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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银行: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丰富市场参与主体,促进外汇市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现就调整境内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通知如下: 一、境内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后,在满足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业务技术规范条件下,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相应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事前入市资格许可。 金融机构应将本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的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备案。 二、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外汇交易,应基于对冲代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风险、在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内开展做市和自营交易、从事符合规定的自身套期保值等需要,并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清算、信息等法规、规则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货币经纪公司(含分支机构),可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外汇对外汇交易、外汇拆借等外汇管理规定的外汇经纪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事前资格许可。货币经纪公司开展外汇经纪业务,应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法规、规则。 四、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相应调整有关业务规则及系统,做好技术支持与服务工作。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负责银行间人民币对外汇交易、清算的日常监控工作,发现异常交易、清算情况应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五、金融机构应遵守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促进外汇市场自律管理和规范发展。 六、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6]6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间外汇市场部分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2]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3]46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涉及银行间外汇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有关事项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12月5日 2014-12-10/zhejiang/2014/1208/3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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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副省级城市分局: 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发布),为方便未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尚未获准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以下简称外资银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后,可以持批复文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开立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并可根据业务需要持批复文件选择所在地商业银行开立一个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 二、外资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均开立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的,两个账户之间人民币资金可自由划转。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可以进行人民币现金存取。 三、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收支范围如下: 收:出售本行外汇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的人民币款项;客户购汇所划入的人民币款项或存入的人民币现金;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外汇所得人民币款项。 支:客户结汇划出的人民币款项或支取的人民币现金;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入外汇所需人民币款项;出售本行外汇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所得的人民币划出至该行一般人民币账户的款项。 四、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实行余额管理。账户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注册外汇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的20%,余额内银行可自行进行人民币与外币的转换。 五、外资银行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并与银行日常开支账户等其他人民币账户分开管理。 六、外资银行应在获准开办人民币业务并获批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后,持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的批准文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关闭在该机构开立的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账户内资金转入该外资银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准备金账户。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1996〕20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银行开立结售汇人民币现金专用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18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92号)同时废止。 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区内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1月13日 2015-02-12/zhejiang/2015/0212/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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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试行小额外保内贷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0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浙江、广东、福建和深圳四省市试行中小企业小额外保内贷业务。在总局政策支持下,2013年11月4日,我分局辖内温州中心支局成功办理了我省首笔小额外保内贷业务。 中小企业小额外保内贷业务的试行,是外汇局简政放权的新举措,是对资本项目项下或有债务管理的创新。该项试点既能够缓解中小企业,尤其是中资企业担保难、融资难的问题,又能够解决境外个人为境内企业提供担保难的问题。辖内银企反映该试点政策进一步消除了中、外资企业外汇管理政策差异,体现了政策的公平性,同时,“备案制”管理思路充分利用了现有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大大便利了银企,节约了企业社会成本。 温州作为全国民营经济的前沿阵地,也是华侨集中的地区之一,华侨在境内经营经常涉及跨境担保的问题,尤其是为境内企业提供担保受制于政策局限难以开展,试点的实施为此提供了便利渠道。我分局前期对辖内有需求的银行和企业进行了摸底,接总局《通知》后,我分局及时宣传、指导银行和企业开展试点业务。由于前期准备充分,11月4日招商银行温州分行成功地为辖内某公司办理了首笔小额外保内贷业务。该公司是一家专业开发、销售各类皮鞋、皮具的贸易型企业,在招商银行贷款4000万元人民币。该笔贷款由1家酒店公司及该公司股东名下4套房产作为担保。在试点政策下,企业以某境外个人名下位于上海的一处价值500多万元人民币的房子作为追加担保,有效地解决了境内担保不足的难题,满足了该企业的融资需求,成为我省第一家总局试点政策的受益者。 下一步,我分局将全面开展对辖内外汇局及外汇指定银行的试点政策培训,充分发挥试点政策的效用,提高中小企业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支持浙江民营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2013-11-06/zhejiang/2013/1106/4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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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今年7月份以来,杭州出现了历史罕见的连续高温天气。为了在酷暑中做好企业宣传咨询工作,让企业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外管的贴心服务。8月15日,浙江省分局李虹副局长率领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处、资本项目处、外汇检查处主要负责人参加了由杭州市外经贸局牵头的外经贸企业网上政策咨询会“外汇管理”专场,利用网络现场为企业答疑解惑。此次咨询会企业参与的积极性非常高,参与企业超过1500家,短短两个小时内有70多家企业提出问题。主要涉及贸易信贷报告、名录登记、总量核查指标、现钞结汇、转口贸易收支、外资登记、外债额度管理和结汇等问题。 据主办方反映,这是迄今为止最火爆的一次网上咨询会。李虹副局长表示:以往,企业有问题只能通过外汇局的热线电话或现场讲座来寻找答案。通过网上咨询,企业在办公室就能通过QQ畅所欲言,既节约时间,又不耽误工作。对于当天来不及解答的问题,也欢迎企业继续在QQ服务平台上提问。 坚持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就要沿着群众习惯走、方便走的路走到群众中、融入群众中。浙江省分局利用企业习惯并方便使用的网络工具,直接指导企业的业务操作、耐心解答企业的问题,是外汇局优质服务、务实行政的一次探索,也是贴近基层、服务社会的一次尝试。下一步,浙江省分局将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探索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涉外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2013-08-20/zhejiang/2013/0820/4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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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 19日,浙江省外汇局李虹副局长赴绍兴调研外汇管理支持企业“走出去”工作,先后走访了浙江龙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卧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听取了企业负责人关于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实施“走出去”战略情况介绍。李虹副局长对两家企业通过成功实施跨境资本运作和海外并购实现做强做大表示赞赏,她表示,外汇管理部门将在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过程中进一步深化改革、提升服务,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施“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内部管理规范、有跨境资金运作需求的企业,外汇局将优先考虑进行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等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她也希望企业继续加强与外汇局、银行的联动,用好金融外汇政策,促进转型升级。 2013-08-05/zhejiang/2013/0805/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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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一直是推动浙江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贡献了浙江全省60%以上的税收、70%以上的生产总值、80%以上的外贸出口和90%以上的就业岗位。为服务中小城市和县域经济,支持中小外贸企业的发展,多年来,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通过扩大经营主体,争取新业务试点,搭建业务交流平台,组织汇率避险主题宣传活动等载体,努力推动地方法人银行做大做强外汇业务,有效支持地方经济发展。2013年,浙江省分局积极调研,在掌握辖内地方法人银行外汇业务开展现状的基础上,了解其存在的制约因素和潜在风险,并希望推进地方法人银行外汇业务监管体系建设,加大政府对于地方法人银行发展外汇业务的支持力度,为政策制定和改革发展提供参考。 2013-10-31/zhejiang/2013/1031/4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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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8月13日,为支持地方涉外经济发展,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积极参加2013年浙江省省级单位商务促进政策培训会。在12天的培训中,外汇局相关工作人员冒着高温酷暑,赴10个地市及省级单位参与了12期培训班,为企业介绍当前外汇形势、解读总局政策内涵、提供汇率避险服务。通过送服务上门、送政策到手这一形式,推动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扎实深入开展。 培训期间,浙江省各地的参与热情空前高涨,各县(市、区)的商务部门和企业均积极派员参加,企业代表场均超过300人,全省累计参加培训的人数超过4000人。据了解,绍兴电视台、舟山电视台、庆元电视台等地方媒体均对培训班进行了新闻报道。 2013-10-22/zhejiang/2013/1022/4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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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7日,外汇局浙江省分局举办了《外汇登记管理办法》培训班,通过视频形式对全省各级分支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人员、外汇指定银行外汇业务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开展了培训,确保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其操作指引在 2013 年5月13日的顺利实施。(以上照片反映的是主会场中,对在杭外汇指定银行100多名外汇业务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开展培训的场景。) 2013-06-06/zhejiang/2013/0606/4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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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总局的统一部署,外汇局在严厉打击虚假转口贸易专项行为中,讲究方法,耐心沟通,不但使企业消除疑虑,积极配合检查工作,达到处罚与教育、惩戒与帮扶相结合的目的。 案情 2013年11月27日,大城电缆公司在一家银行以自有资金1600万元人民币为保证金,办理1笔汇出汇款项下押汇。 11月 28日 ,该企业将押汇所得资金2438824.66美元作为转口贸易货款汇至转口贸易卖方香港公司,同时企业办理押汇时向银行提交了两份仓单及对应的进出口合同各1份作为贸易货权凭证。 11月 29日 ,该企业收到该笔转口贸易收入款2424157美元。经第三方核验,发现该企业留存在银行的代表贸易背景的两份仓单属伪造。 定性 该公司在无真实贸易背景和对外支付需求的情况下,伪造仓单虚构转口贸易背景对外付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以逃汇行为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点评 该案在检查之初碰上了一些困难,但外汇局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终于取得了企业的积极配合。 (一)精心准备,外围调查。外汇局通过前期的银行数据筛选,发现了大城电缆公司除转口贸易外,从未经营任何涉外交易,且转口贸易单笔交易金额较大,这引起了外汇局的重视。外汇局立即布置收集相关交易材料,对企业进行排查。通过业务系统数据监测、到银行查阅相关交易资料、与银行客户经理会谈等多种外围调查手段后,发现企业有较大违规嫌疑并初步掌握了企业的基本情况。在初步接触该企业后,将该企业相关单证提交第三方核验。 (二)讲究方法,政策引导。在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后,外汇局开始正面接触企业,并与当地支局一起去企业现场走访,了解企业真实经营状况。在于外汇局的沟通中,企业对涉及转口贸易业务的话题表现得较为警惕,为此,外汇局认真向企业宣讲外汇政策法规,特别对转口贸易有关政策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希望企业能认真自查。 (三)证据突破,攻克难关。经过多轮沟通,企业负责人在配合上已经出现了转变,表示在办理业务时存在一定过错,但在具体问题上仍闪烁其词。经过仔细分析,检查人员终于了解到问题的核心在于该企业负责人对自身名誉十分看重,深怕承认违规情况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对外汇局是否掌握违规核心证据仍有侥幸,为此,检查人员出示了第三方核验取得的仓储公司证明,同时指出,案件拖的时间越长,对其个人及企业的名誉损害越大,及早承认配合处理才是减少损失的方法。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企业终于承认办理转口贸易并无真实的交易背景,而是通过转口贸易进行资金融资、套利的事实。 案件查处后,外汇局并没有就案论案,而是和企业一道分析企业出现违规的原因,提出加强合规、健康发展的建议。 2015-06-23/zhejiang/2015/0623/4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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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自己控制的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以下简称“NRA账户”)操纵资金的流动,以此作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外汇资金流动渠道,是外汇局严厉打击查处违规行为之一。本案所涉张某与王某,以及经办银行均受到外汇局行政处罚。 案情 2013年5月,外汇局在分析个人外汇数据时发现大量境内个人外汇资金汇入宝莱实业有限公司NRA账户,于是将其作为重要可疑线索展开调查。 资料显示:富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注册资本720万美元,主要从事电梯及附属设备的制造和销售,系外商独资企业,而其外方股东则是被王某实际控制的福森控股有限公司。由于外方股东福森控股有限公司外汇尚有缺口,于是,王某就向张某购买外汇充当外方投资资本金。 2013年3月,王某将人民币资金分3笔转给境内个人张某指定的2个账户,用于购买19万美元,作为福森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富成有限公司的外汇资本金的不足。当月,张某从其实际控制的宝莱实业有限公司(香港)开在某银行的NRA账户分4笔将19万美元汇给王某指定的福森控股有限公司在上海某银行的NRA账户。而宝莱实业有限公司的资金来自境内个人分拆购汇汇入,均申报为“因私旅游”。 定性 由于张某和王某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买卖外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规定,其买卖外汇金额累计低于20万美元,由外汇局按私自买卖外汇进行行政处罚。对本案中涉及企业资本金非法流入、个人出借外汇账户、虚假国际收支申报等其他违规主体的问题,外汇局已另案处理。 该案有以下特点: (一)利用境外空壳公司开立境内NRA账户。目前,不法分子在境外,尤其是在香港注册空壳公司较多,然后利用其空壳公司在境内银行开立NRA账户,进行非法资金划转,操作便捷,隐蔽性强,违法查处难。而且很多这类NRA账户在短期内进行操作后便销户。 (二)分拆购汇集中汇往NRA账户。不法分子通过境内亲戚朋友或非法收购的身份证,利用个人5万美元的年度购汇额度分拆购汇,以“因私旅游”等名义将外汇汇往NRA账户。其表现为短期内大量个人将5万美元汇往某一NRA账户。 (三)NRA账户资金归集后集中划转。不法分子将NRA账户作为资金池归集,大量非法外汇资金在NRA账户归集后,进行大额划转,一次性或分次汇给需要外汇资金的公司或个人。 点评 目前,开立NRA账户的境外机构大部分属境内机构或个人在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这些境外机构,有可能将账户或用于异常资金划转,或从事违规贸易融资。因此,对境外机构申请开立NRA账户,要对该境外机构实际控制人等信息进行审核,加强境内非居民之间的外汇划转监测,全面掌握非居民外汇资金划转的来龙去脉;同时加强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管理,建立个人分拆收结汇、购付汇筛查分析识别,及时发现异常外汇资金流动行为。 2015-06-23/zhejiang/2015/0623/4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