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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808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3175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7056亿元人民币,储备资产减少10232亿元人民币。 2016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2961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1865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27733亿元人民币,储备资产减少29621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16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18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213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683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373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38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464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0.1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031亿美元,储备资产减少1495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16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964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4941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2442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440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95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263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3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4170亿美元,储备资产减少4437亿美元。 按SDR计值,2016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87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340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756亿SDR,储备资产减少1096亿SDR。 按SDR计值,2016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406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197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3004亿SDR,储备资产减少3204亿SDR。 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最新获得的数据,修订2014年以来各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统计数据”栏目公布。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2016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完)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以人民币计值)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 目 行次 2016年四季度 2016年 1. 经常账户 1 808 12,961 贷方 2 44,595 163,214 借方 3 -43,787 -150,253 1.A 货物和服务 4 3,626 16,585 贷方 5 40,932 146,177 借方 6 -37,305 -129,592 1.A.a 货物 7 8,300 32,832 贷方 8 37,111 132,324 借方 9 -28,811 -99,492 1.A.b 服务 10 -4,674 -16,247 贷方 11 3,820 13,853 借方 12 -8,494 -30,100 1.B 初次收入 13 -2,555 -2,987 贷方 14 3,188 14,987 借方 15 -5,743 -17,974 1.C 二次收入 16 -263 -637 贷方 17 475 2,050 借方 18 -738 -2,687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3,175 1,865 2.1 资本账户 20 -1 -23 贷方 21 5 21 借方 22 -5 -44 2.2 金融账户 23 3,176 1,888 资产 24 -3,413 -14,467 负债 25 6,589 16,355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7,056 -27,733 2.2.1.1 直接投资 27 2,271 -2,984 资产 28 -2,490 -14,374 负债 29 4,761 11,390 2.2.1.2 证券投资 30 -1,267 -4,132 资产 31 -2,299 -6,900 负债 32 1,032 2,768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103 -310 资产 34 -99 -456 负债 35 -4 146 2.2.1.4 其他投资 36 -7,957 -20,307 资产 37 -8,756 -22,359 负债 38 800 2,052 2.2.2 储备资产 39 10,232 29,621 3.净误差与遗漏 40 -3,983 -14,826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年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5.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以美元计值) 单位:亿美元 项 目 行次 2016年四季度 2016年 1. 经常账户 1 118 1,964 贷方 2 6,518 24,546 借方 3 -6,400 -22,583 1.A 货物和服务 4 530 2,499 贷方 5 5,982 21,979 借方 6 -5,452 -19,480 1.A.a 货物 7 1,213 4,941 贷方 8 5,424 19,895 借方 9 -4,211 -14,954 1.A.b 服务 10 -683 -2,442 贷方 11 558 2,084 借方 12 -1,241 -4,526 1.B 初次收入 13 -373 -440 贷方 14 466 2,258 借方 15 -839 -2,698 1.C 二次收入 16 -38 -95 贷方 17 69 309 借方 18 -108 -404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464 263 2.1 资本账户 20 0 -3 贷方 21 1 3 借方 22 -1 -7 2.2 金融账户 23 464 267 资产 24 -499 -2,174 负债 25 963 2,441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1,031 -4,170 2.2.1.1 直接投资 27 332 -466 资产 28 -364 -2,172 负债 29 696 1,706 2.2.1.2 证券投资 30 -185 -622 资产 31 -336 -1,034 负债 32 151 412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15 -47 资产 34 -15 -69 负债 35 -1 22 2.2.1.4 其他投资 36 -1,163 -3,035 资产 37 -1,280 -3,336 负债 38 117 301 2.2.2 储备资产 39 1,495 4,437 3.净误差与遗漏 40 -582 -2,227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4.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以SDR计值) 单位:亿SDR 项 目 行次 2016年四季度 2016年 1. 经常账户 1 87 1,406 贷方 2 4,775 17,663 借方 3 -4,689 -16,258 1.A 货物和服务 4 388 1,795 贷方 5 4,383 15,819 借方 6 -3,995 -14,023 1.A.a 货物 7 889 3,553 贷方 8 3,974 14,319 借方 9 -3,085 -10,765 1.A.b 服务 10 -501 -1,758 贷方 11 409 1,500 借方 12 -910 -3,258 1.B 初次收入 13 -274 -321 贷方 14 341 1,623 借方 15 -615 -1,944 1.C 二次收入 16 -28 -69 贷方 17 51 222 借方 18 -79 -291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340 197 2.1 资本账户 20 0 -2 贷方 21 1 2 借方 22 -1 -5 2.2 金融账户 23 340 200 资产 24 -365 -1,559 负债 25 705 1,759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756 -3,004 2.2.1.1 直接投资 27 243 -327 资产 28 -267 -1,559 负债 29 510 1,232 2.2.1.2 证券投资 30 -136 -450 资产 31 -246 -746 负债 32 110 296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11 -33 资产 34 -11 -49 负债 35 0 16 2.2.1.4 其他投资 36 -852 -2,193 资产 37 -938 -2,408 负债 38 86 215 2.2.2 储备资产 39 1,096 3,204 3.净误差与遗漏 40 -427 -1,603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季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年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5.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2017-03-30/safe/2017/0330/52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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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6年9月末,我国全口径外债余额为95627亿元人民币(等值14320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35900亿元人民币(等值5376亿美元),占38%;短期外债余额为59727亿元人民币(等值8944亿美元),占62%。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44%。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债务余额为8079亿元人民币(等值1210亿美元),占8%;中央银行债务余额为4496亿元人民币(等值673亿美元),占5%;银行债务余额为39857亿元人民币(等值5969亿美元),占42%;其他部门债务余额为26998亿元人民币(等值4043亿美元),占28%;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16197亿元人民币(等值2425亿美元),占17%。 从债务工具看,货币与存款余额为22193亿元人民币(等值3323亿美元),占23%;贷款余额为20878亿元人民币(等值3127亿美元),占22%;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17917亿人民币(等值2683亿美元),占19%;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余额为16197亿人民币(等值2425亿美元),占17%;债务证券余额为14479 亿元人民币(等值2168亿美元),占15%;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651亿元人民币(等值98亿美元),占1%;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3312亿元人民币(等值496亿美元),占3%。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38014亿元人民币(等值5692亿美元),占40%;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57613亿元人民币(等值8628亿美元),占60%。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79%,欧元债务占8%,港元债务占5%,日元债务占4%,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债务合计占4%。 附 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本新闻稿按签约期限划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外,它还包括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贸易信贷与预付款、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其中,贸易信贷与预付款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附表: 中国2016年9月末按部门划分的外债总额头寸 2016年9月末 2016年9月末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广义政府 8079 1210 短期 738 111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738 111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7340 1099 SDR分配 0 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4422 662 贷款 2918 437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中央银行 4496 673 短期 1212 182 货币与存款 1212 182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3284 492 SDR分配 651 98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58 9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2574 386 其他接受存款公司 39857 5969 短期 31451 4710 货币与存款 20973 3141 债务证券 2951 442 贷款 7524 1127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2 0 长期 8407 1259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5105 765 贷款 3286 492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15 2 其他部门 26998 4043 短期 19551 2928 货币与存款 7 1 债务证券 15 2 贷款 1908 286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17603 2636 其他债务负债 18 3 长期 7447 1115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189 178 贷款 5241 785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314 47 其他债务负债 703 105 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 16197 2425 直接投资企业对直接投资者的债务负债 12912 1934 直接投资者对直接投资企业的债务负债 84 13 对关联企业的债务负债 3201 479 外债总额头寸 95627 14320 注:1. 本表按签约期限划分长期、短期外债。 2.本表统计采用四舍五入法。 2016-12-30/safe/2016/1230/52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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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64913亿美元,对外负债47442亿美元,对外净资产17471亿美元,较6月末增加834亿美元,增幅为5%。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直接投资资产13101亿美元,证券投资资产3406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资产43亿美元,其他投资资产15722亿美元,储备资产32641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20%、5%、0.1%、24%和50%;在对外负债中,直接投资负债29610亿美元,证券投资负债7946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负债60亿美元,其他投资负债9825亿美元,分别占对外负债的62%、17%、0.1%和20%。 按SDR计值,2016年9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46506亿SDR,对外负债33989亿SDR,对外净资产12517亿SDR。(完) 2016年9月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项目 行次 期末头寸 (亿美元) 期末头寸 (亿SDR) 净头寸 1 17,471 12,517 资产 2 64,913 46,506 1直接投资 3 13,101 9,386 1.1股权 4 10,626 7,613 1.2关联企业债务 5 2,474 1,773 2证券投资 6 3,406 2,440 2.1股权 7 2,075 1,486 2.2债券 8 1,332 954 3金融衍生工具 9 43 31 4其他投资 10 15,722 11,263 4.1其他股权 11 1 0 4.2货币和存款 12 3,658 2,620 4.3贷款 13 5,376 3,851 4.4保险和养老金 14 108 78 4.5贸易信贷 15 5,509 3,947 4.6其他 16 1,071 767 5储备资产 17 32,641 23,385 5.1货币黄金 18 782 560 5.2特别提款权 19 101 72 5.3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20 99 71 5.4外汇储备 21 31,664 22,685 5.5其他储备资产 22 -5 -3 负债 23 47,442 33,989 1直接投资 24 29,610 21,214 1.1股权 25 27,150 19,451 1.2关联企业债务 26 2,460 1,763 2证券投资 27 7,946 5,693 2.1股权 28 5,862 4,200 2.2债券 29 2,085 1,493 3金融衍生工具 30 60 43 4其他投资 31 9,825 7,039 4.1其他股权 32 - - 4.2货币和存款 33 3,406 2,440 4.3贷款 34 3,142 2,251 4.4保险和养老金 35 91 65 4.5贸易信贷 36 2,683 1,922 4.6其他 37 406 291 4.7特别提款权 38 98 70 说明:1.本表记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头寸是指资产减负债,“+”表示净资产,“ ”表示净负债。 3.SDR计值的数据,是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数据通过SDR兑美元季末汇率折算得到。 2016-12-30/safe/2016/1230/52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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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14年12月31日) 2014-12-31/safe/2014/1231/60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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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外汇管理数据发布透明度,进一步方便社会公众获取和使用国际收支及相关数据,现公布《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详见附件)。(完) 附件1: 201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 2017-01-19/safe/2017/0119/5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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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http://www.gov.cn/xinwen/2021-02/10/content_558658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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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对外支付和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现就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1)。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九)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十)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境外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对外支付,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备案人可通过以下方法获取《备案表》: (一)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 (二)从主管国税机关官方网站下载。 六、备案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国税机关无须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在《备案表》上盖章,1份当场退还备案人,1份留存,1份于次月10日前以邮寄或其他方式传递给备案人主管地税机关。 《备案表》流水号具体格式为:年份(2位)+税务机关代码(6位)+顺序号(6位)。“年份”指公历年度后两位数字,“顺序号”为本年度的自然顺序号。 七、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八、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应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 (二)对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三)申请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 九、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务,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十、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事项的管理,及时统计对外支付备案情况及税收征管情况,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情况年度统计表》(见附件2),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层报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十一、各级税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交换工作。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 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国税发〔2005〕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9〕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情况年度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7月9日 附件1: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附件2: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情况年度统计表 2013-07-24/safe/2013/0724/54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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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我国房地产领域外商投资增长较快,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房地产也比较活跃。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 (一)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二)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批准设立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颁发一年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企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凭上述证照到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商务主管部门换发正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权和项目转让,以及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投资者应提交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的保证函,《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变更备案证明,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纳税证明材料。 (五)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对有不良记录的境外投资者,不允许其在境内进行上述活动。 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六)对投资房地产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境外投资者,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 (七)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 (八)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九)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当遵守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规划许可批准的期限和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监管,发现囤积土地和房源、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根据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 (十)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十一)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境外机构应持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驻境内机构的证明,境外个人应持其来境内工作、学习,经我方批准的证明,下同)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则办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产权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十二)外汇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资金汇入和结汇,符合条件的允许汇入并结汇;相关房产转让所得人民币资金经合规性审核并确认按规定办理纳税等手续后,方允许购汇汇出。 四、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 (十三)各地区、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高度重视当前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可能引发的问题,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各地不得擅自出台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优惠政策,已经出台的要清理整顿并予以纠正。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有关操作细则,加强对各地落实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政策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擅自降低企业注册资本金和项目资本金比例,以及管理不到位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违规跨境交易和汇兑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四)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建设部、商务部、统计局、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测系统,完善外资房地产信息网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尽快实现外资房地产统计数据的信息共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2006-07-11/safe/2006/0711/54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