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出台的目的和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不断扩大,人员跨境流动不断增加,我国公民移居境外后要求转移原有财产和非居民继承境内遗产后要求购汇汇出(以下简称“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愿望日趋强烈。近年来,一些华人、华侨向有关部门表达了这方面意愿,我驻外使领馆也经常接到类似的咨询。为满足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合理需求,保护个人正当的财产权利,维护我国正常的金融外汇秩序,2003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对适当放松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论证,制定并发布了《暂行办法》,从2004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问:出台《暂行办法》有什么意义? 答:长期以来,我国对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并没有相应规定,个人这方面的合理汇兑需求难以得到满足。《暂行办法》的出台,明确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所涉及的外汇管理政策,其意义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体现了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发展,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际收支已连续多年保持较大顺差,外汇储备持续大幅增长。截止2004年9月底,外汇储备已达5145亿美元。综合国力的增强为适当允许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创造了条件。 二是体现了对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充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境内居民个人移居境外后,如果其财产不能相应转移,公民财产权利的行使就受到了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外国人依法享有我国境内遗产的继承权利。如果其购汇和汇出要求得不到满足,这部分继承权利也无法得到充分行使。《暂行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充分保障个人法定财产权利,体现了党和政府切实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精神。 三是有利于开正门、堵邪路。过去,部分中国公民按照合法程序移居境外,但为支付境外生活费用等,不惜以较高成本和风险,通过一些非法渠道将境内资产转移出境,一定程度也助长了部分外汇非法交易活动。《暂行办法》的出台,为个人合法财产对外转移提供了正常途径,有利于规范这部分资金的流出。 四是提高了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程度。移民转移和遗产转移是资本项目交易的两项基本内容,发达国家对这两项交易基本没有限制,部分发展中国家也放松乃至取消了限制,或者有明确的审批规定。适当放松这方面的管制是我国对个人财产转移管理的一项重大突破,进一步推动了人民币可兑换进程。 问:能否介绍一下《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暂行办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界定对外转移财产的范围。《暂行办法》所指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两类,其他形式的个人财产转移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范畴。 《暂行办法》明确,申请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的争议;外汇管理部门不受理司法、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的对外转移财产申请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转移的财产、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财产、涉及未结案的刑事或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的对外转移申请。 二是明确有关申请程序。个人财产转移统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申请,所在地外汇中心支局可以代为受理申请。申请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代为 办理。 三是明确审批程序及资金汇出核准手续。对申请金额低于等值50万元人民币的,由外汇局省级分局审核办理;超过等值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的,由省级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另外规定,对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的移民转移采取“一次申请、分步汇出”,即申请人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批准后,先可汇出一半;一年后,可汇出剩余部分的一半;满两年后,方可汇出全部剩余部分。从同一被继承人继承的全部财产,只须一次性申请,可一次或分次汇出。但对同一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申请、分别汇出。 问:哪些人可以申请对外财产转移?申请人应该如何申请个人财产转移,向哪一级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如果申请人无法回到国内,可否由他人代理申请? 答: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自然人,可以申请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外国公民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以申请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购汇和汇出境外。涉及向台湾地区的个人财产转移可比照使用本办法。 个人财产转移统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申请。如果申请人所在地外汇局为中心支局,应通过外汇中心支局向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申请。 申请财产对外转移,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人应提交《暂行办法》规定的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协议、相关财产权利证明、继承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未经公证的,应当进行公证。 问:现在有一种担心,《暂行办法》可能会导致非法资金外流,尤其是国有资产的流失。管理部门有没有相应的风险防范手段? 答:前面提到,《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并提供财产来源合法的证明文件,但也不排除可能有部分非法资金想借此通道转移出境。为了防止给非法资金外流提供渠道,《暂行办法》着重强调对申请人身份的确认和对资金来源的审查。外汇管理部门将与外交、公安、监察、司法以及税务等部门建立沟通和协作机制,共同防范和控制风险。 问:我们注意到,当前外汇储备相对充裕,国际收支持续大幅顺差。但如果国际收支形势发生变化,大量的个人财产转移是否会导致国际收支风险? 答:为了防止大量个人财产转移可能导致的国际收支风险,《暂行办法》要求超过一定金额(等值20万元人民币)的移民财产转移必须“一次申请、分步汇出”,同时根据申请金额设置分层审批。此外,在非常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限额、汇出频率等设定进行调整。 2004-11-16/safe/2004/1116/4134.html
-
今天,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我国的QFII制度自2003年5月正式启动以来,已经实施了将近一年的时间,请问,目前QFII制度的进展情况如何? 答:我国于2002年年底宣布推出QFII制度,经过有关方面近半年的周密准备,QFII制度于2003年年中正式启动。截至目前,我局已经批准瑞士银行等12家QFII总共17.75亿美元投资额度,另外还有恒生银行等3家QFII的投资额度目前尚在审核过程中,这些获得投资资格和投资额度的QFII均为国际知名的境外机构。除渣打银行香港分行新批7500万美元投资额度尚未汇入外,其他17亿美元投资额度均已汇入。总体来看,境外机构对我国QFII制度表现出较大兴趣,申请较为踊跃。据了解,目前还有一些境外机构已经或准备向我国证券管理部门提出QFII资格申请。 问:有市场分析认为,QFII进入后对国内市场的投资理念产生了较大影响,请您从监管角度谈谈对QFII制度实施效果的总体看法。 答:我们认为,从QFII制度前期实施情况来看,QFII制度对国内市场的影响主要是正面的。QFII的进入,对于强化理性投资理念、遏制投机风气,提高中资托管银行的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代理下单券商的研发能力都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此外,QFII制度的实施使得众多境外机构开始关注我国证券市场,从而提高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知名度。 问:据我们了解,从2003年年底到今年4月份这近半年期间,证监会没有新批QFII资格,外汇局在这期间也仅批准日兴资产管理公司5000万美元投资额度,有报道称这是监管部门暂缓推进QFII制度,是这样吗? 答: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我们确实在一段时间内没有新批QFII投资额度,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停止批准投资额度。在此期间我们主要在观察市场,并检验QFII制度的实施效果是否与我们当初引进QFII制度的初衷相符。QFII制度是我国资本市场开放和资本项目可兑换过程中的一个步骤,目前还处于试点阶段,需要不断根据有关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而这些调整并不意味着外汇局关于QFII制度的政策有所改变。另外,我可以告诉大家,渣打银行香港分行7500万美元的投资额度已经在日前获得了批准,其他获得投资资格QFII的投资额度目前也正在审核过程中。 问:您刚才谈到,目前已经或准备申请QFII资格的境外机构还比较多,请问,外汇局在投资额度审批方面对不同QFII主体是否有所侧重?对下一阶段投资额度审批有何计划? 答:目前已经获得QFII资格的15家境外机构以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占主导,资产管理公司仅有1家,保险公司还没有,我们欢迎更多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机构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提出QFII申请,以丰富QFII主体。 关于投资额度审批,我们将在适当掌握审批节奏的前提下,在总规模之内,尽量将投资额度核发给以长期投资为目的的机构投资者,同时注意吸引更多的QFII参与到我国证券市场中,以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这就意味着单家QFII所批投资额度不会过大,这一方面有利于QFII主体多样化,另一方面也防止QFII主体不均衡而可能引发对市场的不良影响。 在已批QFII中,有少数QFII获批投资额度较大是由于QFII制度实施之初,在多数境外机构尚处于观望态度时,部分境外机构较早地申请了QFII资格,并积极将资金投资到国内证券市场,各方面反映较好,因此获得了较高的投资额度。 问:有市场人士提出,人民币升值预期可能是境外机构积极申请QFII的因素之一。而据我们了解,确实有个别QFII资金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银行存款比重较大,对国内证券市场投资并不活跃,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答:我们认为,绝大多数QFII是看好国内证券市场的中长期投资者,从实际情况看,他们也已将大部分资金投资国内证券市场。我们多次重申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因此我们相信大多数QFII并不是怀着投机人民币升值的目的而来。对于个别QFII在较长时间内银行存款比例过大问题,我们较早就给予了关注,我们认为这与QFII对国内证券市场尚不熟悉以及QFII建仓需要一段时间过程有关。当然,如果我们发现QFII出于对汇率和利率投机目的,长期将资金存放银行而不投资国内证券市场,由于这种投机行为不符合我国引进QFII制度的初衷,我们也将采取措施对这类QFII进行限制,直至将其从我国证券市场劝退。 2004-05-28/safe/2004/0528/4086.html
-
2004年5月,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对郑某等11名涉嫌从事地下钱庄外汇非法交易的犯罪分子判处1至6年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人民币3至12万元的罚金。同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以下简称“福建省外汇局”)对5家涉案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1125万元的行政处罚。至此,标志着由福建省外汇局与福建省公安厅于2003年联合组织的代号为“8.25”专项打击行动圆满结束。 2003年8月25日,福建省外汇局与福建省公安厅按照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一些重点地区开展打击地下钱庄非法外汇交易活动的统一部署,联合对18个涉嫌从事地下钱庄外汇非法交易的窝点,组织开展了代号为“8.25”的统一打击行动(以下简称“8.25”专项打击行动),一举捣毁了郑某等人经营的地下钱庄。“8.25”地下钱庄案是近年来国内同类案件中犯罪分子被判处刑期最长的案件,也是外汇局首次破获境内企业通过地下钱庄将资金汇往境外又以外商投资名义汇回境内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案件。 福建省籍海外华侨较多,近年来每年寄回的外汇折合人民币约几十亿元。据外汇局调查,有部分外汇资金是通过地下钱庄汇入境内的,从而为地下钱庄提供了大量外汇资金来源。同时,一些境内企业为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或为了增资获得产业经营资格等,通过地下钱庄将内资“洗”为外资,也为地下钱庄的外汇用途提供了生存土壤和发展空间。福建省外汇局通过长期的监测和对非法外汇交易深入研究,在掌握可疑线索后,迅速与公安部门沟通情况,联合采取果断行动。 在“8.25”专项打击行动中,福建省共出动公安、外汇检查人员213人,捣毁18个从事地下钱庄外汇非法交易的窝点,抓获涉案人员30名;当场缴获本外币现钞折合人民币251.11万元,银行存折104本、银行卡49张及一批账簿和记账凭证;查扣作案工具点钞机1台、电脑4台、传真机2部、本田雅阁轿车1辆;全省共冻结账户522个,冻结账户金额折合人民币4585.29万元。 郑某等人的地下钱庄,交易笔数多,金额大,交易对象多且复杂,涉及人员地域分布广泛。福建省外汇局、公安部门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取证,并通过外汇反洗钱信息系统查找核对相关当事人的交易情况及资金去向,查实违法犯罪当事人非法买卖外汇折合人民币2000多万元。另外,福建省外汇局还对9家外商投资房地产公司涉嫌通过该地下钱庄买入外汇汇往境外,又以境外投资商名义汇回境内,用于注册验资的情况进行了延伸检查,最终查实5家外商投资房地产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折合人民币1876万元的违法事实。福建省外汇局在依法对5家涉案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后,已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通报了涉案企业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 今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以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为目标,在不断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外汇收支活动的监测和开展反洗钱工作,严厉打击各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外汇局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与公安部门的合作机制,完善监测手段,加大对重大案件的督办力度,提高联合打击工作的效率,维护国家经济金融的稳定运行。(完) 2004-11-10/safe/2004/1110/4132.html
-
9月20日,十六届四中全会闭幕后的次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召开扩大会议,认真传达学习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郭树清传达了十六届四中全会的情况和主要精神,要求外汇管理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全面深刻地理解十六届四中全会的重大意义,结合外汇管理工作实际,通过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促进经济内外的均衡发展。在近日召开的全国外汇形势分析座谈会上,郭树清又向全系统提出,要全面分析、准确把握当前国际收支的形势,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将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到外汇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去。 郭树清指出,十六届四中全会将加强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作为会议主题,标志着党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理解和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境界,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外汇局要以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切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把外汇管理工作和深化外汇体制改革搞得更好,以实际行动体现执政能力建设。各部门要紧紧围绕着执政能力建设这个重点,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大方向,结合实际深化外汇体制改革,加强和完善外汇管理,努力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搞好各项服务。要加强外汇局党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创建学习型组织,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全面提高全系统党员干部的整体素质。要充分认识到,当前我国宏观调控仍处于关键时期,外汇管理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宏观调控的大局。外汇管理部门的党员干部要不断提高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能力和水平。 郭树清强调,随着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程度日益加深,外汇管理面临着更为复杂的形势,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形势分析和调研。同时,要继续推进对外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外汇市场发展;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加强对资金流入和结汇管理;加强国际收支统计分析和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完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贯彻落实好《行政许可法》;要确保完成今年的各项任务,认真做好明年的工作安排。(完) 2004-09-26/safe/2004/0926/4116.html
-
今年,我国在贸易顺差下降甚至出现逆差的情况下,外汇资金依然保持较强的净流入态势,贸易结售汇顺差进一步扩大,资本净结汇占比上升。国内外汇供过于求的状况更加突出,影响了金融宏观调控效果。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中央宏观调控的统一部署,及时调整政策,加强对投机性资本流入的监管,出台了严格个人结汇和企业资本项目结汇管理的政策,同时继续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经济秩序,加大了对银行、企业和个人办理结汇业务的检查力度。2004年1月至9月,共对35家银行及其分支机构、41家企业的违规办理结汇业务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查处违规结汇金额达1.2亿美元,共处行政罚款101万元人民币,没收违法所得约10.1万元人民币。 检查发现,目前银行、企业和个人等经济主体的违规结汇行为呈现出多样化、多渠道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一是在资本项下办理违规结汇。如未经外汇局批准擅自办理股权转让款结汇、国内外汇贷款结汇、外汇资本金结汇、外债资金结汇以及违反规定将资本项下外汇资金混入经常项下并办理结汇等。二是在经常项下违规结汇。如未经外汇局核准办理非贸易项下的现钞结汇;在未经外汇局核准、未审核结汇资金来源或者缺乏外汇来源证明等情况下,为个人办理超过国家规定限额的外汇资金结汇等。三是部分银行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办理结汇业务、未按规定留存结汇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等违规行为。 部分银行、企业和个人的外汇资金违规结汇,影响了国际收支平衡,导致了外汇储备的超常增长,干扰了国家宏观调控,不利于实现经济的全面、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以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为目标,在不断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资金流入的管理,查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结汇行为,严厉打击投机性的资本流入,为我国金融稳定和涉外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完) 2004-11-02/safe/2004/1102/4126.html
-
截止1999年6月底,中国登记外债余额为1487.7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比上年末增加27.3亿美元,增长1.9%。其中中长期外债余额为1316.7亿美元,比上年末增加29.7亿美元;短期外债余额为171亿美元,比上年末减少2.4亿美元。1999年1-6月新借入外债为135亿美元,偿还外债本金121.9亿美元。 在1487.7亿美元外债中,主权债务余额为429.7亿美元,比上年末增长3.2%;国内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419.6亿美元,与上年末基本持平;外商投资企业债务余额为471.3亿美元,比上年末增长4.2%;国内企业债务余额为149.6亿美元,比上年末减少3.5%;其它机构债务余额为17.5亿美元,比上年末增加4.8%。 1999-11-01/safe/1999/1101/3897.html
-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法国巴黎银行(BNP Paribas)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7500万美元。 2004-11-03/safe/2004/1103/4129.html
-
编者按:我局近日分期刊出了外汇管理政策热点问答,分析解读外汇管理相关知识和理念,回应社会关切的外汇管理、外汇储备有关问题,受到了媒体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和欢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汇与社会公众的联系越来越密切,我们将持之以恒地推进外汇管理相关知识的普及和政策的解读,力争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帮助大家全面、客观地了解和认识外汇管理。 关于美国两大房贷机构“房利美”和“房地美”(以下简称“两房”)近期从纽约证券交易所退市的问题,我们已在之前的热点问答中明确表示,我国外汇储备没有投资“两房”股票。而“两房”债券价格稳定,还本付息正常。一些读者反映,希望进一步了解美国“两房”本身以及“两房”股票、债券的相关情况。我局编写了相关背景知识问答,供大家参考。 问1:“两房”是什么类型的企业?如何看“两房”在美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 答:“两房”是美国最大的两家住房抵押贷款机构――联邦国民抵押协会(简称房利美,Fannie Mae)和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简称房地美,Freddie Mac)的简称。“两房”是由美国国会立法设立的政府支助机构(Government Sponsored Enterprises),目的在于为住房抵押贷款市场提供稳定而连续的支持,提高住房抵押贷款的可获得性。 两家机构开展的业务是美国住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的住房政策是政府公共政策之一,自1932年构建联邦住宅贷款银行系统以来,逐渐形成了以“两房”为主、私人抵押贷款机构为辅的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通过政府干预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为住房建设提供资金保障。“两房”是美国房地产市场的支柱,两家机构承保或者购买的房地产贷款约占美国居民房地产市场的50%,次贷危机以来达到80%以上。 “两房”不仅在美国房地产市场具有重要地位,而且对金融市场稳定至关重要。两家机构拥有和担保的资产规模约5.5万亿美元。在“两房”债券投资者中,70%以上是养老基金、共同基金、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等美国国内投资者,具有系统性的关键作用。 次贷危机爆发初期,美国政府还依赖这两家机构缓解危机,采取了降低对它们的资本金要求、扩大其单一贷款上限等多项措施,增强其在危机解决中的作用。随着危机深化,美国房地产市场大幅调整,加之自身经营不善,两家机构也出现了问题。美国政府随后接管了“两房”,将对其的支持进一步显性化。目前,除财政部已对“两房”总计约1450亿美元的优先股注资外,美国政府承诺在2012年底前将无限额地对两家机构进行注资以弥补净亏损,此后两家机构仍可在各自2000亿美元的限额内向财政部申请注资。另外,美联储和财政部还累计购买了超过1.4万亿美元的“两房”债券,约占“两房”拥有和担保资产总量的25%,成为“两房”债券的最大持有人。 美国政府多次承诺未来任何改革都会保障“两房”有能力支付相关债务。在不久前举行的第二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提出会继续加强对政府支助企业的监管,确保它们具有足够资本和能力以履行其财务责任,并将听取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意见,采取合适的方式进一步推进改革,确保政府支助企业具备履行偿债义务的能力。 问2:“两房”发行的股票情况如何?为何退市? 答:房利美和房地美分别于1970年和1989年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房利美还在芝加哥股票交易所上市。房利美和房地美除优先股外,在市场上流通的普通股票分别约为11.4亿股和6.5亿股。在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前的10年间,“两房”股价长期稳定在50-70美元,并进行定期分红,因此受到投资者追捧。次贷危机爆发后,受美国房地产市场持续放缓影响,“两房”出现巨额亏损,股价大幅下跌。随着危机恶化,2008年9月政府接管“两房”,“两房”股价跌破1美元,此后较长时间内在1美元上下波动。 今年5月中旬以来,房利美股价连续30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低于1美元,按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应选择退市或采取合并聚集(reverse split)等方式以使股价恢复至1美元以上。目前美国政府持有“两房”约80%的股份,成为其最大股东,其余股东所持股票市值总计不到10亿美元,“两房”实际上已不再按普通商业模式经营。在此情况下,“两房”监管部门联邦住房金融管理局宣布“两房”股票于 2010年 7月 7日 退市。退市后“两房”股票将在场外市场继续交易。 问3:什么是“两房”发行的普通机构债券?目前市场表现如何? 答:“两房”发行的普通机构债券是指“两房”发行的优先无抵押债券。“两房”通过发行这类债券筹集资金,投资于住房抵押贷款和相关证券化产品等。两家机构一直被视为美国政府机构,在“两房”股票退市后,美国政府已签署的对“两房”注资、为其补充资本金的法律合约不受影响,“两房”债券至今仍然保持AAA的最高信用评级。“两房”债券市场容量大,流动性较好,是国际金融市场上重要的债券投资领域之一。2008年底,美联储宣布购买2000亿美元“两房”普通机构债券,进一步提升了债券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保障了市场运行平稳,旧债还本付息和新债发行正常。 以房利美为例,2009年房利美发行普通机构债券705亿美元,是2007年发行规模的2.2倍。从投资者地域看,美国本土占比约73%;从投资者类型看,共同基金、保险、养老金等机构投资者占比约63%,中央银行占比约19%。“两房”普通机构债券的收益稳定。以“两房” 发行的普通机构债券为主要部分的美国普通机构债券市场指数,在危机最严重的2008和2009两年间,累计收益率为10.7%,2010年以来收益率为3.9%。 问4:什么是“两房”担保的房贷抵押债券?目前市场表现如何? 答:房贷抵押债券(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简称MBS)是指以金融机构发放的住房按揭贷款为抵押品发行的债券。“两房”等政府支助机构对符合它们各项标准的房贷抵押债券提供担保,获得它们担保的房贷抵押债券称为机构类房贷抵押债券。与“两房”普通机构债券相比,“两房”担保的房贷抵押债券除了有“两房”的信用作担保,还有抵押资产池作为偿债保证,即具有“双重保证”。 2008年底,美联储宣布购买“两房”担保的房贷抵押债券1.25万亿美元,进一步提升了市场流动性。目前该购买计划已完成,市场反应良好,旧债还本付息和新债发行正常。“两房”担保房贷抵押债券的收益稳定。以“两房” 担保的房贷抵押债券为主要部分的美国机构类房贷抵押债券市场指数,2008和2009两年间累计收益率为14.9%,2010年以来收益率为4.6%。 问5:“两房”股票退市后,“两房”债券的市场表现如何? 答: “两房”股票与“两房”债券不同。一般而言,股票对应的是对公司的所有权,而债券对应的是对公司的债权,两者分别在不同的市场上交易。 2010 年 6 月 16 日 ,“两房”股票将从交易所退市的消息宣布后,“两房”债券价格未受到负面影响。 从市场表现看,股票退市不仅没有对债券产生负面影响,各期限机构债券和房贷抵押债券(MBS)相对美国国债利差还有所收窄,债券价格出现了上涨。以30年期机构类房贷抵押债券市场指数为例, 7 月 13 日 其市场报价比宣布退市时上涨约0.8%。 从新发债情况看,“两房”股票宣布退市后, “两房”债券的新融资活动未受到负面影响。例如房利美 7 月 8 日 公开发行了60亿美元3年期普通机构债券,7月以来“两房”担保的房贷抵押债券合计新发逾366亿美元。总的来看,“两房”新发债券认购状况良好,二级市场交投活跃,流动性充分。 2010-07-16/safe/2010/0716/4467.html
-
6、有观点认为,我国外汇储备是国内千千万万企业或个人用实实在在的商品、能源、资源以及隐性的环境代价换来的,是老百姓的“血汗钱”,对此有何评论? 答:我国外汇储备是由人民银行通过投放基础货币在外汇市场购汇形成的。购汇所使用的本币资金直接来源于中央银行的负债,反映为中央银行负债的增加,因此外汇储备直接体现在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与相应的央行负债对应。在人民银行买入外汇的时候,已经向原外汇持有人支付了相应的人民币。换句话说,外汇储备形成过程中,企业和个人不是把外汇无偿交给国家,而是卖给了国家,并获得了等值人民币。这些交易都是出于等价和自愿的原则,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利益在外汇和人民币兑换时已经实现。 7、我国外汇储备规模庞大,且已被国际社会认定为主权财富基金,相关投资操作易受市场容量、政治因素等各种限制。能否分出部分外汇储备委托给国内专业金融机构或国际投资机构管理运作? 答:外汇储备与主权财富基金、专业资产管理公司等其他类型的机构投资者相类似,均面临着国际形势、市场条件和监管规定等方面的约束,但在资金来源、经营目标、风险控制等很多方面有较大区别。 为保障外汇储备资产的安全性,发挥在成熟投资市场大规模经营的比较优势,外汇储备经营坚持以自主经营为主。同时,外汇储备一直通过各种有效形式拓宽投资渠道,其中包括委托经营。从1996年起,有选择性地将部分外汇储备委托给国内外较为先进的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目前外汇储备经营委托的外聘经理,均是市场知名度较高、资产规模较大、经营业绩排名靠前的资产管理机构。外汇储备经营高度重视对外聘经理的风险管理,纳入整体风险管理框架密切监控,确保外汇储备资产安全。 8、外汇储备应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如果直接分给民众不合适,那是否可以剥离一部分外汇储备成立主权养老基金,以充实我国社会保障体系? 答:不论是将外汇储备直接分给老百姓的建议,还是将外汇储备直接用于养老、医疗、教育等社会福利的建议,都涉及到外汇储备是否可以无偿分配使用的问题。外汇储备不同于财政盈余资金,是中央银行在外汇市场购汇形成,在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对应着本币负债。免费使用外汇储备,性质上相当于中央银行随意印钞票,无节制地扩大货币发行,会造成通货膨胀等严重后果。在“依法合规、有偿使用、提高效率、有效监管”的管理原则指导下,外汇储备正积极创新运用渠道,继续为国家经济建设和改善民生服务。 9、目前,境内商业银行的外汇头寸普遍较为紧张,支持对外贸易和企业“走出去”的能力受到一定限制。是否能够将一部分外汇储备贷给境内商业银行使用? 答:我国有充足的外汇储备和畅通的购汇渠道,完全可以满足商业银行、企业等合法的购汇需求。如果企业或银行需要外汇用于对外贸易和“走出去”,随时可以用人民币资金购汇,不存在任何政策障碍。而简单地采取外汇储备贷给境内银行的做法,将进一步减少购汇,相应加大央行购汇压力,不利于宏观调控。近年来,人民银行、外汇局从国家发展战略大局出发,遵循“依法合规、有偿使用、提高效率、有效监管”原则,创新了多种外汇储备运用渠道,积极服务银行和企业的购汇需求,有力地支持了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10、近年来,我国多次提出鼓励“藏汇于民”,但“藏汇于民”为何难以实现? 答:近年来,我国国际收支持续“双顺差”,加之国际金融危机后,国际流动性泛滥,外汇净流入规模较大,导致我国外汇储备不断积累。目前,我国积极支持居民持汇用汇,经常项目已实现完全可兑换,居民用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经常项目用途的购付汇需求已得到充分满足,资本项目下除对一些风险较大的国际收支交易存在部分管制外,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和个人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海外资本市场等渠道均无政策障碍。 但是,由于人民币存在升值预期、国内外汇差利差等因素,目前,企业和个人结汇意愿较为强烈,普遍不愿意持有和保留外汇。也就是说,目前“藏汇于民”的障碍不在于政策,而在于涉汇主体的持汇意愿。 (未完待续) 2011-07-26/safe/2011/0726/4506.html
-
专题之二 大力发展外汇市场 不断夯实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近年来,外汇管理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要求,加快我国外汇市场建设与发展,外汇市场的交易品种日益丰富、交易主体不断扩大、交易机制趋于完善,进一步夯实了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配置金融资源的基础和能力。 丰富交易品种,满足市场主体的多样化汇率避险保值需求。2007年8月和2011年3月分别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银行对客户市场推出货币掉期交易,2011年4月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银行对客户市场推出外汇期权交易,至此我国外汇市场已涵盖了国际外汇市场的基础产品体系。此外,为降低跨境贸易和投资的汇兑成本,增强银行风险管理能力,2010年以来相继开办人民币对马来西亚林吉特、俄罗斯卢布、澳大利亚元和加拿大元交易,至此银行间外汇市场可交易的货币包括发达经济体和新兴市场经济体共9种。 扩大市场主体,构建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层次。在继续扩大银行类市场主体的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性企业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增加外汇供求的多样性。目前已有26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参与银行间即期交易,上海汽车财务公司首家开展银行间远期交易,对支持企业“走出去”、降低用汇成本发挥了积极作用。 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增强交易自主性和灵活性。为充分发挥市场在做市商选择中的重要作用,适应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产品不断丰富、商业银行市场定位日益细分的新形势,2010年8月进一步完善做市商制度,推出银行间外汇市场尝试做市业务,降低非做市商开展做市竞争准入门槛;建立做市商分层制度,提高远期掉期等衍生市场流动性和交易效率;完善做市商优胜劣汰考核机制,增强做市商做市积极性。按照自愿、择优的原则,截至2011年末,已核准26家即期做市商和20家远期掉期做市商,并各有8家和10家商业银行取得即期尝试做市资格和远期掉期尝试做市资格。 随着外汇市场的发展,为进一步提高外汇市场流动性和交易效率,2008年10月规范和鼓励货币经纪公司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外汇经纪业务,为市场参与者节约询价时间、便利匿名报价提供新的交易手段,在市场参与者、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货币经纪公司之间形成良性互补互动机制,丰富和完善外汇市场的交易机制。截至2011年末,上海国际、上海国利和平安利顺3家货币经纪公司开展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经纪服务。 健全市场基础设施,保障外汇市场健康发展。一是改进外汇交易系统。根据我国外汇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外汇管理部门指导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2007年研发上线了新一代外汇交易系统,达到国际主流交易平台的先进水平。二是夯实风险防范能力。顺应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需要,外汇管理部门在2007年8月发布我国境内首个人民币外汇场外衍生产品主协议,在我国境内率先提出单一协议原则、净额结算安排、双边协议等创新性内容,有效降低了衍生产品交易的信用风险,为交易主体防范汇率风险的各类市场活动提供了有效保障,为此后《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的制定和发布奠定了基础。三是完善外汇交易清算制度。为适应外汇市场对于更为高效、安全的清算安排的需求,2009年6月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询价交易推出净额清算业务,国内外汇市场开始实施以多边净额清算为基础的清算对手方制度,有利于降低外汇交易的信用风险和清算风险,夯实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能力,促进外汇市场特别是衍生产品市场的长远发展。四是培育诚信、积极的外汇市场发展环境。从2008年开始,外汇管理部门指导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展银行间外汇市场优秀做市商评选工作,着重引导做市商完善做市服务,培育诚信、积极的市场环境。 截至2011年末,319家外汇指定银行为企业、个人提供本外币兑换业务,318家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2007-2011年,我国外汇市场交易量年均增长40.3%,2011年交易量达到14.2万亿美元(日均成交581亿美元),较2006年增长4倍。 2012年,外汇局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把握好“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继续稳步推进国内外汇市场建设与发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2012-02-13/safe/2012/0213/45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