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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3月13日 附件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企业境外放款,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放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由境内向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资金跨境融通的行为。 第三条 放款人开展境外放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符合国家宏观调控要求。按照本办法办理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业务。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按职责分工对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境外放款登记 第五条 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境外放款协议后,在对借款人放款之前,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登记。已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应在2年(含)内使用,超过2年的,其中未汇出部分自动失效。 第六条 放款人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含新办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下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1年(含)以上,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借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且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四)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未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五)放款人对同一借款人的境外放款金额及余额与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合,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六)境外放款利率符合商业合理原则。 (七)境外放款期限符合商业合理原则,原则上应在6个月(含)至5年(含)之间。 (八)放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本息已按期足额收回,或者本息虽未按期足额收回但具有正当理由(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申请办理登记的境外放款对应的借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不存在逾期(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 第七条 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境外放款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放款人和借款人经营情况、存量境外放款情况,承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资金来源、用途合规且不超出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等,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放款人和借款人依法注册成立,以及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证明材料。 (三)境外放款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放款金额、利率、期限、币种、还本付息方式、借款用途等。放款人通过依法设立且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对借款人进行放款时,应提供放款人、借款人与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 (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对申请材料有疑议的,可要求放款人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八条 境外放款协议(金额、利率、期限等)发生变更,或者因放款人、借款人发生合并、分立、转股等原因导致主体变更的,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变更登记: (一)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变更后的境外放款协议。 (三)涉及境外放款金额变更时,需提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等证明材料。 (四)境外放款主体变更时,应提交放款人、借款人合并、分立、转股等变更后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境外放款已足额收回本息、或者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后无资金汇出实际需求的,放款人可持书面申请及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到为其办理境外放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其他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 第十条 境外放款实行人民币和外币(以下简称本外币)一体化宏观审慎管理。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第十一条 放款人作为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以及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纳入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管理。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如超过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可先为放款人办理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但在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境外放款余额之和恢复到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以内之前,不得为放款人办理新的境外放款登记。 第十二条 放款人将存量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等境外直接投资,应事先履行境外直接投资核准或备案手续,凭相关核准或备案文件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后,在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放款人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且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以债权方式出资的,按照境外直接投资进行管理,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如债权出资涉及存量境外放款,应按照前款程序办理相关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及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 境外放款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放款人应使用自有资金(自有人民币、自有外币及自有人民币购汇资金,下同)开展境外放款业务,不得使用个人资金或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境外放款资金应在境外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相关要求。 (二)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 (三)不得用于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政策。 (四)不得违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放款人应按规定凭身份证明材料、境外放款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辖区内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多笔境外放款可以共用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也可使用已有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无需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放款人已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且已完成境外放款资金清收的,可注销对应的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收入范围:放款人境内资金账户划入的自有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以自有人民币购汇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境外放款本息;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专用账户支出范围:按照境外放款协议约定向借款人汇出放款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汇往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划回对应的原划入资金的账户;符合规定的其他境内支出。 第十七条 以人民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人民币放款和收回;以外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外币放款和收回,外币币种之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置。 第十八条 同一笔境外放款原则上展期不得超过一次。借款人不得通过展期规避境外放款本息偿还义务。 境外放款如需展期,放款人应在境外放款到期前至少30日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展期登记。如境外放款发生全部或部分逾期,放款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增境外放款,办理该笔境外放款资金汇兑和收付的经办行应暂停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办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第十九条 放款人应对境外放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监督借款人对放款资金的使用,督促借款人按时偿还。境外放款收回金额不得超过境外放款本金及利息等合理收入之和。 第二十条 经办行应对境外放款资金来源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尽职审查,对照国家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境外放款相关登记信息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一致性审查,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 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资金汇出时,应确保累计汇出金额未超过放款人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办理境外放款项下资金汇回时,应审核汇入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放款人发现借款人发生重大变更或出现逾期风险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经办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 放款人、经办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相关账户、结售汇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的报送。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统计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实施核查或检查。放款人、借款人、经办行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十四条 放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放款相关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有效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三)境外放款资金来源或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经办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及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对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币种转换因子等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境外放款,遵循跨国公司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办理境外放款业务,还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20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的通知》(银发〔2021〕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 参数设置 附2 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2026-03-25/guizhou/2026/0325/19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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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2月,银行结汇14338亿元人民币,售汇11362亿元人民币。2026年1-2月,银行累计结汇34385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25819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6年2月,银行结汇2064亿美元,售汇1636亿美元。2026年1-2月,银行累计结汇4927亿美元,累计售汇3701亿美元。 2026年2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1684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39211亿元人民币。2026年1-2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96406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88185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6年2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6001亿美元,对外付款5645亿美元。2026年1-2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3817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12640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6-03-17/guizhou/2026/0317/19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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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6年2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6年2月外汇市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您如何评价2月以来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情况? 答:2月以来,国际地缘政治冲突加剧,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大,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稳健。从交易规模看,2月,外汇市场交易量为2.6万亿美元,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支合计1.2万亿美元,剔除春节假期影响后,日均环比分别增长2%和12%。从外汇供求看,2月,企业和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资金净流入356亿美元,环比下降57%。其中,货物贸易项下跨境资金净流入678亿美元,环比下降26%。2月,银行结售汇顺差428亿美元,环比下降46%。从3月以来的情况看,跨境资金流入和流出基本均衡,供求较为平衡。总的来看,当前我国涉外经济平稳发展,外汇市场交易保持活跃,企业等主体结汇意愿稳中有降,购汇需求基本稳定,市场预期总体平稳。 2026-03-17/guizhou/2026/0317/19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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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贵州省贵阳市、遵义市、铜仁市实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根据相关法规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并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外汇管理处(邮编550001),并在信封上注明“贵州省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箱将意见反馈至:safegzjc@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贵州省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22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 2026年3月23日 2026-03-23/guizhou/2026/0323/19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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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贵州省贵阳市、遵义市、铜仁市实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根据相关法规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并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外汇管理处(邮编550001),并在信封上注明“贵州省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箱将意见反馈至:safegzjc@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贵州省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22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 2026年3月23日 2026-03-23/guizhou/2026/0323/19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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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外汇局遵义市分局组织召开全市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工作联席会。遵义市辖内11家银行分管行领导及外汇业务部门负责人参会。会议总结回顾了2025年外汇管理主要工作,分析了当前涉外收支形势,安排部署2026年外汇管理重点工作。会议强调,2026年,全市外汇管理工作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全国和全省外汇管理工作会议部署要求,锚定建立“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更加智慧”的机制导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决打击违法违规活动,为“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贡献外汇力量。 2026-03-18/guizhou/2026/0318/19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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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外汇局黔东南州分局组织辖内银行召开全州外汇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会议传达学习2026年上级外汇局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分析当前经济金融形势、辖内外汇收支情况,对“汇乡行”专项行动、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便利化政策宣传推广、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等重点工作任务进行安排部署。下一步,黔东南州分局将始终牢记金融为民初心,深入贯彻“防风险、强监管、促改革”工作理念,持续提升外汇管理工作水平,推动外汇政策惠及更多经营主体,为地方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2026-03-13/guizhou/2026/0316/19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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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外汇局铜仁市分局积极开展外汇知识志愿宣传活动。活动中,分局工作人员通过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折页,面对面答疑等形式,聚焦群众关心的外汇热点问题开展精准宣传。同时,结合典型案例深入揭露网络炒汇、跨境赌博等非法外汇活动的欺骗性、危害性,提醒市民警惕“高收益保本”“境外代投理财”等陷阱,引导公众树立合规用汇意识,自觉远离非法金融活动陷阱,守住钱袋子。 2026-03-20/guizhou/2026/0320/19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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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外汇局黔西南州分局联合人民银行黔西南州分行、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赴辖内某鱼类出口企业养殖基地走访调研。黔西南州分局深入了解企业生产规模、销售渠道等情况。并积极向企业宣传“汇乡行”三年助力行动方案、汇率风险管理及便利化政策等。下一步,黔西南州分局将持续关注企业相关情况,做好外汇政策支持,助力企业涉外业务健康发展。 2026-03-23/guizhou/2026/0323/19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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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91563亿美元,对外负债70746亿美元,对外净资产20816亿美元。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直接投资资产26039亿美元,证券投资资产10196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资产242亿美元,其他投资资产22620亿美元,储备资产32466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28%、11%、0.3%、25%和35%;在对外负债中,直接投资负债35874亿美元,证券投资负债19633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负债181亿美元,其他投资负债15058亿美元,分别占对外负债的51%、28%、0.3%和21%。 按SDR计值,2022年6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68959亿SDR,对外负债53282亿SDR,对外净资产15678亿SDR。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2022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完) 2022年6月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项目 行次 期末头寸 (亿美元) 期末头寸 (亿SDR) 净头寸 1 20816 15678 资产 2 91563 68959 1 直接投资 3 26039 19611 1.1 股权 4 22204 16722 1.2 关联企业债务 5 3835 2888 1.a 金融部门 6 3777 2845 1.1.a 股权 7 3594 2707 1.2.a 关联企业债务 8 184 138 1.b 非金融部门 9 22261 16766 1.1.b 股权 10 18610 14016 1.2.b 关联企业债务 11 3651 2750 2 证券投资 12 10196 7679 2.1 股权 13 6468 4871 2.2 债券 14 3728 2808 3 金融衍生工具 15 242 182 4 其他投资 16 22620 17036 4.1 其他股权 17 95 71 4.2 货币和存款 18 5410 4074 4.3 贷款 19 9343 7036 4.4 保险和养老金 20 271 204 4.5 贸易信贷 21 6338 4773 4.6 其他 22 1164 877 5 储备资产 23 32466 24451 5.1 货币黄金 24 1138 857 5.2 特别提款权 25 520 391 5.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26 100 75 5.4 外汇储备 27 30713 23131 5.5 其他储备资产 28 -4 -3 负债 29 70746 53282 1 直接投资 30 35874 27018 1.1 股权 31 32493 24471 1.2 关联企业债务 32 3382 2547 1.a 金融部门 33 2052 1546 1.1.a 股权 34 1792 1349 1.2.a 关联企业债务 35 261 196 1.b 非金融部门 36 33822 25473 1.1.b 股权 37 30701 23122 1.2.b 关联企业债务 38 3121 2351 2 证券投资 39 19633 14786 2.1 股权 40 12377 9322 2.2 债券 41 7256 5465 3 金融衍生工具 42 181 136 4 其他投资 43 15058 11341 4.1 其他股权 44 0 0 4.2 货币和存款 45 5812 4378 4.3 贷款 46 4070 3065 4.4 保险和养老金 47 251 189 4.5 贸易信贷 48 3862 2909 4.6 其他 49 582 438 4.7 特别提款权 50 481 362 说明:1.本表记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头寸是指资产减负债,“+”表示净资产,“−”表示净负债。 3.SDR计值的数据,是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数据通过SDR兑美元季末汇率折算得到。 4.《国际投资头寸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2-09-30/hainan/2022/0930/16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