银行办理购付汇或收结汇,免于提交单证。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应在购/结汇备注栏标注“贸易便利试点薪酬”或“高水平便利试点薪酬”。 银行应为企业配套制定专属方案,明确适用的涉外员工范围及其薪酬发放安排,做好购付汇或收结汇金额动态管理,建立相关事中事后管理机制。 五、鼓励将更多贸易新业态主体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 支持审慎合规银行,将诚实守信、合规经营情况良好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该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的且经其推荐的诚信客户,纳入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 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相关的贸易涉外收支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或“外贸综合服务”。 六、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资金结算 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其委托客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及货物出口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相关费用对外支付;也可将上述仓储、物流、税收等相关费用与出口货款进行轧差结算,同时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有关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相关主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银行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按规定向外汇局办理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等技术条件。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向委托客户明示实际成交汇率,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依据客户委托代理、代办收付汇业务,均适用上述规定。 七、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 银行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可为境内机构办理以下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业务: (一)具有贸易往来的境内外机构间代垫货物运输、仓储、维修、报关、检验、税收、保险等费用。 (二)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为客户代垫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 上述代垫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应报备所在地外汇局。银行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 八、便利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开展承包工程项目的境内企业,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登记后,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用于跨国、跨地区集中管理和调配境外承包工程资金。其中,承包工程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收入范围为从境外业主或境内划入有关工程款,从境外各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入资金,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为向境内调回工程款、有关境外工程款支出,向境外各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转资金,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企业应按要求制定资金集中管理内部规范,并在每季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的主要收支信息和账户余额,以及相关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九、完善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机制 银行应建立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并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对于境内机构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银行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核原则,按照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予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内机构特殊外汇业务处置”。 银行办理本通知规定外汇业务时,应严格落实展业责任,开展交易真实性审核,通过事中事后筛查拦截异常交易,并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对银行办理本通知规定的外汇业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开展监测核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0月28日 2025-11-10/ningxia/2025/1110/25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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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扩大高水平开放,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进一步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需要汇入前期费用的,可以直接在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前期费用资金,无需在开户前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二)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在不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境内再投资资金可以直接划至相关账户。 (三)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开展境内再投资,相关外汇资金可以划入被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或股权出让方的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使用按照相关账户管理要求办理。 (四)便利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办理外汇登记及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手续;非企业科研机构使用境外汇入外汇资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再投资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境内再投资办理;非企业科研机构符合条件可参与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二、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五)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其中,有关部门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 (六)简化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登记管理要求。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不再要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七)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非金融企业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八)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银行在统筹便利化服务和风险防范前提下,可以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便利化业务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 (九)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不改变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 上述政策具体操作见附件《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对上述跨境投融资及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加强事后监测,为真实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提供便捷高效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异常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 企业和银行未按照本通知及《指引》办理的,外汇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9月12日 2025-09-23/ningxia/2025/0923/25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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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金融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流动性管理,现就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可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现券交易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具体包括: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二、本公告所称债券回购业务,包含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两种形式。 三、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等部门的规定,相关资金收付应当符合其现券交易对应投资渠道的资金及账户管理规定。 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合格境外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合称合格境外投资者)渠道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应当遵守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投资、账户、资金汇兑管理有关规定。 四、境内相关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当制定或修订业务规则、操作细则,并按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做好相关交易、托管、结算和清算服务与监测工作,发现重大问题和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五、境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自律组织、行业协会等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提供服务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六、境内自律组织应当加强对债券回购业务的自律管理。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相关自律组织、行业协会应将主协议标准版本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备案。 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加强监管协作。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按职责分工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加强涉及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外汇交易管理。 九、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公告以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十一、本公告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外参加银行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的通知》(银发〔2015〕170号)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2025年9月15日 2025-10-17/ningxia/2025/1017/25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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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不法分子假冒国家外汇管理局或有关分局名义,以纸质文件、邮件或电话形式向企业或个人发送伪造通知,捏造“跨境资金关注名单”、“交易背景风险金”等虚假监管要求,要求企业或个人按跨境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所谓“风险金”或“通道费”。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各分局从未以纸质文件、邮件或电话等形式向任何企业、个人等主体发送要求缴纳“交易背景风险金”“通道费”等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各分局办理外汇业务,不收取任何形式的“风险金”或“通道费”。 二、所谓发送要求缴纳“交易背景风险金”“通道费”等文件、邮件或电话的行为涉嫌诈骗。请相关主体收到类似文件、邮件或电话后提高警惕,认真核实,切勿轻信,妥善保护好自身信息和财产安全。一旦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或遭遇损失,请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反映情况,积极提供线索,配合公安机关案件侦查,尽力挽回损失。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1月5日 2025-11-10/ningxia/2025/1110/25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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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推动宪法实施,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以下简称“宁夏分局”)围绕宪法宣教核心任务,开展了一系列活动。一是组织开展“宪法进网点”“宪法进乡村”宣教活动,向群众普及宪法及金融领域相关法律知识,通过发放资料、现场答疑等形式,将宪法知识送到基层一线,惠及广大群众。二是制作外汇管理政策宣传册,积极向外汇银行、企业、居民个人发放,内容涵盖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企业汇率避险等政策法规,助力人民群众充分了解、理解、用好外汇管理各项便利化政策。 下一步,宁夏分局将持续加强宪法的学习和宣传,探索多元化的宣教形式,持续加大外汇管理各项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助推政策红利释放。 2025-12-23/ningxia/2025/1223/25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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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1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3464亿美元,较10月末上升30亿美元,升幅为0.09%。 2025年11月,受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涨跌互现。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保持总体平稳、稳中有进发展态势,为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提供支撑。 2025-12-15/ningxia/2025/1215/25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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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执法证信息表(截至2026年1月12日) 2026-01-12/ningxia/2026/0112/25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