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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4389亿元,支出20542亿元,顺差3847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1762亿元,支出17405亿元,顺差4356亿元;服务贸易收入2627亿元,支出3136亿元,逆差509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1年1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3829亿美元,支出3225亿美元,顺差604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3416亿美元,支出2732亿美元,顺差684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412亿美元,支出492亿美元,逆差80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21年12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3847 604 贷方 24389 3829 借方 -20542 -3225 1.货物贸易差额 4356 684 贷方 21762 3416 借方 -17405 -2732 2.服务贸易差额 -509 -80 贷方 2627 412 借方 -3136 -492 2.1加工服务差额 81 13 贷方 86 14 借方 -5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9 5 贷方 58 9 借方 -29 -4 2.3运输差额 171 27 贷方 1040 163 借方 -869 -136 2.4旅行差额 -757 -119 贷方 67 10 借方 -823 -129 2.5建设差额 89 14 贷方 145 23 借方 -56 -9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147 -23 贷方 21 3 借方 -169 -26 2.7金融服务差额 12 2 贷方 41 6 借方 -29 -5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368 -58 贷方 90 14 借方 -458 -72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42 22 贷方 372 58 借方 -230 -36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263 41 贷方 687 108 借方 -425 -67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7 -3 贷方 13 2 借方 -30 -5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7 -1 贷方 8 1 借方 -14 -2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2-01-28/safe/2022/0128/205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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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9http://www.gov.cn/premier/2022-01/28/content_567102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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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9http://www.gov.cn/xinwen/2022-01/28/content_567097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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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2年1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2年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216亿美元,较2021年末下降285亿美元,降幅为0.88%。 2022年1月,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延续平稳态势,境内外汇供求呈现基本平衡。国际金融市场上,受主要国家货币政策预期、地缘政治及宏观经济数据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下跌。外汇储备以美元为计价货币,非美元货币折算成美元后金额减少,与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共同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 当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外部环境不确定因素增多,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性加大。但我国坚定不移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经济韧性强、潜力足、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将为外汇储备规模总体稳定提供有力支撑。 2022-02-07/safe/2022/0207/20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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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网站抽查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总计 网站总数 (单位:家) 37 37 37 37 抽查比例 (单位:%) 32.43 35.14 32.43 32.43 抽查网站数量 (单位:家) 12 13 12 12 49 抽查合格率 (单位:%) 100 100 100 100 不合格网站数量 (单位:家) 0 0 0 0 0 问责人次(单位:人次) 约谈 0 0 0 0 0 书面检查 0 0 0 0 0 通报批评 0 0 0 0 0 警告或记过处分 0 0 0 0 0 调离岗位或免职 0 0 0 0 0 其他 0 0 0 0 0 是否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 □是(%) √否 安全检查 检查次数 (单位:次) 2 检查网站数量 (单位:家) 1 网站开设 整合 运行网站总数 (单位:家) 37 新开设网站数量 (单位:家) 0 整合迁移网站数量(单位:家) 0 “我为政府网站找错”平台网民 留言办理 收到留言数量 (单位:条) 10 按期办结数量 (单位:条) 10 超期办结数量 (单位:条) 0 假冒政府网站处置 发现数量 (单位:个) 0 处置数量 (单位:个) 0 人员培训 培训次数 (单位:次) 1 培训人次 (单位:人次) 202 培训天数 (单位:天) 1 2022-01-29/safe/2022/0129/205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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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决策部署,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发布《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1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目录》),以便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外汇管理主要法规196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等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本次新增入《目录》文件主要涉及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外汇交易市场、国际收支直接申报、贸易信贷统计调查等。(完) 2022-01-29/safe/2022/0129/205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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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1http://www.gov.cn/premier/2022-01/20/content_566954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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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7http://www.gov.cn/xinwen/2022-01/14/content_56681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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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30http://www.gov.cn/xinwen/2022-01/29/content_567114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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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厦门、宁波、深圳市分局: 为了切实实现依法行政,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外汇管理检查工作的合法、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总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请各分局和外汇管理部接到通知后尽快转发所辖支局。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总局综合司反映。 二OO二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行政,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所称听证,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本程序第三条规定,应当事人请求,组织其全面表达自己对外汇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措施的意见并进行申辩和质证的法定行政行为。 第三条外汇局作出下列重大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暂停或者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 (二)责令暂停经营外汇业务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三)较大数额罚没款;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 前款(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没款,是指对自然人的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人民币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罚没款。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听证、外汇局组织听证等事项应当遵守本程序规定。 第五条当事人有权根据本程序规定要求外汇局举行听证,不受任何个人和单位阻碍。 第六条听证程序遵循公开、公正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听证组织机关、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七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外汇局组织。 第八条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 听证主持人是指外汇局负责人指定的具体负责主持听证工作的人员。 听证员是指外汇局法制工作部门、案件检查部门、案件所涉业务管理部门各自指定的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的工作人员。 听证人员的组成应当为单数。 听证案件的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 第九条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权利义务平等,但听证程序由听证主持人主要负责。 第十条听证参加人是指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证人以及鉴定人、翻译、听证记录人等有关人员。 第三人是指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听证记录人是指听证主持人指定的负责记录听证活动的外汇局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并说明理由: (一)本案调查人员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结果有利害关系; (三)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情形。 听证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但未按规定自行申请回避的,外汇局应当责令其回避。 第十二条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决定;部门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的,由其所在外汇局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听证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三条听证主持人经与听证员协商,在听证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是否允许旁听及允许旁听的人数; (三)决定中止、延期或者终止听证; (四)询问听证参加人,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主持听证进行,包括申辩、质证等; (六)维护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程序的行为; (七)提出案件处理意见; (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听证人员在听证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将听证通知书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二)公正履行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以及质证的权利; (三)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申请听证人员回避; (二)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案件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进行申辩,并对案件的证据向调查人员及证人质证; (四)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 (五)审核听证笔录。 第十六条当事人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外汇局要求事前报送参加听证人员的名单及身份; (二)按时参加听证并依法举证;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四)遵守听证程序及纪律,维护听证秩序。 第十七条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外汇局提交由其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听证主持人确认。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第十八条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参加听证,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其依据,并参与质证。 第十九条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知与案件有关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参加听证。 第三章听证的告知、提起和受理 第二十条外汇局在作出本程序第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外汇局书面提出听证要求。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听证要求的,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经外汇局批准,可以顺延听证期限。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外汇局可以不组织听证,但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可以请求撤回听证要求,但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且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外汇局应当自接到听证要求之日起5日内,审核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是否受理。 对符合本程序规定的听证要求,外汇局应当组织听证。 对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外汇局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外汇局决定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提出书面听证要求之日起30日内举行听证。 外汇局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其他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听证案件的内容;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四)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姓名; (五)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以及回避的条件; (六)告知当事人报送参加听证人员名单、身份证明以及准备有关证据材料、通知证人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3日内,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 第四章听证的举行 第二十八条听证正式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负责查明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会,宣布下列听证纪律: (一)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辩论和中途退场,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喧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违反听证秩序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场。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或者未经主持人允许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十条听证应当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的身份;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员、听证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外汇局有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介绍案由; (四)不公开举行的听证,听证主持人应当说明理由; (五)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事实,出示相关证据,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和依据; (六)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七)第三人及其委托人陈述,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八)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相互辩论; (九)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进行询问; (十)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与听证员协商后,应当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到场的; (二)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的; (三)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与听证员协商决定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补充证据的; (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受人的; (四)听证参加人不遵守听证纪律,听证秩序混乱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程序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恢复听证并按规定重新送达听证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与听证员协商后应当决定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满3个月(含3个月)未确定权利义务继受人的; (四)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改变,已不属于依本程序应当举行听证的范围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和第三人经听证主持人当场许可,可以申请证人作证。 证人不能亲自到场作证的,调查人员、当事人和第三人可以提交证人的书面证言,并当场宣读。 第三十六条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记入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当事人、第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案件调查人员的姓名;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以及记录人的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依据; (六)当事人、第三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证人证言; (八)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九)按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听证笔录应当经当事人、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员、听证主持人审阅无误后逐页签名或者盖章。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由证人审阅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听证主持人签名确认。 第五章听证的适用 第三十八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负责写出听证意见书。听证人员对听证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听证意见书中如实写明。 听证意见书应当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之一,并同时分送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第三人。 第三十九条听证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听证案由; (二)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名称及其他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四)听证的过程; (五)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 (六)对拟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见及处理意见。 第四十条听证人员应当在听证意见书中,对听证案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调查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提出维持处罚的意见; (二)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但调查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处罚裁量不当的,提出纠正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的意见; (三)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但调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程序上不足的,提出调查人员补正后再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五)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六)违法行为符合减轻或者从轻条件的,依法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意见; (七)违法事实不清的,提出继续调查的意见; (八)发现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提出移送的意见。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 (九)依法提出的其他处理意见。 第四十一条外汇局应当根据听证意见书和听证笔录、其他案件材料以及有关外汇管理法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听证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二条依本程序规定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的案件处罚决定无效,应当撤销。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听证人员应当公正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当事人、其他听证参加人员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如违反本程序规定,由外汇局按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外汇局主持听证,不得收取当事人以及其他参加人任何费用。 第四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程序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以上”、“内”及“前”等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本程序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2002-08-16/safe/2002/0816/53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