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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银行优化金融服务,为诚信守法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 本通知所称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所涉货物不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或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的贸易,包括但不限于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 二、银行应根据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特点制定业务规范,完善内部管理,实施客户分类,提升服务水平: (一)健全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内控制度,包括加强客户尽职调查、优化业务审核、实施事后监测管理和完善内部监督等。 (二)精准识别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客户身份和业务模式,根据客户诚信状况、合规水平和风控能力等,动态实施内部客户风险分级评定,对客户主体、业务性质和关联交易进行穿透式审查。 (三)重点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完整性和现代化水平而开展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 三、银行办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按下列规定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 (一)交易真实、合法且具有商业合理性和逻辑性。 (二)经合理审查未发现存在涉嫌利用虚假或构造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进行投机套利、违规转移资金或骗取银行融资等异常情况。 四、银行应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等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报送。对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在服务贸易项下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应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新型离岸”。 银行应留存相关交易单证、客户尽职调查、事后监测管理等资料5年备查。企业应留存相关交易单证5年备查。 五、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对无法按此规定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在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可直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自业务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 六、银行应从源头做好风险防范,加强贸易背景审核。在业务办理、监测管理以及内部监督过程中,发现企业涉嫌虚假或构造交易、骗取融资等异常行为的,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银行内控制度要求,调整企业的客户风险分级,严格审核企业后续跨境资金结算业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C类的企业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按外汇局有关规定办理。 七、内控制度完备、具有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实际需求的跨国公司可按照《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开展含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八、人民银行、外汇局依法对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开展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本通知及相关跨境资金结算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外汇局分支机构应加强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密切跟踪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创新发展,主动回应市场诉求,指导银行持续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本通知自2022年1月24日起实施。《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等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外汇局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 外汇局2021年12月23日 2021-12-27/hebei/2021/1227/19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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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下合称主权类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以下合称商业类机构)。 二、商业类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成立; (二)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符合监管要求,近三年未因债券投资业务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投资风险; (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商业类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按规定通过电子化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材料,主权类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材料。 四、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遵循交易、结算等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交易、托管、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定。 五、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借贷、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相关衍生产品、开放式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六、研究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级托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账户,也可以直接或通过其境外托管银行,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内托管银行进行债券托管。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境内托管银行买入的债券应当登记在境内托管银行名下,并依法享有证券权益。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投资业务,应当遵循中国法律法规、中国债券市场以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根据本公告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做好商业类机构的准入工作,加强对商业类机构和境内托管银行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九、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将其在合格境外投资者项下的债券和根据本公告所投资的债券以非交易过户等市场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双向划转,并可以将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账户内资金与根据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开立的资金账户内资金在境内进行双向划转。 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遵循本公告相关规定,及时做好服务和监测工作。 十一、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债券交易,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应当对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债券品种、债券数量、交易价格或利率、账户与结算方式、交割金额和交割时间等要素作出明确的约定,其书面形式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信件等。 十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境内外托管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托管、结算等数据,并按照交易报告制度有关要求,定期将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明细数据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境外机构投资者与对手方通过其他方式达成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当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交易数据。 十三、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债券托管服务的境内外托管银行,应当签订协议,约定债券本息兑付等有关事宜,明确各方责任,将收到的债券本息资金按时足额支付到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托管银行应当向境内托管银行按时上报境外机构投资者信息和其托管结算数据。托管银行对本行所报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十四、境内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安排,将所托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财产,与境内托管银行固有财产及受托管理的各类财产严格分开保管,切实履行实质性独立托管职责。 十五、境内托管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有关账户信息以及跨境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等。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汇总相关信息,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准入、投资展业及运行风险等情况。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中长期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资金收付及汇兑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十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适用本公告的规定。十九、本公告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2022-06-07/hebei/2022/0607/2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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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山东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青岛市分局、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精神,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部分区域开展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允许天津市分局、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山东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青岛市分局、宁波市分局(以下简称试点分局)开展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二、前期已开展试点的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宁波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天津市分局、山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青岛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三、试点分局应按照附件《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指引(试行)》的要求组织开展试点,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外债风险防范,密切关注试点政策进展情况,定期将试点情况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指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5月30日 2022-06-09/hebei/2022/0609/20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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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雄安新区分局,河北省各市中心支局;河北省各经营外汇业务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河北省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引导银行和企业守法自律,发挥正向激励作用,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做好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经营外汇业务银行可积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备案申请成为试点银行,对本行推荐的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业务。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雄安新区分局、河北省各市中心支局在本辖区做好试点政策宣传、培训工作,持续跟踪辖区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向河北省分局反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反馈。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2022年5月31日 2022-06-10/hebei/2022/0610/19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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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外经贸企业提升汇率风险管理能力的通知 2022-06-06/hebei/2022/0606/2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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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变化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以下简称《评估内容》,见附件)。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银行总行最终评估得分计算公式为: 银行总行最终评估得分=合规经营评估指标得分×(100-本期评估最终确定的审慎经营评估指标分值)%+审慎经营评估指标得分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依据《评估内容》,公平、公正地对辖区内银行进行评估。 三、各全国中资性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四、《评估内容》自2021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年度开始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2020年)〉的通知》(汇综发〔2020〕35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1年9月26日 2021-11-10/hebei/2021/1110/19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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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银行名单 2022-05-19/yunnan/2022/0519/9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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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福清市支局积极围绕“外汇避险,行稳致远”主题,把推进企业汇率避险作为优化外汇服务,实现稳增长、稳外贸、稳外资、保市场主体目标的重要举措,从外汇局、银行、政府部门三方面入手,有力提升福清市企业汇率避险服务质效。2022年1-8月,福清市外汇衍生产品签约15.58亿美元,同比增长87.6%,推动68家企业办理外汇衍生业务,其中首办户48家。 一是全员学习,加强外汇团队建设。多渠道组织支局全员学习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相关知识,今年以来共开展111次汇率风险窗口指导,第一时间向窗口办理业务企业传导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引导企业理性看待汇率波动,重视汇率风险管理,主动运用外汇衍生产品规避风险。 二是全力推进,激发银行潜能。快速组织学习首办拓户专项行动方案,召开首办拓户专题动员会,积极号召辖内具备外汇业务资质的21家银行参与,充分激发银行一线主观能动性。同时要求银行充分运用好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开展汇率风险管理宣讲,结合企业情况及需求推荐衍生产品,提高企业外汇管理能力。 三是全程跟踪,主动投身到专项行动全过程。实地走访150家企业,密切跟踪、深入了解银行和中小微企业在衍生产品业务中存在的难点和痛点,面对面指导银行,共同探讨解决方案。 四是全程沟通,指导银行服务企业减费让利。结合调研走访问题,联系辖内实际,引导银行加大避险产品减费让利、减免外汇保证金、优化服务流程等方面工作力度,推动银行降低中小微企业外汇套保交易成本。2022年1-8月,辖内金融机构累计为企业减费让利706.94万元。 五是全面评估,完善汇率避险长效考核机制。突出宣传培训、定期通报、政策实施、效果评价等方面考核评价,进一步督促银行提升外汇衍生品服务水平,促进企业稳健发展。 六是全面合作,形成多部门合力。不定期在福清市智慧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发布中小微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精选案例,充分发挥金融科技赋能优势,推进汇、政、银、企多方协同、信息共享,让企业更加切实感受汇率避险的必要性。 2022-10-09/fujian/2022/1009/18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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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个人外汇服务质量,打通外汇服务堵点,有效提升辖区人民群众办理外汇业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南平市中心支局采取“一宣二查三测四督导五评议”五项举措,扎实推进辖区个人外汇管理工作走深走实,持续优化个人外汇业务便利化水平。 一是强化政策宣导。通过以教促学、典型案例分享、线上答疑、现场传导等多样化形式,提升银行业务人员的业务熟练度和精准度,同时,组织各银行通过主题沙龙、座谈会等方式,进校区、进社区、进商区、进园区开展个人外汇政策针对性宣传活动,提升个人外汇便利化政策宣传的广度与深度。 二是开展明查暗访。以电话交叉抽查、现场业务试办等形式对辖内9家银行机构开展外汇业务明查暗访工作,覆盖64个银行网点,其中电话抽查84家次,现场暗访4家次,抽查范围涵盖留学购汇、现钞提取、便利化额度等常见个人经常项下外汇业务。总体来看,各银行经办人员均能够耐心聆听客户问题,解答客户疑问,服务态度良好,但部分网点仍然存在对相关外汇政策不熟悉、业务操作流程生疏、推诿等问题。 三是现场业务测试。建立个人外汇政策应知应会题库,完成现场暗访工作后,对银行经办人员及主管开展现场业务测试,对银行外汇从业人员的政策知悉度进行更加全面、深入的测试。参与测试共28人次,正确率达95.4%。 四是加强事后督导。通报暗访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约谈有关银行等措施予以督导,敦促各银行针对性整改存在问题,同时加强对基层行业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人员对政策的掌握程度,进一步提升业务人员的实践操作水平。 五是强化效果评估。建立银行服务质量工作台账,记录各银行暗访情况及整改反馈情况,适时掌握进展情况,同时将其作为银行机构年度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的重要考量因素,督促各银行努力提高外汇服务质量,提升管理成效。 下一步,南平市中心支局将继续加大查访力度,形成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化的机制,不断提高辖内银行工作人员个人外汇业务办理水平,为广大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外汇服务。 2022-10-17/fujian/2022/1017/18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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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外汇知识普及工作,平潭综合实验区支局立足“实验区+自贸区+国际旅游岛”的优势,因地制宜,多样化、多层次、多维度开展外汇知识宣传活动,提升宣传实效,普惠辖区民众。 一、大力培训宣传主力军,组建“蓝马甲宣传连”。为进一步发挥金融机构基层人员宣传主力军作用,让宣传活动有特色,支局积极组织金融系统“蓝马甲”志愿者宣传队,并指导金融机构多样化开展培训活动,增加“蓝马甲”志愿者宣传队外汇知识储备。金融机构积极利用周例会、晨夕会围绕外汇便利化、适老化政策,以及防范网络炒汇、地下钱庄、跨境赌博、非法集资等有关内容,进一步增强内部人员外汇知识培训,提升宣传人员的金融基础知识素养。 二、关注台胞“一家亲”权益,拓宽外汇知识普及宣传面。充分利用对台综合实验区特色优势,支局联合金融机构开展“两岸一家亲,金融政策先行”宣传活动,加大台商台胞金融支持与服务。指导建设银行平潭分行深入台商台胞较为集中的台湾小额贸易市场、台湾创业园、台湾小镇等开展外汇知识宣传,向台胞台企讲解外汇便利化政策。入驻台胞台企服务中心,摆放各类宣传折页,为初来平潭的台商台胞准确解读外汇管理政策,有效落实“两岸一家亲”发展理念。 三、推行普惠新金融理念,延伸金融宣传链。养殖业是海岛居民的主要产业。为普惠外汇知识,让“岛外岛”的民众享受金融便利,支局指导邮储银行平潭支局、平潭农商行奔赴南海乡塘屿岛、大福码头渔排、苏澳码头渔排等地开展外汇知识普及活动。宣传小分队登小岛、走码头、上渔船、入渔排、进渔家,耐心细致地向群众揭示常见的跨境赌博、网络炒汇、非法集资等骗局,有效提高渔村民众对外汇知识的认知度和防风险意识。 2022-10-24/fujian/2022/1024/18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