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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简政放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资本流动管理体系,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 二、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银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相关结售汇纳入银行自身结售汇管理。 三、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按照宏观审慎管理原则,可境内运用比例由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调整为100%;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四、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结汇后汇入境内使用的,境内银行应当按照跨境交易相关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 五、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 六、完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统计。境内机构因各种原因已将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等办理外汇管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报告相关信息。 七、继续执行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政策。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八、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九、实施本外币全口径境外放款管理。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本币境外放款余额与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30%。 十、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外汇局将定期评估政策实施效果,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对政策进行调整。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并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1月18日 2017-02-07/guangdong/2017/0207/2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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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以及全面清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等要求,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效力通知如下: 一、经商财政部同意,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外汇内容表”的通知》(汇发〔2002〕124号)。 二、对以下2件主要内容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汇报表清理情况的通知》(汇发〔2004〕12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汇发〔2012〕42号)。 三、对以下11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投资者B股投资收益结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283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9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核定情况的通知》(汇发〔2009〕14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2010年度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18号);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1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4号);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试点上线有关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1〕125号);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2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12号);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数据接口程序验收和联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12〕14号); (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3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6号); (九)《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4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通知》(汇发〔2014〕14号); (十)《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4)〉的通知》(汇综发〔2014〕52号); (十一)《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福建和浙江省分局简化单证完善个人贸易外汇管理工作的批复》(汇综复〔2014〕40号)。 四、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项中的“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修改为“结汇凭合同及物流公司出具的运输单据等商业单证办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5月29日 2016-06-01/guangdong/2016/0601/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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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的文件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外汇管理领域内使用、推广“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即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机构在办理业务时,不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为做好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期的衔接,机构持有的原发证照在国务院设置的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过渡期间涉及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的可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中,在外汇业务相关系统或数据报送中涉及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的可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9-17位。过渡期结束后,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本公告发布后,外汇管理规定中涉及“三证”内容均按照上述要求执行(主要规定参考目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所涉主要外汇管理法规参考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7月1日 附件1: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所涉主要外汇管理法规参考目录 2016-07-07/guangdong/2016/0707/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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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加大外汇管理法规清理力度,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10月28日 附件1: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6-11-07/guangdong/2016/1107/2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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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8月5日修订并发布施行。为进一步明确《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条款规定的内容含义和适用原则,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进行非法套汇或者非法结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或者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的,该机构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回兑当日的人民币汇率,将已经购汇为外汇的资金回兑为人民币,或者将已经结汇的人民币资金回兑为外汇。 对于该机构或者个人因回兑当日人民币汇率与非法套汇或者非法结汇当日汇率存在汇率差而获得收益的,外汇局在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应当将该部分收益金额纳入非法套汇或者非法结汇金额进行处罚。 二、外汇局适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等逃汇行为”、第四十条“等非法套汇行为”、第四十三条“等违反外债管理的行为”、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的规定,逐级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条例》第三十九条“等逃汇行为”包括违反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的行为;第四十条“等非法套汇行为”包括违反规定以人民币支付应当以外汇支付款项的行为、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境内款项由对方付给外汇的行为以及境外投资者未经外汇局批准以人民币在境内投资的行为。 三、《条例》第四十五条所述“数额较大”,是指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金额为等值1000美元及其以上,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金额为等值5万美元及其以上。 四、《条例》第七章有关条款所述“以下”皆包括本数,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所述“以上”不包括本数,即30%以上”是指超过30%而不包括30%。 五、《条例》第七章规定的“责令限期调回外汇”“予以回兑”、“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措施。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等规定,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决定予以处罚的,应当同时并处罚款。 六、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行为给予警告外,可以选择适用罚款的处罚措施。 收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及时转发所辖中心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联系。联系人:毕盛。联系电话010-68519072。 二OO八年十一月六日 2015-04-28/guangdong/2015/0428/2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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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外汇市场发展,推动市场对外开放,现就延长外汇交易时间和进一步引入合格境外主体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延长外汇交易时间。自2016年1月4日起,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系统每日运行时间延长至北京时间23:30,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浮动幅度、做市商报价等市场管理制度适用时间相应延长。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外公布北京时间16:30人民币兑美元即期询价成交价作为当日收盘价。 二、进一步引入合格境外主体。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外参加行经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申请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后,可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参与全部挂牌的交易品种。人民币购售业务交易品种包括即期、远期、掉期和期权,境外主体应在人民币购售业务项下依法合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等市场中介和服务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2月21日 2015-12-24/guangdong/2015/1224/2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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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对非法网络炒汇行为有关问题认定的请示(深外管[2008]1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6年193号)《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7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按金等外汇买卖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未依法取得行业监管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经营外汇按金交易。擅自从事外汇按金交易的双方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组织和参与这种交易,属于非法经营外汇业务和私自买卖外汇行为。 此复。 2015-04-28/guangdong/2015/0428/2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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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纲:女士们、先生们,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 欢迎大家来参加今天的记者会!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进程加快和经济总量的不断增加,国内外各界对中国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和金融改革开放政策高度关注。各位媒体朋友做了大量的报道,也非常期待能够多听一些中国央行的声音。 大家知道今天晚上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将在上海召开。 今天上午周小川行长专门抽出时间和参与此次会议的记者朋友见面,并且愿意回答大家的问题。 为了更有效地和各位记者朋友沟通,我们在会前总结了一些带有共性的问题,而且在今天早晨记者朋友们一到就发了一个小本子,小本子是中英文的,一共有16个问题,前一半是关于G20的,后一半关于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的。 今天的记者会主要回答针对G20和中国经济金融有关问题。过几天中国的两会就会召开,届时周行长还会出席两会期间的记者会,回答有关国内两会的热点问题。 下面首先请周小川行长讲几句话。 周小川:各位记者朋友们早上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记者会。刚才易纲先生说到我们今明两天将进行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我简单说几句,G20是全球主要国家协调宏观经济政策、共同合作,推动全球经济增长和金融稳定的重要平台,并在近年来已经发挥重要的作用。比如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推动包括巴塞尔标准在内的全球金融部门的改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和治理改革形成共识,实现全球税收合作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中国是G20的重要参与国,习近平主席参加了G20圣彼得堡的峰会,前年参加了布里斯班的峰会,去年参加了安塔利亚的峰会,中国在G20中也起到了我们作为一个经济大国应有的作用,也致力于解决G20所关心的各种问题。 今年中国接任G20主席国,所以我们可能在这方面需要做出更多的努力。大家都很关注G20的峰会,每年还有四次部长和央行行长的会,此外还有一些副手会和配套的其它会议。这次是今年的第一次G20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的会议,也是为G20做准备的一个重要的开端。我们所关心的这些议题刚才正好我在IIF也做了一个开场白,有这么几个议题是人民银行特别关心的:一个是推动G20加强政策协调,采取积极行动推动经济增长和维持金融稳定;另外一个是讨论完善国际金融体系的框架,构建更加平稳有序的国际货币金融体系;再有一个是继续努力推动全球金融部门的改革,并研究如何应对金融体系中出现的新风险和脆弱性;此外还有一个推动完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促进普惠金融的发展;这次还有一个新的题目是研究通过绿色金融来调动更多的资源用于绿色投资。所以我就先说这么几句,我愿意和易纲一起回答记者朋友们的问题。 易纲:谢谢周行长。下面请大家提问,在提问之前请报一下你的姓名和所代表的新闻机构,大家知道今天来的记者非常多,为了让更多的记者有提问的机会,请每家媒体只提一个问题。 新华社:谢谢易行长,我是新华社记者,最近几个月我们的外汇储备连续出现比较大的下滑,1月份单月降幅达到一千亿美元以上,外界比较关心,请问周行长对外储大幅下滑是否存在担心?怎样的外汇储备规模是我们应该守住的安全底线?针对外资流出央行有什么新的举措? 周小川:中国的外汇储备规模是始终处于变动之中,不像石油的油田储备量是一个固定的数,把油抽完了就没有了。外汇储备有点像水库里流水的水库,上游不断的有水进来,下游也有不断的出的,中间部分是外汇储备。 过去,外汇储备变动可分两个阶段,90年代处于外汇比较短缺的阶段,2002年起外汇储备快速增长。一度使得我们觉得外汇储备增长过快、积累过多,同时国际上也把这种担心写到G20的文件里头,意思就是说有些国家经济发展有些不平衡,外汇储备积累过多。过多意味着外汇储备应该有所减少。它也不会直线上升,上升到一定程度以后会进入拐点,往下走。应该说资本流动多数情况是正常的,社会上有观点认为去年外汇储备下降过快了一些。那么这里头有多种因素,所以政策应对也是多方面的。至于说您说的外汇储备究竟什么样的水平比较合适?这个问题有各种各样的学术的观点,过去多少年大家都说一个国家的外汇储备最好是能够支持三个月的进口的支付,但后来好像很多观点都改变了,这个说法现在也不太流行了。我认为大家可以参考几种主要的说法,包括国际货币基金对合适规模的一些观点,但是恐怕现在很难说某一种观点就能够占主导优势。保持我们国家的对外支付能力目前没有值得担心的地方。从政策上来讲,为了保持外汇储备处于合理正常水平,主要是确保宏观经济政策正确,使不平衡因素走向平衡。 最近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于维护宏观经济的健康性也是非常重要的。这里面包含着汇率政策也应该是较正确的,如果汇率政策不正确也会导致资本的流动。 最后大家也要关注国际的各种变动,国际的各种变动会引起资本流动的变化,特别是对新兴市场而言,因此大家需要加强协调、减少溢出效应,共同努力。 路透社:周行长您好,我是来自路透社的记者,您对于中国资本外流情况有怎样的判断?对中国货币政策有怎样的影响?同时最近中国央行官员也表示,降低利率和存款准备金可能对人民币汇率产生影响。您对未来两年中国建立利率走廊有什么样的看法? 周小川:关于资本外流的题目,刚才已经说到。我觉得宏观经济政策,最主要的还是宏观经济健康,大家有信心。国际市场会有一些波动,这些波动也会影响国内经济的信心。所以如果我们能够把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政策搞得更有说服力,国内经济增长、健康发展,大家更有信心,对结构性政策改革更有信心,这样的话我认为资本流动出现一时的波动,它就会逐渐回归理性,没有太多问题。 至于国内的货币政策,我觉得中国作为一个经济大国,更重要的还是考虑中国整个宏观经济的整体情况,不会是过度基于外部经济或者资本流动来制定我们的宏观经济政策。因此我们说,我们继续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在利率以及货币政策数量方面的考虑,主要还是要使国内经济更加健康发展,在新常态下确实使得经济发展转向新的增长模式,更加健康,更加可持续,结构更加优化。 这里的一个因素,就是刚才您所提到的,货币政策从过去比较偏重于数量型的货币政策调控,逐渐转向更加注重于价格调控的货币政策体系。利率会起到更重要的作用,同时利率信号比较清晰,也不要有过大地偏离,所以要逐渐建立利率走廊。我们现在还处于建立利率走廊的过程中,大家开始逐渐关注和习惯这样一种变化。过去走廊中间值是依赖于基准利率,现在更多依靠央行公开市场操作所产生的利率作为中间值。利率偏离中间值过多的时候,中央银行的货币市场操作会给予关注,使得它处于合理区间。 中央电视台:上午好,周行长,我是中国中央电视台的记者。我们关注到去年下半年开始,新兴国家的货币出现了暴跌,日本和欧洲等国家和地区都在持续实行量化宽松的政策,全球进入新一轮货币贬值的竞赛,在这种情况下,有声音说各国应该加强合作,特别是大国要建立汇率的协调机制共同干预外汇市场,对于这样的观点您怎么评价?您认为有没有必要建立这样的协调机制? 周小川:首先最近国际市场上有些动荡并不只限于外汇市场,也有其它的金融市场出现了波动,这是大家都关注的。 在关注这些变动的情况下,G20就是一种加强各国之间政策协调的一种机制,在G20的讨论中,包括加强政策协调、克服危机,实现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这些都是G20协调共同行动的内容。 至于说G20是否会专门就汇率进行协调,过去没有这么做,现在有个别人提出这样的议题,那么我们今明两天看看G20是如何讨论这样的问题。我想指出宏观政策和增长政策的协调,覆盖面是比较大的,不一定说一定要就某一项具体政策来进行协调。 对于是否存在竞争性贬值,多个国家采用竞争性贬值来赢得出口竞争力,中国历来的观点是我们反对竞争性贬值,反对用贬值赢得出口竞争力的这种方式。同时中国因为总体来讲出口还是很强大的,去年,净出口数量还是非常大的,货物贸易的顺差接近6000亿美元,所以我们也不会用参与竞争性贬值来增强中国的出口能力,这一点李克强总理也反复强调过。所以我们想, G20会通过全球的总需求管理,强调全球的结构性改革以及强调促进全球经济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从这些角度会做出有成效的协同。谢谢! 彭博社:周行长您好,我是来自彭博社的记者。我想问的问题是,市场应当如何理解人民银行目前盯住一篮子货币的政策?因为同时也参考美元,关注的重点应该是什么? 周小川:这个大家知道,人民银行的正式提法没说是盯住一篮子,我们是参照一篮子货币。参照一篮子货币提出的时间比较早,但是它的进展也是起起伏伏。其主要原因还是全球经济的多元化,也就是说全球多种货币都在起作用,而且有一些货币的作用还在逐渐加强。因此我们所谓参照一篮子就是在头一天外汇市场交易的基础之上,在第二天形成开盘中间价,我们在书面的材料里也提到了,中间价的形成过程中考虑一篮子货币的变动,所以是参照一篮子货币。 随着全球经济多元化,多种货币的重要性的权重变化,一篮子货币的重要性会越来越大。但是实际上,大家也都知道在一篮子货币里头,美元仍旧是最主要的货币。我们有三种主要的人民币汇率指数,在这些指数里头,美元都还是起主导性的作用。但是欧元、日元、英镑和其他货币,甚至包括新兴市场的货币,也都有一定的适当的权重。 因此您所说的,一篮子货币跟参照美元之间的关系,就是参照一篮子里头权重最大的还是美元。谢谢。 经济日报:周行长你好,我是经济日报的记者,我想问“811”汇改以来我们看到在汇率市场上出现了较大的两轮波动,这轮波动也影响到了其它的金融市场,引发了一些共振,你怎么看防范系统性风险方面央行下一步的考虑。然后我们还有哪一些举措防范金融市场的交叉共振? 周小川:因为全球包括中国经济都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因此任何政策的制定出台,包括改革政策的出台,确实一方面应该精心设计,事先最好能够把各种情况都顾及到,另外一方面也确实面临挑战,有很多事先不太掌握的情况。 那么我们说从金融市场的角度来讲,一个很主要的问题还是要使价格在均衡水平附近,这里头不仅包括外汇市场也包括其它金融市场,要防止泡沫的出现和积累,特别是如果严重的偏离了均衡水平,它就必然有调整的压力。 当然与此同时,金融市场各个的不同的市场板块,相互之间是有可能产生相互影响,有时候有共振,因此每一个项具体的政策调整和变动确实从理论上讲应该事先考虑好对其它市场可能产生的影响和是否有相互增强的共振。国际上来讲,各种政策的制定可能会产生溢出效应,理论上说你是国内政策,但是实际上会产生国际影响。因此除了国内以外,国际上也要做些考虑。 但是这个并不是所有的事情事先都能够预见到,因此你提的问题我认为可能在今后政策制定和事先对政策的效果进行模拟的时候需要更加小心。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够缩手缩脚,有的要做的改革、要对中国经济做出实际性的改善,特别是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的还是要果断的进行推行的,出了一定的问题还可以进行适当的弥补。 像刚才所说的一样,关键还是经济的基本面,如果经济总体是健康的、可持续的,那么一些小的金融市场的波动,金融市场经常反应有时候是比较过冲的,它反应比较激烈,只要你经济总体的基本面是好的话,那么它也会经过短期波动以后会回归正常。谢谢! 《经济学人》:周行长您好,我是来自《经济学人》的记者。感谢您举办此次记者发布会,这对媒体来说是非常好的事情,对人民银行也是非常好的事情。希望这个媒体发布会能举办得更频繁些,不仅仅是在G20和两会期间。我想提的具体问题是关于中国的债务水平,包括家庭部门、公司部门和政府部门,目前债务水平加起来超过了GDP的250%。我们的信贷增速非常快,而经济增速已经开始下降,这意味着整个债务比例会不断上升。我想问一下这个问题您有什么看法?债务比例是否有一个上限?别的一些国家经历了这样的快速债务扩张后,也经历了一些经济的动荡,甚至会带来经济的危机。您认为中国在这方面会有什么不同的表现? 周小川:中国政府包括我们中央银行都是高度关注。我们也精心进行国际比较。经过比较以后发现,债务问题确实像您所说的,中国债务比GDP是比较偏高的。同时债务比GDP还在继续增长,需要引起警惕。是不是说有一个标尺,超过就会出问题,这个我们经过仔细研究也没有发现非常明确的规律。总之这个问题在宏观经济调控中是需要加以警惕的。 每个国家为什么不一样,我们说中国有中国的特点。中国的特点,我们也有一些内部的讨论,我想有三个因素特别需要关注。一个是中国的储蓄率高,接近50%,这里面也包括政府储蓄、居民储蓄和企业储蓄,是这三个部门的总储蓄。其中最主要的还是居民储蓄,其次是企业储蓄。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储蓄都是百分之十几,有的国家低到一位数,所以这是不可比。 这么多的储蓄,并且都是自愿的储蓄,它就会想办法使用。由于我们资本市场还在发育的过程,所以大量储蓄是走银行系统,当然也有一部分走债券市场。这部分的金融媒介把这些储蓄转变为债务,所以债务就会显得比别的国家高一些。做横向比较的时候要注意这个因素。 第二个因素就是刚才也已经提到的,如果一个国家股本融资、股票市场发育得比较成熟,就会有很多资金通过股本融资变成企业的股权,那么债务就可以少一点。这个也是金融基本原理中大家都学到的。 中国也是有强烈的愿望使股本融资的市场更好的发展,我们也确实下了很大的力气。但是确实也不能拔苗助长,所以它是有一个自然发展成熟的过程。这个过程中,仍旧是我们所说的所谓间接融资、特别是债权融资的渠道还是相当主要的渠道,所以也导致债务占GDP的比重偏高和继续增长。 第三个,中国是从70年代末期开始改革开放,过去中国还是一个比较穷困的国家,人均GDP低,人均财富非常少,没有过多的积累。不像一些发达国家经过了一二百年甚至几百年的积累,财富存量比较大,所以转换为投资时不需要借钱。中国白手起家,过去底子太薄。现在机会又很好,有那么多的机会大家可以办企业、可以投资等等。机会又好,又没有底子,怎么办?就靠借钱,这也是其中一个因素。我们相信随着中国国内的财富,特别是企业、个人的财富慢慢开始积累以后,靠借债的做法也会有所降低。所以对这个事还是要有耐心,我们既要防止过高债务率可能出现和造成的问题,充分吸取国际经验,与此同时我们也要审慎分析我们自己的国情,寻找一条道路逐步缓解这样的现象。谢谢。 第一财经日报:我是第一财经日报的记者。金融危机以后各国推进了宏观审慎改革,我国“十三五”规划指出改革要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您认为金融监管框架最优模式是怎样的? 周小川:您的问题实际上涉及两个部分:一个是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也是G20的成果之一,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G20国家共同努力借助巴塞尔委员会和金融稳定理事会的研究,在此基础上,G20领导人正式批准同意使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来应对危机。这既包括加强监管,也包括金融政策要有逆周期性,防止经济大起大落,逆周期进行调节。与此同时,G20也根据对危机的研究和新的体会在规则方面修订了一部分过去的金融监管和评价指标体系,或者建立新的指标体系来使宏观调控更加审慎。此已达成共识。当然各国执行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应考虑各国国情,包括体制、法律。所以各个国家是按照此框架执行,但情况不一样。执行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不一定意味着要有监管体制改革,监管体制改革是一个更复杂、更具有挑战性的题目。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大家发现监管体制有些不令人满意,甚至有些缺陷会导致某些问题的突发或者某些问题的潜在的发展,因此大家都有愿望要改革金融监管体制。有的是渐变,有的动作较大,全球实践不同。有一些倾向性的意见,但没有一个完全一致的模式。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在危机中也有一些不令人满意的表现,特别是2015年中国金融市场出现的一些动荡也促使我们反思金融监管体制需要做出调整。目前此问题还处在研究阶段。其中一个因素是要考虑新的监管体制是否有利于宏观审慎政策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政策框架的执行。当然,除此以外,还应考虑其它一些因素。 香港商报:我是来自香港商报的记者。目前欧洲和日本已经在推出负利率,美国一直在释放加息的预期。实际上全球货币政策的这种相互背离的情况是越来越清晰和严重了。中国在这个政策的博弈中,已经变成越来越重要的一环。我想请问周行长,您觉得我们中国现在对建立全球更安全的金融体系,有什么样的倡导和建议? 周小川:这个问题我理解是分了好几个方面。首先是各国货币政策可能不一样,有人搞负利率,有人搞加息。从对传统的经济学和货币政策方面的研究,过去这是一个很正常的现象。因为全球化发展没有进入那么高度的情况下,货币政策主要就是调节国内经济的,特别是国内的总需求。各个国家那时候联系不那么紧密的时候,各国经济情况就是不一样,有的国家高通货膨胀,有的国家低通货膨胀,有的增长很好有的增长不好,有的总需求大于总供给,有的总供给大于总需求,也就是产能利用率不高。各个国家就是不一样,那就采用不一样的货币政策调节。所以过去存在这样的情况,没有太大的疑问。 但是最近一二十年全球化水平提高了,所以大国经济的货币政策的外溢效应开始比较强调了。虽然是你的国内政策,但是你对别人有影响了,影响资本流动,会产生套利交易等等。因此就强调每个国家仍旧是为自己的经济制定货币政策,但是与此同时你要考虑到外溢效应,要加强沟通,要讨论,先不说是否能够做到相互协调,但是至少大家应该通气。G20就是一种场合,巴塞尔的中央银行行长会议也是一种场合,金融稳定论坛也是一种场合。 现在很多问题还在探讨之中,比如说关于外溢效应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如何对待的问题,还在探讨之中,还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定论。 至于金融安全的问题,更多的是危机传导,不是常规情况下的货币政策相互影响。就是出了危机以后,危机从这个国家一下传到那个国家,相互传导,需要有一个安全的体系。对于危机传导,在国际上特别是G20提出了这么几个方面,我说得不一定全。第一个要处理好“大而不能倒”,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包括系统重要性银行,防止这些机构跨国之间的冲突。再有一个就是监管体系的跨国合作和监管标准的统一化。不能说一个机构在这儿监管松,在那儿监管严,结果出了问题机构又相互传导。再一个就是跨境处置,也就是说如果有的机构关闭破产了,它又是有跨国业务,相互之间会传染,涉及安全问题和公平问题,跨境处理要合理化,要有一些事先的准备。最后一条就是,G20也有一个意见,大家可能不一定都注意到,就是要求大家考虑存款保险的核心原则。因为金融机构出了问题,什么叫安全网,就是说你如果有存款保险的话,就能把局部的问题给圈住,不让它迅速扩散,防止相互冲击和传染。跨国之间也有这个问题,特别是欧元区,所以欧元区也对于存款保险做了重要的改革,它也是跨国的,但还是一个货币体系。 金融时报(中国):我是金融时报的记者,这个问题关于中国的货币政策方面的,您最近曾经讲过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很多国家过度依赖货币政策,过度依赖货币政策会对经济发展造成怎样的不利影响、后遗症,如何着力才是合理适度的? 周小川:我确实前一段时候提到了关于过度依赖货币政策的问题,但是你不要理解这是我个人的观点,实际是国际上都在讨论的。我记得两年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专门讨论了这个问题,有不少人都关心。但是像这种问题学术性比较强,所以也会有不同意见。但是总的背景是什么呢?危机出来以后,大家要抓紧应对,不能看着情况这么坏下去。复苏如果没有动力,那么你要想办法使复苏的政策能够尽快出台。分类上来讲可能就是你会考虑三方面的政策:一个是货币政策;一个是财政政策;一个是结构性政策,包括结构性改革。 大家就会发现实际上货币政策的灵活性是比较大的,因为各个国家现在的经济体系中,货币政策由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负责,虽然大家之间可能有些差别,但都有一些货币政策的工具可以使用了。 财政政策应该也相对比较灵活一点,但是各个国家情况不一样,有的国家赤字已经偏高,债务总水平、政府债务已经过高,余地就变得比较小,大家就说财政政策的空间各个国家不一样,有的国家有空间,有的国家空间比较小。此外财政政策的一般的程序都是需要国会批准,有时候会引起争论,虽然应该用财政政策,但是有争论一时批不下来,你也就不能用了,这个也是约束更多一点。 结构性政策有的是中期才见效,所以大家有时候等不及,你感冒发烧了就想先把发烧降下来,“治本”的事也重视,但是可能会慢一些。另外有一些结构性政策,包括比如说劳动力市场问题,包括医疗、养老这样的问题,还有创新等等,有的政策是比较痛苦的,特别是像劳动力市场这样的问题比较痛苦一点,不那么顺利。因此就导致货币政策由于能定得比较快一点,所以大家都用。 我个人觉得货币政策是有效的,货币政策在应对危机中确实也做出了很多适当的反应,缓解了危机,对度过危机、加快复苏,都起了重要作用。 但是别的政策应该跟上,你光用货币政策就有可能过度。货币政策如果用得太多,效应就有可能出现递减。所以我认为最近两三年全球议论比较多的,也包括在G20场合下议论的就是说货币政策用得不少了,还是要悠着点,意思是不要寄于过高的期望值,还是要加强使用财政政策和结构性政策,从这个角度来说的。 那么至于像宏观经济政策来讲,应该说任何政策都是有正反两个方面的效果。我们说都是工具少、目标多,所以你拿一个工具来评价,肯定在这方面起正作用,可能在别的方面起点负作用,这个需要平衡好,但是不一定说叫什么后遗症。总之我想这个题目的由来就是说货币政策前一段用得不少了,现在是一个时点要更加强调财政政策的应用,强调结构性政策的应用。中国来讲货币政策主要还是调节总需求的,我们除了总需求的政策继续做好以外,我们更加强调供给侧的结构性改革,更加强调供给侧需要做哪些事情。 德国商报:谢谢行长,非常感谢给我提问的机会。我是德国商报的记者。我这个问题想问的是,关于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您有怎样的看法?它对于在中国的外国公司会有怎样的影响? 周小川:中国目前在建立社会征信体系,将来会有一个更好的社会信用评价体系,既有官方又有民间合作的这样一个系统。另外,金融机构也在这方面加大力度,主要是通过数据的完善,特别是依赖大数据技术,能够对大部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提供好的信息和评估,这样有利于金融系统进一步的发展。特别是这种做法有利于资金能够提供给更普通的中低收入的个人,以及向中小企业、小微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 与此同时,它也有利于增强社会的基本行为准则、纪律,使得大家更加注重个人和企业在信用评估体系中的状态,使得社会更加诚实守信。 第一财经广播:谢谢易纲行长给我最后一个机会,我是第一财经广播的记者,我的问题是不久前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颁布的房地产新政再次下调了二套房个贷首付的比例,很多人认为这是加杠杆。一月份贷款增长2.5万亿,同比多增一万多亿,甚至有些评论认为是“放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去杠杆定为今年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在经济下行压力比较大的背景下,我们如何看待去杠杆和加杠杆的平衡?应该如何去杠杆? 周小川:您提的问题出发点是对的,就是说既然降低了贷款条件就可以说贷款可以做得更多一点,至少个人住房的杠杆会有所提高。你提问的逻辑是对的,但我们还有以下几个考虑: 第一个,中国作为改革转轨国家,20年以前,绝大多数人没有自己的住房,后来通过住房改革,取消福利分房,大家开始有自己的住房。所以起步很晚,现在还有很多人没有房子,所以住房贷款按理说应该是有一个大力发展的阶段。同时在城镇化的过程中,过去房子在农村,现在农民工城里找工作也需要租房子或者买房子,这些都造成住房贷款可能有比较快速的发展。而快速发展风险是不是很大呢?从中国的情况看,个人住房贷款占银行总贷款中的比重还是相对偏低的,有很多国家个人贷款,特别是住房贷款可能占总贷款的40%-50%,中国只有百分之十几,比例比较低。所以银行系统也觉得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还是相对比较安全的产品,有发展的机会。 但是房地产市场有时候冷有时候热,也需要有宏观审慎政策框架,进行逆周期调节,其中一个工具就是首付比,过去一度定的30%,现在适当下调,因为实际上这个审慎度空间还是够的,适当降低一些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产生的坏账的比例仍旧明显小于其它领域(比如企业的贷款和对开发商的贷款),所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仍旧是银行比较偏爱的一个产品,他们有意愿发展。 再有一条就是在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框架之下,将来应该更加加强对银行总体健康程度的考核,让银行有大一点的自主权来决定他们对不同客户采取什么样的政策。有的银行认为这个客户风险小,他可以有一定的灵活性决定价格怎么定,首付比怎么定。但这个银行总体的质量应有监管部门进行更加严格的综合平衡监管,这可能是更有灵活性、更有效的一个体系。过去当然也是因为有的市场有时候波动,所以可能就由中央银行和监管部门直接规定的事多一些。这个多一些也有好处,每家银行必须遵守这个东西,有些事不一定有什么可商量的,但是它也有缺点,区别对待、灵活性就不够,我们中国这么大一个国家各个省情况不一样,大城市、中等城市、三四线城市情况不一样,每个城市不一样,银行一点灵活性没有,贷款条件都是北京定的,这个也有它的缺点,所以现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整体的审慎性的监管。同时商业银行和其它的金融机构在具体业务的灵活度方面可以有一定的裁量权。总体来讲这样不会影响整体风险可控的程度。 从宏观层面看,中国如果想控制杠杆率,应掌握好整个杠杆率,关键还是要如何应对企业杠杆率过高的问题,也有一部分人比较关注地方政府的杠杆率是否偏高的问题,从总量上来讲个人消费贷款的杠杆率不太高。 易纲:非常感谢周小川行长深入浅出回答这么多问题。今天的记者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2016-02-29/guangdong/2016/0229/3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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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企业开展贸易融资业务,会对货物贸易监测指标造成哪些影响?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当前外汇局对企业的货物贸易监测以总量监测指标为主,综合考虑企业12个月时长内货物流与资金流的匹配状况,理论上凡是导致货物流与资金流在时间上错配的行为,都会影响部分监测指标。对于贸易融资而言,在企业进出口的同时,如果办理贸易融资后导致企业提前或延迟收付货款,则会影响监测指标,反之不然。 以进口为例,如果企业在银行叙做远期信用证,则在货物实现进口时,对应的货款因远期信用证而向后延迟,直到进口远期信用证到期企业才实际对外支付货款,这将引起资金滞后于货物,会影响到企业总量差额、总量差额率和资金货物比等指标,使这些指标偏离合理的阈值范围;而以进口押汇为例,企业在进口的同时,银行将押汇资金以企业的名义即时对外支付,虽然在境内企业和银行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但从企业的角度看,货物进口的同时,资金即以企业名义实现对外支付,货物与资金不存在时间错配,因此不会影响监测指标。 根据上述分析,常见贸易融资业务中,进出口押汇、打包贷款、退税贷款、信保融资和出口保理等对监测指标无影响,而信用证、福费廷(境外行包买)和进口代付等会影响总量差额、总量差额率和资金货物比三项指标。 2、企业开展贸易融资业务,应履行哪些义务?如果企业收到外汇局关于贸易融资的《风险提示函》,应该如何处理? 答:企业开展贸易融资业务,无论是一般贸易还是离岸转手买卖,首先应该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以套利为目的开展构造交易将受到监管部门的严厉惩处;其次企业应了解所办理的贸易融资业务是否会影响总量监测指标,并按规定履行海外代付、信用证、贸易融资等报告义务。 如果企业贸易融资开展频繁,规模巨大,导致资金流与货物流严重不匹配或者离岸转手买卖收支规模较大且增长较快、远期贸易融资规模较大且比例偏高、具有跨境融资套利交易典型特征等情况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外汇局将向企业发送《风险提示函》。企业接到风险提示函后,应尽快配合外汇局做好自查工作,并于10个工作日内说明情况。接到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风险提示函》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资料、做出合理解释,外汇局可将企业降为B类;对频繁、大额办理远期贸易融资业务,且融资规模与期限的偏离度较大,明显背离企业生产经营或时间进出口需求,未按规定履行贸易信贷与融资报告义务的,外汇局可将企业降为B类;若企业主动采取压缩远期贸易融资业务等调整措施的,外汇局可暂缓将其列为B类,实施持续监测;对阻挠或拒不接受核查的,外汇局可将企业列为C类。因此,积极配合外汇局做好自查说明工作,主动采取调整措施平衡贸易收支是合理的处理方式。 3、问:如果企业因贸易融资业务被外汇局分类降级为B类企业,后续的外贸收支状况会如何影响未来的分类情况,企业应该如何调整自身的贸易收支来尽快恢复为A类企业? 答:如果企业因贸易融资异常而被外汇局降为B类企业,则企业应该在后续的三个月中积极调整自身的贸易收支纠正偏离、趋向平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对降为B类的企业,如果相关指标连续3个月正常、贸易收支及贸易融资符合对外贸易业务实际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外汇局将其恢复为A类。发现企业存在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外汇局应当及时将其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4、问:企业开展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的贸易融资业务,如一年期远期信用证或海外代付等,还需要进行企业报告吗? 答:当前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对企业实施总量监测,各项监测指标的计算包括人民币跨境收支。对于以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企业应当按规定做好贸易融资报告;对于人民币报关、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如企业叙做的贸易融资导致资金与货物的错配,例如一年期远期信用证或海外代付等,为避免对后续工作造成干扰,建议企业在开展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的同时,根据实际,主动做好贸易信贷和贸易融资报告。 5、问:银行对于高频率、大规模开展贸易融资业务的企业,应该如何履行真实性审查等职责?外汇局就贸易融资业务对银行拥有哪些监管方式? 答:银行开展贸易融资业务,应切实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职责,对于企业向银行申请以信用证、托收等方式办理跨境交易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的,银行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品和市场等情况,确认相关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合规性,核实贸易融资金额、期限与相应贸易背景是否匹配。银行自身应坚决杜绝为完成考核指标而放松审查要求、甚至协助客户规避外汇管理规定的现象。 对于频率高、规模大、交易对手相对集中或为关联企业、贸易收支中外汇与人民币币种错配、融资期限较长等类型的融资业务,无论银行是否收取足额或高比例保证金,都应当基于对客户的了解,加大审查力度。银行可根据掌握的信息,要求企业进一步提供交易相关合同与正本货权凭证,以有效甄别贸易背景。 外汇局可对远期贸易融资业务占比较高,并为涉嫌虚构贸易背景跨境套利的企业提供贸易融资服务的银行开展重点监测,并通过抽查银行业务资料、约谈业务负责人等方式,评估银行对交易真实性、合规性的尽职审查情况,必要时将进一步实施现场核查或检查,对银行异常行为将依法给予查处。 2015-05-21/guangdong/2015/0521/2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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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A先生赴新西兰留学三年,需要在境内银行海外留学专用账户内足额存入留学所需资金90,000新西兰元(在新西兰学习一年时间需存入30,000新西兰元,以此类推),折70,649美元。账户内资金用于支付留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用。应当如何办理购汇? 答: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境内个人年度总额内(等值5万美元)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年度总额可以分次使用,但不得跨公历年度使用。A先生购汇金额超过年度总额,在银行办理购汇时,需提交留学真实性证明材料。具体来说,相关材料应包括:(1)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注,(2)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3)境外学校相应年度或学期学费证明(发票、支付通知或学费清单等)。 2、问:M女士的儿子今年10岁,尚未成年,准备赴国外留学。M女士能否以儿子的名义直接购汇?其儿子在国外留学期间,M女士能否代儿子购汇?所购外汇能否由母亲M女士代为汇出? 答:个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境内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为居民身份证。若尚未办理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丢失,凭标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临时身份证也可以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M女士的儿子如有身份证或标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可以以儿子名义购汇。如果儿子需要母亲代理办理上述业务,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年度额度以内的购汇不可以委托直系亲属外的他人办理。同时,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需要按规定,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所购外汇能够由母亲代为汇出。 3、问:S先生一家人赴美国旅游,需通过其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提取1.5万美元现钞,银行要求提供《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S先生表示之前办理同样业务,银行并无此要求。个人和银行应如何办理? 答: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由外汇局出具《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后,方可在银行办理提钞。S先生之前从账户上提取外币现钞时,如果提钞金额未超过1万美元,则不需要提供《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外汇局开立《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主要是针对个别特殊情况下,如个人出境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或地区)。一般情况下,考虑安全和便捷性,个人境外旅游和消费应尽量通过国际汇款和银行卡结算的方式完成支付,提取适量外币现钞备用。 4、问:B女士从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提取了8000美元现钞用于家人境外旅游,银行提示B女士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需要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应如何申领? 答:为便于出境环节海关查验通关,个人携带外币现钞若超过一定金额,需要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海关凭《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进行验放。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应分以下情况进行操作: (1)个人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5000美元以下的,不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海关直接放行。 (2)个人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5000美元以上10000美元以下(含),应当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在银行申领。若从自有或直系亲属外汇存款中提取外币现钞的,应提交存款证明向存款银行申请;若购汇后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的,应持购汇凭证向购汇银行申请。 (3)个人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10000美元以上,应向外汇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具体申请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银行存款证明;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的证明材料。 5、问:E女士在境外旅游,使用银联卡和VISA卡购物刷卡消费,是否都通过外币结算?境外消费使用外币支付是否会占用个人年度结售汇额度? 答:境外旅游和留学期间,个人使用银联卡和VISA卡刷卡消费,均不占用个人年度结售汇额度。使用银联卡刷卡消费,持卡人所有消费均通过人民币计价,接收人民币账单,银行直接划扣账户人民币资金,或持卡人到期归还相应金额人民币。使用VISA卡刷卡消费,持卡人所有消费以外币计价,接收外币账单,银行直接划扣账户外币资金,或持卡人到期购汇存入账户还款。持卡人因境外消费的购汇还款,不纳入个人购汇额度管理。 6、问:G先生的儿子在国外留学后取得绿卡,选择国外就业生活。为全家团聚,G先生打算办理亲属移民,应如何将境内合法收入和资产转移至境外,用于境外生活所需? 答:境内个人将其取得移民身份之前的境内合法财产变现后购汇,应当事前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银行凭外汇局的核准金额为个人办理购汇和付汇业务。个人可以选择一次或分次汇出核准额度内资金。G先生办理移民申请,需要向户籍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移民转移的原因;财产收入来源和资产变现的详细说明等。 (2)由申请人本人签名的《移民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人情况表》。 (3)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即中国户籍注销证明和境外定居证明。 (4)申请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 (5)申请转移财产所在地或收入来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务证明或完税证明。 (6)其他相关材料等。 2015-06-01/guangdong/2015/0601/2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