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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有关规定,现将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备案的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凭证备案工作原则上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4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印制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65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应由其总行将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其分支行无需再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的备案工作。 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地方性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应由其法人(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境内牵头行视同法人)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所在地外汇局负责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的存档,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无需再收集后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四、各分局应督促所辖境内银行于2012年3月31日前完成新凭证的备案工作,并于2012年4月10日前汇总辖内报备情况,填写《境内银行总行凭证备案情况表》(见附件),传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邮箱地址:stat@bop.safe)。自2012年5月起,各分局应于每月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新增境内银行总行凭证备案情况填写《境内银行总行凭证备案情况表》,并传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无新增情况可不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将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门户网上公布银行总行凭证备案情况以供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查询。 五、各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银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306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境内银行总行凭证备案情况表 2012-03-16/safe/2012/0316/56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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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编制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年第6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见附件)。现将本制度下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制度自201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本制度相关数据申报方式、系统要求等具体方案另文通知。 三、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文后立即转发辖内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并协调做好系统开发等前期准备工作。 四、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以行领导(相应级别领导)为组长的工作组,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名单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工作组应协调本制度的落实,确保及时、准确报送数据。 本制度相关业务问题,请咨询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093, 68402373;传真电话:010-68402316。 附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12月2日 附件1: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2013-12-05/safe/2013/1205/56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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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外债的全口径管理,有效调控外债总量,规范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特制定《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 任:马 凯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行长:周小川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2004-05-27/safe/2004/0527/56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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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77999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50631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92090 MOP 澳门元 1元 0.12541 BRL 巴西雷亚尔 1雷亚尔 0.57921 MXN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7710 CAD 加拿大元 1元 0.94500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9560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98981 NOK 挪威克朗 1 克 朗 0.17848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4646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377 DKK 丹麦克朗 1 克 朗 0.20092 NZD 新西兰元 1元 0.72840 EUR 欧元 1欧元 1.4950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2128 GBP 英镑 1镑 1.6565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198 HKD 港元 1元 0.12904 RUB 俄罗斯卢布 1卢布 0.03470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053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60274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161 SEK 瑞典克朗 1 克 朗 0.14502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1012 SGD 新加坡元 1元 0.72176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443 THB 泰国铢 1铢 0.03009 JPY 日本元 1元 0.011252 TWD 台湾元 1元 0.03100 KRW 韩元 1元 0.0008658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750 注:1.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2.本表自 2009年 12月 1日起 使用,上报 2009年 12月 1日前 的数据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2009-12-06/safe/2009/1206/59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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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76115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50263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88470 MOP 澳门元 1元 0.12534 BRL 巴西雷亚尔 1雷亚尔 0.56754 MXN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7777 CAD 加拿大元 1元 0.95247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9172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96590 NOK 挪威克朗 1 克 朗 0.17265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4646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358 DKK 丹麦克朗 1 克 朗 0.19326 NZD 新西兰元 1元 0.70500 EUR 欧元 1欧元 1.4384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2154 GBP 英镑 1镑 1.5960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188 HKD 港元 1元 0.12894 RUB 俄罗斯卢布 1卢布 0.03380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056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56865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151 SEK 瑞典克朗 1 克 朗 0.13735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1013 SGD 新加坡元 1元 0.71083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443 THB 泰国铢 1铢 0.03001 JPY 日本元 1元 0.010924 TWD 台湾元 1元 0.03103 KRW 韩元 1元 0.0008532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759 注:1.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2.本表自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使用,上报 2010 年 1 月 1 日 前的数据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2009-12-31/safe/2009/1231/59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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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64015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45805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76040 MOP 澳门元 1元 0.12490 BRL 巴西里亚尔 1里亚尔 0.46751 MXP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9270 CAD 加拿大元 1元 0.89166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7229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81235 NOK 挪威克朗 1克朗 0.15856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2530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351 DKK 丹麦克朗 1克朗 0.17204 NZD 新西兰元 1元 0.64140 EUR 欧元 1欧元 1.2835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1957 GBP 英镑 1镑 1.8841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657 HKD 港元 1元 0.12863 RUB 俄国卢布 1卢布 0.03742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103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49048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151 SEK 瑞典克朗 1克朗 0.13954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1092 SGD 新加坡元 1元 0.63577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243 THB 泰国铢 1铢 0.02662 JPY 日本元 1元 0.008628 TWD 台湾元 1元 0.03066 KRW 韩国圆 1圆 0.0010434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768 注1: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注2:本表自2006年9月1日起使用,但上报2006年9月1日前数字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2006-09-05/safe/2006/0905/59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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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62083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42454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74390 MOP 澳门元 1元 0.12490 BRL 巴西里亚尔 1里亚尔 0.47288 MXP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9125 CAD 加拿大元 1元 0.87982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7293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78784 NOK 挪威克朗 1克朗 0.15867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2470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387 DKK 丹麦克朗 1克朗 0.16557 NZD 新西兰元 1元 0.63210 EUR 欧元 1欧元 1.2347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1950 GBP 英镑 1镑 1.7889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671 HKD 港元 1元 0.12896 RUB 俄国卢布 1卢布 0.03643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122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45651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226 SEK 瑞典克朗 1克朗 0.13321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1096 SGD 新加坡元 1元 0.62559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044 THB 泰国铢 1铢 0.02650 JPY 日本元 1元 0.008509 TWD 台湾元 1元 0.03083 KRW 韩国圆 1圆 0.0010546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818 注1: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注2:本表自2006年5月1日起使用,但上报2006年5月1日前数字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2006-05-05/safe/2006/0505/59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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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亿美元 月份 数额 1 19134.56 2 19120.66 3 19537.41 4 20088.8 5 20894.91 6 21316.06 7 21746.18 8 22108.27 9 22725.95 10 23282.72 11 23887.88 12 23991.52 2010-01-26/safe/2010/0126/58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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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出口保付代理项下的收汇核销业务,支持对外贸易发展,鼓励银行业务创新,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出口保付代理业务项下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了出口保付代理项下收汇核销的操作。 出口保付代理(以下简称“出口保理”)是外汇指定银行(出口保理商)为采用赊销方式的出口商提供服务的一种综合性金融产品,能够较好地满足出口企业开拓市场、扩大销售、获得融资和控制风险的需要,近年来在我国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为适应这一新形势,外汇管理方面的有关法规亟待明确,尤其是出口保理项下的收汇核销,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顺利享受到出口退税等国家扶持政策。《通知》立足于我国出口保理业务发展现状,本着服务企业、鼓励银行创新的原则,明确了银行和企业在出口收汇核销环节的具体操作过程,有利于保障对外贸易活动的正常开展。 根据《通知》,出口保理项下收汇核销环节的具体操作可分为两大类。 第一,未提供融资服务或提供有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出口保理,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的一般规定,在收回货款后办理核销。 出口保理项下,银行未向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或提供有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应当在为其从境外收回出口货款并按规定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后,向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口商凭此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后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 第二,提供无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出口保理,可先以融资款项办理核销手续。 按照一般核销规定,企业只有在出口收汇后,银行才能为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企业才能据此办理核销和退税。但是,出口保理项下,在银行提供无追索权的融资服务时,企业已卖断应收账款,因此,《通知》规定:对于无追索权的出口保理,银行可以融资额为准,向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企业可以凭此先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和退税。这一规定将有助于企业提前办理出口退税。 在上述两大类情况下,由于银行要收取保理费用或融资利息,企业收汇金额会小于报关金额。为此,《通知》规定,企业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时,如果收汇金额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标明的成交总价差额超过500美元(含500美元),外汇局可以凭出口保理合同以及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注明的保理费用办理差额核销,并按规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不会影响企业出口核销、退税业务的正常进行。 《通知》还规定,银行和企业办理出口保理业务时,应在银行从境外为企业收回货款后,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此外,对发生融资损失的保理业务,银行应当使用自有外汇资金或者营运资金冲抵,不得自行购汇或以客户结汇资金冲抵。 《通知》明确了出口保理项下收汇核销管理的有关政策,从外汇管理角度规范和促进了出口保理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我国出口企业积极开拓海外市场,促进对外经贸活动,客观上也将鼓励银行不断拓展业务创新,提高服务水平。 背景资料 出口保付代理:简称出口保理,是为采用短期信用销售(赊销、承兑交单)的出口商提供综合性结算、融资服务的一种业务。具体来说,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之间签订协议,出口商将其在出口贸易中形成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险控制、收账服务、坏账担保、贸易融资等。 按照出口保理项下融资服务的性质,出口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前者在发生了协议约定的情况导致保理商无法从进口商收回保理融资款项时,保理商可按照合同约定向出口商追索;对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一旦发生合同约定保理商免责之外的情况致使保理商无法收回融资款项,保理商无权向出口商追索。 2003-07-24/safe/2003/0724/40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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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00年12月底,中国登记外债余额折合美元 1457.3 亿 (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比上年末减少 61.0 亿美元,同比下降 4.0%。其中中长期外债余额为 1326.5 亿美元,比上年末减少 40.0 亿美元;短期外债余额为 130.8 亿美元,比上年末减少 21.0 亿美元。2000年1-12月新借入外债为 249.2 亿美元,偿还外债本金 291.1 亿美元,汇率差及调整数为 –20.8 亿美元。 在1457.3亿美元外债中,国务院部委借入的主权债务余额为489.6亿美元,比上年末增长3.5%;国内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355.6亿美元,比上年末减少 13.1%;外商投资企业债务余额为465.3亿美元,比上年末减少1.6%;国内企业债务余额为135.2亿美元,比上年末减少8.1%;其它债务余额为11.6亿美元,比上年末减少28.4%。 2001-04-03/safe/2001/0403/39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