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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第3号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8月15日本届商务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 商务部 部 长 王文涛 中国证监会 主 席 吴 清 国务院国资委 主 任 张玉卓 税务总局 局 长 胡静林 市场监管总局 局 长 罗 文 国家外汇局 局 长 朱鹤新 2024年11月1日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引导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有序规范实施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协议转让、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战略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A股上市公司。 第四条 战略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 (三)开展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 (四)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排除、限制竞争。 第五条 外国投资者不得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外国投资者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外国自然人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二)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外国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三)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刑事处罚或者监管机构重大处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计。 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实有资产总额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但其全资投资者(指全资拥有前述主体的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依据本办法进行战略投资;此时,该全资投资者应作出承诺,或者与该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约定,对有关投资行为共同承担责任。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外国投资者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境外公司依法设立,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境外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境外公司应当为上市公司; (二)外国投资者合法持有境外公司股权并依法可转让,或者外国投资者合法增发股份;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务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国家对外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 第八条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财务顾问机构、保荐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中介机构)担任顾问。 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尽职调查;上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作尽职调查。 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尽职调查。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出具报告,就前述内容逐项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并予以披露。 中介机构应当在专业意见中,分别说明外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涉及的方式。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在其采取措施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对所涉股份不得转让。 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中介机构、上市公司或者相关方要求作出不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公开承诺:如战略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在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外国投资者对所涉上市公司股份不进行转让、赠与或者质押,不参与分红,不就所涉上市公司股份行使表决权或者对表决施加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限售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可以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或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 第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的相关决议,披露本次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上市公司股东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四)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五)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六)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通过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二)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股票发行的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三)外国投资者通过竞价确定为发行对象后,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四)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五)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取得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有关内部程序; (二)转让方与外国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三)转让双方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协议转让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五条 战略投资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预定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外国投资者依法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二)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等程序; (三)外国投资者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要约收购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法定义务。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构成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编制的权益变动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应当披露该战略投资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涉及证券登记结算有关事项,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国投资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提交身份证明、中介机构报告、股票发行注册文件或者股份转让确认文件等材料;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已完成对外投资有关手续的证明材料。 未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或者提交的中介机构报告认为战略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或者在上市公司A股上市前持有的股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外国投资者申请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第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在以下情形下可转让通过战略投资取得的A股股份: (一)在限售期满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 (二)在限售期满前,因外国投资者死亡或者法人终止、司法扣划等原因需转让上述股份的,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定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除对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继续进行战略投资和前款所述情形外,外国投资者不得以其因战略投资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买卖。 第十九条 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完成战略投资后,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者外方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二十条 战略投资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并已按期完成的,全资投资者转让该外国投资者的行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关于限售期的规定,新的受让方仍应当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承担该全资投资者及该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涉及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投资或者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构成经营者集中,且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二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涉及外汇管理有关事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外汇登记和注销、账户开立和注销、结售汇和跨境收支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战略投资涉及上市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二十五条 战略投资涉及税收事宜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接受税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二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金融机构进行战略投资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九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投资信息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办法,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投资; (二)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内外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对上市公司投资; (三)外国投资者因所投资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A股上市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四)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外国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股权激励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第三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原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28号(《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4-11-15/guangdong/2024/1115/28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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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以下简称全会)召开以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把学习宣传贯彻全会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准确把握全会对经济金融工作的重大战略部署,始终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坚持高站位谋划、高标准推进、高质量落实,引领辖区各级党组织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聚焦外汇领域重点工作,扎实推动辖区外汇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 ——劈浪前行,金融活水激荡发展“蝶变” 风起南粤,潮起珠江,浩荡风云卷巨澜。 改革开放以来,广东作为解放思想、对外开放的排头兵、先行地、实验区,凭借敢为人先、实干苦干的精神实现了经济实力的历史性跃升,经济总量连续35年位居全国首位。2023年粤港澳大湾区经济总量突破14万亿元,成为中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进入新时代,广东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方面被赋予新的使命任务,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试范区、广东自贸区建设以及横琴、前海、南沙等重大改革平台交汇叠加,有力支撑了广东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牵引优势。 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自觉把广东外汇管理工作融入到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中谋划推动,以走在前列的使命担当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积极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各项举措,推动外汇领域改革开放不断“蝶变”跃升,有力促进了贸易投资便利化,用源源不断的“金融活水”滋养着涉外经济的迅猛发展。 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9月末,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将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由广州南沙自贸区推广至全辖后,累计办理试点业务13.2万笔,金额912亿美元。在全国率先开展的“低版本”本外币跨境资金池试点已惠及94家总部企业,集中外债额度2287.72亿美元、境外放款额度483亿美元。推进私募股权跨境投资试点,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吸引外资规模33.51亿美元。在粤港澳大湾区实施港澳居民购房支付结算便利化试点,累计已办理港澳居民内地购房业务1743笔,资金流入折合人民币20.84亿元。推动个人侨汇结汇便利化试点在江门顺利落地,累计支持147名华侨、侨眷办理试点业务。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推动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落地,充分满足合作区企业和港澳个人跨境资金结算需求,助力合作区与澳门金融服务一体化。 ——提质增效,金融服务助力发展“向好” 胸怀国之大者,心系金融为民。 金融发展强调“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坚持人民至上把改革推向前进,是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必然要求。外汇局广东省分局深刻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人民性内涵,在外汇管理履职中更加主动靠前、主动创新、主动作为,以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为出发点,以解决经营主体实际问题为突破口打开工作新局面,为涉外经济提供优质高效便利化的跨境金融服务,更好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据介绍,当前汇率波动牵动着外贸企业成本和利润的“敏感神经”,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聚焦外贸企业难题,积极开展汇率风险管理“企业宣教全覆盖”专项宣传活动,推动多方合作优化支持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引导企业增强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助力企业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稳健发展。2024年前三季度,“一对一”宣传服务企业1.65万家,为近千家中小微企业节约保证金1.06亿元人民币。 针对外籍来华人员兑换外币需求,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群策群力、多措并施,着力优化外币兑换机构和兑换设施的数量及布局,不断提升兑换便捷度和客户体验感。2024年前三季度,全辖外币兑换服务设施新增335个,实现重点文旅场所外币兑换服务全覆盖;境外个人在辖区结汇27万笔,同比增长62.2%。为便利经营主体贸易融资结算,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强化外汇科技赋能,积极推广应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截至2024年9月末,辖区银行运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为超过3200家涉外企业办理贸易融资业务超973亿美元,大大提高了融资效率。 ——笃行实干,金融担当护航发展“行稳” 机遇与挑战并存,发展和安全并重。 全会提出,国家安全是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重要基础。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经济金融环境发生深刻变化,推动金融改革创新,必须牢牢守好安全底线,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开放条件下的风险防范水平。 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紧跟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要求,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在提升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的同时,扎实做好外汇领域风险防控,重视提升开放监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筑牢“防波堤”,不断提升跨境资本流动管理的有效性,守好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的安全底线。 近年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不断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有力维护辖区外汇市场良好秩序。如,稳慎推进银行展业改革,指导民生银行、中国银行、花旗银行在辖区推进银行外汇业务展业试点扩围。辅导广发银行推进银行展业改革的制度设计和系统建设,积极打造银行展业改革的“广东样板”。加强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测预警,强化主要渠道的风险监测和重点领域、重点业务的风险防控。充分利用金融科技,强化外汇领域监管全覆盖。聚焦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行为,严厉打击各类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2024年1-9月,联合公安机关等破获地下钱庄、出口骗税、跨境赌博案件33宗,查处外汇违规案件83宗。 2024-11-21/guangdong/2024/1121/28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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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0441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6342亿元,服务贸易逆差4161亿元,初次收入逆差2027亿元,二次收入顺差287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逆差10441亿元。 2024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7130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36935亿元,服务贸易逆差12949亿元,初次收入逆差7580亿元,二次收入顺差724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三季度净误差与遗漏)逆差19229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4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469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298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585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285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40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逆差1469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24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406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5182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1814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1063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102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三季度季净误差与遗漏)逆差2697亿美元。 按SDR计值,2024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096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715亿SDR,服务贸易逆差437亿SDR,初次收入逆差213亿SDR,二次收入顺差30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逆差1096亿SDR。 按SDR计值,2024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803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3892亿SDR,服务贸易逆差1365亿SDR,初次收入逆差801亿SDR,二次收入顺差76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含三季度净误差与遗漏)逆差2021亿SDR。(完) 2024年三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10441 1469 1096 贷方 2 77299 10866 8119 借方 3 -66858 -9398 -7024 1.A 货物和服务 4 12181 1713 1278 贷方 5 70556 9918 7411 借方 6 -58375 -8205 -6133 1.A.a 货物 7 16342 2298 1715 贷方 8 63539 8932 6674 借方 9 -47197 -6634 -4959 1.A.b 服务 10 -4161 -585 -437 贷方 11 7017 986 737 借方 12 -11178 -1571 -1174 1.A.b.1 加工服务 13 209 29 22 贷方 14 233 33 24 借方 15 -24 -3 -2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66 9 7 贷方 17 201 28 21 借方 18 -135 -19 -14 1.A.b.3 运输 19 -701 -98 -74 贷方 20 2293 322 241 借方 21 -2994 -421 -314 1.A.b.4 旅行 22 -3915 -550 -411 贷方 23 735 103 77 借方 24 -4650 -653 -488 1.A.b.5 建设 25 76 11 8 贷方 26 225 32 24 借方 27 -149 -21 -16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229 -32 -24 贷方 29 62 9 6 借方 30 -291 -41 -31 1.A.b.7 金融服务 31 15 2 2 贷方 32 76 11 8 借方 33 -62 -9 -6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693 -97 -73 贷方 35 117 16 12 借方 36 -810 -114 -85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422 59 44 贷方 38 1156 162 121 借方 39 -733 -103 -77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741 104 78 贷方 41 1863 262 196 借方 42 -1122 -158 -118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113 -16 -12 贷方 44 32 4 3 借方 45 -145 -20 -15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39 -5 -4 贷方 47 25 3 3 借方 48 -64 -9 -7 1.B 初次收入 49 -2027 -285 -213 贷方 50 6039 849 635 借方 51 -8066 -1134 -847 1.C 二次收入 52 287 40 30 贷方 53 703 99 74 借方 54 -416 -59 -44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10441 -1469 -1096 2.1 资本账户 56 1 0 0 贷方 57 3 0 0 借方 58 -2 0 0 2.2 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10441 -1469 -1096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12394 -1743 -1301 其中:2.2.1.1 直接投资 61 -2990 -419 -315 2.2.1.1.1直接投资资产 62 -2411 -339 -253 2.2.1.1.1.1 股权 63 -2374 -334 -249 2.2.1.1.1.2 关联企业债务 64 -37 -5 -4 2.2.1.1.2直接投资负债 65 -578 -81 -62 2.2.1.1.2.1 股权 66 528 75 55 2.2.1.1.2.2 关联企业债务 67 -1106 -155 -116 2.2.2 储备资产 68 1953 274 205 2.2.2.1 货币黄金 69 0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70 -121 -17 -13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71 -28 -4 -3 2.2.2.4 外汇储备 72 2102 295 221 2.2.2.5 其他储备 73 0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4 / / /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折算方法为,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 4.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 5.初步统计,2024年三季度,我国直接投资负债中资本金新增193亿美元(折约1373亿元人民币)。 6.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24年前三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17130 2406 1803 贷方 2 213151 29879 22469 借方 3 -196021 -27473 -20666 1.A 货物和服务 4 23986 3368 2527 贷方 5 196142 27493 20675 借方 6 -172156 -24126 -18147 1.A.a 货物 7 36935 5182 3892 贷方 8 176405 24728 18595 借方 9 -139470 -19546 -14703 1.A.b 服务 10 -12949 -1814 -1365 贷方 11 19736 2766 2080 借方 12 -32686 -4580 -3445 1.A.b.1 加工服务 13 608 85 64 贷方 14 669 94 71 借方 15 -61 -9 -6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177 25 19 贷方 17 560 79 59 借方 18 -383 -54 -40 1.A.b.3 运输 19 -3310 -463 -349 贷方 20 5696 799 600 借方 21 -9006 -1262 -949 1.A.b.4 旅行 22 -11295 -1582 -1190 贷方 23 1967 276 207 借方 24 -13262 -1858 -1398 1.A.b.5 建设 25 379 53 40 贷方 26 836 117 88 借方 27 -457 -64 -48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663 -93 -70 贷方 29 163 23 17 借方 30 -826 -116 -87 1.A.b.7 金融服务 31 36 5 4 贷方 32 220 31 23 借方 33 -185 -26 -19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1826 -256 -193 贷方 35 624 87 66 借方 36 -2450 -343 -258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1134 159 120 贷方 38 3289 461 347 借方 39 -2155 -302 -227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2113 296 222 贷方 41 5547 777 584 借方 42 -3434 -481 -362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219 -31 -23 贷方 44 85 12 9 借方 45 -304 -43 -32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84 -12 -9 贷方 47 78 11 8 借方 48 -162 -23 -17 1.B 初次收入 49 -7580 -1063 -801 贷方 50 15055 2112 1588 借方 51 -22635 -3175 -2389 1.C 二次收入 52 724 102 76 贷方 53 1955 274 206 借方 54 -1230 -172 -130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19229 -2697 -2021 2.1 资本账户 56 -8 -1 -1 贷方 57 8 1 1 借方 58 -15 -2 -2 2.2 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19222 -2696 -2021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21463 -3015 -2263 其中:2.2.1.1 直接投资 61 -11080 -1555 -1173 2.2.1.1.1直接投资资产 62 -10179 -1428 -1076 2.2.1.1.1.1 股权 63 -7039 -987 -743 2.2.1.1.1.2 关联企业债务 64 -3141 -441 -333 2.2.1.1.2直接投资负债 65 -900 -127 -97 2.2.1.1.2.1 股权 66 2387 334 250 2.2.1.1.2.2 关联企业债务 67 -3287 -461 -348 2.2.2 储备资产 68 2241 319 242 2.2.2.1 货币黄金 69 0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70 -90 -13 -9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71 -29 -4 -3 2.2.2.4 外汇储备 72 2360 336 254 2.2.2.5 其他储备 73 0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4 2099 291 219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折算方法为,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 4.2024年前三季度初步数为一、二季度平衡表正式数与三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其中,2024年三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三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24年一、二季度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5.初步统计,2024年前三季度,我国直接投资负债中资本金新增600亿美元(折约4283亿元人民币)。 6.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24-11-20/anhui/2024/1120/27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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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4年三季度及前三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4年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有何特点? 答: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显示,2024年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其中,经常账户顺差2406亿美元,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1.8%,继续处于合理均衡区间;双向跨境资本流动总体稳定有序。 一是货物贸易规模稳步增长。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5182亿美元,同比增长17%。其中,货物贸易出口24728亿美元,同比增长6%;进口19546亿美元,同比增长3%。前三季度,我国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产业竞争力不断提升,叠加外需回暖共同拉动出口;同时,我国工业生产稳定增长,大宗商品、机电产品等进口增多,推动我国货物贸易进口进一步增长。 二是服务贸易收支保持增长。前三季度,服务贸易逆差1814亿美元。一方面,旅行逆差1582亿美元,同比增长30%。当前居民出境旅游、留学等持续恢复,旅行支出增长;同时,我国持续优化外籍来华人员服务,境外人员来华旅行增加,带动旅行收入较快增长。另一方面,新兴生产性服务业顺差增长。其中,咨询、广告等其他商业服务顺差296亿美元,同比增长3%;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顺差159亿美元,同比增长22%。 三是双向直接投资平稳有序。前三季度,我国对外股权性质直接投资净流出987亿美元,各类企业“走出去”整体合理有序;来华股权性质直接投资中,新增资本金流入600亿美元。 展望未来,外部环境仍错综复杂,但我国经济保持持续稳定增长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存量政策和增量政策接续发力,有利于国际收支继续保持基本平衡。 2024-11-15/guangdong/2024/1115/28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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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4年三季度及前三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4年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有何特点? 答: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显示,2024年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其中,经常账户顺差2406亿美元,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1.8%,继续处于合理均衡区间;双向跨境资本流动总体稳定有序。 一是货物贸易规模稳步增长。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5182亿美元,同比增长17%。其中,货物贸易出口24728亿美元,同比增长6%;进口19546亿美元,同比增长3%。前三季度,我国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产业竞争力不断提升,叠加外需回暖共同拉动出口;同时,我国工业生产稳定增长,大宗商品、机电产品等进口增多,推动我国货物贸易进口进一步增长。 二是服务贸易收支保持增长。前三季度,服务贸易逆差1814亿美元。一方面,旅行逆差1582亿美元,同比增长30%。当前居民出境旅游、留学等持续恢复,旅行支出增长;同时,我国持续优化外籍来华人员服务,境外人员来华旅行增加,带动旅行收入较快增长。另一方面,新兴生产性服务业顺差增长。其中,咨询、广告等其他商业服务顺差296亿美元,同比增长3%;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顺差159亿美元,同比增长22%。 三是双向直接投资平稳有序。前三季度,我国对外股权性质直接投资净流出987亿美元,各类企业“走出去”整体合理有序;来华股权性质直接投资中,新增资本金流入600亿美元。 展望未来,外部环境仍错综复杂,但我国经济保持持续稳定增长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存量政策和增量政策接续发力,有利于国际收支继续保持基本平衡。 2024-11-20/anhui/2024/1120/27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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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9日,第三届国际金融领袖投资峰会在香港举行。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出席会议并发言。朱鹤新表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将继续深化内地与香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合作,持续加大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力度,巩固和提升香港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和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同时,继续推动金融领域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不断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 2024-11-21/safe/2024/1121/254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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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服务质效,11 月7日,外汇局包头市分局党支部联合交通银行包头分行前往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开展调研走访暨“联学共研聚合力 汇银助企促发展”主题党日活动。 座谈会上,企业负责人详细介绍了企业发展历程、经营现状、未来规划以及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外汇管理科负责人就企业关心的政策扶持、技术创新、市场拓展等问题进行了现场解答。包头市分局党员干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就如何更好地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企业发展和经济建设贡献力量与企业党员代表进行了互动交流,并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汇银企”联合党建工作、推动党建提升外汇管理服务水平进行了探讨。 下一步,包头市分局党支部将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素质、转变作风,不断提升外汇服务企业的能力与水平,为推动包头市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2024-11-21/neimenggu/2024/1121/18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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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联合深圳市商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和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5部门联合印发《深圳金融支持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从加大进出口信贷支持、优化跨境结算服务、丰富配套金融支持等方面形成24项具体措施,有效赋能深圳外贸高质量发展。据海关统计,2024年前10个月,深圳进出口总额3.76万亿元,同比增长19.2%,增速高于全国14个百分点。 集成政策优惠 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 2024年前10个月,高水平开放试点业务规模超800亿美元,超1200家优质企业享受便利化政策红利。如,某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企业,集团集中管理各成员单位的经常项目资金收付。目前已将国内86家成员企业纳入便利化试点,充分发挥“便利化+资金池”政策集成效果。企业表示,试点前,需向银行提交相关交易背景资料进行审核,耗费大量人力和时间。试点后,通过“便利化+资金集中运营+银企直连”模式,全流程线上化+无纸化操作解决了异地成员企业单证收集难等问题,实现了集团与成员公司实施统一的财务策略,大幅提升集团型企业内部资金运转效率。 深化创新便利 支持贸易新业态高质量发展 深圳在全国首创“银行+外综服企业”代办出口收汇模式,截至2024年10月末,业务规模458.5亿美元,累计服务16.9万家企业。支持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跨境电商外汇业务,累计办理跨境电商收结汇10.6亿美元,服务商户超1.2万家,业务量居全国前列。如,某工艺品公司是一家以非遗藤编为主的传统工艺品小微企业。企业开创初期,对顺利开展国际贸易、资金结算等问题有所担忧。深圳银行和外综服企业积极运用外综服代办出口收汇政策与企业对接,帮助企业拓展国际市场。通过银行与外综服平台系统对接,在线获取企业电子交易信息进行审核,企业凭交易指令即可收款,收汇便捷性和时效性得到有效保障。上述创新政策支持下,该企业境外线上订单实现几何级增长,从最初1000个增长到100万个,帮助1600余名村民实现增收。 围绕企业需求 全面提升跨境金融服务质效 组织辖内金融机构主动对接外贸企业,满足金融服务需求。以目标为导向,不断丰富金融服务产品供给,提升跨境金融服务水平。截至2024年10月末,辖内银行积极拓展重大交易平台离岸转手买卖项下跨境人民币收支电子单证业务,创新推出跨境发薪、“冻肉贷”农产品供应链融资、中小外贸企业数字化信贷产品等,相关业务金额超58.2亿元。如,某高端制造业集团国际化发展步伐加快,出口需求急速上升,集团跨境资金往来愈加频繁,企业迫切需要对多家成员企业资金进行统筹运营管理。深圳外汇局指导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协助该企业顺利完成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备案,通过该政策,成功解决了该集团面临的种种财务难题。该集团表示,该政策对企业的经营发展大有裨益:既有利于加强对成员企业业务风险统一管控,降低了资金风险,也有利于增加集团内资金归集度,便利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同时通过业务集中办理,免去了众多成员企业在多家银行开户和异地开户的麻烦,大幅降低了企业账户管理成本。 宣导汇率避险 引导企业树立风险中性理念 联合深圳银行自律机制开展“避险为帆,汇海远航”汇率风险中性系列宣讲活动19场,2024年前10月,引导深圳企业利用外汇衍生产品管理汇率风险规模超1200亿美元,套保率30.72%。鼓励外贸企业做好汇率风险管理,更多使用跨境人民币结算。如,深圳某大型外贸上市企业,旗下多家子公司,既有进口业务也有出口业务,有较大的外汇敞口,需要加强汇率风险管理。中信银行深圳分行了解到企业需求后,帮助企业选择适合自身的套保策略,企业表示满意。 强化政策宣导 助力企业提升政策可得性 深入深圳各区进行政策宣讲,2023年以来,稳外贸政策宣讲已覆盖全市11区;指导银行开展银企对接政策宣讲活动超百场,政策面对面(含线上)触达超80万家企业和个人。在i深圳APP、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官方微信上线“鹏城易汇跨境政策直通车”微信小程序,集合外汇政策宣传、专家业务咨询和银行产品服务,打通银政企信息传导的“最后一公里”,企业通过“鹏城易汇”快速了解政策、便利办理业务。如,某企业是创新型国家高新技术、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经营情况良好,每年办理外汇业务900余笔。企业需要每周多次赴银行现场办理业务,单次办理时间近1小时。近期,该企业在“鹏城易汇”了解到最新的跨境贸易高水平便利化相关政策后,积极向入驻专家电话咨询,成功获得跨境贸易高水平便利化资质。企业表示,取得便利化资质后正常收支业务无需逐笔提供材料,节约大量“脚底”成本,有效提升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下一步,深圳人行、深圳外汇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发挥工作合力,切实提升服务外贸质效,为深圳外贸企业提供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更加优质的服务,推动深圳外贸高质量发展。 2024-11-22/shenzhen/2024/1122/19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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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将其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项下(以下统称QFII/RQFII)债券账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项下(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的债券账户中所持有的银行间市场债券进行双向非交易过户。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通过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或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提交所持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非交易过户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遵循的具体操作流程,以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发布的业务指引为准。 (二)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间债券非交易过户完成后,后续交易和资金汇兑等应当遵循后续渠道相关管理要求。 (三)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非交易过户情况。 二、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与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内资金可以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向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提出将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其直接投资资金账户的申请;或向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提出将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其QFII/RQFII托管账户的申请。 (二)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间资金划转完成后,后续交易和资金汇兑等应当遵循后续渠道相关管理要求。 三、境内托管行和结算代理人应当根据自身职责,按本通知规定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非交易过户和资金划转相关服务、数据报送和监测工作。 境内托管行和结算代理人应当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划转信息。 四、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通过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只需通过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或者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一次。 五、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在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间进行债券非交易过户和资金境内划转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如以所管理产品名义开立账户的,应当为同一非法人类产品。 七、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现行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9月30日 2024-11-20/tianjin/2024/1120/26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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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10月,银行结汇15378亿元人民币,售汇14081亿元人民币。2024年1-10月,银行累计结汇134518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4186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4年10月,银行结汇2164亿美元,售汇1982亿美元。2024年1-10月,银行累计结汇18926亿美元,累计售汇19957亿美元。 2024年10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3305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0976亿元人民币。2024年1-10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417169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414653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4年10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6094亿美元,对外付款5767亿美元。2024年1-10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58688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58332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4-11-22/beijing/2024/1122/24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