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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资金用途的人民币发票,是落实资本金支付结汇“实需”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银行办理结汇的审核重点。但个别企业为达成结汇目的,规避银行审核,将已经付款的人民币用途发票作废重开,用作结汇证明资料,“一女二嫁”理应受罚。 案情 2013年6月,外汇局非现场检查发现江城公司在2013年4月办理了1笔资本金结汇1447万美元,为核实该笔资本金结汇人民币的用途,外汇局对江城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 企业提供的资料显示:办理上述资本金结汇的发票共92张,与留存银行的复印件相符。但这批连号的发票,引起了外汇局的警觉,在与企业沟通得知,这批发票是税务部门重新开出。重新开具发票的理由企业解释是劳务发票的明细清单不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这一解释更引起了外汇局检查人员的怀疑。外汇局启动汇税合作机制,通过税务系统核查发现,这批发票与2013年2月企业已经作废的部分发票号码相同,江城公司在资本金结汇使用的是上述92张重开发票。 为查清事实真相,外汇局对2013年2月开具且已经作废的发票用途进行了跟踪,发现这批已经作废的发票出现在江城公司在另一家银行开立的一份国内信用证的开证资料中,且信用证的支付和资本金结汇支付对象均为同一对象红山公司。而江城公司与红山公司高度关联。 由此,外汇局搞清了事情的基本脉络:江城公司先以发票为货权依据开证支付给关联公司一笔资金,而后将发票作废。为办理资本金结汇,以发票重开取得人民币用途证明材料,结汇资金支付给关联公司后回流。 外汇局经过耐心反复的沟通和政策宣传,企业最后承认:2012年2月,江城公司以红山公司为受益人开立国内信用证并完成支付后,以银行已经签章的发票某项填写不符合税法相关规定为由,将其中91张发票,对应金额9122万元退回对方红山公司作废,红山公司随后对江城公司重开92张发票,金额未变。2012年4月,江城公司在资本金结汇过程中使用了上述92张重开发票,完成支付后由红山公司全额退回江城公司的人民币账户,数日后,资金回流。 定性 江城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结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外汇局对江城公司非法结汇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 点评 此案中,江城公司在发票已经使用的情况下,利用发票作废重开使资本金得以结汇,虽然暴露了发票作废及资本金结汇过程中,相关部门监管出现的盲点,但通过检查人员的努力,通过汇税合作、异地合作、本外币系统的联合查询和监管,在银行的积极配合下,仍然可以查清事实,因此,违规企业切勿心存侥幸,通过异地关联本外币转化规避监管不可取,唯有合规诚信才是正道。 2015-05-28/zhejiang/2015/0528/4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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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资本市场信息要报》(2015年第10期) 2015-05-28/zhejiang/2015/0528/4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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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资本市场信息要报》(2015年第9期) 2015-05-28/zhejiang/2015/0528/4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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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资本市场信息要报》(2015年第8期) 2015-05-28/zhejiang/2015/0528/4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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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资本市场信息要报》(2015年第7期) 2015-04-24/zhejiang/2015/0424/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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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分局《资本市场信息要报》(2016年第17期) 2016-09-26/zhejiang/2016/0926/4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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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分局《资本市场信息要报》(2016年第15期) 2016-08-15/zhejiang/2016/0815/4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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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分局《资本市场信息要报》(2016年第16期) 2016-09-26/zhejiang/2016/0926/4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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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2013-11-12/zhejiang/2013/1112/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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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个人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2013-11-12/zhejiang/2013/1112/4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