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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分局加强对事后核查机制的贯彻落实,大力推进针对数据质量控制的事后核查工作。从严从细,多手段、多角度开展对银行数据报送质量的事后核查工作,严把银行数据报送质量关,夯实数据质量基础,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多管齐下,数据质量控制取得阶段性成果 (一)加强日监测和日常引导,提高银行接口数据报送质量 坚持每日对辖内5家法人银行的账户、银行自身业务、结售汇等接口文件报送数据的错误情况进行监测。对于出现差错率超过1%的情况,及时找相关银行落实错误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银行及时整改。今年一季度,我分局辖内法人制银行接口数据报送质量较去年有显著进步,累计发生接口文件数据报送错误率超1%的情况仅5次,其中还包含2次非人为操作、偶发性特殊情况:1次为银行内部系统程序出现偶发性紊乱、1次因银行机构调整与总局协调变更金融机构标识码时部分数据存在调整时间差导致出现数据错配。 通过对接口数据的日监测和日常监督引导,辖区法人制银行接口数据报送工作已非常重视,内部管控的意识也越来越强,各行数据报送工作向着越来越规范的方向迈进。我分局也与各法人银行的沟通交流中探寻多种手段和方法,更注重对银行报送数据的日常指导,友善紧密地引导银行主动做好数据报送质量控制工作,营造出积极互动的氛围。 (二)“四步走”核查银行外债数据,确保系统数据准确合规 我分局对辖内法人银行报送的自身外债数据开展“四步走”核查工作。首先,通过各行提交的《银行外债核对月报表》与其报送至人民银行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项目月报表》进行比对。其次,通过将各行提交的纸质材料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固定报表、综合查询明细进行比对,查找存在差异的项目。然后,将存在差异的项目逐条向银行进行核实,查找差异原因,确认银行是否存在错漏报数据等行为。最后,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对银行开展现场核查。 通过对辖内法人银行外债数据质量的“四步走”核查,今年一季度发现我辖1家银行系统数据存在非居民个人人民币存款数据和外币远期信用证业务存在漏报情况,并及时出击,责令银行整改并对其进行了约谈指导,强化了数据报送要求。 (三)滞留数据重监测、严考核,切实提升银行自主性 我分局将银行系统上报数据质量的管理纳入常态化监督,拟定了严格的滞留数据考核办法,对辖区银行每月采取两次滞留数据考核,并对问题严重银行采取倍数罚值的方式等。通过从强化考核的手段,增强各银行滞留数据管理工作的竞争意识和主动性。另外,针对个别问题较为集中的银行,采取了集中培训、现场指导等方式进行督导,切实提升银行重视程度和操作水平。 通过手段的逐步强化和积极地协调解决,截止今年一季度末,天津全市滞留数据剩余83笔,其中还包含39笔因系统无法解决的历史问题,天津分局辖内滞留数据季度新增量渐为稳定。 (四)充分利用系统合规性指标,查找银行数据报送错误 我分局通过利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合规性指标查询功能,定期将触发指标的数据全部导出,逐笔查摆违规线索,并对纳入疑似违规范围的数据所涉及的企业和经办银行开展非现场核查,区分是否由于数据错报导致,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通过此方式,今年一季度我分局发现49笔由于银行申报错误或重复申报导致的触发系统合规性指标的情况。对此,我分局积极整理核查经验,并督导银行落实系统数据修正和整改工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交易数据的报送准确。 二、总结经验,积极推进日后数据质量控制工作 当前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为我们后续推进日后数据质量控制工作积累了宝贵的工作经验和方法。下一步我分局将加大数据质量控制及核查工作力度,拟从以下两方面着手,进一步做好数据质量控制工作: (一)加强制度建设和落实,夯实工作基础 在认真学习总局《资本项目事后监管操作指引》的基础上,根据我分局长期积累的数据质量控制工作的经验和方法,结合实际操作的可行性,我们制定《天津市分局资本项目事后监管操作操作指引》,更进一步的明确的责任分工、规范操作流程,全力为数据质量控制工作“保驾护航”。下一步,我们将以全力落实总局要求为工作目标,以落实制度为工作重心,加大对数据质量控制的监测和事后核查的力度。 (二)激发银行活力,组织银行自查和自纠 3月末我分局特向辖区银行发布《关于今后滞留数据管理相关工作以及各行开展资本项目上报数据全面自查通知》,要求银行针对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上线后所有上报的交易数据开展全面清查。除此之外,我分局还将于二季度对辖区法人制银行自身业务涉及触发合规性指标的情况开展全面核查。利用银行内部管理,达到其自身控制数据报送质量的目的。我们将针对银行在此次清查中的情况进一步开展非现场和现场核查,对发现问题的银行采取相应手段督导其提升数据报送质量。 2015-05-18/tianjin/2015/0518/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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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外汇局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进一步提升了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强化了银行真实合规性审核要求。为保证新政的平稳落地,滨海新区中心支局精心准备、积极宣传、主动反馈、加强研究,高效有序开展政策落地的各项工作。 一是研究学习新政精神和内容。对国内外汇贷款结汇、内保外贷资金回流、NRA账户结汇和外币资金池银行可利用资金比例四项改革新政的适用范围、操作流程、风险防范等相关事项进行交流讨论。二是保持同分局密切联系,加强沟通,对新政在具体落地操作中的情况和问题第一时间进行反馈和请示。三是积极宣传,主动反馈。在新政下发的第一时间,通过“滨海外汇”和“汇政交流圈”微信公众号及滨海外汇网站进行宣传,同时对辖内银行和重点企业进行调查,摸清市场主体对新政的反馈和动向,并形成反馈信息上报。 2017-03-10/tianjin/2017/0310/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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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滨海新区中心支局举办2017年首期“汇享堂”学习培训活动。“汇享堂”是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在“一人一师”原有平台基础上,进一步将党建与业务有机结合,不断丰富培训内容,强化内部管理,提升员工素质的创新载体。 2017年首期“汇享堂”培训由借调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一名副处长及一名业务骨干分享、交流借调期间的学习工作体会。此次培训拓宽了参会人员的工作思路,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今后,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将从以下三方面着手继续推进培训教育工作:一是提高全体干部职工对学习的重视程度,充分利用好“汇享堂”平台,完善自我、充实自我,提升素质和能力。二是培训活动要侧重于解决问题和开拓视野,不断丰富培训内容。三是要创新培训形式,提升培训效果,充分发挥培训对外汇业务工作的促进作用,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和业务水平。 2017-03-21/tianjin/2017/0321/2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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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托普索催化剂(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索”)首席执行官向滨海新区中心支局赠送了题为“为企业排忧解难,为经济保驾护航”的锦旗,对滨海新区中心支局支持企业发展,解决企业资金难题,提供高效、贴心、专业的外汇服务表示感谢。 托普索正处在建设投入阶段,为保证企业使用资金效率,滨海新区中心支局为企业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并通过“预授权、预审批”加快核准业务的审批进度,大幅缩短企业获得资金的时间,及时解决了企业资金难题,为实体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下一步,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将继续围绕外汇局简政放权,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的工作目标,以“抓文明促发展”为工作主线,以“服务区域促发展”为总体工作思路,不断创新服务举措,改进工作方法,为企业发展和区域经济发展助力,全力打造“升级版”全程无忧服务品牌。 2017-03-13/tianjin/2017/0313/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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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分局参加了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召开的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专项行动协调领导小组第一次工作会议。会议研究讨论了专项行动具体举措和行动方案。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作为专项行动的组成成员,将充分发挥非现场应用系统在资金监测和线索分析方面的优势,甄别和发现转移赃款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积极与人民银行、公安、法院、检察院配合协作,开展非现场核查与现场检查工作,实现对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利用离岸公司账户、非居民账户等协助贪污贿赂等上游犯罪向境外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犯罪活动等进行集中打击,对利用离岸公司转移赃款、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高压态势,最大限度切断贪污贿赂等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通道,切实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 2015-05-15/tianjin/2015/051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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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立中车轮有限公司向滨海新区中心支局送来锦旗,对长期以来得到的政策培训、业务指导等服务表示感谢。 立中车轮财务负责人介绍了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以及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发展规划,并反映了未来发展在外汇管理领域的政策需求。该负责人表示,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工作人员始终耐心指导、悉心解难,先后帮助企业高效办理外债签约和境内上市相关手续,缓解企业资金流通难题,支持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对来访人员给予的工作肯定表示感谢,详细询问了企业经营状况及外汇政策需求,表示将一如既往地为辖区各机构提供优质、高效、廉洁的外汇服务,做好业务办理和指导,加强政策宣传和推广,对有需求的企业开展培训,不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服务辖内企业。 2017-03-02/tianjin/2017/0302/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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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分局与天津海关缉私局召开了案件座谈会,加强了信息交流,进一步发挥了联合办案的优势。 会议由我分局外汇检查处处长张平主持。首先,双方充分肯定了签署《备忘录》以来的工作成绩,一是建立健全了联系沟通机制,二是完善了案件办理协助流程,三是齐抓共管工作初见成效。随后,海关缉私局直属队任国权处长就海关发现某公司涉嫌高报价格等情况进行了说明。我分局与海关缉私局就此案件的各个环节展开了讨论,最后,双方决定对涉嫌高报价格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及时沟通。 天津市分局外汇检查处部分同志、天津海关缉私局直属队及新港海关的部分同志参加座谈会。 2015-05-11/tianjin/2015/0511/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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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滨海新区中心支局组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专题培训。会议邀请某大型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高管授课。滨海新区中心支局、东疆管委会及部分商业银行共80余人参加了培训。 会上,授课专家对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介绍,内容涵盖了企业历史沿革、组织架构、业务定位、资产与负债管理等内容,并从物权保护、租赁资产交易、租赁与股权投资结合等五个方面对融资租赁行业未来发展进行了展望。参会人员结合培训内容,就租赁资产转让、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渠道等问题与授课专家进行了深入交流。 2017-03-30/tianjin/2017/0330/2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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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滨海新区中心支局业务负责人会见了滨海新区商务委贸易发展处处长一行。双方就部门管理职能、当前经济形势、业务管理重点等内容充分交流,并就进一步丰富交流合作方式进行初步探讨。今后,双方将加强联系,探索建立交流渠道与合作机制,合力维护滨海新区涉外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2017-03-27/tianjin/2017/0327/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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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制定《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管业务)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攀升,截至2016年末,银行表内、表外理财产品资金余额分别为5.9万亿元、23.1万亿元;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资金信托余额为17.5万亿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的规模分别为9.2万亿元、10.2万亿元、17.6万亿元、16.9万亿元;保险资管计划余额为1.7万亿元。 资管业务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支持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监管套利、产品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坚持问题导向,从弥补监管短板、提高监管有效性入手,在充分立足各行业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开展情况和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制定《指导意见》,通过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促进资管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二、《指导意见》的总体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指导意见》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做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指导意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管业务的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三是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四是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管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监管套利、刚性兑付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五是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三、《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包括哪些机构的哪些产品? 《指导意见》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即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机构等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资管产品包括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管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等。依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本意见。 针对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乱象,《指导意见》也按照“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金融业务,金融业务必须接受金融监管”的理念,明确提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 四、《指导意见》对资管产品分类的依据和目的是什么?对不同类型产品监管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对资管业务进行分类,明确何为同类业务,是统一监管标准规制的基础。《指导意见》从两个维度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一是从资金募集方式划分,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要求较私募严格,主要投资风险低、流动性强的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股权。其中,现阶段银行的公募产品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如发行权益类产品和其他产品,须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私募产品面向拥有一定规模金融资产、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对其的监管要求松于公募产品,更加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交易(挂牌)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和受(收)益权。二是从资金投向划分,根据投资资产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固定收益类、混合类、权益类产品的投资风险依次递增,分级杠杆要求依次趋严,根据所投资资产的不同,各类产品的信息披露重点也有所不同。 对产品依据以上两个维度进行分类的目的在于:一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化功能监管。实践中,不同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按照机构类型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导致监管套利等问题,因此,需要按照业务功能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对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监管标准。二是贯彻“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理念:一方面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分别对应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类不同的投资群体,体现不同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另一方面,根据资金投向将资管产品分为不同类型,以此区分产品风险等级,并要求资管产品发行时明示产品类型,避免“挂羊头卖狗肉”、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 五、《指导意见》在哪些方面强化了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资质要求和管理职责? 资管业务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须符合一定的资质要求,并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一是规定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应当具备与资管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二是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资管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从事资管业务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三是规定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管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 六、《指导意见》对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限制和要求有哪些?目的是什么?是否会影响实体经济融资? 部分金融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主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具有期限、流动性和信用转换功能,形成影子银行特征。这类产品透明度较低、流动性较弱,规避了资本约束等监管要求,部分投向限制性领域,大多未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为此,《指导意见》规定,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限额管理、风险准备金要求、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作出上述规范的目的是,避免资管业务沦为变相的信贷业务,减少影子银行风险,缩短实体经济融资链条,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水平。与此同时,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需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 七、《指导意见》如何防范资管产品的流动性风险?如何规范金融机构的资金池运作? 部分金融机构在开展资管业务过程中,通过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方式,对募集资金进行资金池运作。在这种运作模式下,多只资管产品对应多项资产,每只产品的预期收益来自哪些资产无法辨识,风险也难以衡量。同时,将募集的低价、短期资金投放到长期的债权或者股权项目,加大了资管产品的流动性风险,一旦难以募集到后续资金,容易发生流动性紧张。 《指导意见》在明确禁止资金池业务、提出“三单”(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要求金融机构加强产品久期管理,规定封闭式资管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根据产品期限设定管理费率,产品期限越长,年化管理费率越低,以此纠正资管产品过于短期化倾向,切实减少和消除资金来源端和资产端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 此外,对于部分机构通过为单一项目融资设立多只资管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的行为,《指导意见》明确予以禁止。同时,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管产品,规定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管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多只资管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考虑到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如超出上述规模,允许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八、《指导意见》关于资管产品的资本和风险准备金计提要求与现有各类机构的计提标准是何种关系?二者如何衔接? 资管产品属于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投资风险应当由投资者自担,但为了应对操作风险或者其他非预期风险,仍需建立一定的风险补偿机制,计提相应的风险准备金。目前,各行业资管产品资本和风险准备金要求不同,银行实行资本监管,按照理财业务收入计提一定比例的操作风险资本,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公募基金、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户资管计划、部分保险资管计划按照管理费收入计提风险准备金,但比例不一,信托公司则按照税后利润的5%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综合现有各行业的风险准备金计提要求,《指导意见》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管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提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管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管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计提方式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需要明确的是,对于目前不适用风险准备金或者操作风险资本的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指导意见》并非要求在现有监管标准外进行双重计提,而是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按《指导意见》的标准,制定具体细则进行规范。 九、如何打破资管产品的刚性兑付?为什么要实行净值化管理? 刚性兑付严重扭曲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扰乱市场纪律,加剧道德风险,打破刚性兑付是金融业的普遍共识。为此,《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对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让投资者明晰风险,同时改变投资收益超额留存的做法,管理费之外的投资收益应全部给予投资者,让投资者尽享收益。作出这一规定的原因在于,从根本上打破刚性兑付,需要让投资者在明晰风险、尽享收益的基础上自担风险,而明晰风险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产品的净值化管理。实践中,部分资管产品采取预期收益率模式,基础资产的风险不能及时反映到产品的价值变化中,投资者不清楚自身承担的风险大小;而金融机构将投资收益超过预期收益率的部分转化为管理费或者直接纳入中间业务收入,而非给予投资者,自然也难以要求投资者自担风险。为此,要推动预期收益型产品向净值型产品转型,真正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回归资管业务的本源。 《指导意见》还规定,根据行为过程和最终结果对刚性兑付进行认定,包括违反公允价值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产品本金、收益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偿付等。对刚性兑付的机构分别提出惩戒措施: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基金,对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 十、如何管理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 为维护债券、股票等金融市场平稳运行,抑制资产价格泡沫,应当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资管产品的杠杆分为两类,一类是负债杠杆,即产品募集后,通过拆借、质押回购等负债行为,增加投资杠杆;一类是分级杠杆,即对产品进行优先、劣后的份额分级。此外,持有人以所持资管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或者以债务资金购买资管产品的加杠杆行为也需要关注。 在负债杠杆方面,《指导意见》进行了分类统一,对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分别设定140%和200%的上限,分级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上限为140%。为真实反映负债水平,强调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管产品的总资产。为抑制层层加杠杆催生资产价格泡沫,要求资管产品的持有人不得以所持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个人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等非自有资金投资资管产品,资产负债率过高的企业不得投资资管产品。 在分级产品方面,《指导意见》充分考虑了当前的行业监管标准,对可以进行分级设计的产品类型作了统一规定:即公募产品以及开放式运作的、或者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或者标准化资产投资占比50%以上的私募产品均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对可分级的私募产品,《指导意见》规定,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不得超过2:1。为防止分级产品成为杠杆收购、利益输送的工具,要求发行分级产品的金融机构对该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分级产品不得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十一、如何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 资管产品借通道多层嵌套,不仅增加了产品的复杂性,导致底层资产和风险难以穿透,也拉长了资金链条,增加资金体内循环和融资成本。为此,《指导意见》首先从根本上抑制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的动机,要求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平等准入、给予公平待遇,不得根据金融机构类型设置市场准入障碍,既不能限制本行业机构的产品投资其他部门监管的金融市场,也不能限制其他行业机构的产品投资本部门监管的金融市场。其次,从严规范产品嵌套和通道业务,明确资管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管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管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并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指导意见》充分考虑了金融机构因自身投资能力不足而产生的委托其他机构投资的合理需求,明确金融机构可以将资管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从而将本机构的资管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但委托机构不得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受托机构应当为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金融机构,并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其他资管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十二、在加强对资管业务的监管方面有哪些举措? 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施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是规范资管业务的必要举措。一是人民银行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建立资管业务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从宏观、逆周期、跨市场的角度加强监测、评估和调节。二是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资管业务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中,强化根据产品类型进行功能监管,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三是按照资管产品的业务实质属性,进行监管穿透,向上穿透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向下穿透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是否符合投资要求,建立覆盖全部资管产品的综合统计制度。四是加强监管协调,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指导意见》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配套细则之间要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同时,要持续评估资管业务监管标准的有效性,适应经济金融改革发展变化适时调整。 十三、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需要符合哪些规定? 当前,除金融机构外,互联网企业、各类投资顾问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也十分活跃,由于缺乏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已经暴露出一些风险和问题。为此,《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资管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必须纳入金融监管,具体要求包括:一是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基金的发行和销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二是依照国家规定,非金融机构发行、销售资管产品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及《指导意见》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管产品。三是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金融管理部门许可,不得代销资管产品。针对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情况,尤其是利用互联网平台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通过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规范清理。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加重处罚。 十四、《指导意见》的过渡期如何设置?“新老划断”具体如何实施? 为确保《指导意见》有序实施,设置过渡期,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允许存量产品自然存续至所投资资产到期,即实行“资产到期”。过渡期内,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资管产品的净认购规模,即发行新产品应符合《指导意见》的规定,为确保存量资管产品流动性和市场稳定、且在存量产品规模内的除外。过渡期为《指导意见》发布实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按照《指导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续期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管产品。上述规定充分考虑了存量资管产品的存续期、市场规模,同时兼顾增量资管产品的合理发行,使资管业务按照《指导意见》平稳过渡,有序规范。 2017-11-24/shanghai/2017/1124/6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