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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06-1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57006-2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登记 57006-3内保外贷登记 57006-4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提款、还本付息备案 57006-5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 2020-12-11/xizang/2020/1211/8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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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01-1进口单位名录登记服务指南 57001-2进口付汇事前审核服务指南 2020-12-11/xizang/2020/1211/8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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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02-1出口单位名录登记服务指南 57002-2出口付汇事前审核 2020-12-11/xizang/2020/1211/8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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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12+8+2”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 2020-06-16/xizang/2020/0616/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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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甘肃省机构申报主体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及时性,规范对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的处理措施,我分局起草了《甘肃省涉外收入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规定(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10日。相关意见及建议可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向我分局反馈: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gansuwaihuiju@126.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70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国际收支处(邮编:730000) 3.将意见传真至:0931-8848967 附件:甘肃省涉外收入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 2021年11月10日 2021-11-10/gansu/2021/1110/14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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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0http://www.gov.cn/premier/2021-11/09/content_56499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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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提升个人用汇便利化水平,现就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个人购汇申请书》填报要求。为便于境内个人购汇填报,自2021年4月1日起(具体时间由银行自主确定,但最迟不得晚于2021年6月底),启用优化后的《个人购汇申请书》(见附件1)。已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应按照《电子银行个人购汇优化技术要求参考》(见附件2),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本银行系统改造。 二、调整银行个人购付汇用途一致性审核要求。银行对个人购汇后即办理付汇的业务,应进行购付汇用途一致性审核。 三、优化留学学费购付汇手续。对于境内个人留学期间在同一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留学学费购付汇,银行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购汇资金直接汇入原学校账户。银行应在购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留学购汇”字样。 四、优化境外工作的境内个人薪酬结汇手续。对于境外工作的境内个人在同一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薪酬结汇,银行在确认薪酬真实合法的情况下,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并在结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薪酬结汇”字样。 五、优化在华工作境外个人薪酬购汇手续。对于在华工作境外个人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到同一银行再次办理合法薪酬收入购汇,银行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并在购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薪酬购汇”字样。 六、银行应建立个人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并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对于个人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银行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核原则,按照个人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予以办理,并在购/结汇备注栏标注“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字样。 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办理个人外汇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个人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6〕34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1.个人购汇申请书 2.电子银行个人购汇优化技术要求参考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3月25日 2021-04-13/jiangxi/2021/0413/16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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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变化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以下简称《评估内容》,见附件)。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银行总行最终评估得分计算公式为: 银行总行最终评估得分=合规经营评估指标得分×(100-本期评估最终确定的审慎经营评估指标分值)%+审慎经营评估指标得分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依据《评估内容》,公平、公正地对辖区内银行进行评估。 三、各全国中资性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四、《评估内容》自2021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年度开始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2020年)〉的通知》(汇综发〔2020〕35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1年9月26日 2021-10-18/jiangxi/2021/1018/17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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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落地情况,推进便利化试点增量扩面,提升企业获得感,近日,外汇局象山县支局举办了专题调研座谈会,辖内20余家金融机构参加会议。 座谈会上,各家金融机构介绍了目前各项便利化政策落地情况,认为便利化政策简化了业务流程,赋予银行和企业更多的自主权,但同时金融机构专业人员不足、展业能力有限以及政策传达不畅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便利化政策落地。 下阶段,象山县支局将树牢金融为民理念,加大外汇政策专题培训力度,拓宽沟通渠道,实现汇企、银企互动交流,提升政策传导效率。 2021-11-08/ningbo/2021/1108/17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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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践行党史学习教育成果,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9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贵港市中心支局联合贵港银保监分局、贵港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贵港市分行前往南宁中支定点民族团结村新归屯开展主题为“远离非法外汇交易,共创和谐金融环境”的外汇知识进农村宣传活动,树立了基层外汇局服务社会的良好形象。 贵港市中心支局通过派发宣传资料和现场宣讲外汇政策等形式,引导村民树立购汇应到银行办理的意识,警惕他人借用额度分拆结售汇行为,远离地下钱庄、网络炒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同时,贵港市中心支局还对个人境外留学旅游购付汇便利化政策、个人外汇年度便利化额度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答疑,并提醒村民保护好银行卡信息,防止银行卡在境外被盗刷,守护好“钱袋子”。 2021-09-29/guangxi/2021/0929/20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