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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月24日 ,宜昌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了全市2015年一季度外汇工作联席会议,辖内13家外汇指定银行国际业务分管行长及国际业务部负责人,部分涉外企业相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宜昌市中心支局温昌华副局长要求外汇指定银行和涉外企业能多理解、多支持、多配合,做到四个“进一步”:一是进一步做好外汇政策法规学习培训工作;二是进一步做好外汇政策实施效果反馈工作;三是进一步做好外汇业务风险防范应对工作;四是进一步做好支持配合工作。各外汇指定银行和涉外企业结合会议内容展开了积极热烈的讨论,就改进外汇管理与服务工作提出了宝贵建议。与会单位纷纷表示将更好地配合外汇管理工作,依法合规经营,和衷共济,共同推动宜昌涉外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015-07-09/hubei/2015/0709/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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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外汇局随州市中心支局在中国银行随州市分行举办了银行个人外汇业务专题培训会。全市部分银行营业网点的负责人和外汇业务经办人员近40人参加了培训。 会议详细介绍了个人外汇业务政策要点和审核重点,对比讲解了境内个人、境外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个人外币现钞存取和个人跨境收付汇等业务操作,帮助银行一线人员把握业务办理要点。同时,结合案例对个人外汇业务分拆等违规行为进行了讲解,就个人结售汇系统录入时应注意的问题和个人外汇业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常见问题进行了互动探讨,帮助大家全面掌握个人外汇业务知识。 培训会不仅有效提高了银行对外汇业务重点、难点的认识,也加深了外汇局与外汇指定银行的联系,为深化主体监管,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15-08-03/hubei/2015/0803/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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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荆州市中心支局王志洪主任带领荆州外汇局信息调研组就“汇率波动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和“进出口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匹配性”等方面问题深入辖内进出口企业调研。 在调研座谈会上,调研组听取了部分企业对进出口经营状况、汇率风险防范等业务介绍,并就如何保证货物流与资金流相匹配进行了沟通。王志洪主任充分肯定了企业在应对汇率波动和提高货物流与资金流匹配性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并建议企业进一步适应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一是要加强国际贸易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企业自身驾驭汇率波动的能力;二是要注意外汇资产的持有比例,均衡分配,避免过度集中造成的风险;三是要加强对国际市场的关注度,以及对交易对手的了解。 2015-07-09/hubei/2015/0709/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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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29日,湖北省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工作启动座谈会在武汉召开。武钢集团作为湖北省第一家试点企业、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作为试点企业合作银行分别介绍了各自的试点工作准备情况,其他企业和银行表达了参与此项试点工作的意愿和需求。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副行长赵军、湖北省政府金融办副主任胡俊明出席会议并讲话。 2013-11-13/hubei/2013/1113/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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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经过清理,现就废止和修改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 一、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8]38号)。 二、删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第二条、附件《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将附件《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据此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附件2《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五)项修改为“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对外支付:与本次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境内机构可依法支付中期境外股东所得的股息、红利;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合伙人所得利润项下对外支付: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 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收汇:利润处置决议和境外机构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 四、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第六条修改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 五、删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附件2《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审核原则第2点(2)、(3),并将第6点第(3)项修改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 据此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六、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 七、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第十四条修改为“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境内企业应依法注册成立,且最近两年内未存在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 八、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附件1《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外汇局版)》1.14“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审核原则第2点修改为“申请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各境内成员企业应为依法注册成立、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将2.8“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审核原则第1点修改为“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 九、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3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3]80号)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3年版)》2.10“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审核原则第2点修改为“申请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各境内成员企业应为依法注册成立、独立承担法律责任”;3.7“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审核原则第1点修改为“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删除4.2“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审核原则第2点(2)、(3),并将第6点第(3)项修改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 据此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15-05-22/hubei/2015/0522/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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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8月23日 ,湖北省分局召开2013年第三次湖北省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例会。人行武汉分行赵军副行长、分局各处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29家金融机构分管国际业务的副行长和国际业务部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会上,8家金融机构汇报了2013年上半年外汇业务开展情况并就下一阶段外汇形势进行了分析。 赵军副行长传达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年中分局长会议主要精神,评估了今年以来金融机构落实外汇管理工作部署情况,分析研判了当前外汇收支形势和金融机构需要关注的问题,并对完成下阶段外汇管理重点工作提出要求:一是继续配合做好外汇收支风险防范工作;二是积极配合外汇局做好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工作;三是做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新法规实施初期相关工作;四是加强业务合规性及材料真实性审核,切实履行好资本项目代位监管职责;五是加强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数据质量管理,确保数据报送及时、准确、完整;六是落实外保内贷外汇管理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七是继续配合做好外汇检查相关工作。 2013-11-18/hubei/2013/1118/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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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外汇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2016-07-11/hubei/2016/0711/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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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辖内国际收支岗位人员的业务水平,湖北省金融学会国际收支专业委员会于 9月 17日 在黄石市举办了“2013年湖北省国际收支业务培训会”,全省各中心支局、直管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共16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授课人员讲授了新版国际收支申报交易编码的含义及应用规则,提示了申报中常见错误类型、注意事项,阐述了银行外汇收支与外汇市场管理基本框架,介绍了法规办理依据及业务控制点,对其中的易错环节进行了重点提示。会后组织开展了外汇业务测试,现场检验学习培训效果,并对试题进行了一一解答。 本次会议准备充分、内容丰富、针对性强,训测一体使培训取得了良好效果,获得参会学员一致好评。此次培训为全省国际收支业务从业人员适应形势变化,提升业务技能创造了有利条件;为促进银行外汇业务合规经营,提高履职水平打下了坚实基础。 2013-11-18/hubei/2013/1118/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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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1月14日 ,湖北省分局马骏副局长主持召开局务会,传达2014年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并对做好2014年全省外汇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一是围绕“改革以市场为导向、管理以问题为导向、服务以创新为导向、评价以绩效为导向”,认真开展2014年外汇管理工作。二是坚持稳中求进,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进一步提升外汇局主体功能地位。三是坚持改革创新,积极业务试点,进一步提升落实总局政策的能力。四是坚持依法履职,进一步提升外汇监管和服务能力。五是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勤勉意识、进取意识、专家意识和协作意识。六是坚持改进作风,进一步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和内控管理水平。湖北省分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会议。 2014-01-22/hubei/2014/0122/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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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要求,相关市场主体应于每年6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报送上年末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的相关市场主体,外汇局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直接投资企业存量权益登记的主体为上年12月31日(含)前办理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的境内投资主体(含办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的境内居民个人)和外商投资企业。相关市场主体请登录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在公告栏下载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操作手册。 如有疑问,请致电027-87327189、027-87327225。 2017-02-28/hubei/2017/0228/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