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内蒙古自治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内设3个职能处室,分别是: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处、外汇检查处。下辖11个盟市分局,分别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包头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呼伦贝尔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兴安盟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辽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赤峰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锡林郭勒盟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乌兰察布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鄂尔多斯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巴彦淖尔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乌海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阿拉善盟分局。 国际收支处 负责自治区分局机关综合、文秘、法制、信息、宣传、政府信息公开、业务档案管理、印章、党建等工作。开展辖区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负责辖区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和预警,牵头组织实施辖区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对辖区外汇市场、银行结售汇市场、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外币代兑机构、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等进行监督管理。 外汇管理处 负责贯彻落实贸易投资外汇管理政策法规;负责制定、实施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和业务操作规程;负责经常项目、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业务办理;负责外币现钞收付、存取和携带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并实施辖内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工作;负责依法对辖内金融机构执行外汇业务政策监督管理;负责实施贸易投资业务监测、分析和核查;负责辖内贸易投资外汇政策业务咨询、宣传培训和调查研究。 外汇检查处 负责依法组织实施辖区非现场检查分析和现场检查工作;负责辖区违反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管理规定行为调查和处罚;负责联合公安机关等部门打击辖区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调查非法买卖外汇、逃汇及骗购外汇等涉嫌外汇违法案件;负责推进辖区银行外汇展业改革;负责辖区外汇管理系统重要性机构监测。负责落实辖区外汇管理信息化、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代码标准化管理、金融科技应用及技术支持工作。负责辖区外汇管理内审内控工作。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及辖属各盟市分局联系方式 2025-08-20/neimenggu/2017/0731/184.html
-
一、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二、公开事项和内容 机构介绍、政策法规、行政执法信息、信息公开专栏、业务指南、特色服务、公众交流等7类21项内容,详见附表。 三、公开时限 列入《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方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政府网站(http://www.safe.gov.cn/hunan/)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信息公开的主平台。 五、责任主体 国际收支处牵头,各有关处室根据责任分工分别负责。 六、监督渠道 社会各界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政府网站“咨询反馈”—“投诉建议”或“联系我们”栏目进行监督。 附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公开类别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责任主体 机构介绍 1 局领导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局领导的姓名、职务等信息 国际收支处 2 机构设置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内设机构等信息 国际收支处 3 分局动态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重要工作动态 国际收支处 政策法规 4 综合 外汇管理综合类政策法规 国际收支处 5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个人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 外汇管理处 6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有关跨境直接投资、跨境证券投资、跨境债权债务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 外汇管理处 7 国际收支统计 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的政策法规 国际收支处 8 结售汇与外汇市场管理 有关结售汇管理、外汇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 国际收支处 9 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 有关外汇检查及处罚等的政策法规 外汇检查处 10 现行有效法规目录 截至发布期的外汇管理主要有效法规目录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主要有效法规目录 国际收支处 行政执法信息 11 行政许可信息公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辖内行政许可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名称、注册地、机构代码、审批部门名称、设定依据、许可事项、许可时间等 国际收支处 外汇管理处 12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辖内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违规主体名称、注册地、机构代码、查处机构、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时间、处罚内容等 外汇检查处 13 《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信息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执法证相关信息公告 国际收支处 业务指南 14 业务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各类业务办理指引,包括业务名称、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政策依据、办理部门、联系方式和地址等 国际收支处 外汇管理处 信息公开专栏 15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主动公开信息基本目录 国际收支处 16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分类、公开方式、获取方式、公开受理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监督方式等 国际收支处 17 依申请公开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有关指引及制度,包括申请条件、申请方式、受理机构、办理流程等 国际收支处 特色服务 18 特色服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根据本地外汇管理业务特点对外发布的服务信息 国际收支处 公众交流 19 业务咨询 咨询人、咨询内容、答复内容等 国际收支处 20 投诉建议 留言人、投诉建议内容、答复内容等 国际收支处 21 联系我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 国际收支处 2019-12-18/hunan/2018/1227/872.html
-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申请获取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政务事项或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引。 依申请公开是指除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 一、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湖南省分局子站相应页面或至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办公现场领取。 (一)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二)口头申请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原则上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国际收支处代为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予以签名或盖章确认。 二、受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国际收支处负责审核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并受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答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国际收支处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计算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件2)予以答复。申请人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见附件3),并传真或邮寄至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国际收支处。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正。 四、政府信息公开办事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办事机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国际收支处。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2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31-84301976 传真号码:0731-84301656 邮政编码:410005 通讯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国际收支处邮箱 附1: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政务公开申请表 附2: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政务公开告知书 附3: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政务公开告知书回执 2018-06-29/hunan/2018/0629/722.html
-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召开首次外汇事中事后监管联合研判会议,各部门提交的议题进行了研讨。大连市分局高度重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深刻认识到构建同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风险防控体系、强化外汇领域监管全覆盖的重要性,分局两次召开专题局务会,明确联合研判工作职责分工,讨论通过了分局事中事后监管联合研判工作制度,将此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会议强调,联合研判为整合外汇各条线合力、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质效提供了新的路径。这是一项新的工作,也是今后的一项常态化工作。为更好地开展此项工作,一方面要提高对研判工作的重视程度和业务敏感性。严格落实制度要求,结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着力发现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和风险。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视工作时效性。严格遵照工作流程及时对议题进行研判,遇重大或突发情况随时召开研判会议,防止因问题滞留造成风险隐患。 会议指出,分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研判工作的作用,解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将协同监管、风险防控落到实处。 2025-08-21/dalian/2025/0821/2502.html
-
为切实推进“深入基层,倾听心声”工作作风建设,强化对辖内企业外汇便利化服务的政策引领,8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赤峰市分局联合中国银行赤峰分行第四党支部赴中国银行宁城支行、内蒙古某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直联县域基层 诚信兴商利企惠民”主题党日活动。活动中,赤峰市分局对中国银行宁城支行“赤联汇通外汇服务站”运行工作进行现场指导,从宣传、咨询、便利化业务办理等方面提升外汇金融服务质效。随后赤峰市分局联合中国银行赤峰分行,深入县域企业内蒙古某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地走访,解答企业外汇便利化业务相关问题,并为企业量身定制汇率避险方案。 下一步,赤峰市分局将以本次主题党日活动为契机,持续推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联合金融机构推出更多精准化举措,为涉外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025-08-21/neimenggu/2025/0821/1997.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了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保障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预防和遏制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维护外汇市场秩序,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展业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适用《展业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的银行,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外汇风险交易信息监测系统,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2025-06-21/shanxi/2025/0621/1523.html
-
为更好发挥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积极作用,适度放宽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现对《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5〕第36号公布)部分条款作出如下修改。 将第十条修改为:“香港(内地)基金内地(香港)发行募集资金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关于互认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香港(内地)基金因香港(内地)持有人净赎回,导致该基金内地(香港)持有人资产规模占该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超过互认基金管理规定比例的,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应停止该基金内地(香港)销售。”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12月17日 2025-08-21/shanxi/2025/0821/1525.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宣布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3月15日 2025-04-21/shanxi/2025/0421/1524.html
-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政务公开的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政务公开的相关管理办法和各项要求,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管理和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务事项或信息,并接受监督。 1.政务公开目录 网址:http://changsha.pbc.gov.cn/changsha/130011/130013/index.html 2.政务公开指南 网址:http://changsha.pbc.gov.cn/changsha/130011/130015/index.html 3.政务公开制度 网址:http://changsha.pbc.gov.cn/changsha/130011/130045/130048/index.html 2019-12-18/hunan/2018/0711/734.html
-
A02-3表居民与非居民投资者之间、非居民投资者之间转让股权填报要求是什么?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中第二部分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第(四)项来华直接投资的填报方法(A02系列报表)第4点: 对于居民与非居民投资者之间转让股权导致A02-2表境外投资者信息有变动的,应同时申报A02-3表。对于非居民投资者之间转让股权的情况,仅需填报A02-2表,无需填报A02-3表。 2025-08-21/tianjin/2025/0821/28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