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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践行人民银行银川中支“金融为民”主题实践活动,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采取多项措施优化外汇窗口服务。一是在外汇服务窗口公示新版《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行政审批服务规范》,重新摆放了修订后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二是优化窗口服务场所的软硬件设施,营造了干净、整洁、温馨的服务环境。三是完善服务电话值守制度,明确了服务电话值守主责人员,设立服务电话值守AB角。四是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汇管理窗口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辖区各级外汇局工作人员严格落实“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限期办理、全程无忧”的服务承诺,避免企业多跑路。五是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在外汇局互联网子网站上发布最新业务指南和审批事项所需资料、政务公开一系列制度、行政许可事项及外汇案件处罚信息等。 2019-01-02/ningxia/2019/0102/8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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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进“金融为民”主题实践活动深入开展,加大外汇政策服务民营及小微企业力度,提高外汇服务质效,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灵武市支局深入辖区有行业特色的10家涉外民营企业开展了走访调研活动,了解掌握涉外企业的经营状况,宣传外汇政策,并对企业诉求及时做出回应,得到了企业的高度赞扬。 下一步,该支局将继续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和贸易投资便利化工作力度,指导外汇业务经办银行切实为涉外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的外汇服务,合理满足企业需求,不断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 2018-12-03/ningxia/2018/1203/8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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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组织召开2018年度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结果通报会,宁夏辖内15家外汇银行相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通报了2018年度全区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结果。总体评价认为,各外汇银行能较好地贯彻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完善内控机制建设,积极开展或主动配合外汇局开展各项政策宣传培训,及时反馈外汇管理政策实施效果,依法合规意识不断增强。同时,通报会分析了各外汇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了具体要求。 2018-12-18/ningxia/2018/1218/8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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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当前外贸及外汇收支形势的分析判断,了解中美贸易摩擦、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对涉外经济的影响,宁夏分局于近日组织辖内部分外汇银行召开了外汇形势分析交流座谈会。 参会银行结合本行国际业务发展、客户业务需求变化及对人民币汇率预期等情况,深入分析了中美贸易摩擦、人民币汇率走势对全区外贸和跨境收支的影响,并对2019年外贸发展形势以及市场主体汇率预期等形成初步预断。下一步宁夏分局将深入涉外企业调研,及时准确传导外汇管理政策,合理引导预期,助推辖区涉外经济平稳发展。 2018-11-23/ningxia/2018/1123/8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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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9日至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举办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培训,传达学习了全国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个人外汇管理业务培训会议精神,介绍了经常项目内控管理、监测核查、数据质量管理的方法和要求,讲解了资本项目事后核查、数据质量控制相关内容,并以上机操作的方式开展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分析系统应用培训。通过培训,进一步提升了基层外汇局外汇业务人员监测核查能力。 2018-11-30/ningxia/2018/1130/8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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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辖内经营外汇业务区级保险机构情况表(截至2019年1月4日) 2019-01-04/ningxia/2019/0104/8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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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投递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2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 联系电话: 0951-5189505 邮政编码: 750001 2018-12-03/ningxia/2018/1203/8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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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辖内经营外汇业务区级保险机构情况表 2018-09-30/ningxia/2018/0930/8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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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关于印发《宁夏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2019-03-29/ningxia/2019/0329/9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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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外债和境外放款宏观审慎管理。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额度,并在集中额度的规模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借用外债业务和(或)境外放款业务。 二、大幅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向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根据经备案集中的额度为其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和(或)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无需分币种、分债权人(或债务人)逐笔办理外债(或境外放款)登记;银行和企业无需报送36号文规定的3张手工报表。 三、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向合作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合作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进行真实合规性审核。 四、完善准入退出机制。主办企业应在取得跨国公司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颁发满一年之日起失效。跨国公司可在经外汇局备案后,停止办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五、调整优化账户功能。跨国公司以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为主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各项业务;确有需要的,可以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开立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国内资金主账户币种不设限制,为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 本通知下发前开立的代码为“3600”的国际资金主账户内的资金,应于本通知下发后六个月内,按照资金性质将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国内资金主账户或者按照本通知规定开立的NRA账户,并将划转情况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所在地外汇局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做好银行、企业风险提示和指导工作。 现将修订后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 010-68402250、68402448、68402450 附件: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3月15日 2019-03-29/ningxia/2019/0328/9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