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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2月,银行结汇7474亿元人民币(等值1088亿美元),售汇8168亿元人民币(等值1189亿美元),结售汇逆差694亿元人民币(等值101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7046亿元人民币,售汇7738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692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429亿元人民币,售汇430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2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844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523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321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1185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9422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8236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3894亿元人民币。 2017年1-2月,银行累计结汇15857亿元人民币(等值2304亿美元),累计售汇17873亿元人民币(等值2597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2015亿元人民币(等值293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15114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6883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1769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743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989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246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1378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1606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228亿元人民币。 2017年2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4352亿元人民币(等值2089亿美元),对外付款14219亿元人民币(等值2069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132亿元人民币(等值19亿美元)。 2017年1-2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9431亿元人民币(等值4277亿美元),对外付款29967亿元人民币(等值4354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536亿元人民币(等值78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7-03-17/shanghai/2017/0317/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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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64666亿美元,对外负债46660亿美元,对外净资产18005亿美元。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直接投资资产13172亿美元,证券投资资产3651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资产52亿美元,其他投资资产16811亿美元,储备资产30978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20%、6%、0.1%、26%和48%;在对外负债中,直接投资负债28659亿美元,证券投资负债8086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负债66亿美元,其他投资负债9849亿美元,分别占对外负债的61%、17%、0.1%和21%。 按SDR计值,2016年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48102亿SDR,对外负债34709亿SDR,对外净资产13394亿SDR。 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时修订了2015年3月末至2016年9月末各季度末国际投资头寸数据。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2016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完) 2016年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项目 行次 期末头寸 (亿美元) 期末头寸 (亿SDR) 净头寸 1 18,005 13,394 资产 2 64,666 48,102 1直接投资 3 13,172 9,798 1.1股权 4 10,650 7,922 1.2关联企业债务 5 2,522 1,876 2证券投资 6 3,651 2,716 2.1股权 7 2,149 1,599 2.2债券 8 1,502 1,117 3金融衍生工具 9 52 39 4其他投资 10 16,811 12,505 4.1其他股权 11 1 0 4.2货币和存款 12 3,816 2,838 4.3贷款 13 5,622 4,182 4.4保险和养老金 14 123 91 4.5贸易信贷 15 6,145 4,571 4.6其他 16 1,105 822 5储备资产 17 30,978 23,044 5.1货币黄金 18 679 505 5.2特别提款权 19 97 72 5.3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20 96 71 5.4外汇储备 21 30,105 22,394 5.5其他储备资产 22 2 1 负债 23 46,660 34,709 1直接投资 24 28,659 21,319 1.1股权 25 26,543 19,744 1.2关联企业债务 26 2,117 1,575 2证券投资 27 8,086 6,015 2.1股权 28 5,927 4,409 2.2债券 29 2,159 1,606 3金融衍生工具 30 66 49 4其他投资 31 9,849 7,326 4.1其他股权 32 - - 4.2货币和存款 33 3,156 2,348 4.3贷款 34 3,236 2,408 4.4保险和养老金 35 88 66 4.5贸易信贷 36 2,883 2,145 4.6其他 37 391 291 4.7特别提款权 38 94 70 说明:1.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头寸是指资产减负债,“+”表示净资产,“ ”表示净负债。 3.SDR计值的数据,是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数据通过SDR兑美元季末汇率折算得到。 2017-04-07/shanghai/2017/0407/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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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显示,2017年3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较2月底上升40亿美元,请问造成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 答:截至2017年3月31日,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0091亿美元,较2月末小幅上升40亿美元,增幅为0.1%,为连续第二个月出现回升。 3月份,国际金融市场变动总体比较平稳,我国跨境资金流动继续呈现有进有出、双向波动、趋于平衡的健康发展格局。本月非美元货币对美元汇率总体小幅升值,资产价格变动不大,外汇储备所投资的货币和资产之间发挥了此消彼长的分散化效应,外汇储备规模基本稳定。 2017年一季度,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下降14亿美元,较前两季度降幅显著缩小,体现出随着我国经济运行趋稳,跨境资本流出压力总体有所缓解,外汇储备规模的变动正在逐步趋于稳定。 当前,我国经济基本面良好、潜力大、韧性强。往前看,我国经济仍将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的态势,经常账户顺差将继续保持在合理区间,跨境资本流动继续向着均衡状态收敛,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改革稳步推进,外汇储备规模可能进一步趋于稳定。 2017-04-14/shanghai/2017/0414/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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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显示,2016年12月,我国外汇储备规模较11月底下降410.81亿美元,全年下降3198.44亿美元,请问造成外汇储备规模下降的原因是什么? 答: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0105.17亿美元,较11月底下降410.81亿美元,降幅为1.3%。 从影响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因素看,主要包括:(1)央行在外汇市场的操作;(2)外汇储备投资资产的价格波动;(3)由于美元作为外汇储备的计量货币,其它各种货币相对美元的汇率变动可能导致外汇储备规模的变化;(4)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外汇储备的定义,外汇储备在支持“走出去”等方面的资金运用记账时会从外汇储备规模内调整至规模外,反之亦然。 从12月份的情况看,央行向市场提供外汇资金以调节外汇供需平衡、非美元货币对美元总体贬值等多重因素综合作用,影响外汇储备规模出现下降。 从全年的情况看,央行稳定人民币汇率是外汇储备规模下降的最主要原因。估值方面,非美元对美元总体贬值和资产价格变化也对外汇储备规模造成影响。总体而言,2016年的全年降幅比上年同期少降了1928.12亿美元。 2017-01-13/shanghai/2017/0113/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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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显示,2017年2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较1月末上升69亿美元,重返3万亿美元,请问造成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 答:截至2017年2月28日,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0051亿美元,较1月末小幅上升69亿美元,增幅为0.2%。2月份,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整体比较平衡,国际金融市场上非美元货币对美元汇率总体贬值,但资产价格出现上升,外汇储备所投资的货币和资产之间发挥了此消彼长的分散化效应,这些因素综合作用,外汇储备规模稳中有升。往前看,随着我国经济增长动能进一步增强,跨境资金流出压力会有所缓解,但国际金融市场不确定性依然较大,外汇储备规模可能在波动中逐步趋于稳定。 2017-03-10/shanghai/2017/0310/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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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详见附件)。 附件1: 2016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17-03-31/shanghai/2017/0331/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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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内地与香港两地基金互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 2015-11-12/shanghai/2015/1112/1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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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托管行:为便利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运作,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6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年第1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2号修改),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管理操作指引》(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管理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5年9月30日 附件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管理操作指引 2015-12-11/shanghai/2015/1211/1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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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在境内银行业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2: 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备案表 2015-11-05/shanghai/2015/1105/1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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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为把握与宏观经济热度、整体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的跨境融资水平,控制杠杆率和货币错配风险,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前期区域性、地方性试点的基础上,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本通知适用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以下称企业)和金融机构。本通知适用的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本通知适用的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 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热度、国际收支状况和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对跨境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进行调整,并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见附件)跨境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和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进行管理,并对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全口径跨境融资统计监测。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建立宏观审慎规则下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约束机制,企业和金融机构均可按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还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还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5。 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融资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暂定为1。 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 四、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中的本外币跨境融资包括企业和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支机构)以本币和外币形式从非居民融入的资金,涵盖表内融资和表外融资。以下业务类型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一)人民币被动负债:企业和金融机构因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人民币被动负债;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 (二)贸易信贷、人民币贸易融资:企业涉及真实跨境贸易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收)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的人民币贸易融资;金融机构因办理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产生的各类人民币贸易融资。 (三)集团内部资金往来:企业主办的经备案的集团内跨境资金(生产经营和实业投资等依法合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集中管理业务项下产生的对外负债。 (四)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金融机构因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产生的对外负债。 (五)自用熊猫债: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以放款形式用于境内子公司的。 (六)转让与减免: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转增资本或已获得债务减免等情况下,相应金额不计入。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业务类型进行调整,必要时可允许企业和金融机构某些特定跨境融资业务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五、纳入本外币跨境融资的各类型融资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外币贸易融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外币贸易融资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统一按1计算。 (二)表外融资(或有负债):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因向客户提供基于真实跨境交易和资产负债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服务需要的衍生产品而形成的对外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因自身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需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而产生的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在报送数据时需同时报送本机构或有负债的名义本金及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三)其他:其余各类跨境融资均按实际情况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各类型融资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 六、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资本或净资产:企业按净资产计,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按一级资本计,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计,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跨境融资杠杆率: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1,银行类金融机构为0.8。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 七、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 八、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跨境融资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计入:已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含区域挂牌)交易的外币,适用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区域交易参考价;未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货币,适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参考汇率。 九、中国人民银行建立跨境融资宏观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在跨境融资宏观风险指标触及预警值时,采取逆周期调控措施,以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 逆周期调控措施可以采用单一措施或组合措施的方式进行,也可针对单一、多个或全部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总量调控措施包括调整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结构调控措施包括调整各类风险转换因子。根据宏观审慎评估(MPA)的结果对金融机构跨境融资的总量和结构进行调控,必要时还可根据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需要,采取征收风险准备金等其他逆周期调控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企业和金融机构因风险转换因子、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原有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调整到上限内之前,不得办理包括跨境融资展期在内的新的跨境融资业务。 十、企业跨境融资业务: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具体细节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发布细则明确。 (一)企业应当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但不晚于提款前三个工作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跨境融资情况签约备案。为企业办理跨境融资业务的结算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企业的融资信息、账户信息、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结算银行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二)企业办理跨境融资签约备案后以及金融机构自行办理跨境融资信息报送后,可以根据提款、还款安排为借款主体办理相关的资金结算,并将相关结算信息按规定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系统,完成跨境融资信息的更新。 企业应每年及时更新跨境融资以及权益相关的信息(包括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和自身净资产等)。如经审计的净资产,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三)开展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往来,企业可采用一般本外币账户办理,也可采用自由贸易账户办理。 (四)企业融入外汇资金如有实际需要,可结汇使用。企业融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国家和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 十一、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实行统一管理,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法人为单位集中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相关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进行管理。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外币跨境融资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一)金融机构首次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按照本通知的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以及本机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计算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并将计算的详细过程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应在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处于上限以内的情况下进行。如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低于上限额,则金融机构可自行与境外机构签订融资合同。 (二)金融机构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管理制度开立本外币账户,办理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收付。 (三)金融机构应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执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资本金额、跨境融资合同信息,并在提款后按规定报送本外币跨境收入信息,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后报送本外币跨境支出信息。如经审计的资本,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在系统中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本机构本外币跨境融资发生情况、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四)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可用于补充资本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并符合国家产业宏观调控方向。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金融机构融入外汇资金可结汇使用。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对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跨境融资情况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金融机构和企业应配合。 发现未及时报送和变更跨境融资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查实后对涉及的金融机构或企业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发现超上限开展跨境融资的,或融入资金使用与国家、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不符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责令其立即纠正,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借款主体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跨境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行为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考核,对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还可视情况向其征收定向风险准备金。 对于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责令整改;对于多次发生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暂停其跨境融资结算业务。 十三、对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企业改为事前签约备案,金融机构改为事后备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资未到期余额纳入本通知管理。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实行的本外币境外融资等区域性跨境融资创新试点设置1年过渡期,1年过渡期后统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企业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可在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再更改。如确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过渡期限长短和过渡期安排,另行制定方案。 十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3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 1 国家开发银行 2 进出口银行 3 农业发展银行 4 中国工商银行 5 中国农业银行 6 中国银行 7 中国建设银行 8 交通银行 9 中信银行 10 中国光大银行 11 华夏银行 12 中国民生银行 13 招商银行 14 兴业银行 15 广发银行 16 平安银行 17 浦发银行 18 恒丰银行 19 浙商银行 20 渤海银行 2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2 北京银行 23 上海银行 24 江苏银行 25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6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7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016-06-26/shanghai/2016/0626/1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