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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5日,浙江省分局外汇检查处召开全处会议,学习殷兴山行长传达两会精神的重要讲话,贯彻落实将“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的要求。会上以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论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和《抓住“关键少数”发挥表率作用——二论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为材料,学习讨论、深入理解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意见》,明确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目标任务、基本要求和工作举措。会议要求全处在检查工作之余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学习十九大会议精神。会议再次强调依法行政,要求全处绷紧廉洁执法一根弦。谢梓平副处长作了会议总结,指出要从政治学习、检查工作、生活作风三方面全面贯彻落实“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完善外汇检查内控制度,进一步配合纪检宣传部门工作,建设一支讲政治、守纪律、有能力的检查队伍。 2017-05-15/zhejiang/2017/0515/1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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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2017年第一期外汇非现场检查集中分析工作在浙江举办。4月19日至21日,浙江省分局外汇检查处承办总局管理检查司2017年第一期外汇非现场检查集中分析工作。 此次集中工作主要运用外汇非现场检查分析系统对异常、可疑外汇违规交易进行筛选、分析和检查,以提高现场外汇检查的精准度和有效性。天津、湖北、北京、安徽、江西、湖南、新疆、宁波和浙江等9家分局的60余名外汇检查人员参加了本次集中分析。总局管理检查司曹利群副司长、系统处郗百顺处长到会,张全兴副巡视员致欢迎辞。 2017-05-15/zhejiang/2017/0515/1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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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 2017 年一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2017年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如何? 答:2017年一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显示的主要情况是: 一是经常账户顺差继续保持在合理区间。2017年一季度,经常账户顺差190亿美元,占GDP的比例为0.7%。其中,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817亿美元,顺差水平虽然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但货物出口和进口自2015年二季度以来首次均呈现同比增长,分别为12%和23%,显示内外需改善带来外贸回稳向好的趋势;服务贸易逆差601亿美元,同比增长11%,主要是受进口增长带动运输项下逆差扩大34%,同时旅行逆差增速较上季收窄至5%;初次收入顺差1亿美元,上年同期为逆差41亿美元,主要是投资收益收入有所增加。 二是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含净误差与遗漏,下同)大幅收窄。2017年一季度,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215亿美元,同比环比均下降87%。其中,直接投资呈现净流入114亿美元,具体来看,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209亿美元,同比和环比分别下降64%和43%,说明市场主体对外投资更趋理性;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324亿美元,仍保持了较高水平。 三是国际收支交易导致储备资产略有下降,降幅明显收窄。2017年一季度,我国储备资产因国际收支交易(不含汇率、价格等非交易因素影响)减少26亿美元,同比和环比均少减98%,其中,外汇储备减少25亿美元,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等减少1亿美元。 总体来看,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说明随着结构性改革的推进,经济增长的稳定性在增强,中国国际收支具有良好的经济基本面基础。 2017-05-15/zhejiang/2017/0515/1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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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4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1.3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65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1.8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665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9.5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39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4.7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6932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6.6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9598亿美元)。 2017年1-4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45.2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6.57万亿美元)。(完) 2017-05-27/zhejiang/2017/0527/1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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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内审内控工作会议在西安召开,提出2017年内审内控工作总体思路: 继续围绕外汇管理中心工作,服务外汇管理大局,以确保依法合规、提升履职绩效、切实防范风险目标,完善内审内控机制建设,加强内控监督检查力度,深化内审内控创新研究,建设高素质内审内控队伍,不断提升外汇管理系统内审内控工作水平。 2017-05-15/zhejiang/2017/0515/1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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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至4月14日,浙江省分局外汇检查处在嘉兴召开2017年全省外汇检查暨内审内控工作会议,部署全年外汇检查和内审内控工作。 2017-05-15/zhejiang/2017/0515/1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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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近期有媒体报道中国银联将对境外保险类商户实施单笔限额5000美元政策。此事的相关背景是什么? 答:外汇局和中国银联未对银行卡在境外保险类商户使用的政策进行调整。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禁止类和限制类商户类别码的通知》(汇函〔2004〕1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该文更新并废止了汇函〔2004〕19号文),共有4个商户类别码(MCC)涉及境外保险类商户。保险类商户既有与意外、疾病等旅游消费相关的经常项目保险,也有具有资本项目投资性质的人寿险。考虑到境内持卡人在境外旅游或商务交往时,有购买小额保险的需求,为了落实银行卡项下经常项目可兑换政策,外汇局将保险类商户设为金额限制类,持卡人在此类商户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既满足小额保险的合理需求,又实现对涉及资本项目的投资性保险的限制。 近期,中国银联对境外收单机构进行了调查,发现部分保险类商户未使用对应行业类别的限制类商户类别码,因此要求机构对商户类别码的标识和使用进行规范,确保监管政策和业务规则的执行效果。 外汇局一直并仍将继续积极支持银行卡跨境用于正常、合规的旅游消费支付,便利国际交往,境外消费、境内购汇还款政策不变。 注:商户类别码(MCC)是具体标识一家商户的主营业务范围和行业归属的代码。 问:维萨、万事达等国际卡组织标识的境内银行卡是否可以在境外保险类商户使用? 答:维萨(VISA)、万事达(MASTER)等国际卡组织标识的境内银行卡,与中国银联标识的境内银行卡,均可在境外保险类商户使用。日前,外汇局已要求维萨、万事达等国际卡组织标识的境内银行卡发卡行,按照合规性、真实性的要求,执行金额限制类商户的规定。 问:境内银行卡持卡人可否通过多次刷卡规避单笔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限制? 答:境内持卡人可以通过银行卡支付其在境外旅游消费或商务交往中正常合理的保险需求。对于持卡人通过多次刷卡从事其他目的保险交易的情况,外汇局将充分利用银行卡交易有记录可查这一特点,会同银行卡组织、发卡行,对于涉嫌多次刷卡交易的持卡人、商户进行重点监测。 2016-02-16/zhejiang/2016/0216/2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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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总局专项行动要求,浙江省分局省、市、县三级外汇管理部门上下联动,充分利用非现场分析优势,多措并举,全面铺开线索排查工作。 一、依托总局,认真摸排下发线索 浙江省分局高度重视总局下发的线索,第一时间组织非现场分析骨干对总局下发的33类线索进行分类、汇总和深入排查。一是根据属地原则,将数据进行拆分后按地市下发;二是对于33张数据表格,重点筛选多次重复出现的、已列入检查部门关注对象的可疑主体;三是利用外汇检查分析系统,拓展数据期限,对较为可疑的企业实施主体分析,全面排查收付汇等数据,提高线索精准度。 二、部门互动,挖掘日常监管信息 在线索排查过程中,浙江省分局充分发挥业务部门优势,积极关注日常监管发现的可疑信息。一方面,在检查部门筛选出可疑线索后,业务部门随即参与,共同会诊,切实提高线索精准度。另一方面,对于日常监管发现的可疑交易,业务部门也积极与检查部门沟通,力求拓展线索来源。 三、自主排查,积极关注可疑违规点 在集中力量分析总局下发线索的同时,浙江省分局同时要求辖内支局通过自行设计非现场指标等方法,对近期可疑的违规热点进行关注。 2016-02-16/zhejiang/2016/0216/2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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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的要求,明确当前外汇管理工作重点。1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台州市中心支局分别组织辖内外汇指定银行和支局召开开展便利和规范外汇收支专项工作会议。辖内各县(市)支局分管局长、外汇管理股股长、各市级外汇指定银行分管副行长及国际业务部负责人共70多人参加会议。外汇局台州市中心支局副局长蒋文超出席会议。 会上,首先由国际收支科、外汇管理科科长对便利和规范外汇收支五项政策措施进行介绍说明,并对相关政策文件精神进行了口头传达。随后,蒋文超副局长对1月26日全省外汇管理工作会议主要精神进行了传达,全面深刻分析了当前跨境资金流动形势,要求全辖外汇局系统要认清形势、立足大局,真实、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并就做好便利和规范外汇收支工作提出了四点具体要求:一是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二是严格把关,加强外汇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三是规范业务,完善银行内部考核激励机制;四是强化服务,配合外汇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2016-02-16/zhejiang/2016/0216/2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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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的原则,结合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扩流入”精神,外汇局浙江省分局对跨境电商B2B2C经营和销售模式展开快速调研,并就跨境电子商务B2B2C模式引发的贸易结算问题与商务部门沟通,由商务部门牵头并认定B2B2C经营企业,在企业提供相关真实性的基础上,与海关、国税等相关部门共同确定企业B2B2C经营和销售的合理价差,外汇局以此为依据促进其货物贸易资金合理回流,切实支持跨境电商发展。 2016-01-20/zhejiang/2016/0120/266.html